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月1日发布)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区:全国- 发布时间:2008-04-06•【颁布机构】:•【文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是否有效】: 有效(劳办发[199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账户规模、记账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账户。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指标解释3、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ZK)〗〖HT3XBS〗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1.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养老保险计算公式是什么余额继承是什么
养老保险计算公式是什么余额继承是什么保险金额=月基本养老金额×计算倍数
月基本养老金额=个人月平均账户累计缴存额÷月缴存年限
计算倍数=缴存年限÷20+1
余额继承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其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发生
的账户余额,由其参保人继承而来,通常如果参保人有配偶,则配偶有权
继承死者的账户余额;如果参保人没有配偶,则子女有权继承死者的账户
余额。
余额继承分为有偿继承和无偿继承。
有偿继承,配偶或子女申请继承
余额时,原则上应按照累计缴存金额的30%作为手续费向参保单位申请继承;无偿继承是指参保单位不再收取手续费,直接按照累计缴存金额继承
给参保人的配偶或子女。
余额继承的实施根据县级政府设定的政策管理,但基本原则上是收取30%的有偿继承费,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明确地规定管理、实施余额继承的
方式。
同时,参保人可以在申请继承余额时,自由决定余额的分配,以达
到公平合理分配的目的。
余额继承是保障参保人死后,其账户缴存的余额进行合理继承的过程,可以维护参保人的利益、减轻遗产继承纠纷、减轻遗属的经济负担,有助
于民众安心申请养老保险。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每日一练(2014.2.15)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每日一练(2014.2.15)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B.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C.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D.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多选题【正确答案】 AC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选项C、D正确。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
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将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一幢楼房留作自用。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该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甲公司可只转让整幅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转让该楼房B.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C.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即可D.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多选题【正确答案】 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则。
选项A错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据此可知,我国实行房地一体转让主义。
选项B正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选项C错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个人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
个⼈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个⼈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将于7⽉1⽇起施⾏,其内容涉及养⽼、医疗、失业、⼯伤、⽣育等多项社会保障,旨在让更多的劳动者实现⽼有所养。
个⼈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章第⼗四条规定:个⼈账户不得提前⽀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死亡的,个⼈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养⽼⾦。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专家解读:相⽐过去,这⼀规定对参保⼈员的缴费和享受待遇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灵活和简便,并且进⼀步放宽了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条件。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个⼈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养老金并轨改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养老金并轨改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决定》中对包括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在内的问题进行了改革,接下来就让小编来帮您总结几个重要的大点。
一、个人账户余额不得提前支取,但可继承根据决定的内容,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这个决定意味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钱是不但属于自己,而且可以留给自己的子女,但仍有人提出在继承之前,养老金就可能已经发放完,而且还存在贬值的风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8%决定中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四、养老待遇不降低:新老人员分开算根据决定,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养老金账户收支不平衡——个人账户面临亏损
养老金账户收支不平衡——个人账户面临亏损 在养老金支付能力堪忧的背景下,个人账户是否应“充公”引得沸沸扬扬。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支不平衡,财政支持难以持续,个人账户面临亏损风险。
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下,养老金预计发放年数低于预期剩余寿命8年,养老金投资回报率大幅跑输待遇增长率,继承制还导致养老金额外支出。
个人账户亏损风险日趋严峻,有专家建议改革继承制,允许个人账户“充公”。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
按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一个职工如果60岁退休,个人账户资金被领完时间是71岁零7个月。
如果参保人不能生存至这一年龄,按照规定,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如果个人寿命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专家认为,个人账户制度难以实现自身收支平衡,缺口越来越大导致风险累积。
“这些亏损使得个人账户制度难以完全依赖自有的资金储备来满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从而难以实现独立、平衡的发展。
” 日前发布的2015年《社会保障绿皮书》显示,我国制度规定60岁退休者的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约为年,但60岁人口的预期余寿约为19 年。
由于计发年数小于预期余寿,使得实际发放的养老金超过了满足精算平衡的水平,从而造成待遇支出大于基金积累的差额。
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投资回报率约为2%,但是从2005年以来养老金待遇相对于上一年水平的增长率在10%左右,待遇增长率超过了投资回报率可以承受的范围,从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亏损。
此外,现行的继承制还导致养老金额外支出。
“我国的个人账户制度规定当参保人去世,其个人账户中未领取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制度
新农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制度一、个人账户建账年满16周岁、具有农村户籍,经县农保局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各乡镇根据申请人填写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的相关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对账1.对账时间:各乡镇在缴费年度结算后,开始同参保人员对账,乡镇同参保人员对账时间最迟在当年12月份前完成,特殊情况需缓期的须书面说明。
2.对账内容:包括农民当年缴费金额、缴费期限、个人缴费额、当年应记入账户额、实际记入账户额、截止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信息。
3.对账方式: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方便参保人员了解缴费和个人账户结存情况。
4.对账要求:参保人员核对无异议的,签字确认;有异议的,由参保人员提出修改申请,经办人员初审,乡镇负责人复审,并与征缴环节核对,重要数据的变更,必须由领导审定签字后进行调整,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
对账后须经参保人员本人签章确认,由乡镇将对账单返我局盖章。
对账资料归档保存。
对不按规定开展对账的乡镇,经办股室可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待对账完毕后再相应办理。
5.对账核查:参保人员如对个人账户情况有异议,向乡镇提出核查要求的,乡镇应予以核查,并向参保个人作出明确答复。
经核查确因乡镇申报有误的,乡镇在60日内(以《个人账户对账单》打印日期为准)书面向我局提出修正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参保人员也可在60日内直接向我局书面实名进行反映,超过60日的,视为对个人账户内容无异议;凡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个人账户提出异议的,其所属乡镇要在30日内上报核查情况,我局将视情况进行专项稽核。
三、个人账户管理1.账户记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农保局于每年的6月以前,按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
其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2.账户转移: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社保机构应向调入地社保机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含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申请书
尊敬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关:
我是XXX,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
我此番来信,是希望能就我亲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问题咨询一下具体的申请流程。
我的亲人叫XXX,长期在XX公司工作,并一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他非常重视这项社会保险,总是说这是他老年生活的保障。
然而,不幸的是,他在今年不幸因病去世。
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我发现他留下了关于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的存折,我才知道他有这么一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个人账户余额是可以继承的。
我想请问,作为他的法定继承人,我应该如何申请继承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是否有特定的申请流程?
首先,我想确认一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是否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文件?其次,是否需要提供我和我亲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再次,是否需要提供我亲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存折复印件?
此外,我还想了解一下,在提交了申请材料后,是否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领取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领取的过程是否复杂?是否有特定的领取方式和地点?
最后,我想请教一下,如果在继承过程中遇到问题,我应该如何寻求帮助?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
我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我的来信,并期待您的回复。
希望我能尽快了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流程,以便为我的亲人办理相关手续。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
申请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养老保险计算公式是什么,余额继承是什么?
Every love is for holding a lamp and meeting someone who resembles him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养老保险计算公式是什么,余额继承是什么?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五种保险中的一种,是对那些能够解除劳动关系、年老没有劳动能力而不能继续工作的人的一种保障性的保险。
养老保险的领取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养老保险也有专门的计算公式来计算应该领取的数额。
若是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保险金死否能作为遗产继承,养老保险计算公式是什么,的来告诉你。
一、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
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二、养老保险的计算公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部分省市略有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一)基数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职工死亡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解决
职⼯死亡了养⽼保险个⼈账户如何解决职⼯在职死亡,养⽼保险个⼈账户怎么办?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个⼈账户不得提前⽀取。
个⼈死亡的,个⼈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七条“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
店铺⽹友咨询:律师你好,我有⼀同事还差⼏年就退休了,但是前段时间意外死亡了,那他之前缴纳的养⽼保险⾦怎么办?难道全部充公作废吗?还是可以退回?如果能退,该怎么退?店铺律师答复:职⼯在职死亡的,养⽼保险个⼈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个⼈账户不得提前⽀取。
个⼈死亡的,个⼈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七条“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
参保⼈员在职死亡的,应由法定继承⼈提供死亡⼈员的⾝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关系证明资料(如户⼝簿、结婚证等)、法定继承⼈的⾝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窗⼝办理,即时办结。
店铺⽹友咨询:假设我买了养⽼保险退休后,养⽼⾦没领多久就去世了,那我剩余的养⽼保险⾦就充公了吗?我的家⼈可以代我领取吗?店铺律师答复:按现⾏养⽼⾦计发标准,“个⼈账户养⽼⾦⽉标准为个⼈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数”,如退休年龄为60岁,“计发⽉数”为139个⽉。
这意味着,⼀个职⼯若60岁退休,个⼈账户资⾦被领完时间是71岁零7个⽉。
根据国家养⽼⾦发放标准,个⼈账户养⽼⾦是按照退休后计发⽉数发放的,那么如果在领完⾃⼰个⼈账户养⽼⾦之前去世,⾃⼰剩余的养⽼⾦可以依法继承。
经查询相关法律,《社会保险法》规定,“个⼈死亡的,个⼈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死亡后,其个⼈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我,(申请人姓名),性别:(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现住址:(申请人现住址),特此向贵部门提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申请书,请予以审批。
一、申请继承背景(申请人父亲/母亲/配偶姓名),性别:(申请人父亲/母亲/配偶性别),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父亲/母亲/配偶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于(申请人父亲/母亲/配偶去世日期)不幸因病去世。
在生前,该同志一直积极参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个人账户累计了一定的余额。
二、申请继承人情况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为此,我作为(申请人父亲/母亲/配偶)的法定继承人,特向贵部门申请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三、申请继承金额及继承方式1. 申请继承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为:(具体金额),该金额为(申请人父亲/母亲/配偶)去世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 继承方式:根据《社会保险法》与之前的规定,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原企业划转部分,即全部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
因此,我请求贵部门将(申请人父亲/母亲/配偶)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我,作为丧葬费和抚恤金。
四、申请材料为确保贵部门能够顺利审批我的申请,我已准备以下材料:1.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 (申请人父亲/母亲/配偶)的养老保险手册;3. 我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 村居委会出具的我与(申请人父亲/母亲/配偶)的关系证明;5. 《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额继承资格证明》一式2份。
五、承诺与保证我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任何虚假陈述,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保证在继承(申请人父亲/母亲/配偶)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后,依法使用该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特此申请!申请人:(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人电话)申请日期:(申请日期)附件:1. 死亡证明复印件;2. 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3. 身份证复印件;4. 关系证明复印件;5. 继承资格证明复印件。
养老个人账户继承申请书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我,(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现住(地址),系(姓名)之(妻子/丈夫/子女/父母),特此向贵部门提交《养老个人账户继承申请书》。
一、申请继承背景(姓名)系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在(姓名)参保期间,我国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然而,不幸的是,在(日期),(姓名)因(病故/意外事故)离世,未能亲自享受国家为其提供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申请继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申请继承人身份及关系本人系(姓名)之(妻子/丈夫/子女/父母),为其法定继承人。
为确保(姓名)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得以合法继承,特向贵部门申请办理继承手续。
四、申请继承材料1.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姓名)的死亡证明,特此提交。
2. 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已准备好,特此提交。
3. 关系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亡者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已准备妥当。
4.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资格证明:已填写《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额继承资格证明》一式2份。
5. 委托书:若需要,本人愿意委托缴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请继承目的本次申请旨在依法继承(姓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确保国家相关政策得以落实,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恳请贵部门尽快审批并办理继承手续,我们将感激不尽。
此致敬礼!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申请日期:(日期)。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城镇职⼯基本养⽼保险规定⼀、城镇职⼯基本养⽼保险规定1、职⼯养⽼保险的基本制度(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资总额的20%)+个⼈(个⼈缴费⼯资的8%)(2)统筹基⾦于个⼈账户相结合个⼈账户全部由个⼈缴费形成,个⼈帐号的存储额⽤于职⼯养⽼,不得预⽀;但是可转移、继承。
(3)计发办法26号⽂规定: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帐户养⽼⾦构成。
38号⽂规定:基础养⽼⾦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均⼯资和本⼈指数化⽉均⼯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年发1%;个⼈帐户养⽼⾦以个⼈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数。
特殊规定:A26号⽂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同时执⾏调整。
B26号⽂实施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个⼈帐号存储额⼀次性⽀付,终⽌基本养⽼保险关系。
2、38号⽂件的新要求(1)扩⼤覆盖范围所有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都要参加基本养⽼保险;缴费基数统⼀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平均⼯资,缴费⽐例20%,其中8%计⼊个⼈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发放。
(2)做实个⼈账户继续抓好东三省的做实试点;抓紧做好其他地区扩⼤做实试点的具体⽅案。
(3)建⽴调整机制根据职⼯⼯资和物价⽔平,不断调整基本养⽼⾦⽔平,2010年企业职⼯⼈均养⽼⾦超过1200。
(4)提⾼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层次实现省级统筹。
(5)发展企业年⾦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企业年⾦,实⾏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规定新农保制度的创新有两个⽅⾯:1、实⾏基础养⽼⾦与个⼈帐户养⽼⾦相结合的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付最低标准基础养⽼⾦。
2、实⾏个⼈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农村⾮学⽣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4、基⾦筹集(1)个⼈缴费: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可⾃主选择,国家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已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全体国民,但职业性养老保险,即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职工养老保险,仍然是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主体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主要包括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两个方面。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比较规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要求,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通常都是不规范和不稳定的,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选择性的安排。
一、制度模式与基金筹集《社会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因此,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被称为“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根据现行政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方式采取征费制,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与劳动者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所谓“统筹基金”,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筹划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每个统筹区各自负责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主要归本统筹区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填补。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是指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来自于四个部分:一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二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一部分;三是政府公共财政补贴;四是结余资金产生的利息或运营收益。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讲解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出现职工离退休、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形时, 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
(2)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 入个人账户”。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 (2)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B、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C、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基本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和确定依据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表
第三阶段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
老人去世后社保怎么处理
老人去世后社保怎么处理一、老人去世后社保如何处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中,对个人账户的继承问题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继承额为: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的比例。
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可以继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而不是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此外还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劳动者死亡后社保怎么处理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继承。
亡者生前用人单位与继承人在按规定领取(代领)个人帐户金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下列资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申请表》、继承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委托单位带领的委托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导读:本文是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希望能帮助到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它又该如何计息?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嘱待遇又是如何的?这些问题都是大多数人迫切想了解的,下面就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介绍
1、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是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退休后养老,不同于普通储蓄,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余额可以继承,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出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
抚恤金,是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
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流程
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流程
1、遗嘱登记:若死者有遗嘱,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公证
机关出具的遗嘱书面证明经公证后,向主管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遗嘱登记;。
4、继承资格审查:死者的继承人持缴费凭证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继
承资格审查手续;。
5、登记继承:经审查通过后,社会保险机构向死者的继承人登记继
承前面步骤审查的结果;。
6、账户变动登记:死者的继承人凭借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登记继承
书面证明经公证后,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机构登记养老金账户变动;。
7、养老金账户变动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机构收到死者的继
承人登记养老金账户变动后,立即办理养老金账户变动处理,并凭证发放
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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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者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⑤《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⑥继承人委托缴费单位办理手续的委托书。
2、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需携带:
①《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②死亡证明原件;
③《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
④领取(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表》复印件;
⑥《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流程:
1、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递交材料;
2、经办机构审核;
3、出具审批表;
4、管理单位及继承人确认
适用范围: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死者生前所在缴费单位办理;
2.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死者生前所在管理单位办理。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所需材料: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需携带:
①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