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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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
适用范围: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死者生前所在缴费单位办理;
2.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死者生前所在管理单位办理。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所需材料: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需携带:
①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
④领取(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表》复印件;
⑥《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流程:
1、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递交材料;
2、经办机构审核;
3、出具审批表;
4、管理单位及继承人确认;
5、办理领取手续。
办理时限:
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③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者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⑤《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⑥继承人委托缴费单位办理手续的委托书。
2、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需携带:
①《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②ຫໍສະໝຸດ Baidu亡证明原件;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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