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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华成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华成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9【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3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镇华【审理法官】田镇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华成;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华成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华成【当事人-公司】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饶珍群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饶珍群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饶珍群【代理律所】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华成;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纠纷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适用“无理由退房”政策;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依法解除后被上诉人依约交纳的20000元定金是否应当退还;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依法解除后被上诉人资金占用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催告撤销附条件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纠纷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
杨昌飞、王灿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昌飞、王灿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7【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110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新【审理法官】黄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昌飞;王灿;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杨昌飞王灿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昌飞王灿【当事人-公司】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昌飞;王灿【被告】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纠纷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纠纷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
一审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院二审仅针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进行审理。
本案中,杨昌飞、王灿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买受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集成房开是否违约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结合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分述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于房屋交付条件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系无效行为,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当然导致行为无效。
陈玲、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玲、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3【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85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禹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玲;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玲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玲【当事人-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大志贵州黔成起智(兴义)律师事务所;张志豪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崔仁贵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甄俊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大志贵州黔成起智(兴义)律师事务所张志豪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崔仁贵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甄俊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大志张志豪崔仁贵甄俊【代理律所】贵州黔成起智(兴义)律师事务所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玲【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案涉房屋存在抵押情况的相关补充协议上虽未加盖宏益房开印章,但陈玲在该协议上已签字确认,故陈玲应当知晓案涉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因案涉房屋存在案外人的抵押权,在抵押未予解除之前,尚不具备办理合同备案的条件,故一审未支持上诉人要求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诉请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存在抵押情况的相关补充协议上虽未加盖宏益房开印章,但陈玲在该协议上已签字确认,故陈玲应当知晓案涉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因案涉房屋存在案外人的抵押权,在抵押未予解除之前,尚不具备办理合同备案的条件,故一审未支持上诉人要求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诉请并无不当。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家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家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9【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94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禹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家艳;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家艳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家艳【当事人-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家艳;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终止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1:39:48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家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94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某某。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家艳。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社区)div>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家艳、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园购物中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常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常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黔26民终43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莉龙集东郑华品【审理法官】王莉龙集东郑华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常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当事人】贵州常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当事人-个人】李红【当事人-公司】贵州常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春生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黄霞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春生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黄霞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春生黄霞【代理律所】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常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本院观点】依李红在二审庭询时的自认事实,本院确认该微信截图内容是李红本人发表的内容。
名誉是对特定主体的品德、信誉、声望、形象、道德状况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是对特定主体的品德、信誉、声望、形象、道德状况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权利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本案当事人李红因退“两通费”问题而与常驰房开公司发生诉讼纠纷,在一审、二审诉讼期间和诉讼后,李红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各位朋友帮转发朋友圈!看看开发区常驰山与城开发的黑心“嘴脸”凯里市开发区常驰山与城房开商心太黑,看见新闻的千万不要在山与城买房子……哭去吧。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1【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78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硕【当事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硕【当事人-个人】陈硕【当事人-公司】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钗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秦仕平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何鹤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钗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秦仕平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何鹤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钗秦仕平何鹤【代理律所】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陈硕【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纠纷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0 13:17:53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785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钗,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仕平,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宋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宋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9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宋波【当事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宋波【当事人-个人】宋波【当事人-公司】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健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舒丹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向伟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健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舒丹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向伟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健舒丹向伟【代理律所】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宋波【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院二审仅针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进行审理。
贵州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9【案件字号】(2021)黔27民终20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桂刚陈福江朱代昀【审理法官】白桂刚陈福江朱代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瑾【当事人】贵州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瑾【当事人-个人】汪瑾【当事人-公司】贵州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汪瑾【本院观点】虽然案涉《车位买卖合同》约定的车位交付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但上诉人贵和公司至今仍未将车位交付给被上诉人,且案涉车位所在的负二层车库已停工,至今仍未完工,而上诉人贵和公司也不能确定何时完工并交付使用的期限,故《车位买卖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案涉《车位买卖合同》约定的车位交付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但上诉人贵和公司至今仍未将车位交付给被上诉人,且案涉车位所在的负二层车库已停工,至今仍未完工,而上诉人贵和公司也不能确定何时完工并交付使用的期限,故《车位买卖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解除《车位买卖合同》,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对于上诉人贵和公司主张的被上诉人解除权行使期限已过的问题,因《车位买卖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上诉人贵和公司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张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张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58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益符黎音邓禹雨【审理法官】刘益符黎音邓禹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张磊;龙颖;贵州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张磊龙颖贵州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磊龙颖【当事人-公司】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贵州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瑞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鲍晓燕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王羽峰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李红英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李享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瑞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鲍晓燕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王羽峰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李红英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李享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瑞鲍晓燕王羽峰李红英李享【代理律所】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被告】张磊;龙颖;贵州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首先根据居间服务协议的约定,购房人交纳团购费的目的是享受购房优惠,即享受交3万元抵8万元房款的优惠活动,上诉人主张其收取的费用为佣金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其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87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新符黎音邓禹雨【审理法官】黄新符黎音邓禹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当事人】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当事人-个人】郭某【当事人-公司】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段宏文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宏文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宏文【代理律所】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签订《贵阳恒大帝景商品房认购书》后并未按约定时间即缴纳首付款之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此后郭某继续支付购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予以接受,表明双方愿意继续履行认购书,但郭某最后仍存在40余万元购房款未支付,经上诉人通知与催告,郭某既未继续支付购房款,又未与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上诉人有权解除认购书,现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退款表明其不愿继续履行,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予以同意,故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郭某已支付的购房款。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法定代理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贵阳恒大帝景商品房认购书》后并未按约定时间即缴纳首付款之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此后郭某继续支付购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予以接受,表明双方愿意继续履行认购书,但郭某最后仍存在40余万元购房款未支付,经上诉人通知与催告,郭某既未继续支付购房款,又未与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上诉人有权解除认购书,现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退款表明其不愿继续履行,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予以同意,故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郭某已支付的购房款。
贵州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黔23民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简坤陆金凤付君【审理法官】简坤陆金凤付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建【当事人】贵州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建【当事人-个人】韦建【当事人-公司】贵州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章心臣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心臣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心臣【代理律所】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韦建【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联智房开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违约金,并向韦建交付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联智房开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违约金,并向韦建交付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关于争议焦点。
联智房开公司上诉称导致韦建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原因是政府未足额返还土地出让金而导致贵州联智房开未确定核算缴税依据,从而导致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第十三条第13.2款约定:“买卖双方同意,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等导致房屋产权手续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认为其无法缴纳增值税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原因是政府行为。
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99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镇华【审理法官】田镇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1【当事人】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1【当事人-个人】张某1【当事人-公司】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青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黄艳华贵州威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青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黄艳华贵州威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青黄艳华【代理律所】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贵州威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院二审仅针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法定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院二审仅针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进行审理。
邓海生、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海生、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80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禹雨【审理法官】邓禹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海生;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邓海生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邓海生【当事人-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月浪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肖娴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月浪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肖娴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月浪肖娴【代理律所】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邓海生;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否解除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与上诉人能否基于购买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存在必然联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否解除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与上诉人能否基于购买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存在必然联系。
上诉人购买案涉房屋时虽知晓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但被上诉人承诺于合同签订后半年内解除房屋的抵押登记,现被上诉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解除抵押登记已构成违约,被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后上诉人既未采取补救措施,亦未明确何时能够解除抵押,导致上诉人无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
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本就具有催告作用,被上诉人宏益房开迟延履行解除抵押登记的行为属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刘定武、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定武、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10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禹雨【审理法官】邓禹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定武;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定武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定武【当事人-公司】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定武【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签订的《三期精装房改毛坯房交付补充协议》的约定,上诉人已同意被上诉人以车位置换原约定的精装房标准并抵偿逾期交房违约金,该协议亦明确上诉人不再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标准进行主张并放弃逾期交房违约金,因该协议已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故对于上诉人主张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时间计算违约金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显失公平追认代理民事权利双方违约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开庭前,涉案房屋的房屋门锁和次卧墙体(位于窗户附近)仍处于损坏状态。
庭审中,被告承诺就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愿为其进行修缮。
庭审后,被告补充提交涉案房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涉案房屋整体工程为合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三期精装房改毛坯房交付补充协议》的约定,上诉人已同意被上诉人以车位置换原约定的精装房标准并抵偿逾期交房违约金,该协议亦明确上诉人不再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标准进行主张并放弃逾期交房违约金,因该协议已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故对于上诉人主张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时间计算违约金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旭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旭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2【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47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符黎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旭;冉竞【当事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旭冉竞【当事人-个人】安旭冉竞【当事人-公司】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樊凌伊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樊凌伊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樊凌伊【代理律所】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安旭;冉竞【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导致案涉商品房认购书解除的责任在何方。
【权责关键词】欺诈催告代理合同过错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且经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导致案涉商品房认购书解除的责任在何方。
认购书中约定双方应于2019年4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直至被上诉人将全部购房款交清止,上诉人都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通知过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但被上诉人拒不签订。
而且在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工商注册地址邮寄律师函,要求上诉人三日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仍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故本院认为导致本案认购书签订的责任系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双倍返还被上诉人定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婷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婷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7【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14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妍【审理法官】刘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婷婷【当事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婷婷【当事人-个人】周婷婷【当事人-公司】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坚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坚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坚【代理律所】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周婷婷【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逾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认定的问题。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支付条件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案涉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新世界公司应在交付日前15天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该条款仅说明交接手续,并不发生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确认在案涉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并通知买受人起延后15日作为其履行约定交付义务之日错误,本院对此予以更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反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本案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面积实测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字第20190103号)、《收(验)房通知书》、邮寄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起诉开发商退房的案例
起诉开发商退房的案例
哎呀呀,今天我要给你们讲一个超级惊心动魄的起诉开发商退房的真实案例!这事儿就发生在我朋友老王身上。
老王一直梦想有个温馨的家,辛辛苦苦攒了大半辈子钱,终于买了一套心仪的房子。
本以为幸福生活就此开启了,可没想到啊,这简直就是噩梦的开始!
交房那天,老王兴冲冲地去验房,结果呢,那房子的质量简直差得离谱!墙壁到处是裂缝,就像是被怪兽抓过一样,这能住人吗?窗户还透风呢,这大冬天不得冷死个人啊!老王当时就傻眼了,这和开发商当初承诺的完全不一样啊!这不就是骗人嘛!
老王气冲冲地去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却推脱责任,说这只是小问题。
小问题?这能是小问题嘛!这简直就是欺骗消费者!老王那个气啊,他下定决心一定要退房!他说:“我可不能就这么咽下这口气,我一定要为自己讨个公道!”
于是老王开始收集各种证据,找律师咨询,准备起诉开发商。
这过程可不是一般的艰难啊!开发商各种耍赖,各种刁难,但老王丝毫没有退缩,他就像一个勇敢的战士,和开发商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战斗!
就好比在战场上,老王是那个坚定向前冲的勇士,而开发商就是那个狡猾的敌人。
老王说:“我绝对不会放过他们,一定要让他们付出代价!”在这个过程中,老王也遇到了很多帮助他的人,大家都为他加油打气。
这不,经过漫长的等待和努力,老王终于胜诉了!开发商不得不退还他的房款。
老王激动得眼泪都快出来了,他说:“这是我应得的!”
我想说,消费者的权益绝对不能被随意侵犯!当我们遇到不公平时,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像老王一样,不要害怕困难,只要坚持,就一定能胜利!。
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1【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89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1【当事人】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1【当事人-个人】赵某1【当事人-公司】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纠纷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2:30:23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894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坝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
法定代理人:赵某2。
法定代理人:王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成房开)因与被上诉人赵某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黄新独任审理,书记员张鑫担任法庭记录。
贵阳市优品城邦黑心开发商
贵阳市白云区优品城邦涉嫌违规问题材料贵阳市白云区优品城邦(优品新城),贵阳品筑置业有限公司修建的优品城邦小区成在违规、违法行为,交房未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级负荷备用电没有、是规划局审批的机械车位没修、房屋质量问题多、物业服务质量差、小区有沙霸、没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等,详细如下: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制式条款)交房条件约定,出卖人应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文件,根本就达不到交房条件,业主也可以根据合同拒绝收房,黑房开的做法不单是违约还有涉嫌违法。
二、设计规定强制性标准的“一级负荷备用电”也没有修,黑房开还说国家没有强制要求不用修,简直是目无法纪把业主和消防人员的生命儿戏。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3.2.2 民用建筑中常用重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2 的规定26条一类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电动防火卷帘、门窗及阀门等消防用电,走道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障碍照明,主要业务和计算机系统电源,安防系统电源,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电源,客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电力为一级负荷。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3.0.2 条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4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房建中常用柴油发电机房),但是优品城邦已经交房近2年了,广大业主的生命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消防人员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市局反馈给区局但是至今没有结果,建设单位在政府面前说国家没有规定一定要修备用电源,政府工作人员对此是否没有否认,这是在打自己的脸还是给贵阳抹黑还是目无法纪。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贵阳市规划局审批的文件修建专用车位数量,(市规划局批复:根据该项目已批总图方案,项目住户共5416户,共配建车位5686个,其中机械地下车位5000个,普通地下车位686个,且该方案按程序进行过交评,停车位符合已批总图配建要求)。
刘黎镔、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黎镔、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17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新【审理法官】黄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黎镔;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刘黎镔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黎镔【当事人-公司】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飞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周倩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龙荣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飞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周倩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龙荣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飞周倩龙荣【代理律所】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黎镔【被告】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不管是全额付款还是银行贷款,只是付款方式的不同,不管是委托办证还是自行办证,只是办证方式不同,对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标准没有实质性影响,在主合同对违约金标准未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一审适用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刘黎镔委托李筱萱于2016年7月17日与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亨特国际金融中心写字楼大厦第11层11-7号写字间租赁给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共3年,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90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已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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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优品城邦涉嫌违规问题材料贵阳市白云区优品城邦(优品新城),贵阳品筑置业有限公司修建的优品城邦小区成在违规、违法行为,交房未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级负荷备用电没有、是规划局审批的机械车位没修、房屋质量问题多、物业服务质量差、小区有沙霸、没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等,详细如下: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制式条款)交房条件约定,出卖人应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文件,根本就达不到交房条件,业主也可以根据合同拒绝收房,黑房开的做法不单是违约还有涉嫌违法。
二、设计规定强制性标准的“一级负荷备用电”也没有修,黑房开还说国家没有强制要求不用修,简直是目无法纪把业主和消防人员的生命儿戏。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3.2.2 民用建筑中常用重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2 的规定26条一类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电动防火卷帘、门窗及阀门等消防用电,走道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障碍照明,主要业务和计算机系统电源,安防系统电源,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电源,客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电力为一级负荷。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3.0.2 条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4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房建中常用柴油发电机房),但是优品城邦已经交房近2年了,广大业主的生命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消防人员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市局反馈给区局但是至今没有结果,建设单位在政府面前说国家没有规定一定要修备用电源,政府工作人员对此是否没有否认,这是在打自己的脸还是给贵阳抹黑还是目无法纪。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贵阳市规划局审批的文件修建专用车位数量,(市规划局批复:根据该项目已批总图方案,项目住户共5416户,共配建车位5686个,其中机械地下车位5000个,普通地下车位686个,且该方案按程序进行过交评,停车位符合已批总图配建要求)。
但建设单位目前修建的车位就只有普通地下车位没有机械地下车位,根据《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七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城乡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规定、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
公共建筑、单位建设项目和住宅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黑房开居然还说分批次修建,连设计规划图都不公示,根据目前的车库根本没有条件再修机械车位,根据黑房开的种种恶疾谁还敢相信他们。
四、地方政府只是协调对核心问题不进行执法,还帮助建设单位说好话,建设单位说国家没有规定备用电源可以不用修建,市规划局审批的车位数量目前机械车位一个都没有修建,建设单位还通过政府传话说要我们法院起诉,建设单位居然如此嚣张,如果按照建设单位所说我们是否还要起诉职能部门?根本没有把职能部门放在眼里,赤裸裸地挑衅法律的底线和共产党的威严。
五、房屋质量问题在房产行业也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成在质量缺陷,企业应该积极修复,但是企业不是积极修复而是一拖再拖,等业主请电视台报道,企业忽悠说尽快处理请不要曝光,回头就叫人威胁要想打业主,还阻止警察执法,让广大业主一点安全感都没有。
六、企业未按照人防工程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根本就不符合人防工程的设计要求。
消防系统验收合格证书也没有,业主向房开商要求提供、公示相关验收资料及规划资料等但是至今没有答复,请当地政府协调也是毫无结果,这完全是违法交房。
一旦发生火灾,消防人员根本就不能及时到达预计楼层,也给业主和消防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七、成都卓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优品城邦小区前期服务企业,不好好提高服务质量,反而降低服务标准。
还给贵阳品筑置业有限公司(房开商)当马前卒,在相关验收、消防验收及相关证件没有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绞尽脑汁向业主收取停车费。
小区地下室有沙霸,业主在外面购买的沙石和水泥等材料被沙霸阻拦根本就不让进小区,沙霸都已经进入小区地下车库了打了大量标语,物业公司直接说管不了,业主要在外面买沙石只有凌晨12点以后才能进小区,已经严重侵害到业主利益。
八、优品城邦小区业主对上述问题多次和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对接,但是均未得到实际性解决。
我们也向有关政府部门多方反应,地方政府只是从中协调过几次根本没有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行进执法,到目前为止对建设单位违规、违法问题和物业服务等问题都未得到解决。
政府就知道为企业服务,不管老百姓合法诉求,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也是避而不谈,真的是老百姓维权难。
九、房开商把购房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大部分是霸王条款和不合法条款,把自己责任规避,责任全部推到购房者身上,典型的欺压购房者。
小区沙霸不让拉沙,业主的且没有办法贵阳优品城邦地下车库沙霸卖沙石水泥点,物业说管不了!卧室里面天花板延伸至窗户贯穿性开裂漏水墙体开裂,这只是一个户型的缩影,涉及业主数量众多。
墙面乳胶漆大面积脱落。
关于三通费用是否缴纳,市发展改革委回复意见2016年8月区政府协调优品开发商问题,说向上级部门汇报需要2个月,还不说前面各级政府的协调时间,2个月是全部处理好?!还是2个月给回复?!然后又往后拖几个月,这些都是惯用伎俩。
墙面空鼓严重,剪力墙和填充强没有挂网,这个合格产品?业主,警察来了都还很嚣张还想阻扰执法。
企业老总面对媒体拍桌胸脯(说话都不脸红)说我修的房子是合格,可以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备用电没有修,机械车位没修,消防验收资料没有等等还敢说是合格产品。
我们老百姓都是本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着图纸,高投入,高风险的买房。
房开也是抓住这点,用不少手段办理了预售证,尽快聚集资金搞建设。
房子质量不敢恭维不说,最基本的交房资料都不齐全,让我们这些花半辈子积蓄买房的老百姓怎么心安? 从商以诚为本,我要反问你们的“诚”摆在哪里?说好的2014年底交房,房子确实交了,那是在欺骗不懂的老百姓,敢问你们达到交房条件了吗?最后几个月日夜赶工把单体修完了吧?房子里面多少空鼓?多少倾斜?质量问题不细说了,你们办了竣工验收备案吗?什么都没有你们拿什么交房?诚信在哪里?不就是忽悠大家不懂吗?还在字眼里面耍小心机? 我们消费者本着对你们一次一次的信任在你们没有办理竣工备案的前提下把房收了,该交的费用对交了,少你们房开一分钱了吗?你们能承诺的超期过渡费呢?什么时候能走完程序,之前程序不是走的挺好的吗?怎么我们房子收了,就走不下来了呢?再次质问你们你们承诺的东西都是忽悠人的吗? 还有就是看不惯那种欺软怕硬的态度,人家没有收房的超期过渡费你们怎么就赔了呢?我们这些相信你们走程序把房子收了的人,超期过渡费你怎么就不赔了呢?更可悲的是那些交房当天就被你们忽悠的收房了的老百姓,连路都没有就把房收了,你们有良心么?不要告诉我你们房开不知道要怎么样才能交房?这些用我们教你? 后悔这个帖子发晚了,后面几期交房大家一定要檫亮眼睛,顺便告诉大家交房必要的条件,以免又让这些小人麻我们不懂,占大家便宜。
首先,《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除了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这些条件散见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如《城市规划法》第38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其验收内容仅限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并未要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已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因此可以理解为,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也不一定被认可或准许使用,商品房仍不能视为验收合格,不一定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该条例第49条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若干必备条件之一而已,而非充分条件。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还包括《城市规划法》、《消防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验收要求。
所以仅凭被上诉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即为“经验收合格” ,这样的交楼条件显然是明显低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楼条件,应属无效。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是我国的工程质量验收国家标准,6.0.7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其条文说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6.0.7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必须执行。
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再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将规划、公安消防和环保部门的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这些部门并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而是另行出具意见书,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交房日期紧迫的情况下,仍可能绕开规划、公安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在这些要求不具备的情况下,利用其在工程建设中的有利地位,组织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如果只是简单将其验收报告作为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依据,很有可能促使开发商为逃避逾期交房的责任,将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背离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初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将提交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作为备案的前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备案机关对于竣工验收的审查,并不限于书面审查或是形式审查,而是对验收的过程进行实质审查,被上诉人虽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果没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工程照样不符合交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