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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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粤文市[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粤文市〔2013〕132号2013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园区(集聚区)”是指广东省内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包括产业横向集聚和产业链纵向整合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研发能力,实现文化创意产业资源、文化创意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实行园区(集聚区)认定制度。

认定原则如下:(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

(四)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和创新型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的园区(集聚区),适用广东省有关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意见政策、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意见政策、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政策、设计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意见政策中对园区(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广东省文化厅是全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管。

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组织暂行办法

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组织暂行办法

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规范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公共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完备、文化氛围浓厚、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导;“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优先。

第四条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负责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指导、评审、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区文产办对辖区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条件:(一)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可放宽到不低于1万平方米),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要求运营期不少于5年,运营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园区应拥有入驻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不少于20家,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不低于全部入驻企业总量的60%。

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园区,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70%;建筑面积在3万(含)-6万平方米的园区,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建筑面积在6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园区,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

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总运营面积的80%。

整理产业园区运营模式_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整理产业园区运营模式_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单位盖章)本申请所附材料清单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送审稿)课题委托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课题承担单位: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深圳大学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2015年8月20日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课题组首席专家:李凤亮教授,深圳大学副校长、文化产业研究院院长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课题组成员:韩水仙博士,文化产业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温雯博士,文化产业研究院项目部主任胡鹏林博士,文化产业研究院项目部副主任朱芳硕士,文化产业研究院研究助理目录前言 (11)一、基本情况 (12)(一)拥有一批品牌创意产业园区和品牌企业 (13)(二)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初步形成 (13)(三)文化创意产业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13)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4)(一)区位发展存在制约因素,产城融合程度较低 (14)(二)新兴业态不足,发展模式落后 (15)(三)文化与科技融合不够,创新能力不足 (15)(四)优秀创意人才聚集不足 (16)(五)产业扶持政策和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16)三、“十三五”发展思路 (17)(一)总体目标 (17)(二)重点战略 (19)四、主要任务 (22)(一)驱动产业集聚,加快产业园区的更新换代 (22)(二)突出科技引领,推动文创产业转型升级 (23)(三)发展新兴业态,深化文创产城融合 (24)(四)利用国际大学园区建设契机,汇聚优秀文创人才 (25)(五)抢占先机,打造“文化创客”家园 (26)(六)创新模式,加强对文创园区的管理和服务 (27)(七)汇聚资源,提升文化创意产业整体服务水平 (28)(八)优先保障,强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 (29)五、产业规划布局 (30)(一)重点产业布局 (30)1.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意设计产业带 (30)2.推动工艺美术产业升级改造 (32)3.通过跨界融合发展创意型印刷产业 (33)4.挖掘客家民俗、文化博览和观光农业等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产业345.以大运中心和体育彩票网为主体打造“双线并进”体育休闲产业356.以华夏动漫为中心拓展动漫游戏产业的新兴业态 (37)7.以引进国家级影视演艺项目为契机拓展影视文化产业 (38)8.以迷笛音乐中心为平台打造华南音乐产业基地 (39)(二)发展空间布局 (39)1.总体布局 (39)2.规划阶段 (42)3.园区规划分布图 (44)4.总体规划布局图 (45)5.规划项目表 (46)前言“十三五”时期是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文产〔2008〕1号)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相关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单位: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一日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经市文产办认定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

第三条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

第四条市文产办负责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市文产办对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七)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八)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7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九)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文化创意产业园方案

文化创意产业园方案

文化创意产业园方案文化创意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也是推动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支撑。

在这样的背景下,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成为了各地政府和企业的重要举措。

文化创意产业园是指以文化创意产业为核心,集文化创意企业、文化创意人才、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等于一体的产业集聚区,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平台。

首先,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规划设计至关重要。

在规划设计阶段,需要充分考虑园区的定位和定位特色,结合当地的文化资源和产业基础,确定园区的发展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

同时,要注重园区的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打造具有吸引力的园区形象,吸引更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人才入驻。

其次,要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园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还要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如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共享办公空间、展示中心等,为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良好的创业和发展环境。

再次,要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产业支持和政策扶持。

可以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人才引进等方式,吸引和扶持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园区,同时还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此外,要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可以通过举办文化创意产业展览、论坛等活动,吸引国际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进入园区,促进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园区的国际影响力。

最后,要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管理和运营。

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体系,提供优质的园区服务,促进园区内企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要加强园区的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提升园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进入园区。

总之,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充分发挥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才能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地能够充分重视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建设,为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做好我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是我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在龙岗区;(二)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范围,且符合深圳市及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或中介服务型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不少于30万元。

;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少于1亿元,且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第四条主营业务属于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对完善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链起关键作用、在关键产业链环节有突出贡献的创作研发型或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以及获得重大权威赛事奖项、举办大型知名活动、有重大创新成果等具有重大行业及社会影响力的创作研发型或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暂未达到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酌情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由深圳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和“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称号的龙岗辖区企业,经区文产办备案后可直接认定为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为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的企业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各种专业认定资质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等。

龙岗创新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1231

龙岗创新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1231

龙岗创新产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龙岗创新产业园区计划,提升我区产业业态,促进产业集聚,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拥有知名品牌、拥有创新的管理和文化,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可持续领先的能力的企业。

“龙岗创新产业园区”指以创新型产业为主导,通过市场、行政引导等多种手段,将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完善配套设施、具备相应园区管理机构及招商服务人员、产权明晰的园区进行科学整合提升,使之成为功能齐全、布局合理、产业鲜明的创新型企业聚集区。

第三条龙岗创新产业园区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改造两种类型。

第四条龙岗创新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龙岗创新产业园区建立园区管理机制,由专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园区所属街道和社区负责协助园区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第六条申报龙岗创新产业园区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已制定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可行。

(三)新建或改造的园区建筑面积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创新产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对改造的园区,要求园区连续2年总产值均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产值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园区内创新型企业数占全部入驻企业数70%以上(或园区内创新型企业使用面积占整个园区建筑面积的70%以上)。

(五)园区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龙岗创新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文创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文创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完善设施
提供完善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包 括办公场所、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以满足企业日常运营和发展的需要 。
规范管理原则
遵守法规
要求入驻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园区管理规定,确保企业
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诚信经营
倡导诚信经营的理念,要求企业在 经营过程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安全保障
加强园区安全管理,确保入驻企业 的人员和财产安全,为企业发展提 供良好的环境。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及改进方向
智能化管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未来文创园区将更加注重智能化管理,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企业服 务水平。
产业链整合
文创园区将进一步深化产业链整合,促进不同领域、不同 行业之间的跨界合作,打造更加完善的产业生态。
创新驱动发展
创新是文创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未来文创园区将更加注重 创新驱动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自主知识产 权和核心技术。
违约责任追究
合同违约
对于违反入驻合同约定的行为, 文创园区有权要求企业承担违约 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 失等。
法律责任
企业在退出过程中如涉及法律纠 纷或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同时,文创园区将保留 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入驻企业管理办法实施效果
规范管理,提升效率
审批流程及时间节点
审批流程
企业提交入驻申请后,由文创园区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将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专家评审将根据企 业的业务计划、市场前景、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评审意见。最后,由文创园区管理部门根据专 家评审意见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批准入驻。
时间节点
初审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终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 批时间。

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认定申请表

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认定申请表
口是口否
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满足《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条件者)需填写
认定称号
认定时间
有效期
分期建设类园区(满足《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条件者)需填写
原认定园区名称
原认定园区范围(“四
至”或建筑编号范围)
扩展区域与原认定园区最近端直线距离是否超过1公里
口是(扩展区域“四至”或建筑编号范围:O需按照前述相关



4、运营机构与第一家进驻企业(或人才)的签约合同



5、运营机构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



6、有明确物理边界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共用裙楼的楼宇认定申请者还需提供建筑设计图)



7、空间运营和发展策划书



8、空间已签约并实际进驻企业和单位(或人才)信息清单



9、空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19、空间入驻的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信息清单及其专业资质证明材料(仅申请影视后期制作基地的需提供。专业后期制作企业指参与电视剧、网剧、院线电影和网络电影作品画面剪辑、音频制作、视效制作、整片调色等后期制作业务或原创动画作品全过程制作业务,并曾以企业名义或企业股东名义在上述公开播映影视作品片尾署名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以及委托合同、影视作品播映后的视频截图、企业股东证明等资质证明材料)
集聚人才引进类型
口合同引进
□劳动合同期年(需不少于1年)
□申请单位缴纳人才社保(外籍人才及已退休人才除外)
口柔性引进
口所有人才每年在空间驻留创作、研发、教学或办展总
时长天(需不少于270天)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深文体旅〔2016〕5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为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6年11月16 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明确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标准、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完备、文化氛围浓厚、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和指导、考核工作,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文化创意产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原则上每2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第五条申报认定“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

(三)新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可放宽到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文化创意企业20家以上,且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和运营收入均不低于全部入驻企业总量和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深圳市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贯彻落实《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是指经深圳市龙华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龙华新区文产办)认定,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龙华新区文产办负责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申请的受理、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深圳市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以下简称“园区(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系主营业地在龙华新区的公司法人,或龙华新区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二)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三)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深圳市、龙华新区的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经济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四)有适合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发展的、完善的工作环境、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设施设备应符合深圳市及龙华新区有关规定;(五)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并通过专家论证;(六)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守法诚信经营;(七)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八)单一企业型园区(基地),其实际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规模应位居本区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孵化型园区(基地)应拥有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20家及以上,且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应占园区(基地)总建筑面积60%及以上;(九)园区(基地)规划建筑面积应达50000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龙岗区创新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

龙岗区创新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

龙岗区创新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平台管理,促进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动龙岗区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平台,是指集聚各类创新要素,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技术攻关、促进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创新共性需求,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龙岗辖区内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区级创新平台,分为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三大类。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区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系登记地址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二)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符合龙岗区主导产业或重点支持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三)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良好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能发挥辐射和带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四)实验室成员近2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

(五)依托单位能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原值不低于400万元),且单台套原值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已在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入库登记。

(六)实验室具有高水平的10人以上专职研究开发团队,其中,本领域或学科高水平学科带头人1人以上;具备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人;硕士以上学历的骨干科研人员2人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科研人员5人以上,配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区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七)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第五条申请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深文体旅〔2013〕3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明确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条件、程度和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特制定《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3年6月4日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3年6月4日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条件、程度和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申报认定“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三)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2-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融资等公共服务;(五)园区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文化创意企业20家以上,并占全部入驻企业60%以上;(六)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七)取得市发改委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条申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单位,应向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文体旅游局审核,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建设和运营主体的相关证明资料。

龙岗区龙城街道产业发展规划(2012-2015)

龙岗区龙城街道产业发展规划(2012-2015)

龙岗区龙城街道产业发展规划(2012-2015)1 发展优势龙城街道自然条件优越、城市环境优美、城内各种基础设施完备、金融机构集群、城区交通便利、公路四通八达,已成为龙岗区最富活力、最具魅力、最有质量的核心区域。

1.1国际比赛场馆优势大运中心位于龙城街道西区,已成为深圳市的地标性建筑。

通过成功举办2011年大运会,龙城人拥有包括主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即“一场两馆”),国际自行车赛道、公众高尔夫球场以及全民健身广场、体育综合服务区、新闻指挥中心等建筑面积超30万平方米的顶级的现代化体育设施。

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体育用地面积超过3.3平方米/人,居深圳市各街道之首。

大运中心是大运会留给龙城人的宝贵财富,是龙城的品牌名片,也是龙城街道实施“文化立街”战略、发展体育产业、推广全民健身的中心区。

1.2区位中心优势龙城街道位于龙岗区中心,作为龙岗区委区政府所在地,是龙岗区的政治、文化和商业中心,具有政策资源倾斜、文化艺术先行、商业贸易集聚的优势,占据着龙岗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制高点。

1.3生态环境优势龙城生态环境良好,水库、公园、绿地面积约71.24平方公里,占街道总面积91.72%。

辖区内有深圳市最大的清林径森林生态公园;有全国首推面向广大市民的公众高尔夫球场;有华南地区第一大文化广场——龙城广场;综合性休闲公园还有龙潭公园、龙城公园、大运公园等,这些公园风光秀丽,文化内涵丰富,是辖区市民休闲、娱乐的胜地。

1.4教育资源优势龙城街道教育综合实力居深圳先进水平,辖区内共有公民办学校25所,其中公办学校17所,民办学校8所。

全省排名前列的深圳中学、深圳外国语学校、深圳实验学校都将在龙城开办分校。

目前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深圳体育学院等院校已落户龙城,标志着龙城区域高质量、国际化的基础教育、中、高等教育体系已形成。

1.5医疗资源优势近几年来,龙城的医疗资源和医疗水平快速发展,辖区有龙岗区人民医院、龙城医院、龙岗中医院、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龙岗区慢性病院、龙岗中心医院五官专科医院等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和教学为一体的多家现代化综合医院,另宝荷医院(三甲)正在开工建设。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进展专项经费申报指南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进展专项经费申报指南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进展专项经费申报指南(2014年9月23日修订版)一、设定依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进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进展实施细则》(深龙府办〔2014〕9号)。

二、扶持对象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记录地均在龙岗区,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进展有突出奉献的企业。

3、经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进展专项经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三、扶持类别和方式一、扶持类别。

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进展专项经费(下称专项经费)按照扶持条件和标准的不同,将扶持项目划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1)核准制项目。

包括:奖励扶持、纳税奖励、房租扶持、参展扶持、文博会扶持和配套扶持。

(2)评审制项目。

包括:项目建设扶持(含园区<基地>)建设扶持、街道品牌项目扶持和平台建设扶持)、原创研发和市场推行扶持、重点企业落户扶持、贷款贴息等。

二、扶持方式。

专项经费扶持采取事后申报制,即在项目完成后依据费用发生情形和相关程序进行申报,但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五、十七、十八条经批准可前置申请。

四、对申报项目要求的补充规定在《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进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进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项目要求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同一个企业同一个项目已取得区内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扶持的,一概再也不取得文化创意产业进展专项经费扶持。

二、专项经费扶持政策中涉及的“中小微企业”,其划分标准参见《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3、专项经费扶持政策中涉及的“重点扶持领域”为:创意设计业、文化软件业、动漫游戏业、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业、数字出版业、影视演艺业、文化旅游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业、高端工艺美术业(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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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
展实施细则》,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规范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拥有
专门服务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
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三旧”改造项目优
先及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优先。

第四条区文产办负责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组织评审、认定、考核及相关管
理工作。

第五条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区文产办对辖区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进行
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园区基础建设已完成,进驻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总面积的50%。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五)具有合法、完备的建设审批手续。

(六)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市、区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七)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龙岗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或经龙岗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八)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九)园区需有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建筑结构符合深圳市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十)有适合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设施设备符合深圳市及龙岗区有关规定。

(十一)由单个企业形成的园区,其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其建设规模、经营收入、利税应位居本区同行业同类企业前10名;由2个及以上单位进驻形成的园区应拥有入驻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不少于20家,且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70%。

(十二)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第七条经国家有关部委办局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或经广东省文改办认定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经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或“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直接授予“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成功申办中国(深圳)文化产业交易博览会分会场并符合第六条有关要求的,直接认定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不包含联合申办文博会分会场的园区);利用“三旧”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自发形成一定规模且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无主体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机构的,不能完全符合前款条件的,可酌情认定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由区文产办采取常年受理申报、集中评审认定的方式。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认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及园区管理单位均可申报。

第九条申报单位需登录相关网站下载《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区文产办: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四)园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以上四项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园区运营和发展策划书(需包含园区产业规划、空间功能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园区管理运营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保障措施);
(七)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名录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八)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九)区文产办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报、受理、审议程序如下:
(一)区文产办自收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需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文产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根据专家实地考察评审意见,区文产办召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预选名单,并在龙岗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授予“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区文产办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年底由区文产办负责组织对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被认定的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文产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保障;
(三)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被认定的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产办撤销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不接受年度考核;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提供虚假材料;
(四)园区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五)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文产办。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区文产办将撤销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事项变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修订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注:以上内容“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由168地产网产业地产分析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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