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共86页文档

合集下载

生活废弃物处理规章制度

生活废弃物处理规章制度

生活废弃物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规范生活废弃物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生活废弃物是指人类生活、生产及社会活动中产生的除尘、废水、废渣、废气、废液等废弃物及其资源化产品。

第三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防止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的管理,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推动生活废弃物的合理处理。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活废弃物处理企业进行注册、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参与生活废弃物处理,提高环保意识,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生活废弃物处理企业提供生活废弃物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有权监督其合法经营。

第二章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理第八条生活废弃物应该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处理。

第九条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应当进行分类投放,并送往相应的回收点进行回收利用。

第十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过期药品等,应当特殊处理,不能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第十一条厨余垃圾包括厨余废弃物和食品残渣等,应当进行分类投放,并送往有机肥堆肥处理。

第十二条其他垃圾包括其他不能回收的废弃物,应当尽量减少其产生,并进行分类投放,送往焚烧或填埋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废弃物分类投放制度,推动居民、单位等各方加强分类投放意识,积极开展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理工作。

第三章生活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生活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十五条生活废弃物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回收利用机制,开展生活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业务,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类 回收 和餐 厨 生 活 垃 圾 单独 收集 处 理 ,加 强 可 降 解 有机 垃圾 资源化 利用 和无 害化 处理 。 1 . 通 过 改变 城 市燃 料 结构 ,提 高燃 气 普 .5 2 及率 和集 中供热 率 ,减少 煤灰 垃圾产 生 量 。 1 . 根据 当地 的生活垃圾处 理技术路线 , .6 2 制 定适 合 本 地 区 的 生活 垃 圾 分 类 收集 模 式 。生 活 垃 圾 分类 收 集 应 该遵 循 有 利 资 源 再 生 、有 利 防 止
委 、 环 境 保 护 部 共 同组 织 编 写 了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现 印 发给 你 们 ,请 结 合 本地 区 实际 情
况 参 照执 行 。
生 活垃圾 处理技 术指 南 生 活垃 圾 处理 是 城 市 管理 和 公共 服 务 的重 要 组 成部 分 ,是建 设 资源节 约 型和环 境 友好 型社 会 , 实 施 治 污减 排 ,确 保 城 市 公 共 卫 生安 全 ,提 高 人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采 取 有 利 于环 境 保 护 和 综 合利 用 的经 济 、技 术 政 策 和 措 施 ,促 进 生 活 垃圾 处理 的
产 业化 发展 。 1 生 活垃 圾分类 与减 量 . 2 1 . 应 通 过 加 大 宣 传 ,提 高 公 众 的认 识 水 .1 2 平 和 参 与积 极 性 , 扩大 生活 垃 圾 分 类 工 作 的 范 围
1 . 应 保障生 活垃圾处 理设施运行 水平, .4 4 确 保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运 行 单 位 应 编 制 生产 作 业 规程 及 运 行 管 理 手 册 并 严 格执 行 ,按 要 求进 行 环 境监 测 ,做好 安全 生产 工作 。

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各地的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 垃圾分类:规定居民应按照不同的垃圾类型进行分类,如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各类垃圾应放置于指定的容器或袋中。

2. 垃圾收集:规定了垃圾收集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通常会设立垃圾收集站点或设置定点回收站,指定特定时间进行垃圾收集。

3. 垃圾运输:规定了垃圾收集后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一般会使用垃圾收集车辆进行垃圾的运输,并设立指定的垃圾转运站点。

4. 垃圾处置:规定了垃圾的处置方式。

根据垃圾的不同类型,可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堆肥等。

也会规定一些特殊垃圾的处理方法,如电池、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应特殊处理。

5. 罚则和奖励:规定了对于垃圾分类和管理不力的公民或单位的处罚措施,以及对垃圾分类和管理行为出色的个人或单位的奖励措施。

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居民的垃圾分类、减少垃圾污染、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再利用率等,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指南规范》.doc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指南规范》.doc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编写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已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在其指导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同处理能力不足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保障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南。

1. 总则1.1 基本要求1.1.1 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 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

生活垃圾收集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所采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所采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2002.5
全部
序号
名称
类别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

.28
.1
36
火灾事故管理规定


2002.4
.28
2002.5
.1
全部
37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2002.4
.28
2002.5
.1
全部
38
危险物管理规定


2002.4
.28
2002.5
.1
全部
39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2002.4
.28
2002.5
.1
全部
40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2002.4.28.
2002.5
.1
全部
4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3.
5.29
2003.
7.1
4.39.44
4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2.29
2003.
6.1
5、23—31、39-41
43
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999.6
7.1
全部
47
XX省建设工程文明施
工若干规定


1997.1
1.7
1998.1
.1
全部
48
XX省高危行业的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2005.1
.19
2005.2
.1
全部
49

垃圾管理法规定(3篇)

垃圾管理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管理,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垃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二)公众参与、政府引导、企业负责;(三)统筹规划、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四)科学管理、技术创新、持续改进。

第四条垃圾管理实行国家、地方和单位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垃圾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垃圾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垃圾管理资金投入。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管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第八条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不断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第二章垃圾分类第九条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如食物残渣、剩菜剩饭、废弃蔬菜、瓜果皮核等;(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明确各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和乡村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

第十二条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设置在便于居民投放的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识清晰,易于识别;(二)方便居民投放,减少二次污染;(三)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洁维护。

第三章垃圾收集第十三条垃圾收集应当实行分类收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可回收物应当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二)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三)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四)其他垃圾应当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

生活垃圾处理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生活垃圾处理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重
要问题。

生活垃圾处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生活垃圾处理标准应包括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要求。

通过垃圾分类,
可以将可回收的物品和有害垃圾分开,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回收利用可以有效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

因此,生活垃圾处理标准应当鼓励并规范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行为。

其次,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还应包括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城市应当
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和垃圾分类中心等,以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需求。

同时,对这些设施的管理应当严格规范,确保其安全运行和环保达标。

此外,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还应包括对垃圾处理人员的要求。

垃圾处理人员应当
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垃圾分类和处理的知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进行垃圾处理工作,并且在工作中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最后,生活垃圾处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促进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

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垃圾处理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活动。

总之,生活垃圾处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
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理,才能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健康生活。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城市能够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标准化,让我们的环境更加清洁、美丽。

废物处置的法规要求与标准

废物处置的法规要求与标准

废物处置的法规要求与标准废物是指在人类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无用物质,其中包括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等多种形式。

由于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潜在危害,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要求和标准来规范废物的处置。

本文将介绍废物处置的法规要求与标准,以及其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废物的分类与归类标准废物根据其性质和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特殊废物等几大类别。

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和国情制定了相应的废物分类与归类标准,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废物的处置过程。

生活垃圾是指由居民日常生活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如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

各国都要求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有效的回收和处置。

工业废物是指工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

针对工业废物,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规定了废物的最大排放限值和处理要求,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突变性、致畸性或其他生物危害性的废物。

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法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其安全处理和处置,防止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损害。

特殊废物包括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等。

这些废物往往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定的处置要求,对其处置需要按照规定的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二、废物处置的法规要求废物处置的法规要求主要指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废物排放的监控和治理、废物运输和贮存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各国的法规要求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基本原则是相通的,即保护环境、预防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1. 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各国要求建立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垃圾转运站等。

这些设施通常需要符合一系列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要求,以防止废物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污染。

2. 废物排放的监控和治理为了控制废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各国都要求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废物排放监控系统,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数据记录和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一、总则1、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2、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3、生活垃圾的分类类别应符合GB/T19095的要求,见附录A。

4、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宜使用信息化手段精准计量。

5、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应按照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理。

6、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有资质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分类投放(一)一般要求1、应综合考虑便捷、环保和安全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2、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对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受污染的可回收物应作为其他垃圾投放,不得随意丢弃。

3、应逐步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二)可回收物1、纸类应折好压平,并用绳索捆牢后投放,投放时应避免受到污染。

2、塑料类应清除残留物并经水洗净、晾干、压扁等处理后投放。

3、金属类应清除残留物、踩扁压实,金属尖锐利器物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或将利面钝化后投放。

4、玻璃类应清除残留物并经水洗净、晾干等处理后投放,并防止破损。

5、织物类应保持干燥并捆牢后投放。

6、其他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应按相关规定投放。

(三)有害垃圾1、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等投放时应保持完整、清洁、干燥,防止破损。

2、废弃药品应尽量保持原包装,连同外包装一并投放。

3、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均应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

4、除无汞电池外的废电池投放时应保持完好,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投放。

(四)厨余垃圾1、厨余垃圾投放时,不应混入废餐具、饮料瓶罐和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

2、家庭厨余垃圾应沥出水分后投放。

3、食堂、餐馆等集中供餐场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单独投放。

4、农贸市场内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应去除包装物后投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垃圾分类相关法律规定(3篇)

垃圾分类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垃圾分类,是指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按照固体废物的性质、种类、成分以及可能对环境、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将其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并采取相应的分类处理措施。

第三条垃圾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众参与原则;(二)源头减量原则;(三)分类收集原则;(四)资源化利用原则;(五)无害化处置原则。

第四条垃圾分类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对在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六条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适宜回收、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食物残渣、瓜皮果核、废弃的食品、饮料等易腐烂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分类项目应当明确,易于公众理解和操作;(二)分类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便于固体废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三)分类标准应当与国家、行业标准相衔接。

第三章分类收集第九条垃圾分类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明确标识;(二)按照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标准,将固体废物分别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三)分类收集容器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并定期清洗消毒。

垃圾管理规定标准(3篇)

垃圾管理规定标准(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保障城市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减量化原则:通过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2. 分类原则:按照生活垃圾的性质、成分和用途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3. 资源化原则:优先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和有机物,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4. 无害化原则: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机构的职责:1.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2. 监督检查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3. 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工作;4. 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5. 处理生活垃圾管理中的投诉举报。

第三章分类标准与要求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1.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

2. 有机易腐垃圾:主要包括厨余垃圾、废弃蔬菜、水果、花卉等易腐有机物。

3.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4. 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有机易腐垃圾之外的垃圾。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1.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投放;2. 分类投放容器应当设置在便于投放的位置,并标明分类标识;3.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分类标准,分别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同类别的垃圾。

第四章收集与运输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分类收集:按照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收集不同类别的垃圾;2. 定时收集: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特点和居民生活需求,合理确定收集时间;3. 定点收集:在居民小区、商业区等区域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4. 专用车辆: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生活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垃圾管理条例

垃圾管理条例

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篇:垃圾管理条例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城市景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管理,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坚持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城市垃圾分类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其属性、组成以及对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垃圾处理领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管理格局。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指导,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垃圾分类第八条城市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第九条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居民应当将可回收物进行清洁、压缩后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居民应当将有害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一条湿垃圾包括食材、餐厨废弃物等易腐败的垃圾,居民应当将湿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其他垃圾包括衣物、家具、建筑垃圾等不能回收或无法分类的垃圾,居民应当将其他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指南,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城市各类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回收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的分类投放条件,鼓励和引导职工、员工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制度(3篇)

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原则;(三)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原则;(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类第六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食品残余、菜叶、瓜皮、果皮、茶叶渣等易腐烂的生物质废弃物;(四)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七条居民小区、单位、学校等场所应当设置不同类型的垃圾桶,分别用于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八条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投放,不得将不同类别的垃圾混合投放。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居民使用环保型垃圾桶,提高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率。

第十条各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明确标识,便于居民识别和投放。

第三章生活垃圾收集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应当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收集。

第十二条居民小区、单位、学校等场所的生活垃圾收集,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收集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车辆和设备,并保持收集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收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收集生活垃圾;(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不得将不同类别的垃圾混合收集;(三)收集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垃圾泄漏、撒落;(四)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本款规定的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下面跟小编一起看看详细内容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