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报告编制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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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文件编制标准

勘察文件编制标准

1 总则1.0.1为统一我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促使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除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及电力工程以外工程建设的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其他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环境条件和有关规范等具体情况认真编制。

1.0.5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编制。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2岩土工程勘探 geotechnical exploration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洞探及物探、触探等。

2.1.3原位测试 in-situ tests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documents是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的总称,包括勘察纲要、原始资料、文字报告、成果图表等。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评价有据、结论可靠、建议合理、宜于保存,并应根据工程特点,重点突出,有明确的针对性。

2.1.5原始资料 original material勘察过程中形成和搜集的各种记录、观测数据、试验测试数据、像片、录像以及计算书、各种草图、报告书原稿等,是编写勘察报告的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10]215号───────────────────────────────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质量,我部住址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同事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言本规定由《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内容,并更名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本规定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提供了依据。

本规定所要求的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勘察文件编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条件和任务需要,适当增加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确保勘察质量。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定主编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勘察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勘察研究院、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寨设计研究院、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武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晋建质字〔2020〕141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等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规范我省勘察设计文件编制,通知如下:一、工程勘察报告(一)工程勘察报告是指编制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

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要求分册编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应按车站、区间等划分工点分册编写。

(二)勘察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责任页)、目录、文字部分、图表部分,当存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报告中应有详细的说明。

对地质结构复杂的地基勘察项目,应在扉页中明示为重要工程。

(三)勘察报告签字、签章要求: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扉页应有法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还应加盖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出图)专用章;图表应有完成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编制深度规定

编制深度规定




2 基本规定


目 次

1总则 2基本规定 3勘察纲要 4建筑工程 4.1 一般规定 4.2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4.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4.4 岩土参数统计 4.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4.6 结论与建议 5市政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5.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5.4 岩土参数统计 5.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5.6 结论与建议
一、概述




《深度规定》修编工作过程: 1)2007年4月北京会议,组成编写组,明确编制目的和思 路,并进行分工。 2)2008年5月完成“初稿”。 3)2008年7月合肥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与修改。 4)2009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发全国各相关单位 广泛征求意见。 5)2009年11月青岛会议,对广泛征求的意见进行梳理及 修改。 6)2010年2月完成“送审稿”初稿。 7)2010年3月在北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进行审查。 8)在北京审查会的基础上,以电函的形式在编委之间进行 修改,最终于2010年9月完成“报批稿” 。 9)2010年10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5、“深度规定”的特点:
1)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带有明显的政府 管理色彩; 2)“深度规定”对主要的勘察文件有比较明确的 要求及规定; 3)“深度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规定了勘察 文件应该怎样编制,其内容是什么同时也规定了其 深度要达到什么程度,要达到什么要求; 4)强调了勘察文件的质量标准,统一了勘察文件 的编制深度; 5)从广义的角度上来定义勘察文件,从源头上 (即策划阶段)来管理质量,将“勘察纲要”纳入 了“深度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1总则2术语、符号3基本规定4原始资料5平面图和剖面图6测试图表7岩土性质指标的统计与选用8、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9 文字报告10排印和装帧总则1、0、1 为统一基本技术要求,保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质量, 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及核电站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使用,适宜长期保存,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1、0、4 勘察报告的内容,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及其他现行有关的规定。

2、1术语2、1、1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为工程目的而进行的,对地质、地下水、岩土性质以及它们与工程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查研究,是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测试、检验与监测、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编写勘察报告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2、1、2 岩土工程勘探 geotechnical expi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2、1、3原始资料original material勘察过程中形成和搜集和各种记录、观测数据、测试数据、试验数据、像片、录像以及计算机、各种草图、报告书原稿等,包括手工记录和自动采集数据,是编写勘察报告的依据。

2、1、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report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分析、归纳、综合、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文件。

一般由文字报告、图表以及必要的附件组成。

简称勘察报告。

3 基本规定3、0、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岩土工程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

应真实反映勘察场地的地形、地貌构造、地层、地下水、岩土性质、不良地质现象、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及其他要求查明的问题, 并进行正确合理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对工程建设中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建议,满足工程建设对勘察的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2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2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勘测设计规划规章制度

勘测设计规划规章制度

勘测设计规划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勘测设计规划工作,保障勘测设计质量,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及相关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规划工作。

第三条勘测设计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准确、规范、合理的原则,做到科技含量高、设计质量好、符合要求。

第四条勘测设计规划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勘测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违规批准勘测设计方案。

第二章勘测设计规划管理第六条勘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勘测设计质量。

第七条勘测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勘测设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勘测设计合同,确保勘测设计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第九条勘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勘测设计活动,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勘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章勘测设计规划流程第十一条勘测设计规划应当按照程序合理、程序严密的原则进行,确保每个环节的落实和质量把控。

第十二条勘测设计规划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概要、预算、计划等内容,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勘测设计规划项目的前期调研应当全面、准确,充分了解地质、气象、环境等情况,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勘测设计规划项目的设计阶段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设计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勘测设计规划项目的成果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勘测设计规划质量评估第十六条勘测设计规划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评估,确保设计成果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十七条质量评估应当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质量评估合格的勘测设计规划项目方可移交使用,不合格的项目应当整改后重新评估。

重大事故现场勘察报告规定

重大事故现场勘察报告规定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在勘察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行为,应依法依规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确定责任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领导 责任人等。
责任追究程序
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开展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等 环节,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强调背景意义
重大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现场勘察,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重大事故现场的勘察工作,包括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 故、生产安全事故等。
适用对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 内开展重大事故现场勘察工作时,应遵守本规定。同时,事故当事人、相关单位 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勘察工作。
严格遵守勘察现场安全规定
01
所有参与勘察的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
装备,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保密要求
02
勘察人员应对勘察过程中获取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授权
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服从指挥
03
勘察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勘察工
作有序进行。
责任追究制度及程序
事故原因分析准确性提高
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和相关证据,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提高了 原因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跨部门协作与沟通
本次勘察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通过加强跨部门协作与沟通,确 保勘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了工作效率。
未来工作展望及建议
加强技术更新与培训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主要呈现形式,是对勘察工作成果的
总结和分析,也是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基础资料的重要文件。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和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勘察范围、勘察方法、勘察成果、分析评价、工程地质条件和勘察成果的应用等内容。

在编制报告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确保报告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其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当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勘察过程中获取
的各项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检验和分析,排除虚假和错误的数据,确保报告中所呈现的数据真实可靠。

另外,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编制还应当注重对勘察成果的科学分析和评价。


于勘察中发现的地质问题和工程隐患,应当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价,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为后续的设计和施工提供参考依据。

此外,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编制还应当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生动和简洁。


报告中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词语,确保报告的表达清晰明了。

最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编制还应当注重报告的逻辑性和连贯性。

在报告的
编制过程中,应当注意各部分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确保报告的各个部分之间有机地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

总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和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
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报告的编制,才能够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一、目的与原则制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勘察设计过程中的数据收集、整理和报告流程,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该制度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真实:所有统计数据必须基于实际的工程勘查结果,反映真实的工程状况。

- 系统完整:统计报表应涵盖所有必要的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地质、结构、环境等多个方面。

- 高效便捷:报表的设计要便于快速填写和查阅,提升工作效率。

- 统一格式:为了便于管理和汇总分析,各项目应采用统一的报表格式。

二、报表内容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 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规模等。

2. 勘察数据:涉及地形地貌、地下水文、地质结构等自然条件的描述和分析。

3. 设计方案:阐述所采取的工程设计初步方案,包括结构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工艺等。

4. 风险评估:对可能遇到的工程风险进行预判,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进度计划:详细列出工程勘察设计的阶段性目标及预期完成时间。

6. 质量控制:说明如何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包括检验标准和程序。

7. 成本预算:提供项目的预算报告,明确各项费用的估算和控制方法。

三、填报流程为保证报表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规定明确的填报流程:1. 资料准备:在开始填写报表前,相关人员需准备好所有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2. 填写报表:根据报表要求,认真填写每一项内容,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 审核验证: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业审核人员对填写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4. 提交存档:将经过审核的报表提交给上级管理部门,并进行归档保存。

四、使用与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不仅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监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的依据。

因此,报表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几点:- 定期更新:随着工程进展,应及时更新报表中的信息,保持数据的时效性。

- 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保密处理。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筑⼯程勘察⽂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程勘察⽂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勘察深度),由建设部组织编写、批准、公布实施。

具体编写是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等⼗六个勘察设计研究单位完成的。

建设部以部令⽅式发布该《勘察深度》,于2003年9⽉1⽇实施。

它的实施必将对岩⼟⼯程勘察⾏业产⽣重⼤影响。

⼀、概述1. 编制背景(1)国家法规的要求(2)社会环境变化的要求(3)岩⼟⼯程勘察⾏业质量现状的要求2. 编制依据(1)建设部建质函(2002)04号通知(2)国家相关法规(3)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的规定3.《勘察深度》的特点《勘察深度》不是勘察技术规范,也不是勘察报告编写标准,⽽是勘察⽂件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应该做到什么程度。

尽管它与勘察规范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勘探测试⼯作量、勘察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等,相较⽽⾔有其⾃⾝特点:(1)是建设⾏政部门颁布的法令, 带有⼀定的政府管理⾊彩;(2)对勘察⽂件技术与责任有明确要求;(3)主要解决岩⼟⼯程勘察⽂件需要做什么⼯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对具体如何做,做成什么样⼦则较少具体规定。

(4)对现⾏勘察规范对勘察⽂件的要求特别是强制性条⽂进⾏了必要的强调,个别地⽅作了进⼀步的明确。

4. 勘察⽂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基准勘察⽂件编制深度规定是勘察⽂件的⼀个基本要求,其基准是⽬前省级甲级勘察单位应具备的⽔平。

⼆、《勘察深度》的内容《勘察深度》共分六章七⼗六条,⽐较全⾯地阐述了勘察⽂件从野外钻探、⽂件编制到报告装订全过程的深度要求。

1.总则1.0.l 为贯彻《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勘察⽂件编制深度,确保岩⼟⼯程勘察质量和⼯程安全,提⾼建设项⽬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

1.0.2 本规定所指勘察⽂件,主要指岩⼟⼯程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

1.0.3 本规定适⽤于各类建筑⼯程,其他⼯程可参照执⾏。

1.0.4 勘察⽂件的编制应按不同勘察阶段的⽬的和要求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2020年6月前言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对《深度规定》(2010年版)相同、相近内容进行合并。

本次修订对组成框架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9章调整为6章,将原“4房屋建筑工程、5市政工程、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8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内容合并为“4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二、对《深度规定》(2010年版)中部分模糊表述的条款进行明确。

《深度规定》(2010年版)中一些条款存在“宜”“可”“必要时”等表述,造成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管时难以把握,在本次修订中予以明确。

三、根据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本次修订在4.5.1条中予以体现。

四、根据工程勘察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如考虑到我国已实施2000大地坐标系统,实际各地仍有采用不同坐标系统情况,为避免差错,本规定在4.2.6条第8款增加了引测点的高程和坐标系统要求。

同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对第4.5.14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分析评价要求进行了完善。

本规定所述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和合同约定,增加相关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

本深度规定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并负责具体解释。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单位等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将意见反馈到主编单位,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V:1.0 管理制度精选整理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勘察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2第三章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 3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签字与盖章―――――――――――― 4第五章工程勘察管理―――――――――――――――――― 6第六章工程设计管理―――――――――――――――――― 13第七章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21一、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技术管理制度。

二、我公司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四、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五、鼓励在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

六、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由总工办负责进行解释或者修改。

七、本制度未详之处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资质管理制度,必须在我公司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越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在我公司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我公司,不得受聘于其它任何单位,未经我公司受聘,不得以我公司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三、我公司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满足相应工程等级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四、关于提供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审定的资料要求:根据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面质量管理之规定:1、施工图设计前,应对各专业设计方案进行前置审核,由审核人确定认可。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2020 年6 月前言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相同、相近内容进行合并。

本次修订对组成框架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 9 章调整为 6 章,将原“4 房屋建筑工程、5 市政工程、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8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内容合并为“4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二、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中部分模糊表述的条款进行明确。

《深度规定》(2010 年版)中一些条款存在“宜”“可”“必要时”等表述,造成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管时难以把握,在本次修订中予以明确。

三、根据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本次修订在4.5.1 条中予以体现。

四、根据工程勘察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如考虑到我国已实施2000 大地坐标系统,实际各地仍有采用不同坐标系统情况,为避免差错,本规定在4.2.6 条第 8 款增加了引测点的高程和坐标系统要求。

同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 对第4.5.14 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分析评价要求进行了完善。

本规定所述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和合同约定,增加相关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

本深度规定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并负责具体解释。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法律文件,约定勘察、设计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工期、报酬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条件和协助。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报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护勘察、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复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报酬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并可以处以罚款。

勘察深度规定

勘察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主编: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试行:2003年9月1日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勘察院建设部文件建质[2003]144号关于颁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七月十八日1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1)3 文字部分 (5)3.1勘察工作 (5)3.2工程地质条件 (8)3.3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9)4 图表 (11)4.1一般规定 (11)4.2平面图和剖面图 (12)4.3原位测试图表 (14)4.4室内试验图表 (16)5 地震区和特殊场地 (19)5.1一般规定 (19)5.2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19)5.3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20)5.4特殊性岩土 (22)5.5边坡工程 (25)6 附则 (26)《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说明 (27)21总则1.0.1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

1.0.2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

1.0.3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勘察文件的编制应按不同勘察阶段的目的和要求进行。

本规定主要对详勘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可参照执行。

1.0.5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特别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地质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察和发展管理,规范地质调查工作,保障地质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提高地质资源调查成果的质量,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地质勘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地质部门及相关机构开展的地质调查、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地质质量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第四条地质勘察工作实行“三同时”管理原则,即调查计划、数据汇编和报告编制同时进行,确保地质调查工作的有机统一性。

第五条地质调查数据和成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各项检测、评估和验证结果应当具备可追溯性。

第六条地质勘察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原则,严禁随意修改调查数据或篡改调查报告。

第七条地质勘察工作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确保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机密性。

第八条地质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1、调查项目管理2、数据采集和处理3、质量控制4、报告编制和审核5、成果归档和保管6、质量评价和验收7、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第二章调查项目管理第九条地质调查项目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并批准。

第十条地质调查项目应当明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和调查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质调查项目应当编制详细的调查方案和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地质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要求进度,保证质量。

第十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调查总结报告,详细总结调查过程和成果,并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审查。

第三章数据采集和处理第十四条地质数据采集应当依据调查要求,采用科学仪器设备和方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五条地质数据处理应当贯穿整个调查过程,及时进行数据加工和质量检验,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六条地质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整理和编码,便于后续数据分析和应用。

第十七条地质调查中发现的异常数据或问题,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汇报,并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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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报告编制统一规定
1总则
1.1为统一基本技术要求,保证本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质量,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为勘察报告编制的原则性内容,勘察报告的内容,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 勘察报告的编制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编制;
2.2报告的编制要求: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岩土工程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应能真实反映场地的地形地貌、构造、地下水、岩土性质、不良地质现象、环境地质问题及其他要求查明的问题,并进行正确合理的分析评价,重点突出,对工程建设中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建议,满足工程建设对勘察的要求。

2.3勘察报告应附的图表
1. 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2.工程地质剖面图及图例;
3钻孔柱状图
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标贯、触探及波速、注水试验、旁压试验等);
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汇总表、固结试验成果图表、剪切试验成果图表、岩石试验成果表、水质分析报告表);
6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
2.4必要时应附入下列图表
1.区域地质图;
2颗分成果图表
3.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成果图表;
4 岩土层表面等值线图;
5.基坑侧壁岩土结构模型及其他需要的图表;
2.5勘察报告应附入的附件:
1.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2 下列情况应附相关照片资料:
a高程建筑的勘察场地中的主要岩土层;
b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地质现象,复杂的环境条件;
3.其他按规程规范应附入的文件。

2.6相关格式及其它要求
1 无特殊要求,柱状图成图一律采用A4幅面;剖面图可视比例采用A3、A4幅面,但同一工程不宜采用不同的幅面格式。

2 报告书体例、字体大小及字型的要求按,《勘察报告统一格式要求》。

3 报告书封面、扉页等的格式应符合院技术部的规定,可不写总建筑师栏;
4 勘察报告提交审核时必须附计算书,计算书的格式内容应包括:
a 对于统计分析,应提供指标值、范围值、样本数、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标准值(按需要提供)等;原位测试应提供修正值指标;
b对于岩土设计参数的提供,应在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等多种方法的基础上并结合地区经验以及建筑物特征等资料综合确定;依据试验指标提供参数时,建议采用查表法,具体应用时应提供岩土层的主要指标(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参数的取值依据(规范、手册等),特别的当采用计算法时,所利用指标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c对于现场测试的成果分析,应说明依据的规范、所采用的计算公式;
计算书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复核,并经审核、审定人签字认可。

3原始资料
3.1原始资料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分类整理,所有原始资料均应注明项目名称、完成日期并且签名齐全,在勘察报告交付后,原始资料应及时归档;
3.2原始资料均应及时整理和校对后方可应用,原始资料的选用和舍弃应遵循相关原则,并对认定不可靠的原始资料签注说明。

4 图件、图表
4.1图件、图表的编制应采用计算机辅助完成,其成图格式(岩土名称、图例等)应符合相关标准;
4.2 图件、图表生成后,经校对与原始资料无差异,应存储入库,并不得随意更改;
4.3 图件对岩土特征、取样测试标识符号及地质现象等应表述清楚,字体大小合适,便于使用,并应力求图面整洁、美观;
5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5.1岩土性质指标的统计与选用
5.1.1岩土性质的应按地质单元和层位分层统计,统计前,应对被统计的指标检查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着手统计;
5.1.2勘察报告应提供统计指标的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值、平均值、样本数、标准差和变异系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所需的岩土指标,应提供标准值;
5.1.3 岩土参数的统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取舍原则应遵循数学分析方法并应考虑岩土的实际性状或试验方法的影响(临界深度、超前滞后等影响)。

5.1.4 原位测试指标应提供修正值;
5.2岩土工程分析和评价的一般要求
5.2.1 应重视对环境、地下水的工程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5.2.2岩土工程的分析评价应符合如下要求:了解工程的结构类型、特点、荷载分布及变形要求;掌握场地地质背景,考虑岩土参数的不确定性以及岩土性质的时变效应,并考虑其对工程的可能影响;考虑类似工程的实践经验;考虑地区建筑经验。

5.2.3勘察报告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提出基础方案,并对其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做出论证;
5.2.4 当场地范围或附近有不良地质现象和特殊性岩土时,应就其对场地或地基稳定性和对工程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建议;
5.2.5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场地稳定性的评价内容必须满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8.1.2的规定。

5.2.6 当同一小区内的建筑可能采用不同的基础形式,基础评价时,应分栋提出建议的基础形式和持力层。

5.3 天然地基的评价
5.3.1当考虑采用天然地基时,其评价应包括的内容有:场地、地基的稳定性;基础埋深建议;承载力特性指标建议值和使用条件;地基均匀性评价;提出基础方案建议;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评价;预测变形特征;
5.3.2对场地岩土分析评价时,应考虑对场地地貌、地质年代地质环境特征对岩土性质的影响,承载力特性指标应结合测试试验情况、野外鉴别和地区建筑经验参考《长沙市特征地层承载力指标建议值》提供。

5.3.3场地稳定性评价主要是指对各种不良地质作用,包括:滑坡、断裂、岩溶、建筑边坡等进行评价,并做出明确结论。

地基稳定性指因地形地貌或设计方案造成地基侧限削弱或不均衡而可能导致地基整体失稳,或软弱地基等超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失稳,遇上述情况应进行稳定性验算或提请设计验算,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5.4 桩基方案的评价
5.4.1如采用桩基,评价内容应包括:桩端持力层建议;桩的设计参数及使用条件;成桩工艺建议及优缺点、成桩可能性分析、桩基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注意事项;
5.4.2 对建议应用新工艺的情况,应提请采用现场载荷试验确定设计承载力。

5.4.3 沉桩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考虑:锤击桩产生的反复震动对邻近建筑和公用设施的损害;挤土桩对邻建和管线的影响;泥浆等对环境的污染;挖孔桩施工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的人身安全、对松软地层稳定性的影响;针对沉桩影响,应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5.5 基坑工程评价
5.5.1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对周边环境进行介绍,具体内容包括:邻近建筑物层数、位置(与基坑的距离、方位)、基础形式及埋深;附近的边坡、管线、道路及其分布位置;分析环境条件与基坑工程的相互影响;
5.5.2 基坑地质条件分析:宜提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基坑侧壁模型;分析各层地下水对基坑工程的影响;软土的长期强度、非饱和土的增湿软化特性、软岩的崩解等对基坑工程的影响;
5.5.3划分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提出基坑开挖建议,结合项目特点、周边环境、场地条件预测基坑施工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
5.5.4 提出支护方案建议,并提供相关设计参数(重度、粘聚力、摩擦角,当采用喷锚时,尚应提供粘结强度指标);对基坑工程的监测工作提出建议。

5.6水文地质条件及地下水评价
5.6.1划分环境类型;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划分含水层,提供含水层的渗透系数;
5.6.2 说明水位、水量的季节变化等并分析其对工程的影响;
5.6.3结合场地环境和项目特点对地下水的控制提出建议,当采用降水方案时,应评价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5.6.4 提供抗浮水位建议值,提出施工注意事项;
5.7 地震工程
5.7.1提供抗震设防烈度,根据设防烈度要求划分场地类别、抗震地段;
5.7.2判别地震液化,并计算液化指数,划分液化等级;
5.7.3岸边、斜坡地带勘察,应对地震时场地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
5.7.3软土地区勘察,应进行软土震陷的分析评价。

6 文字报告
报告的编制内容,应与勘察阶段、任务要求、地质条件、工程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文字部分应与图表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并应前后呼应(如拟达成的勘察目的,一定要在后期的评价或叙述中得以体现);报告可参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作业指导书》,其包括内容和评价深度应满足本规定和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6.1勘察工作
6.1.1 有关工程概况应写明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阶段、工程概况(含设计高程、拟采用基础方案、大面积的堆载、沉降缝的设置等)
6.1.2 在叙述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和勘察工作量时应以任务书或勘察合同为依据;有关勘察方法及工作完成情况,应包括:勘察等级划分、勘察点的布置原则、勘探方法;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室内试验种类、数量及完成情况;测量系统及引测依据。

6.2 地质条件
6.2.1 地形地貌的叙述应包括:场地地面高程、坡度、倾斜方向;地貌单元、微地貌形态、边坡稳定情况;不良地质作用的种类、分布、发育阶段、发展趋势及对工程的影响;基岩出露情况;
6.2.2 岩土的成因年代、物理力学特性等的描述应符合规范要求;特殊性岩土的描述相应土类的描述规定;当同一场地范围不同地段岩土性状变化较大,必要时应分区描述评价,并应在平面图中标明分区情况。

6.2.3 地下水的描述应包括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变幅)、补给、排泄、径流条件,渗透性能;
6.3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的内容和要求应满足“5岩土工程分析和评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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