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商执法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把握初探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
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
一是有法不依。
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
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
二是执法不严。
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
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
三是违法不究。
表现为:一些违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
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
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
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
行政强制法案例题库
行政强制法案例题库一、王某参加其同事婚礼,席间喝醉酒并拒绝其同事送其回家。
王某在回家途中,对过往的行人寻衅滋事并对往来车辆扔石块。
正在执勤的巡警发现王某的行为后强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予以管束,直到第二天凌晨王某酒醒后才放其回家。
1、执勤巡警的行为为()A行政拘留B行政强制C行政强制措施D行政强制执行BC2、关于执勤巡警强行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管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类行为的设定主体为法律,实施主体为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B该类行为的设定主体为法律,实施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C执勤巡警应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D执勤巡警应当在对王某实施管束后24小时内通知王某家属BC二、经当地群众举报,某乡人民政府对李某与杨某作出非婚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征收夫妻超生费3000元,收取计划外怀孕费500元。
但李某、杨某拒绝执行上述决定,乡政府申请当地派出法庭强制执行,但因法院案件较多,无暇顾及,乡政府遂自己组织乡联防队员和干部,对李某、杨某进行强制执行。
1、关于乡政府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乡政府有权强制执行B乡政府应当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C乡政府有权扣押李某、杨某财物以缴抵征收费用D乡政府有权划拨李某、杨某银行存款以缴抵征收费用 B2、当地派出法庭受理乡政府强制执行申请的法定条件包括()A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B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C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D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陈述和申辩ABC三、因某县公安局对县城一名中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在甲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数名民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及县委大楼,打砸部分办公室及车辆,县政府及县公安局为制止骚乱,采取临时强制措施。
1、关于县政府和县公安局采取临时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范和调整的行政强制措施B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范和调整的行政强制执行C属于暂时性控制行为D属于终局性行为 C2、该县政府及县公安局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应适用()A《行政强制法》B《行政处罚法》C有关法律、行政法规D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C四、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镇东门市场生猪肉产品摊位进行检查时,要求张某出具证明生猪肉产品“手续完备”单据接受检查,张某表示单据未随身携带。
基层工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工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周村区编办来源:《机构与行政》2016年第10期自工商食药质监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淄博市周村区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全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年检改年报、注册资本认缴等制度,大幅提升了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了投资创业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改革过程中,基层工商部门在“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问题难点逐渐凸显,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注册窗口及监管执法力量明显不足。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及政府政策驱动双重作用下,市场主体发展创历史新高,使登记窗口受理量急剧增涨,尽管已采取一系列措施提升窗口效能,但窗口工作人员数量仍有缺口,部分时间出现排队拥堵现象。
“宽进”大步流星的同时,基层监管力量捉襟见肘。
周村辖区内有各类市场经济主体2万余户,周村区工商局全体人员不到100名,平均年龄达到了50岁以上,在实施日常监管的力度、能力和水平与“宽入严管”新体制的要求存在不小差距,也缺少相应技术手段支撑,短时间内无法消化“宽进”大开闸门造成的监管压力。
(二)监管过程中不断出现新困难。
一是“抢跑”现象突出。
“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只是取得了经营主体的资格,而开展涉及许可的经营活动仍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很多经营业主以为办理了《营业执照》便万事大吉,不去主动办理经营许可,甚至有些达不到许可审批要求,无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便开始经营,形成实质上的“抢跑”。
二是“僵尸户”大量出现。
商事登记改革后,办理《营业执照》的“便利性”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办照的“随意性”:部分创业者市场调研不足,盲目创业,等发现无法实现预期盈利目标后再随意关停,不主动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部分经营者为了贷款等目的,办理一个或多个营业执照,而实际并不从事经营活动;部分经营者因各种主客观因素,随意变更经营地址、负责人等,增加了行政成本。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探讨
部 分 。笔 者认 为 , 为提 高行 政 效 率 , 这一 做 法 可 以
延 续 ,只不 过 加处 罚 款或 者 滞 纳金 的 标准 应 当告 知
当事 人 .加 处 罚 款或 者滞 纳 金 的数 额 不得 超 出金钱 给付 义 务 的数 额 。
( ) 罚 的期 限 二 加
务 人 。 . 申请人 在具 体行 政行 为确定 的期 限 内或者 5被
2诉讼 执行 。《 . 行政 强制 法 》 定 的是 非诉 执行 , 规 对 于诉讼 执 行应 当按 照行政诉 讼法 的规 定执 行 , 根据 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执行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诉 讼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八 十三 条 、 十 四条 的规定 , 若 第 八 “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行政 判决 书 、 政裁 定书 、 政赔 对 行 行 偿 判决 书和行 政赔 偿调 解书 , 负有 义务 的一方 当事人 拒 绝履行 的 . 对方 当事人 可 以依法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 行 。” 申请 人是 公 民的 , “ 申请执行 生 效 的行 政 判决 书 、 政 裁 定书 、 政赔 偿 判 决 书和 行 政赔 偿 调解 书 行 行
行 政机 关另行 指定 的期 限 内未履行 义务 。6申请 人在 .
法 定期 限 内提 出申请 。 . 申请 执行 的行政 案件 属 于 7被
受 理 申请 执行 的人 民法 院管辖 。
根 据《 政强 制法 》 四十六条 的规 定 , 行 第 加处 罚款 或 者 滞 纳金 的 期 限为行 政 处 罚决 定 书送 达 之后 的第 1 6日起 的 3 0日内 。为避免 超期 , 提高行 政效 率 , 者 笔
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 日 3 起 个月。④对于
基层商务执法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调研报告--基层工商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为深入贯彻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市局党组安排,我深入到经检大队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和座谈。
了解到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中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也有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既有客观存在难克服的也有主观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这些问题的思考与解决,对于我们进一步作好基层执法办案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现将调研情况汇总汇报如下:一、当前基层工商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一)整体执法水平亟待提高归纳起来,当前工商在执法办案中仍存在三种现象:1、“重罚轻纠”现象。
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虽然也推行了“警示预警”制度,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没能被很好的贯彻,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
具体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
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罚款,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
(2)只打不追。
即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
(3)手段单一。
通过对部分处罚文书的调阅,发现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领会不深,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和限期改正两项,对于运用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却使用很少,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
2、“重实体、轻程序”现象。
这类现象通常表现为:(1)简化程序。
这种现象在一些年龄偏大执法人员身上表现的尤为明显,由于对执法规定了解不够深入,个别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或者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
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往往注重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而忽略了亮证、告知的必要性。
(2)有意规避法定程序。
个别执法人员迫于执法环境,顶不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说情风和压力,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和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要谈妥,就凭当事人的认识材料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下面就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进行阐述。
一、执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一般情况下,执法机关是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的主体。
执法机关一般指的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的执法部门,如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海关等等。
针对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可以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不同的强制措施。
比如:1.对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扣驾驶证、扣留车辆等强制措施。
2.对于违法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拆除、责令限期拆除等强制措施。
3.对于制造虚假广告的商家,工商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强制措施。
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除了执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外,一些法律法规也会规定针对某些行政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侵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联合惩戒等强制措施。
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的督促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也会对下级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进行督促。
比如省级以上的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批,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不能随意设定强制措施。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依法设定。
最后,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行,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强制手段,是行政机关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探讨_调研报告_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探讨[关键词]:基层行政执法难点对策[摘要]:随着新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个崭新的现代化文明城区的雏形已初步展现。
巩固新区的建设成果,创造一个社会稳定、环境优美、经济繁荣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新区环境,将是每一位新区人努力的方向,也是新区各职能部门的任务重心,打造一支执法公正、组织严明的执法队伍,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执政为民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难点作了认真细致地总结,结合部分地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成功经验,提出几点对策建议,不妥之处,恳请大家指正。
一、存在的难题(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法可依”是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基层行政执法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从实际工作情况看,立法环节与基层执法环节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立法的疏漏与缺乏可操作性给基层行政执法带来不少的困难,“有法难依”现象仍时有发生。
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一定问题。
1、立法和法律的修改滞后于实际工作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注重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往往是经济发展进程中,某种(些)社会关系靠道德或~力量已经难以约束,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时制定,而此时这种(些)社会关系的恶化已经趋于定型,再用法律来规范这种(些)社会关系时,往往造成积习难改,法不责众的被动局面。
还有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至今得不到修改,而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调查公司、保镖等新兴行业的出现,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可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却迟迟未出台,给管理职能部门带来困难。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计划经济时代就制定的,却至今得不到修改,其中的许多条款都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
2、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不具体和法定制度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不便于执行;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定裁量权幅度过大,对义务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承担主体。
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执行若干概念的理解与运用——以工商行政强制执行为视角
专题 研 究
行 而 作 出 的 , 依 附 于行 政 处罚 决 定 的 . 本身 不具 是 其
有 独 立性 , 因此 也 就 不具 备 可诉 性 。笔者 认 为 , 断 判 工商 部 门 自己行 使 的强 制 执 行 是 否 具 有 可 诉 性 。 关 键 在 于判 断这 种行 政 强 制 执行 是 否 为具 体 的行 政 行
为具 有 加处罚 款行 政强制 执行权 的行政机 关 。
( ) 式 三 方
会作 出有 关行 政决定 , 这些行 政决 定往 往不 涉及 行 但
政 相对 人履行 义务 的情形 , 因此不列 入行 政强 制执 行
的范畴 。
( ) 定 二 设
《 政强 制法 》第 十二条 规定 了行政 强 制执 行 的 行 六种法 定方 式 , 需要 注意 的是 由于我 国 目前 的行政 但
一
是狭 义理解 还是 广义 理解 。 比该法 第十 一条行 政 对
强 制措施 的设 定 , 们可 以看 出这里 的 “ 律 ” 当作 我 法 应
狭 义理 解 , 即仅指 全 国人 大及 其常 委会制 定 的规 范性 文件 , 因为如 果做 广 义 理解 的话 , 条也 应 参 考行 政 该 强 制措 施 的设 定方 式对 行政法 规 、 地方性 法 规 的设 定
强 制执 行 方式应 按 照《 民事诉 讼法 》 的相关 规定 执 行 。
对 于行 政 机关 自己强制 执行 的六 种法 定方 式 , 据执 根
行 手 段 的不 同又 可 以分 为 : 是 间 接 强制 , 一 包括 加 处
为 。 照行 政 法 理论 , 体 的行 政 行为 是指 行 政机 关 按 具 行使 行政 权 力 . 特 定 的公 民 、 人 和其 他 组织 作 出 对 法 的有 关其 权 利 义 务 的单 方 行 为 。而 工商 部 门 自己行 使 的 强 制执 行 行 为显 然 符 合 这 一 情 形 , 当具 有 可 应
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规付诸于实施 的活动 。 目标是建立 庇 护 , 恃 无 恐 , 缴 或 少 缴 税 费 , 其 有 不 获 合 法 律 程 序 。在 基 层 执 法 中 , 在 着 存
和 维 护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市 场 内 各 类 取暴利 , 坏 了经济秩 序。 对 破 经 营主体进行监 管 。 以保 证 每 个 经 营 没有法律依 据 、 经法定 程序就擅 自 未
21— 00 8
基 层 工 商
口 高 建 华
工商 行政执 法是指按 照法律 、 法 济 秩 序 , 害 经 营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一 证 据 形 成 有 效 证 据 链 的 意 识 不 够 强 。 损 规 和 规 章 赋 予 的 权 限 将 国 家 法 律 法 些 无 证 经 营 者 , 执 法 单 位 个 别 人 的 受
严 、违 法 不 纠 的现 象 在 一 些 地 区 、 一 威 。
完 善 , 对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的法 律 适 用 在
些 部 门仍 然 存 在 。 找 出存 在 的 问题 ,
( ) 证 质 量 不 高 , 查 工 作 不 中 .经 常会 出现法规竞 合 的情形 . 三 取 调 有
( ) 罚 力度 打 折 。 律 的 权 威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现 象 。 “ 案 必 二 处 法 每
对 每 似 业 主知 法 、 法 、 法 , 造 一 个 良好 性 减 小 。一 些 执 法 人 员 , 自己有 利 扣 、 扣 必 罚 ” 乎 已 成 了 一 些 执 法 懂 守 营 的竞 争 机 制 和竞 争 环 境 , 正 做 到 公 的事 情 争 着 管 . 别 是 涉 及 罚 款 处 理 人 员 的 办 案 习惯 。 意 扣 押 当事 人 商 真 特 随
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效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
2007年9月1日
主要内容
明确了工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举行听证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合法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
2017年1月1日
主要内容
规范了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公示的程序和要求,增强了行 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 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总结词
该通知是工商总局对《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 意见》的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的实施 方案和措施。
VS
详细描述
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平 台的监管,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 度,并采取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 通知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如建立互联网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加强 对电商平台的日常监管等。
05
其他相关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 意见》
总结词
该文件旨在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提出了许多与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相关的规定和 要求。
详细描述
该文件强调了工商部门在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工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平 台的监管,加强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采取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文件还提出了一些 具体的措施,如建立互联网平台信用体系、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等。
内容概述:《规定》对 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程 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 括案件来源、立案标准 、调查取证、听证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处罚 决定等。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
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
一是有法不依。
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
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
二是执法不严。
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
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
三是违法不究。
表现为:一些违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
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
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
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
浅析《行政强制法》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影响
上 是对 行 政 合 法 原 则 的 补充 。工 商 执 法经 费 和福 利 待 遇 均 由 财 政保 障 , 何 以 行 政 强 制 手 段 为单 位 或 任 者 个 人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当 事 人 的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 均 违反 国家相关 法 律制 度 规定 . 并要 承 担相 应 的法 律 责任。
之 后 又 一 部 规 范 行 政 行 为 的重 大 立 法 。 法 并 非 如 该 工 商 执 法 人 员 所 期 待 的 赋 予 更 多 执 法 手 段 来 强 化 行政权 , 而是 通 过 健 全 和完 善 制 度 来 限 制 、 范 、 规 约
了法 定原 则 , 其设 定与 实施 必须 依法 进行 。 首先 , 只有
或失 当 , 易损 害相对 人 的合法 权 益 。《 政强 制法 》 极 行 通过 规 范行政 强 制 的设 定 和实施 , 障和监 督 行政 机 保 关依 法 履 行 职责 。 维护 公 共 利 益 和社 会 秩 序 , 护公 保 民、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的合法 权益 。基 层工 商 机关 是 实
定 , 常依 照操 作性 强 的《 江省 反不 正 当竞 争条 例 》 通 浙 第 二 十条第 ( ) 的规定 , 不正 当竞 争 行为 有 关 的 三 项 对 财 物采 取查 封 、 扣押 的行 政 强制措 施 。 浙 江省 反不 因《 正 当竞 争条 例 》 二 十 条所 作 的规 定 , 第 已经 扩 大 了上
法律 、 法规 明文 授权 行 政 强 制 时 , 工商 机 关 才 能对 公 民、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实 施行 政强 制 。 次 , 政强 制设 其 行
定权 只能 由法律 规 定 的 国家 机 关 在 法定 职 权 范 围 内
浅谈本人长期从事工商执法办案工作的几点体会
浅谈本人长期从事工商执法办案工作的几点体会浅谈本人长期从事工商执法办案工作的几点体会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单位,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承担着大量的执法办案工作,执法办案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的必要手段之一,近些年来,工商系统面临着深化改革、职能转变、职责划转、体制调整的新形势和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总要求,这对全国各级工商部门的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只有顺应改革潮流,强化执法办案,才能有力打击各种经济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统一、开放、规范、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服务地方经济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下面,笔者将结合自己几十年的工商执法办案经历,浅谈几点体会,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证据是执法办案的核心和生命。
证据是锁定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缺乏证据意识,比如收集证据、合法取证、快速固定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不强。
因此执法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掌握取证技巧,把证据作为执法办案的关键点,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在现场检查阶段全面、深入、准确的收集有关证据。
2、科学、有效、快速取舍和固定证据,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有随时随地全面判断所查取证据材料的意识和完整串联案件证据链的能力,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准确反映。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用证据定事实,以相关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恰当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
这是对工商执法办案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但是现实办案中,有些办案人员没有按照程序深挖案件真相。
办案人员在询问调查阶段要紧紧围绕案件线索掌握情况、违法基本事实情况和违法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合理性、有效性强的询问调查策略,心中明确拟定大致的询问调查提纲,具体操作过程中既要讲清相关法律和政策,又要因势利导,循循善诱,尽力消除违法当事人的害怕和顾虑,打消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全面依靠智慧和谋略获得事实真相。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摘自工商之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称28号令)等法律法规,均对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作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因此,执法人员把握了办案时间,往往也就把握了办案程序。
一、立案环节发案时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立案时间:2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案情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环节调查取证时间:立案后,调查取证。
扣留、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应在调查取证时间内。
扣留封存时间:⑴实体法有规定的应遵照规定。
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⑵实体法无规定的,应遵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之规定。
强制措施先实施后补办手续时间:⑴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⑵特殊规定:查封涉嫌传销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在交通不便地区或不及时实施强制措施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批准手续,送达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时间:28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在七日内采取相应措施,逾期视为自动解除。
工商所推行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初探
( ) 范 执 法 办 案 行 为 。一 是 规 范 执 法 主 体 , 具 三 规 不
备执法资格 的人员不得办案 。 二是一定要严格执行执法
程 序 , 决 “ 案 ” “ 案 ” 执 法 随 意 的 问题 。 是 定 案 解 瞒 、铲 和 三
要集体研究 , 稳妥使用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四是慎用 行政强制措施 , 严格审批手续 。五是罚没暂扣 物资 的管 理要 有 明确 制度 , 案 ) 管 ( ) 开 , 办( 、 理 分 办案人员 不得 、
基层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反腐倡廉建设 的实 践看 , 以下几
根 本 上 说 , 改 革 、 善 、 新 市 场 监 管 体 制 、 制 和 制 要 完 创 机 度 。 具 体 措 施 上 说 , 有 共 性 又 要 有 个 性 , 性 的措 施 从 既 共 要 个 性 化 : 廉 政 风 险 、 管 风 险 防 范 上 , 商 行 政 管 理 在 监 工
册 资本 金 7食 品等各类市 场巡查 的专业 、 殊要 求等 , . 特 这些巡查 内容有 无 明确 的规定 : 查频 率 : 巡 间隔 多长 时
间 “ ” 次 ; 查 结 果 的处 理 , 无 明 确 的 处理 程 序 。 查 一 巡 有 另
一
执法理念 的教育 , 更新执法理念 。 要坚持为民执法 , 依法 行政 , 廉洁执法 。 要强调在法定 的职责范围内 , 依照法定
法 办案 职能的工商所 , 都要注意 : 源管理是否严格 、 案 执 法 主体是否合 法 、 案程序是 否合 法 、 办 使用 行政 强制 措 施手 续是否完 备 、 行使 自由裁 量权是 否合 法合理 、 没 罚 暂扣物资管理是否严密 。 四、 消费维权 工作。主要问题是消费者 的 申诉举 报 石沉大海 , 不了 了之 ; 消费警示在许 多地方还 比较薄弱。
浅议工商行政管理强制措施的几个问题
一
般 认 为 , 政 强 制措 施 是 行 政 强 制 范 畴 中 与行 政 行
方 面 有不 同的 要 求 , 此 ,强制 措 施 边 界 不清 就 给 执 法 困
强 制 执 行 相 并 列 的 一 个 概 念 ,它是 指 行 政 机 关 依 照法 律 、法 规 和规 章等 规 定 ,对 于 公 民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人身 、 产 或者 行 为 等 采取 的 强 制 行 为 。由于 工 商 行 财 政 管理 机 关 没 有 强制 执 行 权 , 制 措 施便 成 为 其 行 政 强 强 制 的主 要 内 容 , 一 方面 是 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实 现管 理 它
些违 法 嫌 疑 人 闭锁 其 生 产 经营 场 所 的时候 , 当金 融 机
2 9
维普资讯
构 拒 绝 冻结帐 户 、 关部 门拒 绝 鉴 定 或索 取 高额 鉴 定 费 有 用的 时 候 , 商 行政 管理 部 门就 会 陷 入 两 难 境地 不作 工
之 ,则是 强 制措 施 ,或 者 是 带 有 强制 性 质的 行政 措 施 。
得 不 通 过 “ 通 借 用 法 律 的 方法 来 适 用 强 制措 施 变
三 是 相对 于 工商 行政 管 理 机关 所 承担 的 管理 任 务来 说 , 依 法 能 用的 强 制 措施 还 不 够 完 备 。相 应 的管 理 手 其 段是 完 成 一 定管 理 任 务 的 前提 和 保 障 。 商 行 政管 理 部 工 门 作 为 国家 主管 市场 监 管 的职 能 部 门 , 主 要 任 务是 维 其 护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秩 序 当前 市场 秩 序 并 不尽 如 人 在 意 的情 况 下 , 所 肩 负 的任 务十 分 繁 重 , 理 要 求很 高 。 其 管 但 与此形 成 鲜 明 对 照 的是 , 作为 管 理手 段 之 一 的 强 制措 施 还 显 得单 薄 。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只有 对 行 为 、对物 品
浅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浅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近年来,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程序进一步规范化,许多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为例,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可以实施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仅散见于部分法律法规中,且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许多监管执法人员难操作,易偏差。
下面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以后的执法工作有所裨益。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如前所说,目前行政强制措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因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但综合来说,所谓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保存证据或者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施行部门是公安机关;一是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施行机关则比较多,例如工商、文化、海关等。
依据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施行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比较常用的有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
通过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保存证据,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但不是任何案件都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所以,对执法办案而言,行政强制措施是充分而不必要条件。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的义务,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常常存在的问题(一)不按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存在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先采取强制措施,再立案。
一般来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即是说,往往在立案之后.但在事实上,往往有些基层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某些违法情况后先予以查封或扣押,然后再立案。
基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重要的工作职责。
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基层工商系统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某些问题甚至影响到公正执法,不能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认真对待并解决。
一、基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重罚轻纠”现象存在。
部分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不够,在执法中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致使处罚力度打折,法律的权威性减小。
(二)“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存在。
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不认真遵循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不重视执法程序,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对“先立案、后调查,先审批、后查扣,先告知、后处罚”等法律程序规定不够重视,存在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就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
(三)“重口供,轻调查”现象存在。
部分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工作不够重视,不严格按照违法行为法定构成要件的要求全面地收集证据,取证质量不高、调查不实,往往认为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就行,而忽略对其他证据的调查。
甚至故意回避对违法所得的调查,造成定案证据不充分。
(四)“重处罚、轻规范”现象存在。
一是适用法律不够准确,部分执法人员对法规竞合情形处理较为混乱,造成同一类型、同一性质和违法情节相当的案件在处罚幅度上随意性较大,没有体现出“过罚相当”的原则。
二是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流于形式、过于简略,没有围绕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额度的轻重展开进一步的论证和说明。
三是法律文书制作的不够严谨,调查取证、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准确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办案指导思想不正确。
多年来粗放型的执法习惯已根深蒂固,致使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不能从制止违法行为、维护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办案,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遵循的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性的执法措施。
但在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人员不报经局长审批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未取得最基本的事实证据时,仅凭经验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时,叙述不够详细而显得依据不充分;主体不合法,如以工商所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随意超过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现象;有些当事人不配合,甚至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合法原则。
一是主体必须合法,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此可见,以工商所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违法行为。
二是必须有法定依据。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否则不得作为。
在执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性质选择适用恰当的法定依据。
三是必须掌握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证据。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取得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根据已取得的证据能够确认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有关法规时,才能决定实施。
四是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及其他有关法条的规定,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实施中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当场清点物品,制作财物清单、相关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page]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原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和群众看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从而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因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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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商执法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把握初探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性的执法措施。
但在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工商执法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把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此作初步探讨,以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进程。
三是延期程序不合法。
比如,一些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对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延期的只在内部办(补办)了报批手续,而未向当事人送达延期扣押或者查封通知书。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直接影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也将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无规定。
如《产品质量法》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未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这将有可能使得一些不负责(或别有用心)的办案人员找到借口,不利于当事人权利地保护。
二是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有规定,但时限过短且延期报批程序复杂。
这虽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地保护,但对涉及到需要检验鉴定、案情复杂的案件时限就过短了,不利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
所有这一切,最终所导致的都是执法不公,那么怎么样才能减少或是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呢?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探讨
执法人员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一是对查获(特别是对当事人已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及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