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是福建省政府为了鼓励和推动科学技术创新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
2023年修订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奖励机制,提高了奖励力度,为科技工作者提供了更好的创新环境和政策支持。
一、奖励对象1.1、科技工作者:包括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的人员。
1.2、科技团队: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科研团队,能够完成重大科技项目和取得重要科研成果。
1.3、科技企业:致力于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的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做出贡献。
二、奖励内容2.1、科技成果奖励: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和团队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奖金和荣誉称号。
2.2、科技项目奖励:对完成重要科技项目的科技团队进行奖励,鼓励他们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2.3、科技创新奖励: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他们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三、奖励标准3.1、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奖励金额将根据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进行评定,以激励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科研水平。
3.2、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奖励标准将重点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实用性,鼓励团队在解决实际问题中进行科技创新。
3.3、科技企业的市场表现和社会贡献:奖励标准将综合考虑科技企业的市场表现和社会贡献,鼓励他们在科技领域取得更大成就。
四、奖励程序4.1、申报评审:科技工作者、团队和企业需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4.2、颁奖公示:获奖名单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举行颁奖仪式表彰获奖者。
4.3、奖金发放:奖金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放给获奖者,以鼓励他们继续科技创新工作。
五、奖励效果5.1、激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投入科研工作,提高科技创新水平。
5.2、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推进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省属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机构管理自主权(一)全面实行省属科研机构聘任制改革,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省属科研机构,实行评聘合一。
省属科研机构在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发放聘任证书。
省属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省人事、各系列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省属科研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省人事、各系列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科技厅、农业厅、教育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二)按照国家、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省属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公开招聘科研、实验室技术性岗位人员和科辅人员。
省属科研机构根据专项科研或技术服务需要,自主招聘编制外部分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辅人员,所需经费可从科研、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编办、财政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三)省属科研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遵循科研规律与新时期的研究方向,合理设置行政、科研和辅助内设机构。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是福建省地方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为鼓励和推动科学技术创新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
该办法于2023年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正文内容:1. 科学技术奖励的目标和原则1.1 奖励目标: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订旨在鼓励和推动科学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奖励原则:修订后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坚持公平公正、激励创新和引导方向的原则,注重科技成果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鼓励多元化的科技创新形式。
2. 奖励类别和评审标准2.1 奖励类别: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后,设立了一系列的奖励类别,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覆盖了不同领域和层次的科技成果。
2.2 评审标准: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奖励的评审标准,包括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多个方面,对于不同奖项的评审标准也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
3. 奖励申报和评审流程3.1 奖励申报:修订后的办法对奖励申报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申报材料的准备、申报时间的安排等,鼓励泛博科研人员积极参预奖励申报。
3.2 评审流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评审流程,包括初评、复评和终评等环节,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 奖励资助和使用管理4.1 奖励资助: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奖励资助力度,提高了奖励金额,鼓励科研人员深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4.2 使用管理: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后,加强了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确保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5. 奖励宣传和评价体系5.1 奖励宣传:修订后的办法注重奖励成果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福建省的科技创新成果,提高科技创新的社会影响力。
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
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修订)为了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鼓励我校大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我校总体参赛水平,扩大学校对外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奖者、论文发表者、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的学生及指导教师予以奖励,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对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批同意,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活动获奖,或发表论文,或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的学生及指导教师予以一定的奖金奖励(参加体育竞赛的奖励办法由体育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条奖励类别及标准A类:国家部委,或省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等主管部门举办的“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
— 1 —— 2 —C类: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的司局,或省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等正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未列入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内涵建设主要评价指标的学生单项学科竞赛。
如: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全国高校“创意创新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全国大学生机器人电视大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暨模拟就业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 3 —— 4 —— 5 —G类: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SCI、SCIE、EI、SSCI收录、《中国社会科学》和《求是》发表、《新华文摘》转载,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展或被国家美术馆收藏的作品;学校认定的权威刊物论文;核心期刊论文。
研究生论文参赛或发表的奖励,由研究生处等部门根据对研究生学习的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单位:元— 6 —— 7 —1、各类学生参加学科和文艺竞赛、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发表论文的奖励经费纳入学生经费统筹预算,从大学生创新基金中开支,由校团委负责办理审批、发放;指导教师的奖励经费由赛事主管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数报计划财务处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奖励经费由赛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发放。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修订草案)
增加或者修改部分用黑体字表示删除部分用【】表示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2号令发布,根据2017年4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9年12月起再次启动修订,修订草案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四个类别。
】第【四】三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提名、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第六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六个类别:(一)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省技术发明奖;(四)省自然科学奖;(五)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六)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其中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30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12.01•【字号】闽政[1985]87号•【施行日期】198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1985年12月1日闽政〔1985〕87号)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一条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实际指导意义或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在我省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的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
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采取分级奖励。
本条例只奖励全省同行技术水平最高,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最好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
属地市级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奖励的办法及奖金来源,可参照本条例,由地、市行署(政府)自行决定。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范围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1.省内首创的;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的;3.经生产实践或实际应用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很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9年度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9年度福州市科学技术进
步奖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9年度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一年来,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创新精神,不断加强新技术的研发和攻关,取得了一批优秀科技成果,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市科技进步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科技成果组织了评审,经研究,决定授予“RK26XX增强型数字音视频处理芯片”等66项科技成果“2009年度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获奖单位、个人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希望获奖单位、个人继续保持和发扬顽强拼搏精神,再接再厉,勇攀科学高峰,不断创造高新科技成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09年度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名单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2009年度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名单(共66项)
三等奖(51项)。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是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的重要组成部份,旨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为适应新时代科技发展的需求,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于2023年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从五个部份详细介绍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订内容。
一、奖励对象的范围扩大1.1 增加奖励对象的类型:修订后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将奖励对象的范围扩大,不仅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还将个人创新者纳入奖励范围。
这一举措旨在鼓励泛博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创新实践,提升创新能力。
1.2 强调创新成果的实用性:修订后的办法对奖励对象的创新成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实用性和经济效益。
这将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1.3 引入国际合作奖励:为了促进福建省科技与国际接轨,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国际合作奖励,鼓励福建省的科技工作者与国际科技界开展广泛合作,提升科技创新的国际影响力。
二、奖励标准的优化2.1 优化奖励评审机制:修订后的办法对奖励评审机制进行了优化,增加了专家评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引入了科技成果的社会评价和市场认可度等指标,提高了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2 提高奖励标准:修订后的办法提高了科学技术奖励的标准,对于具有重大科技突破和创新成果的项目赋予更高的奖励。
这将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提高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水平。
2.3 引入终身成就奖:为了表彰长期从事科技研究和创新的杰出科技工作者,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终身成就奖。
这一奖项的设立将激励科技工作者为科技进步做出更加持久的贡献。
三、奖励资金的增加3.1 加大财政投入:为了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奖励资金的投入。
地方政府将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科技奖励的经费规模,确保奖励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2 引入社会资金支持:为了促进社会各界对科技创新的关注和支持,修订后的办法鼓励社会资金的参预。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科发奖字[1997]353号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科发奖字〔1997〕3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科技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1993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总结我国科技奖励工作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将科技奖励作为推动科技进步的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在整个科技工作中的法律地位,使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一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据性转变,贯彻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经济转轨期间,为使现行的科技奖励工作重点与国家发展战略的导向相一致,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作为现行国家科技奖励有关法规的补充文件,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
现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7年8月1日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1997年7月30日)第一条为改进和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中增列科技著作内容(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闽政办〔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2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主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明确立法工作重点。
一是着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是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用法制惠民生。
三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形势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闽科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闽科规〔2022〕9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诚信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9月9日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设立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具体包含项目的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三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自律监督、奖惩并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技术发明类填写说明
附件4:《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技术发明类填写说明《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技术发明类)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地填写,并严格按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通知的要求报送材料。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包括电子版申报书和书面申报书两种形式,其具体要求如下:电子版申报书部分电子版申报书包括十九个部分,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电子版申报书提交的PDF文件(单个文件大小在2M以内)不超过20个、JPG文件(单个文件大小在100K以内)不超过35个。
电子版申报书中“6、详细技术内容”的版面自行设计,可插入JPG图片(不超过10个),总页数不超过15页,总容量不超过2M。
不得提供要求以外的其他材料。
一、首页1、《奖励类别》选择“技术发明类”。
2、《成果登记号》是指按国家科技部规定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登记并核定的“成果登记号”。
(登记时间截止2008年6月30日)3、《项目名称》应当紧紧围绕项目核心创新内容,简明、准确地反映出创新技术内容和特征,项目名称中一般不用xx研究、企业名称等字样。
项目名称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4、《主要完成人》应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所列完成人应为中国公民。
主要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人数不超过5人。
本栏目所列的完成人应对本项目的主要技术创新点做出贡献,对于排名在前三位完成人,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工作量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否则不能作为本项目排名前三位的完成人。
5、《主要完成单位》应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条件,并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求所填单位名称应与完成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项目完成单位数不超过3个。
6、《推荐单位或专家》中的推荐单位是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设区市科技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有关科技主管部门、中央部委直属在闽研究所和企业及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科技特派员制度源于我省南平市,是一项基层探索、群众需要、实践创新的制度安排。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和精准扶贫,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选派机制,确保精准对接(一)明确主要任务。
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要面向新形势下农村农业发展需求,引导科技、人才、资金、信息、管理等要素向农村聚集,切实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支撑水平,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科技创业和精准扶贫,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二)拓宽选派渠道。
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供需精准对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科技特派员选派人选。
科技特派员原则上需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并有相关农业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经验的人员。
(三)改进选认方式。
对为农户提供技术公益服务,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星创天地,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经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选拔推荐,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报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
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奖类别第三章资格与条件(一)福建省专利奖评选活动面向福建省内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参评专利必须在中国专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取得有效授权的,未获得有效授权的专利不得参评。
(三)参评专利必须在福建省范围内完成技术创新,并具有明确的成果。
(四)福建省专利奖评选活动不设国内申请专利与PCT国际申请专利等区别。
(五)参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参评材料,并按时提交。
第四章评奖程序(一)福建省专利奖评奖程序由专利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专利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企事业单位代表组成。
(三)专利评审委员会对每年的评奖工作进行评审、审查,并提出评奖意见。
(四)评审意见以专利评审委员会会议决议形式作出。
第五章评审标准(一)专利技术水平:评估专利的创新程度、前瞻性、可行性和技术困难。
(二)专利应用价值:评估专利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专利成果转化:评估专利的转化效果、产业化程度和市场应用情况。
第六章评奖标准(一)一等奖:属于福建省内在同类专利中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引领作用,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二等奖:属于福建省内在同类专利中具有较大影响和示范引领作用,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三等奖:属于福建省内在同类专利中具有一定影响和示范引领作用,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国内中等水平。
(四)优秀奖:属于福建省内在同类专利中具有较强竞争力,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一定水平。
第七章奖项设置及评奖名额(一)一等奖:每届评奖最多评出5个。
(二)二等奖:每届评奖最多评出10个。
(三)三等奖:每届评奖最多评出15个。
(四)优秀奖:每届评奖最多评出20个。
第八章奖金及荣誉称号(一)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除获得奖牌和证书外,还将获得相应的奖金。
(二)具体奖金数额由福建省政府另行规定。
(三)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可使用相应的宣传标识。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是福建省地方政府针对科学技术领域的奖励政策进行修订的规章。
该奖励办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激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动福建省科技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奖励范围的扩大1.1 科学技术奖励的类别增加根据修订后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学技术奖励的类别将进一步扩大。
除了原有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外,还将增设创新团队奖、青年科技奖等新的奖项。
这样可以更好地鼓励团队合作和青年科技人材的成长。
1.2 奖励对象的扩展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将奖励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不仅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科技单位,还将鼓励农村科技创新和农民科技创造,奖励农民科技人员和农村科技项目。
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科技创新,推动农业现代化。
1.3 奖励金额的提高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将科学技术奖励的金额进一步提高。
在原有的奖励金额基础上,根据科技成果的重要性和创新性,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以更好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
二、评审机制的优化2.1 评审专家的选拔为了确保科学技术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将加强对评审专家的选拔和管理。
评审专家将通过公开招募和专家委员会的审核,确保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学术声誉。
2.2 评审流程的简化为了提高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效率,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将简化评审流程。
对于一些重要奖项,将采取专家评审和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公示期限缩短,以减少评审周期,更快地发布评审结果。
2.3 评审结果的透明公正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将加强评审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评审结果将及时发布,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评审意见。
对于评审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将设立申诉机制,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奖励政策的创新3.1 创新载体的支持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将加大对创新载体的支持力度。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闽科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规〔2024〕3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4月28日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质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技术交易的补助。
第二条补助对象为线上技术交易卖方,卖方应是在闽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闽企事业单位,计划单列市所属单位除外)。
第三条补助的线上技术交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交易双方须以实名制方式进行线上技术交易;(二)交易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合同须完整生效;(三)技术交易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四)技术交易买方须是在闽企事业单位;(五)技术交易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六)技术交易须在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签约,并于申报年度已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七)以下技术交易不属于补助范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等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交易;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且尚未变现的技术交易;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交易;(八)补助申请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不得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是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旨在鼓励和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和团队,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
为了适应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2023年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了奖励机制,提高了奖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
一、奖励类别的调整1.1 优化奖励类别根据福建省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对奖励类别进行了优化。
将原有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奖项进行整合和调整,设立了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奖项。
例如,新增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科技人才培养奖等奖项,以鼓励科技成果的应用和人才的培养。
1.2 细化奖励标准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对各个奖项的评选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根据不同奖项的性质和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评选标准,提高了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例如,对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评选标准将更加注重科技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1.3 引入专家评审为了确保奖励评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引入了专家评审机制。
在评选过程中,将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筛选。
通过专家的权威性评审,提高了奖励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二、奖励资金的增加2.1 增加奖励资金规模为了更好地激励科技创新和发展,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增加了奖励资金的规模。
根据福建省的财力状况和科技发展的需要,适当提高了各个奖项的奖金数额,以更好地吸引和激励科技人才。
2.2 增设奖项资金专项为了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点领域,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增设了奖项资金专项。
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将更多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重点领域的科技项目,推动相关领域的突破和创新。
2.3 引入社会资金支持为了进一步扩大奖励资金的规模,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引入了社会资金支持机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89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3日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后,全额返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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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四个类别。
第四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八条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福建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奖金具体数额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
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第三章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或推荐人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业评审前,将经过推荐组织或推荐人申报、推荐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组织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
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家对候选人、候选组织所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社会效益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对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颁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不得再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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