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安徽省礼品处理小组关于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
礼品上交管理办法
礼品上交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更好的对公司业务往来中所收受的礼品进行统一合理的管理与安排,并对积极上交礼品的人员有更好的奖励和表彰,以营造廉洁、诚信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三、相关规定第一条礼品类型包含但不限于“红包”、现金、银行卡、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金属、实物礼品等。
第二条公司员工在人际交往和工作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礼品。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不论多少,应如数上交审计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条按上述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上交登记表》,连同应当上交的礼品一并上交审计部统一登记备案。
四、礼品处理流程审计部应当建立上交礼品登记台帐,妥善保管礼品,并依照以下流程处理:第四条上交人提交《礼品上交登记表》和礼品后,审计部进行备案登记,并开具上交收据,由审计部和上交人各持一份。
第五条如为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等货币类礼品,审计部备案登记后转交给财务部入账处理,财务部在《上交礼品登记表》中的移交情况进行签收并开具收款收据。
第六条如为实物礼品,按以下进行处理:1、常见送礼类礼品,交于行政部,作为礼品入库,可用作备用送礼礼品;2、办公类型礼品,交于行政部入库,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为办公使用;3、日用生活类礼品,交于行政部入库管理,可作为员工活动奖品、慰问品、业务招待等使用;4、如为公司间的纪念品(如公司纪念笔、纪念笔记本、纪念画册、纪念水杯等),价值200元以下(含200元)鼓励个人收藏;价值200元以上报总裁办审批处理。
五、奖惩条例第七条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时期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审计部有权责令其登记、上交。
拒绝或隐瞒上交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附件一:XXXX有限公司礼品上交登记表登记表编号:登记日期:年月日附件二:礼品礼金上交收据存根编号:收据今收到部门(姓名)交来礼品/ 现金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4•【字号】皖政办[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2]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精神,省有关部问对1978年以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289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目录附后)。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批转省商业局《关于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办法的报告》革发[1978] 5号2、关于切实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坚决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紧急通知革发[1978]10号3、关于推广《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通知革发[1978] 16号4、转发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全省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 31号5、关于严格各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革发[1978] 32号6、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物资协作管理的意见》革发[1978] 64号7、关于我省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革发[1978] 68号8、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加强劳动力管理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133号9、关于棉花生产收购几项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 16号10、批转省计委《于在合肥地区实行木材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报告》革发[1979] 20号1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维护费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 37号1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革发[1979] 38号13、印发《关于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革发[1979] 49号14、印发《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具体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革发[1979] 65号15、关于稳定蔬菜价格的通知革发[1979] 97号16、关于继续实行棉超购奖粮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100号17、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具体办法》革发[1979]103号18、印发省电力局《农村凭证供电试行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105号19、关于做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革发[1979]119号20、关于调整改革全省木竹产销经营体制的通知革发[1979]146号21、关于宣传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四个条例通则的通知皖政[1980] 11号22、关于烤烟生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12号23、关于同意恢复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商务监督办法》的批复皖政[1980] 34号24、批转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皖政[1980] 56号25、关于试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0] 86号26、关于颁布《安徽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0] 90号27、批转《关于制定<安徽省医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报告》皖政[1980]102号2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2号29、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5号30、安徽省个体经济工商税收暂行办法皖政[1980]151号31、安徽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暂行规定皖政[1980]181号32、关于对部分支援农业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186号33、关于修改补充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242号34、颁发《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皖政[1980]245号35、关于加强畜产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11号36、关于茶叶完成交售任务后自行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49号37、关于加强煤炭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61号38、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良种场种畜场和蚕茶园艺场经营管理的几点意见》皖政[1981] 75号3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税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的布告皖政[1981] 80号40、关于改变企业隶属关系批准权限的通知皖政[1981] 87号41、关于调减主要稻谷集中产区粮食征购基数的通知皖政 [1981]90号42、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案件审批问题的请示报告》皖政[1981] 92号43、坚决制止出售封存老旧汽车和严禁私人购买汽车的通知皖政[1981]100号44、关于调整茶叶畜产品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1]101号45、关于我省社会科学专业干部业务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81]115号46、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派购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159号47、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1980]163号48、关于颁发《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76号49、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通知皖政[1980]180号5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皖政[1981]181号51、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皖政[1981]183号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81]191号53、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耕地的布告皖政[1981]211号5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2] 3号文件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皖政[1981] 5号55、关于加快发展棉花生产的通知皖政 [1982] 23号56、关于加强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 18号57、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 [1982] 27号58、关于重申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的通知皖政 [1982] 40号59、关于印发《安徽省二十八种农副产品收购调拨基数和奖售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 49号6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56号6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定》的通知皖政 [1982] 59号62、关于加强工商协作支持工业生产发展的通知皖政 [1982] 67号63、关于解决煤炭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68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91号65、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96号6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皖政 [1982]105号67、通知皖政 [1982]106号68、批转《安徽省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121号69、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定编工作的通知皖政 [1982]134号70、关于搞好机械工业技术改造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136号71、安徽省国家建设用土地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7号72、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8号73、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163号74、关于放宽旅客乘车船随身携带和邮寄农副产品限额的通知皖政 [1982]177号75、关于调整部分地市生铁和水泥留成比例的通知皖政 [1983] 6号76、关于改进秋季食用油料收购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3] 23号77、批转省纺织工业厅关于执行择优支持的经济政策的情况报告皖政 [1983] 33号78、关于茶叶收购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3] 50号79、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财经纪律检查的通知皖政 [1983] 53号80、关于印发《安徽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 55号81、关于调整收购生猪奖粮办法和取消活鸭山羊板皮奖售粮的通知皖政[1983] 64号82、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3] 65号83、关于农业专科学校毕业生等人员升级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 66号84、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草案)》的通知皖政[1983] 73号85、关于发布《安徽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皖政[1983]100号86、关于颁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11号87、关于对贩运购买议价粮食油料征收工商税的通知皖政[1983]118号8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皖政[1983]153号89、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30号90、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意见的报告皖政[1983]157号91、关于加强农电管理加快农电建设的通知皖政[1983]171号92、关于毕业研究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调整工作分工等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188号93、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皖政[1984] 2号94、关于加强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管理的通知皖政[1984] 5号95、关于发布《安徽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皖政[1984] 9号96、关于棉花收购价格和奖售粮食问题的通知皖政[1984]21号97、关于加快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皖政[1984]30号98、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42号99、关于颁发《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58号100、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皖政[1984]66号101、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79号102、关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列编外和单列编制人员的范围及其审批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1号103、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4]115号104、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安徽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7号105、关于发布《安徽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121号106、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我省计划体制的若干意见》皖政[1984]135号107、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钢铁管理的通知皖政[1985] 15号108、关于加强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32号109、关于发布《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3号110、关于颁发《安徽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5号111、关于实施《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36号112、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决定皖政[1985] 41号113、关于严守信贷规模用活信贷资金的通知皖政[1985] 47号114、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52号115、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5] 78号116、关于切实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和国外来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79号117、关于发布《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84号118、印发(安徽省集资办电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107号119、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开展侨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85]111号120、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若干规定皖政[1985]123号121、关于全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124号122、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18号123、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通知皖政[1986] 21号124、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3号125、关于省留成外汇分配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6、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7、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44号128、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皖政[1986] 50号129、关于支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皖政[1986] 53号13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皖政[1986] 59号131、批转省交通厅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皖政[1986] 81号132、关于颁发《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2号133、关于颁发《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3号134、关于颁发《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7号135、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皖政[1986] 91号13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皖政[1986] 96号137、颁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交投资的若干规定》皖政[1986] 97号138、关于颁发《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6]107号139、关于扩大出口控制出口亏损的通知皖政[1987] 26号140、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27号141、关于改革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7] 31号142、转发省经委省经贸委省商检局芜湖海关关于加强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1987] 35号143、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皖政[1987] 37号144、关于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议》的通知皖政[1987] 39号145、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皖政[1987] 44号146、关于发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52号147、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56号148、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61号149、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66号150、关于发布《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84号151、关于对省级有关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皖政[1987] 85号152、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和中途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99号153、关于改进和完善化肥经营办法的通知皖政[1988] 16号154、关于鼓励省直单位科技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意见皖政[1988] 26号155、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皖政[1988] 28号156、关于发布《安徽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38号15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皖政[1988] 44号15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88] 62号159、安徽省客运机动车辆和客运船舶实行保险的规定皖政[1988] 65号160、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皖政[1988] 77号161、印发《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78号162、关于改进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8] 79号163、印发《安徽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试行办法》皖政[1988] 81号16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84号文件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皖政[1988] 85号165、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皖政[1989] 35号166、印发《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9] 42号16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1989] 53号168、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1989] 62号169、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皖政[1990] 24号170、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皖政[1990] 30号171、关于印发《安徽省造林绿化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42号172、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生物名录》的通知皖政[1990] 44号17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46号174、关于切实抓好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68号175、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80号176、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1] 5号177、印发安徽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皖政[1991] 8号17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1] 21号179、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政[1991] 68号180、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1] 72号181、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 82号182、关于收取征用耕地粮油等差价款的通知皖政[1991] 89号183、关于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皖政[1992] 27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 31号185、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皖政[1992] 34号186、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民间劳务合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0号187、关于印发《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1号188、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号189、批转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皖政[1992] 78号190、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皖政[1992] 83号191、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皖政[1993] 15号192、关于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政[1993] 20号193、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93] 26号194、印发《省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关于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3] 34号195、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皖政[1993] 62号196、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11号197、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26号198、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2号199、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3号200、关于进一步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皖政[1994] 35号20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43号202、关于深化人防工作改革的决定皖政[1994] 76号203、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畜家禽防疫办法》的通知皖政[1995] 13号204、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26号205、关于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通知皖政[1995] 50号206、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51号207、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三个百亿元工程”规划》的通知皖政[1995] 59号208、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告皖政[1995] 62号209、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皖政[1996] 11号210、关于加快全省县乡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1996] 30号211、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九五”时期依法治省规划》的通知皖政[1996] 35号212、关于印发《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6号213、印发《安徽省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7号214、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96] 45号215、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 48号216、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皖政[1996] 60号217、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皖政[1997] 13号218、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1997] 42号附件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印发省革委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布告》的通知革办发[1979]56号2、关于调整棉花烤烟布局问题的通知政办[1980]73号3、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政办[1980]104号4、关于抓紧落实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通知政办[1981]19号5、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的处理意见政办[1981]42号6、关于超产碳按的调拨销售价格的通知政办[1982]44号7、关于加强地震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政办[1982] 76号8、关于松香产品运输归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2] 85号9、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3] 33号10、关于加快机电产品报废进度的通知政办[1983]104号11、关于加强我省放射性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1984] 47号12、关于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和发证问题的通知政办[1984]122号13、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4]141号14、关于改进大别山四座水库水电费提成使用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5号15、印发《关于安徽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政办[1985]39号16、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汽车运输管理体制的通知政办[1985]53号17、关于批转《安徽省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1985]78号18、关于落实纠正不正之风处理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办[1985]79号19、关于省产名酒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109号2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政办[1986]9号21、关于农业植保部门销售农药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0号22、关于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3号23、关于加强城市交通噪声管理的通知政办[1986]95号24、关于做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通知政办[1986]105号25、关于整顿化肥经营的通知政办[1987]14号26、关于建立钢材市场问题的通知政办[1987]26号27、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55号28、转发《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政办[1987]66号29、关于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67号3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7]68号31、关于转发《省礼品处理小组会议纪要及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8]5号32、关于开展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办[1988]12号33、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34号34、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政办[1988]35号35、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45号36、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通知》的意见政办[1988]59号37、关于加强城镇户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8]74号38、关于省级人民团体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9]28号39、关于免征城市公共汽车专控商品附加费的批复政办[1989]29号40、关于小轿车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32号41、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政办[1989]43号42、关于认真做好严惩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工作的通知政办[1989]45号43、关于加强全省对外经济贸易行业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53号44、关于提高城乡教育费附加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90]59号45、关于进一步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通知政办[1990]60号46、关于做好打击走私香烟工作的通知政办[1991]36号47、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2]43号4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92]47号49、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知政办[1992]67号50、关于新成立的进出口企业外汇额度返还问题的通知政办[1992]78号51、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3]36号52、关于加强碘缺乏病区碘盐加工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93]74号53、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系统计算机信息传输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政办[1993]77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93]84号55、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1994]1号56、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报告》的通知皖政办[1994]17号57、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皖政办[1994]43号58、关于全省工程设计招投标行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1994]54号59、关于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1994]68号60、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4]84号61、关于我省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1995]3号62、关于明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1995]24号63、关于转发省证券委员会规范发展我省证券市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36号64、关于加速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5]57号65、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70号66、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级市行署本级行政经费考核暂行办法皖政办[1996]16号67、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6]75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政办[1996]78号69、关于印发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办[1996]80号70、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7]13号71、关于加快全省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建设的通知皖政办[1998]2号。
外事活动中收礼品规定
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授受礼品问题的请示1987-12-08 00: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政办[1987]76号发布日期:1987-12-8执行日期:1987-12-8生效日期:1900-1-1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授受礼品问题,我省曾先后几次制订了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良好。
近年来,出访和来访人数逐渐增多,相互赠送礼品亦随之增多。
改善和加强管理,甚为必要。
为此,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外事活动中的授受礼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出访以及友好省、州间官方首次往来,需赠礼的,赠礼金额掌握在五百元以内;省以下友好城市间官方首次往来,赠礼金额掌握在四百元以内。
二、因公出国代表团、组或个人,根据访问国的习惯,可向对方接待单位或接待人员、服务人员赠送小纪念品。
费用开支标准:每访问一个国家,每人不超过三十元;如出访人数在三人以下、出访时间在十天以内的,可适当放宽,但每人不得超过四十元。
大型文艺、体育代表团,每访问一个国家,礼品费用总数不超过五百元。
三、接待首次来我省访问的外宾,可回赠纪念品,金额掌握在三十元以内,不送厚礼,也不重复送礼。
对再次来访的外宾,如对方赠礼可以接受,但不回赠纪念品。
对多次来访的外宾,可商对方免赠礼品,如遇特殊情况需回礼,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四、来皖帮助建设或免费讲学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在工作期满离皖时,邀请单位可视情赠送价值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礼品或纪念品。
中途离职的,一般不赠送纪念品。
来我省旅游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活动顺便进行科技交流、讲学的外宾,可视交流内容,酌情赠送少量纪念品。
五、在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除小纪念品外)一律上交。
为便于集中处理,建设成立以省政府秘书长为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省经委、省财政厅负责人组成礼品处理小组,对所收礼品(包括非正当接受的罚没礼品),每半年集体研究处理一次。
省直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接受的礼品,按系统分别上交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关于规范公务收受礼品和样品管理的通知
2、登记管理1)行政部负责总部部门、分公司的礼品登记管理,对于收受的礼品按高档礼品、中档礼品、一般食品进行分类编码,形成《礼品登记一览表》;2)外地分公司由区域办公室或分公司办公室负责礼品登记管理,并形成《礼品登记一览表》。
3、研发中心和分析检测中心所收到的样品,按照附件《样品反馈台账》予以登记。
登记项目包括:样品名称、供应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净重(g)、收样日期、收样人、索样人、索样日期、反馈结果。
行政部负责抽查。
三、礼品价格评估1、实物类礼品上交后,都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简单物品由行政部评估,贵重物品可由供应部协助估价。
2、评估办法:针对该礼品的商品品牌名称、外包装,在网上查询,作为该礼品的评估价值。
四、礼品处理办法1、在杭处理1)贵重礼品、高级工艺品、有保存和纪念意义的礼物,由行政部保存或陈列;2)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物,由行政部按固定资料登记后,经公司同意后分配给有关部门使用;3)常见送礼类礼品,行政部入库管理,公司员工在对外交往中,需向对方赠送礼品的,可以向行政部查询选择,选中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至行政部登记领取;4)一般食品,行政部根据物品现实情况,交由食堂处理或派与其他用途;5)行政部每季度末对礼品台账进行更新公示。
2、外地分公司1)所在基地礼品处置权限为驻厂负责人;2)各基地办公室负责台账登记,并按季度发送区域行政主管,区域行政主管以区域为单位,于季度首月8日前反馈发行政部邮箱。
3、研发样品原则上不允许流出实验室或生产车间。
部分成品如经判定具备使用条件,可按礼品上缴行政部纳入统一管理。
五、违反本规范的处理。
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及处置暂行规定
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及处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保管和处置工作,促进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执纪,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礼品礼金,是指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公务活动中、或与公务活动有关联的其他场合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及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卡、存折、购物卡、消费卡、商品提货单、礼券等各种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及物品等。
第三条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保管和处置实行分级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是本单位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保管和共同处置部门,综合、财务、工会、采购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保管和处置必须坚持依纪依法,做到登记准确、保管妥善、处置得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章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保管和处置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上交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 2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上交的礼品礼金,应填写《上交礼品礼金登记表》(见附件 1)一式两份,经上交人(转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字,并经纪检监察部门盖章后,一份由上交人留存,一份由纪检监察部门保存。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上交的礼品礼金,应填写《上交礼品礼金登记表》(见附件 1)一式两份,经上交人(转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字,并经纪检监察部门盖章后,一份由上交人留存,一份由纪检监察部门保存。
第七条上交的礼品礼金在处置前应由纪检监察部门集中统一保管,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损毁和灭失。
其中,现金应及时移交单位财务部门,鲜活易腐等物品应及时妥善处置,贵重、大宗等特殊物品应进行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编制上交礼品礼金汇总表,交财务部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汇总表中应包括各项礼品礼金的价值信息。
第八条上交礼品礼金的处置应坚持集中处置与个别处置相结合,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专门的礼品礼金处置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视情况与综合、财务、工会、采购等相关部门沟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关于公司各部门收受礼品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司各部门收受礼品处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以前的习惯性做法,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公司各部门日常及节日期间收到的供应商、客户及终端用户馈赠的礼品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请各部门分管领导及时将该精神传达到相关人员,并遵照执行。
处理办法:要求各部门收受的各种礼品一律上交到公司行政部,由行政部进行统一调配使用。
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适宜再送人的礼品或购物卡、券,可以作为礼品赠送给公司其他客户,节约公司的礼品采购费用。
二、不适宜再送人的礼品,作为员工的福利发放。
2011年9月26日。
关于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关于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各党支部、处(科)室及多经企业:为加强**投集团公司高级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实施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精神,结合中心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所称收受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二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培训、教育、服务等与行使管理职能相关的业务交往活动中,不得收受对方礼品的馈赠。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
(一)不得在招生、分配等工作中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
(二)不得在教育、培训等业务范围内及图书、资料等订购中收受对方的礼品。
(三)不得在基建工程、合同签订以及物资采购等工作中收受对方的礼品。
(四)采购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对方的礼物、礼金。
第三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其国内公务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收受的礼品,按下列办法登记上交。
(一)一次礼品价值合计在5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受礼人须到纪检监察部门登记。
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礼品进行估价,确定是否上交。
(二)一次礼品价值合计在200元以上的,受礼人须到纪检监察部门登记上交。
(三)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上交。
第四条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馈赠,自收受之日(在外地接受的,自回到单位之日起)起一周内到纪检监察部门登记上交。
对于收受后须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者不如实登记、上交者,所在部门和党支部或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其登记上交。
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的处分。
第五条按规定应登记上交的礼品,个人不准擅自处理或截留在本部门,应一律到纪检监察部门登记上交。
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上交礼品的登记、保管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制订礼品登记和处理的相关办法。
第七条此规定经纪委会讨论同意,公布实施,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做好上交礼品、登记和处理的暂行办法》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做好上交礼品、登记和处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员工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上交后的管理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XXX公司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实施细则
XXX公司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交往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管理及处理工作,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管理规定,结合XXX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礼品,是指礼物(含各类纪念品)、礼金及礼券、购物卡、会员卡等各类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全体干部职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二)不得决定、授意、同意违规收受礼品;(三)领导干部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
(四)不得利用年节生日、婚丧喜庆、职务晋升、子女上学等机会收受上述礼金和礼品。
第五条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登记或上交。
(一)一次收受的礼物价值合计在2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做好礼品登记管理,填写《礼品登记表》;(二)一次收受的礼物价值合计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 必须登记上交,由XX公司纪检监察部填写《礼品登记表》,专人做好登记管理;(三)对于未能拒收的购物卡、现金(包括各种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上交,由XX公司纪检监察部填写《礼品登记表》,专人做好登记管理;(四)本人收到礼品礼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登记上交手续;亲属收受的,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登记上交手续;逾期未上交的,视同收受。
(五)全体干部职工按照规定主动如数上交礼品、如实报告组织的,不作为违规行为。
(六)XX公司纪检监察部每半年对各部门收受礼品的登记、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登记、处理情况报XX公司党委、纪委。
第六条各受礼人按第五条规定,向各部门或公司纪检监察部上交所收受的礼品,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应填写《礼品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收礼人留存,一份由登记人员存档。
所收礼金、礼品处理办法
所收礼金、礼品处理办法
第一条集团系统各单位及所有员工在日常工作及对外交往过程中,应拒绝接受合作单位或个人及潜在合作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等馈赠。
第二条馈赠确实未能拒绝的,收受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礼金礼品上缴清单》,通报监察部门进行备案、评估并确定最终处理方式。
第三条各类馈赠原则上按以下方式与程序处理:
(一)“红包”、存折、储蓄卡等现金类馈赠,经监察部门核实金额并登记备案后,由上缴部门与监察部门一同交集团财务部门入帐。
(二)购物卡、券及金银珠宝、工艺品、化妆品、日用品、烟酒糖茶等,经监察部门核实金额或询价并登记备案后,由上缴部门与监察部门一同交集团或各单位工会用作员工集体活动事项。
(三)可用于办公用途的各类物品,经监察部门询价并登记备案后,由上缴部门与监察部门一同交集团总裁办或各单位行政人事部调配使用。
(四)不易保存的食品、副食品、水果等,经监察部门询价并登记备案后,价值500元以下的由礼品收受部门自行处理,价值超过500元的由上缴部门与监察部门一同交集团或各单位工会用作看望慰问员工。
第四条礼品接收部门应向移交单位或个人开立收据,建立《接收使用台帐》并明确管理责任,以保证所接收礼品等不会流失。
接收部门应定期所接收礼品进行盘点,以保证帐物相符。
对于有保质期限的物品,应及时安排合理用途,以避免因过期而造成浪费。
第五条接收部门在动用所接收礼金、礼品时,应遵守集团公司资金、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按照相应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方可动用。
第六条监察部门应定期向领导报告礼金礼品上交处理情况,并依据备案登记资料,对接收部门礼品使用管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办法
礼品礼金上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不断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全体员工廉洁从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礼品,指馈赠的价值大于100元人民币的物品、纪念品以及低价收款的物品。
礼金指馈赠的各类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在工作业务往来中,不得收受礼品礼金馈赠。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
第四条受礼人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到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上交礼品礼金,并如实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
第五条xx部门负责受理上交礼品礼金等钱物的收缴、登记、处置工作,并做好台账。
第六条xx部门收到上交的礼品礼金后,应开具《礼金礼品上交收据》,《收据》一式两份,并盖上部门印章,xx部门和礼品礼金上交人行各执一份。
第七条对已登记上交的礼品,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食品、烟酒等受保质期限值的物品及时在公司生产经营各项活动中统一处理。
受礼人所在单位可优先申请。
2.金银、珠宝制品、艺术品、家用电器、消费卡等耐用品,可按市场价折价处理。
不能确定价值的,交由相关机构鉴定。
受礼人可优先购买。
3.高档办公用品,经公司领导研究,可留公司使用,由xx 部门移交XXXX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其余类别礼品按情况处理。
5.处理礼品所得款项一律上交公司财务部。
财务部收到款项后,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进入公司财务账。
第八条对已登记上交的现金,xx部门应定期代交款人上交公司财务部,银行进帐单原件交财务部门,复印件xx部门保存。
财务部收到款项后,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进入公司财务账。
第九条对于收受礼品礼金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没收礼品礼金,视情节处以相应价值的50%以上罚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十条第十一条xx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专人负责登记,妥善保管,如有将礼品礼金私分或据为己有的,按贪污惩处。
领导人员礼品上交登记处理办法
领导人员礼品上交登记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领导人员上交的礼品登记、处置工作,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包括金银(币)饰品、珠宝玉器、高级工艺品、高级手表、名家字画等物品和礼金。
礼金,包括本外币现金;礼仪存折(单)、信用卡;各种购物券(卡)、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以回扣、佣金、中介费、咨询费、信息费、折扣费等名义的各种酬金。
二、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对外经济往来和业务交往工作过程中,若对方馈赠各类礼品,应当予以谢绝和拒收;确实难以谢绝的,应从收受礼品之日起(外地或境外以回本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所收受的礼品上交公司进行登记。
三、公司的党办作为礼品上交登记受理部门,纪检人员对上交的各类礼品进行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并向礼品上交者出具《礼金礼物上交凭证》。
四、公司领导班子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本部其他管理人员将礼品直接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登记;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人员、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可将礼品交各基层单位纪检人员代为到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礼品上交登记手续,也可本人直接将礼品上交至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登记。
五、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上交的礼金、礼物后,除向上交者出具《礼金礼物上交凭证》外,同时可按以下途径和方式予以处理:1、现金人民币(外币向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代为交到公司工会,作为职工帮困互助会资金,用于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医疗帮困、助学帮困等。
(帮困爱心基金管理办法另定)2、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集中代为交到公司工会办好相关领用及审批手续,用于探望慰问职工、防暑降温、经营活动等。
3、对登记上交的礼物先按市场价估价后再作处理:(1)对价值不是很高的一般性礼物,可酌情给受礼者本人;也可留作公司招待、经营活动或慰问之用。
(2)对价值超过1000元人民币且不满5000元人民币的礼物,可按报批程序、以不低于50%的折价酌情处理给受礼者本人;也可移交公司工会用作年度先进表彰奖励或活动奖品。
国有企业各级干部在工作交往中收受礼品、礼金的处理办法模版
1总则
1.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本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级领导干部。
2处理原则
2.1公司本部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交往中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
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金银珠宝制品等。
2.2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金银珠宝制品等一律
登记上交。
2.3对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工作任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一律
登记上交。
3处理办法
3.1在工作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礼品(除第二条第3款规定外),参照市
场价格一次折合人民币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或折价处理(不含出席各种会议赠送的纪念品)。
3.2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容易腐烂或不易存放的礼品,受礼人可先
行处置,而后立即办理登记、折价处理手续。
3.3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
单位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办理礼品登记、上交或折价手续。
3.4公司纪委负责公司本部各级领导干部的礼品登记处理工作,处理礼品所收款项
以及上交的现金一律交公司财务。
3.5定期公布礼品登记处理情况,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4附则
4.1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党委书记批准后自印发之日
起执行。
2-12-1。
【纪检监察】《企业员工上交礼品礼金登记处理办法》(样章)
中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登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登记处理工作,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有关精神及集团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禁公司员工在商务往来或外事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
对于被动接受的(如对方邮寄或快递的情况等)礼品(礼金)应予退回,确属无法拒绝或无法退回的,交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并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礼品(礼金)是指公司员工在商务往来或外事活动中无法拒绝或无法退回的礼品、礼金(含现金、购物卡、提货券等)、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条对员工上交礼品(礼金)的处理过程应符合合规、有效、透明的原则。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员工上交礼品(礼金)的接收、登记和移交。
第六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上交礼品、购物卡、提货券等的处理。
第七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上交现金、支付凭证和其他有价证券的处理。
第三章处理流程及方式第八条按照本办法须上交的礼品(礼金),员工应在收到或返回公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上交的礼品(礼金)后,应填写员工上交礼品(礼金)登记表(如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纪委印章,礼品(礼金)上交人和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对上交礼品进行价值评估,填写上交礼品价值评估表(如附件2)一式两份,三方加盖印章后,一份由纪检监察工作部门留存,另一份在礼品移交时交与礼品接收方。
— 2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对上交礼品(礼金)按类别进行如下处理:(一)经评估属价值5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礼品,且礼品上交人确定赠与人的目的不是试图影响与公司经营和业务相关的决定与交易,备案后返还给上交人。
(二)购物卡、提货券和经评估属于价值500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礼品等,移交综合管理部处理。
礼品礼金管理办法
成都有限公司标准-ZD-24-20-A礼品礼金管理办法20 -07 批准成都20 -07 实施有限公司-ZD-24-2O-A修订、审批编写:ISO 小组审核:批准:组长:职位:管理者代表职位:总经理日期:20 -07-26日期:20 -07-26日期:20 -07-26一、总则成都礼品礼金管理办法有限公司倡导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为杜绝社会中不良风气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1、本细则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现金、有价证券(包括各类商业电子消费卡、高消费俱乐部会员证、礼仪储蓄单和债券、股票等)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2、本细则所称与“业务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指:直接管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实施细则1、商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影响和可能影响公司选择适宜合作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不准在礼仪、庆典、业务洽谈等各种活动中收受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收受其它企业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开展业务的礼品,即使是亲友馈赠的,也应坚决拒收。
对确实难以拒收或由他人代为收受转交的礼品,必须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上交行政部登记。
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上交手续的,应在事后说明原由。
2、礼品进行登记或上交的规定2.1 礼物无论价值多少,受礼人必须上交;2.2 收受的现金(包括各种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上交。
3、对配偶、子女利用职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不制止、不退回或不上交的,追究该职员本人的责任。
4、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提醒其登记上交,若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辞退。
5、接受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而未主动上交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处理。
6、登记上交的受理单位公司行政部负责受理,并由专人做好本单位礼品的登记、上交、保管和处理,负责填写《礼品(礼金)收支情况统计表》。
国有企业各级干部在工作交往中收受礼品、礼金的处理办法
国有企业各级干部在工作交往中收受礼品、礼金的处理办法中国国有企业的各级干部在工作交往中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相关规定,不能收受礼物、礼金。
如果发现干部收受礼品或礼金,就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各级干部收受礼品、礼金的处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收受礼品、礼金的类型礼品、礼金可以分为实物礼品和现金礼金两种类型。
实物礼品包括贵重物品、豪华车辆、黄金珠宝等,现金礼金则包括现金、汇款、存款、股票等非实物形式。
二、收受礼品、礼金的危害收受礼品、礼金会对国有企业的利益产生严重威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公正执行职责,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2、加剧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更加难以公开透明。
3、影响干部的廉洁形象,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形象。
4、走向职业犯罪道路,从而得到更多的利益。
因此,必须严格处置干部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1、立即通报有关组织如果发现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所在部门要及时向有关组织通报情况,比如党委纪委、组织部门等。
通报时,要详细说明礼品、礼金的类型和价值,以及干部收受的情况和原因。
2、立案调查并追究制度责任组织部门应当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干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
如果干部确实存在问题,就必须予以严惩,按照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制度责任。
3、收回礼品、礼金干部收受的礼品、礼金应当立即收回,还给对方或者上交给有关组织。
如果收回不方便,就应当将礼品、礼金的价值上缴国库。
4、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惩处干部收受的礼品、礼金,如果情节较轻,可宣布谈话、诫勉或者记过等处理措施。
如果情节较重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就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惩处,严惩不贷。
5、健全制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可以建立收受礼品、礼金的清单制度,明确收下、收回、上缴的责任人及时间、地点等事项,强化监督管理。
同时,加强对国有企业干部廉政教育,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干部职业道德和廉洁意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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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礼品处理小组关于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
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礼品处理小组关于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
一、为妥善处理对外活动中收受的礼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办[1987]76号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因公出国和在国内外事活动中接受外国人赠送的礼品,凡价值在人民币十五元以上的,应一律上交。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所收礼品,按系统分别上交省委办公厅、省人大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地、市各单位所收礼品,分别上交行署、市政府办公室或其指定部门。
上述各负责礼品收交、处理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和办理具体事务,每半年将礼品处理情况向省礼品处理小组报送一次。
三、礼品收交、处理应按章办事,秉公办事。
一般每半年集中处理一次,易霉易损物品可随时处理。
四、收交的礼品分类处理。
贵重物品及高档消费品经省礼品处理小组研究、同意,上交或分配给有关单位使用;专业
用品经批准后由受礼单位留用;其他物品按国内市价五折优先
处理给受礼单位和个人。
处理礼品所得价款一律上交财政。
五、省礼品处理小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礼品处理的规定,掌握全省礼品收交、处理情况,并对各地、市,省直各
部门、各单位的礼品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或擅自私分礼品的,省礼品处理小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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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的礼品就不是礼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交礼金礼品管理规定》,规定药监人员收礼须在1月内上交。
上交的礼品将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理。
(《新京报》)
药监局的这个规定初看有点道理:药监人员收的礼须在
1月内上交,所以就落不了个人的腰包了。
可问题是,“上交”的礼品就不是礼品了吗?
不管什么情况下,国家公务人员都不能收受好处,收礼
就是腐败,收贵重礼品就是犯罪。
这一点不容置疑。
不要拿什么“特殊情况”或是“因各种原因未能拒绝”来做挡箭牌,你坚决不收不就行了?!收礼就不对,上交只是“自首”情节,改变不了违规违纪的本质。
甚至,所谓的“一个月”的期限,还会给某些人预留腐败的空间:反正我有一个月的时间来“审时度势”,管他呢,先把礼品收下再说。
如果风平浪静,我就自己留下享用;如果风声不对就赶紧上交,说不定还能混个“廉
政标兵”当当呢。
对上交的礼品将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理的做法更是荒唐。
请问药监局,你有什么权力来拍卖和处理礼品?这些礼品的所
有权根本就不属于你们,你们凭什么随意处置?拍卖得到的钱
凭什么就由你们支配?说难听点,你们这不是把以前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