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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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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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3版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黑体字部分是在原判定标准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

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未制定且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五、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承诺公

告与现场情况不相符合、虚假承诺。

七、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未落实设计诊断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家判定参考建议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家判定参考建议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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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判定原则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判定原则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判

定原则

一、介绍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是一类高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隐患。这些隐患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因此,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判定十分重要。本文将从隐患的定义、判定原则和实施方法等方面展开详细的介绍。

二、隐患的定义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这些不安全因素可能包括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管理混乱等。隐患是潜在的风险,一旦不加以处理就有可能引发事故。因此,对隐患的及时发现、判定和整改显得至关重要。

三、判定原则

1.法律法规原则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判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种隐患的判定,应当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只有在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判定工作。

2.风险评估原则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判定,应当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通过对各种隐患的可能影响、概率和严重程度等因素的评估,确定其实际的风险水平。这样能够更为准确地判定各种隐患的重大程度,有助于进行重点整改工作。

3.专业技术原则

隐患判定工作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生产经营经验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通过综合分析和判断,判定出潜在隐患的存在和严重程度。另外,还应当结合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隐患的判定工作进行科学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施方法

1.现场排查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应当采取现场排查的方式进行。通过对生产场所、设备、工艺流程等方面的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因素。为了确保排查的全面性和及时性,还可以采取定期巡检、突击检查等措施,对隐患进行全面的跟踪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详解

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详解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 八条规定,《园区导则》提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至少每2年组织1次安全 事故应急演练(7.5款)。
针对消防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园区导则》提出:化工园区 应编制化工园区消防规划,消防站布点应根据化工园区面积 、危险性、平面布局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不低于《城市消 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进行建设,消防车种类 、数量、结构以及车载灭火药剂数量、装备器材、防护装具 等应满足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化工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专 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自身安全风险类型和实际需求,配套 建设医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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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址及规划。科学选址和规划是化工园区安全发展、高 质量发展的首要前提。《园区导则》针对当前我国化工园区 存在的选址不科学、因企设区、园区规划不科学甚至缺失等 情况,在选址及规划方面提出了6条安全风险排查治理要求 ,强调: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留有适当的缓冲 带,将化工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 以接受(3.2款)。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 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应包含安 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3.3款) 。化工园区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 险评估,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 对策措施。(3.4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判定原则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判定原则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判

定原则

一、引言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产品的特殊性,这类企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隐患。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环境的稳定,相关部门制定了重大隐患判定原则,以便对这类企业进行监管和管理。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判定原则。

二、重大隐患判定原则的内容

1.风险评估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隐患判定原则首先是通过风险评估来确定可能存在的隐患。风险评估是指对企业所使用的化学品及其生产过程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可能的事故和突发事件,并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只有通过风险评估,才能够准确地确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

2.安全生产措施

除了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评估外,重大隐患判定原则还需要考虑企业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这包括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是否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等。只有在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得到落实,才能够有效地减少可能存在的隐患。

3.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处于高风险环境中,一旦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对企业而言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重大隐患判定原则还需要考虑企业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这包括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拥有相应的事故应急设备和人员,是否进行了事故应急演练等。只有在企业具备有效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才能够有效地降低隐患的发生概率。

4.法律法规遵从度

最后,重大隐患判定原则还需要考虑企业的法律法规遵从度。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往往涉及到环境保护、安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2018-02-02 09:4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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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

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解读

2018-02-02 09:4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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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

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

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

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

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

《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

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

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

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

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

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

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法律法规与标

准要求

在现代化工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广泛而普遍。然而,由

于其特殊的性质,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和运输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保护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的生命财

产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来辨识和管理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一、国际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

1.联合国《危险品运输规则》(UN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是国际上对危险品运输进行统一规范的

重要法规,其中详细规定了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装卸要求等,旨在确保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合规。

2.国际劳工组织(ILO)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Guidelines on the Management of Chemical Hazards)是国际上常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之一。该指南从危险识别、危险评估、控制

风险、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引导企业有效地辨识和管

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中国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法律,其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

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辨识、事故隐患排查、

安全设施运行状况评估等要求,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措施,防止事故

的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确保工作安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

法规。该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设施、设备、储运措施、应急预案、事故报告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企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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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 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

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

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

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

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

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解读 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析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析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析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析

导语: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

重大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隐患的

判定标准非常重要,可以有效提前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本文将从

深度和广度的角度,通过解析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为安全生产提供参考。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和意义

1. 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

重大事故隐患指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因素、因素组合或工作

行为。其特征主要包括事故后果重大、危险性高、风险难以控制等。

2. 重大事故隐患的意义

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对企业和社会都带来巨大的风险和灾难。及早发

现和处理隐患,能够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性。

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析

1. 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与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规定》

2.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评估要素

为了判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常采用以下评估要素:

- 工艺和设备的安全性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

- 环境条件及其对安全的影响

- 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素质

- 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

- 监控和检测措施等

3.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具体指标

为了便于评估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可以制定一系列具体指标,如: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对有关企业主

化工企业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

化工企业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

化工企业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

背景

化工企业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企业必须关注

的重点之一。为了保证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国家对化工企业进行了

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下面将进行详细介绍。

标准介绍

1.装置与管道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2.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

3.设施设备、火灾灭火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4.工艺生产原材料和辅助物料的质量状况和储存条件的合理性

5.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管道系统、压力容器和起重设备的维护保养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6.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备性和可行性

7.安全检查的定期性和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8.应急预案的完备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9.企业防雷措施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0.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排放达标情况

11.化工企业的主要原辅材料及产品经过技术处理后的毒性、危险性、易燃性、易爆性等有关情况的查询、掌握和管理

12.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13.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情况

14.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和检查结果

15.现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完备性和操作规程的合理性

16.化学品储存和管理的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17.现场交通管理和安全的情况

18.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条件、涉及化工装置的大型设备维修、局部停车

检修、重大交叉性作业、施工作业、雨雪等恶劣天气下的作业等有关

情况

19.安全生产记录、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合理性和真实性

20.化工企业的负责人安全思想、安全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掌握

情况

总结

化工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共有20条,涵盖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化工企业在日常生产中应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

化工企业20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企业20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企业20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考核重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关企业人员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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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考核重点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关企业

人员进行考核。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特种作业岗位安全风险相对较大,对人员专业能力要求较高。近年来,由于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由未经培训、未取得相关资质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2017年发生的“5·13”氯气中毒事故、“6·5”重大爆炸事故、“7·2”爆炸事故均暴露出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引发事故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相应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照规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除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通用的作业类型外,还包括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15种危险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的应纳入重大事故隐患。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

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有关单位依据法规标准设定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作为缓冲距离,防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在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泄漏事故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既不是防火间距,也不是卫生防护距离,应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基础上科学界定。设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国际上风险管控的通行做法。2014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第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明确了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同时,《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距离有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也应满足其要求。2009年洛染“7·15”爆炸事故企业与周边居民区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重伤,108名周边居民被爆炸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划伤。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

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近年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

系统减少了装置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提高了生产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然而,仍有部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没有按照要现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功能,或设置了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但不正常投入使用。2017年12月9日,省市聚鑫生物科技间二氯苯生产装置发生爆炸事故,致使事故装置所在的四车间和相邻的六车间整体坍塌,共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现场作业人员较多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

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和“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因事故后果严重,各储罐均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对与上游生产装置直接相连的储罐,如果设置紧急切断可能导致生产装置超压等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设置紧急切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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