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推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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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担保》杂志社云南:省建行今年对小企业贷款超35亿

《中国担保》杂志社云南:省建行今年对小企业贷款超35亿
建行省分行在去年11月成立了昆明地区小企业中心,将小企业信贷纳入系统化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中,针对小企业特点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通过机制创新和产品创新,为云南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
建行省分行昆明地区小企业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建行强化了基础管理,完善中小企业业务相关制度、办法,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坚持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紧紧围绕“专业专注”这一核心,构建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专营的组织机构、专注的中小企业业务领域、专属的金融产品、专业化的流程和专门的工作机制”。
记者还从建行省分行了解到,小企业已经成为该行“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领域之一,该行行长助理王晶武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二五”期间,建行将完善建行小企业管理模式,推广“信贷工厂”流程化经营,控制不良率的同时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率容忍度。重点支持围绕云南区域特色、资源优势、大型企业集团上下游发展前景好,竞争力明显的小企业客户。
今年年初,建行省分行就参加了“首届昆明金融论坛暨中小企业投融资峰会”,该负责人表示,建行很早就提出了对小企业客户进行批量服务的理念,中小企业融资项目对接会与建行的理念相吻合。“今年初参加了第一次对接会,会上对我行的产品进行了宣传介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多家客户积极和我行联系,我们也对其中的部分优质小企业进行了支持。”她告诉记者,在即将举办的“融资昆明第二届中小企业融资项目对接会”上,同样还会出现建行的身影。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建行推出了如诚贷通小额无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等产品,解决了很多小企业因抵押物不足、担保不足等造成的融资困难。
与此同时,建行始终坚持业务营销的多元化,通过网点、互联网站、企业网、报纸、广播等媒体渠道以及召开产品推介会、营销推介、客户经理上门服务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地向各类中小企业客户推介建行的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中小企业局、工商联、园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核心企业、担保机构等机构合作,搭建中小企业营销平台,开展批量营销,取得良好成效。

云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扶持标准.doc

云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扶持标准.doc

2019年云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扶持标准云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扶持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相关优惠政策文件。

小微企业如此优惠的所得税政策,你享受到了吗?小编带您一起来看看云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金融机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云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州(市)金融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精神,现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一)改善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

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

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BB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股东借款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

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四)坚持小额分散。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建设银行政采云贷产品简介

建设银行政采云贷产品简介

建设银行“政采云贷”产品简介
为缓解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建设银行依托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数据,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创新向符合条件的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全线上、小额信用融资产品------“政采云贷”。

一、产品介绍
小微企业“政采云贷”是指建设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小微企业为借款人,基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办理的,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通过电子渠道在线申请、实时审批、签约、支用和还款的人民币流动资金信用贷款业务。

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笔贷款与政府采购项目逐一对应,贷款期限根据采购项目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不可循环使用。

二、借款人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
2.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无环保违法记录;
3.企业已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
4、企业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5.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2022年5月3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安排部署,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因素影响,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中小微企业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确保政策落地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培育计划,大力开展把政策宣传解读、政策服务、政策兑现送进门“三进市场主体”活动。

聚焦惠企政策落地见效,围绕“政策明”、“能落地”、“快兑现”,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靠前发力、主动发力、精准发力,组织实施“十大专项行动”。

(一)财政惠企专项行动。

优化财政有关领域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积极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纳入省级扩围直达资金管理,实现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

在2022年初预算安排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再统筹财力增加安排5亿元,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优扶强,促进大中小型企业融通发展。

引导各州、市安排资金支持当地特色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水电气费给予补助。

安排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约20亿元,落实旅游高质量发展、文旅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等奖补政策,助力文化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新增贷款,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50%贴息;围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等农业重点环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投资奖补。

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商贸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提高纾困帮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减税降费专项行动。

编制《云南省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指引》,开通服务中小微企业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绿色通道”,落实好退税减税降费系列政策,广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利用大数据筛选确定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税人、缴费人,有针对性地推送优惠政策,引导中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来源: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网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试点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基本原则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

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农行云南省分行供应链金融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农行云南省分行供应链金融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农行云南省分行供应链金融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作者:唐明伟潘仪媛来源:《时代金融》2021年第04期近日,农行大理州分行成功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家上游供应商办理供应链融资贷款216.25万元。

该笔业务是该分行首家以民营企业、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融资业务。

供应链融资业务是农行与优质核心企业合作,借助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科技共享资源,应用互联网金融信贷服务平台,对持有核心企业承诺付款应收账款的供应商,提供批量、自动、便捷的应收账款管理、保理融资等综合性供应链金融服务,是农行进一步提升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服务的重要抓手。

该产品作为农行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最新成果,凭借其科技含量高、覆盖范围广、办理效率快的特点,可以盘活、共享大企业优质信用,让产业链末梢的民营、小微供应商获得更好的融资条件。

作为下关沱茶长期的上游供货商南涧县某茶叶购销专业合作社和景东县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该业务轻松实现融资,突破了以往以自身为主体申请贷款难度较大、融资较贵、手续繁琐的问题,同时还有效解决了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企业应收账款占用及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为推动业务顺利落地,农行大理州分行在省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三农对公业务部等部门的支持和指導下,在业务开展前期,积极帮助和指导大理分行解决了在方案制定、客户准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省、州、县三级行及第三方平台公司同心协力、高效联动,攻克业务平台搭建、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难点,终使该笔业务成功落地。

据农行云南省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负责人介绍,该笔业务落地是农行云南省分行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写照,也是助推普惠金融数字化转型发展的重要一步,为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提供更便捷、更多元的金融支持。

2020年,农行云南省分行新增供应链线上有贷客户69户,共投放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74笔共计1亿多元。

“政府采购贷”贷款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贷”贷款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贷”贷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精神,根据《省本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水平,主动适应市场需求,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基于政府采购订单提供融资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二、组织机构成立“政府采购项目融资”工作专班,组长:县农商行副行长**;县财政局副局长**;组员:**三、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四、贷款对象中标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包含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

五、贷款用途政府采购贷款用途主要为中标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日常经营周转资金需求。

六、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根据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金额确定,贷款金额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原则上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七、贷款期限及利率贷款期限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同期贷款最低利率实行年化利率断优惠利率%o八、贷款流程1.中标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提出贷款申请2.政府采购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合作银行出具贷款推荐函3.合作银行审核申请客户资质,对符合条件客户开展贷前调查。

4.供应商在合作银行开立唯一结算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报送给政府采购办备案。

5.合作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办备案信息发放贷款九、贷款收回政府采购办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结算时间,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唯一结算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十、其他要求1.政府采购办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认真核对支付申请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严格按照备案信息要求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供应商的唯一结算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2.合作银行要优化贷款流程、提高审贷效率,要认真开展对借款人准入资格的贷前调查,要加强贷款资金使用和采购资金结算的使用监测,确保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昆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第一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两会”会议精神,聚集新发展目标,践行新发展理念,奋力开启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征程,确保“十四五”良好开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定不移扩大内需(一)实施投资攻坚行动。

聚集“两新一重”、基础设施“双十”等重大项目,全面掀起“抓项目、稳投资、促发展”热潮。

全力推动项目加快转化落地,力争年度储备项目转化率达50%以上。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市级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重点推进项目库,定期集中开工重大项目。

对投资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地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落实〕(二)加强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

健全市级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机制,明确重大项目建设目标、工作责任、保障条件。

坚持投资项目会办制,实行重大项目分层逐级协调,定期召开项目会办会。

落实投资项目包保责任制,围绕重大项目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限时办理、限期销号。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市级分管领导、项目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项目经理,协调解决项目落地需求,确保招商引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和贴息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和贴息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和贴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和贴息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工信部门、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经贸局、财政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储银行云南省分行、富滇银行:为加强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和贴息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8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和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贷款和贴息的对象、范围和条件(一)2014年4月1日后注册的全省范围内的微型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可申请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优先扶持在园区落户的8大重点产业和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初创型微型企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创办的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生物医药、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旅游文化、民族手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初创型微型企业。

(二)申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能按期尝还银行贷款。

申贷企业法人或者主要股东无违法或重大违约行为,未受到过相关部门处罚。

微型企业已享受其他省级贴息政策的,不得同时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贴息政策。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一)贷款额度为10万元—300万元,贷款的期限为1—3年,还款方式采取季度还息,年度按比例还本。

具体金额、期限、还款比例根据经营需要和还贷能力,由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人与承贷银行约定。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五、有关执行要求(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鼓励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

未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地区,可以继续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集中采购。

省本级电子卖场网上直购和反向竞价额度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同步提高至每月40万元和全年400万元,州市、县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额度保持不变,《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步调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3•【字号】•【施行日期】1999.04.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服务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各地州市可参照实行。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1.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2.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围绕省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效率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保证、促进和推动省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实行需求人、采购人、供应人三方分离的制度(一)需求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有特定购买需求并最终验收使用的单位。

(二)采购人:被赋予采购权的单位或部门。

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是省政府赋予省级财政性资金采购权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

集中采购时,采购人为政府采购机构。

分散采购时,采购人为行政事业单位。

(三)供应人:指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五条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一)参与拟定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二)负责拟定年度采购工作计划、采购目录和采购立项方案;(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四)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组织、参与评标;(五)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六)负责供应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资格认定;(七)负责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八)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

云南省科创贷申请补贴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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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云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增长,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从事非农业、工矿业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2. 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3. 年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金融支持、技术创新等政策措施。

第五条资金支持云南省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低息贷款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六条市场准入优惠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部门应当推动市场准入优化,简化中小企业的创业登记和审批流程,确保中小企业平等享有市场准入优惠政策。

第七条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云南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对中小企业产品进行差别化待遇,并依法及时支付款项。

第八条违法处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云南省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组织与监督第九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中小企业发展的咨询、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云南省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提供信用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法律效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其他与本条例有关的规定,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云南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530000-001076—20120227-0004发布机构: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日期:2012—02—15名称: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号:云财企【2012】44号主题词:经济管理非公经济资金管理通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工信委:为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本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除公有制形式以外的所有制结构形式,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本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规划,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目标,并负责对各州(市)完成专项资金年度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项目实施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9.05.05
•【字号】西政办发〔2009〕72号
•【施行日期】2009.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要积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努力扩大知晓面,通过媒体宣传、宣讲、培训等形式,公开发布报名信息,鼓励、引导企业积极申报。

二、各县(市)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成立评审小组,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验等方式,认真做好审核工作,选出资金实力强、社会声誉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上报。

三、各县(市)务必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西双版纳银
监分局(联系人:杨萍,电话:2136127),待审核后,上报州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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