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调和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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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律 的公 信 力 。欲 从根 本上破 解 这一 难题 , 必须将 其 纳入检 察监 督 的体 系中 , 而检 察机 关作 为 我 国的
法律监督机 关, 对民事执行案件 实行有效监督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 , 又有丰富的实践基础 。构建民 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的对 象、 方式、 程序等方面进行规 范, 并从立法上进行
方人 民法 院在 审判 工 作 中执 行难 的 问题 比较 突 出 。
滥 用和 腐败 的滋生 。虽 然世 界 各 国一般 都规 定 司法 审 判权 的独 立行 使 , 但 各 国法 律 都 对 其 权 力 边 界 规 定 了一 定 的 限制 , 并 设 立 其 他 机 制 予 以制 衡 。在 我 国现行 执行 法 律体 制 下 , 已经存 在 以私 权 制 约 公 权 的 民事 执行 异议 制 度 、 案外 人 异议 制度 等 , 但 是 这些 救 济途 径对 民事执 行 权 的监 督 制 约 效 果 并 不 理 想 ,
De c .. 2 0 1 3 V0 1 . 2 6 N o . 4
第2 6卷
第 4期
【 检察建设】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程 权, 孟 传 香
( 重 庆 大 足 区 人 民检 察 院 , 重庆 4 0 2 3 6 0 )
[ 摘
要] 当前“ 执行难” 、 “ 执行乱” 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 了当事人 的积极性 , 影响到 法
于 检察 院 和法 院两 个 司法 机关 通过 司 法权 之 问的监 督 和制 约 机制 实现 包括 执行 公 正在 内的 司法公 正 。
察监 督有 充分 的法 律依 据 。
( 三)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 督 的 缺 乏 决 定 了检 察 监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民事 审判程 序是 确定 民事权 利 的过程 ,法 院 的 生 效 裁 判并 不 能 起 到 确 保 权 利 义 务 实 现 的终 极 作 用 :只有 当当事人 自觉履 行生 效 裁判 所确 定 的义务
Ke y W or ds :p r o c u r a t o r o r g a n s ;c i v i l e x e c u t i o n;l e g a l s u pe r v i s i o n


我 国 民事执行 乱 象及 其成 因
的威 信 ,甚 至在 一定 程 度上 动摇 了民众对 司法 制 度 的信 心 , 阻碍 了法治 国家 的建设 。 ( 一) 我 国 民事执 行 中的乱 象 当前 . 我 国 民事 执行 活动 中存 在 着突 出的“ 执 行 乱” 问题 , 严重 背离 了 “ 维护公 正 ” 这一 司法 的 目标 和 基 本原则 。 其 主要 表现 为 : 一 是某 些执 行法 院或执 行
s i s a n d r e a l i s t i c ba s i s f o r a s t o e s t a b l i s h c i v i l e x e c ut i o n p r o s e c u t o r i a l s u pe vi r s i o n s y s t e m i n o u r c o un t r y .W he n
的 民事执行 检 察监 督 制度 , 我 国在 进 一 步修 改《 民事 诉讼 法》 时, 应在 其 中设 定执 行监 督 程序 的 章 节 , 明确 赋
予检 察机 关以 民事执行 监督 权 , 并规 定其具 体 的监督 原则 、 监督 范 围和 监督 方 式。
关键词: 检 察机 关;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督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2 0 1 2 年8 月3 1 日, 第 十一届全 国人大 常委会 第二
( 一) 重构 中 国特 色民事 诉讼 法律 监 督 制度是 经
济社会发展 的现 实需要
十八 次会 议 表决 通 过 了《 关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 法 ) 的决 定 》 , 修 改 后 的《 民事 诉 讼 法 》 已于
日程 。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0 — 1 2
监 督 制约 机 制较 为薄 弱 、 证据 规 则相 对灵 活 、 自由裁
作者 简介 : 夏黎 阳, 男, 重庆涪陵人 , 四川省人 民检察 院副检 察长 , 全国检察业务专 家,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

3 7・
要 求 。该 制 度体 系的 构 建 完善 将使 我们 领 先 于世 界 各 国 , 并 对推 动我 国 民主 法 治建设 、 促 进 社 会 公 平正 义
起 到 重 大保度 ; 构建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D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7 —9 0 5 X( 2 0 1 3 ) 0 4—0 0 3 7 —0 5
量 弹性较 大等特 点 , 民事 审判 中裁判错 误和 司法不公 实 的实 践依 据 。 中央在 关 于深 化 司法体 制 和工 作 机 问题时有 发生 , 人 民群 众对该领 域 司法不公 问题 的反 制改 革若 干问题 的意见 中 , 将强 化对 司法权 的监督 制 映 较 为突 出 , 他们 迫切 要求 从立 法 、 司法上 加 大 民事 约作 为基本 原则之 一 , 并 对完善 民事诉讼 法 律监督 制
他们 不 仅要 求权 利 和机 会 的公平 , 而且 事诉讼 法律 监督职 能作用 难 以充分 发挥 , 突出表 现就 声 越来 越 高 ,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误, 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1 2 1 () 2 司法实践中的冲突。 基于法检对检察监督认识的分歧, 在 实务领域也产生了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 —00 95 20 年的几个批 复中明确指出: 人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 出暂缓执 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 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 于法无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施监督的手段是检察建议。又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 现场监督并取得成效 。这些实践探索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不受检察监督的禁区。 2 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的原因 闺
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认识不统一。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 督。” 这里的“ 审判活动” , 检察机关认为应从广义理解, 认为民事
督方式。
关键词 i 民事执行 ; 察监督; 检 制度构建
中图 分 类 号 : 9 64 D2. 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0 ( 0 1 0 — 0 8 0 1 0 — 4 8 2 1 )7 0 8 — 3
20年l月2 日, 07 0 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
民 主 与 法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刘芬 霞, 侯 明
( 西藏 民族 学院 法学院, 陕西 成 阳 7 2 8 ) 10 2
摘 要: 民事执行制度是 民事诉讼法不可或缺 的一项 重要制度 , 也是 司法改革 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司法实践 中民
事执行工作面临诸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与原 因进行透视 , 在分析我 国建立 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制度法理依据 的基础上 , 主张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明确其原 则。 需要 确定合理的范 围和可行 的监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探究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探究
进行 监督 。【 而大部分 持赞成 论 的学者认 为 : 3 ] 首先 , 民事执行 检察监 督 的实质仍 是法律 监督 , 同时检察
机关 从外部对 民事执行 活动进行 监督制 约也 是 司法公 正 的客 观要求 。其次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 “
监督 机关 ”的性质 与 职责决 定 了检察 机关应 对 民事执 行进 行监督 。再 次 , 民事 执行 进行 检察 监督 可 对
进 行检 察监督 具有 必要 性 与合理性 。应在 法律 中明确规 定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制度 ,
规 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完善程序设计, 建立检法协 同工作保障机制 , 积极构建我 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挥其应有效用。 【 关键词 】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制度建构
监督 , 然不能解 决所有 执行难 问题 , 从外 部进行监 督可 以克服其他 监督方 式被 动型 、 虽 但其 间接性 、 非程
序性的弊端。尤其在现代信用机制失灵 、 社会保障体系缺失、 实体法缺位且程序法不完善的大背景下 , 从 外部 引入并 强化 检察 监督权 , 以合理 平衡各 参 与主体 的权 利 , 而有效 防止执 行权 滥用 , 可 从 维护 司法
熊跃 敏
中图分类号 : 2 . D900

佳 : 国 民事 执行 检察 监督 制度 的建构 探 究 我
文章编号 :62 98 2 1 ) 2 0 7— 0 17- 2 5( 0 1 0 — 04 7
文献标 识码 : A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的建构探究
熊跃敏 郭 佳
【 摘
要 】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 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
以更 好维 护司法 权威 。最后 , 国外 立法例 为 民事执行 检察 监督 的构建 提供 了借鉴 。因此 检察 机关应对

论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度 进行 完善 。 民事检 察监 督 制度概 述

民事 检察 监督 健全 和完 善是 我们必 须 面对 的现 实 问题 , 是现 实 国情 所 需 。 民事 检 察 监督 制 度 在 我 国第 一步 宪法 中就 已经 确 立 , 社会 主义 法 制 建设 在 过程 中发 挥 了重要 作用 , 现如下 : 表 1 民事 检 察监 督对 民事诉 讼 的当事人 起到 了司 、 法救 济作 用 。有 的 当事 人在诉 讼 中合法 权益 可能 受 到损 害 , 过法 律监 督程 序 由检察 机关提 出抗诉 , 通 使 法 院重新 审 查 其 所 认 定 的案 件 事 实 和 所 适 用 的法 律, 以实现 法律 的正 义价 值 。 2 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是确 保 司法 公 正的重要 法 、 律屏 障 。 目前 司法 实 践 中存 在着 地 方 保 护主 义 、 违
NO . 01 12 0
Ge e M n r No. 7 6
论 民事诉 讼 中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完 善
程 木 英 郭 旭2
பைடு நூலகம்
(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 1辽 辽宁 大连 16 3 ;、 10 6 2 辽宁省公 安厅 辽 宁 沈 阳 10 3 ) 10 2
摘 要 : 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的今天 , 民事检察制度 已经是一项必不可少 的法律 监督 制度。民事检察监督是适 合 中国国情和现 实需要的一项 重要制度 。但是 , 由于现行 法律规定 的不尽完善 ,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 中, 都存在 许多亟须解 决的问题。 因此, 有必要对 民事检察监 督制度进行 完善。 关键词 : 民事检察监 督制度 ; 民事诉讼活 动; 民事抗诉 ; 事后监督 中图分类号 : 9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0 8 3 9 ( 0 0 O —o 3 —o I2 ) A 10 - 88 2 1 )1 - 1 3 4

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调解作为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 在民事审判活动 中被广泛应用。 调解兴盛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 调 解 的 固 有 优 点— ——调 解 以 追 求 双 方 利 益 平 衡 为 目 标 ,具 有维护双方关系和长远利益等诸多价值;另一方面,伴随着 上诉率居高不下、信访压力增大的问题,法院重视调解在缓 解上述情形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规范性文件加强诉讼调 解。 但是,调解机制在其优点之后,也难以避免存在着种种 不足之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调解的 监督,是当前不容忽视的课题。
-权利。 (三)“调审合一”模式使法官行为难以约束 我国法院调解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模式,即调解与
审判相互结合,两者可以相互转换,交互运行,法官具有双 重身份及地位上的优势。 由法官提出来的调解协议,其中必 然包含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的判断[2]。 法官一 般先作为调解者, 后作为判决者, 调解法官具有强制的资 源,可主动决定诉讼进入调解程序,有意无意的将当事人拖 入漫长的调解进程中,逼其就范,当事人会因害怕而违心地 接受调解,最终当事人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以牺牲自身 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纠纷的早日解决, 在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与自由被压抑的前提下得出的调解结果并未真正化解冲 突, 调解双方对实体权利的处分自由被审判人员的意志所 替代,以判促调、以判压调,使调解的自愿性得不到保障,从 而为以后纠纷的再次发生埋下伏笔。
第 33 卷 第 4 期 2012 年 4 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Soc.Sci)
Vol. 33 No.4 Apr. 2012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检法冲突监督方式1991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施行,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但近几年来,检法冲突问题严重,由此而引起对检察监督制度存与废的学术讨论,并对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本文拟对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依据、现存问题略陈管见,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考察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建立和演变的。

在资本主义法制史上,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最早建立于刚刚经历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法国。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把参与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在此之后,在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效,普遍建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形成,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私权自由。

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则体现为实行民事权利处分自由,因此,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自然也限于法律规定的很小的范围。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控制,资产阶段要求加强国家职能,在民事诉讼领域,随着民法三大原则的变化,传统的处分原则也受到冲击。

检察机关对涉及所谓“集体性利益”或“扩散性利益”的民事案件进行干预。

对此英、美及法、日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有相关的规定。

如今,西方各国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普遍不大,远远没有充分利用一些规范性文件正式赋予它的权利,这表明资产阶级的不动摇私法自治根基的理论,限制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2]在社会主义国家,率先实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是前苏联。

1923年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摘要:在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一直未能缓解。

在现有监督体系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保证民事执行活动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新途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笔者结合实践,提出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查处职务犯罪的形式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构建;程序设计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运用执行实施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以及对执行实施过程中派生出来的各种纠纷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

[1],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事执行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权利和诉讼目的能否顺利实现,而且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能否得以维护。

因此,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建立高效、公正的民事执行机制,在国家法律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存在错误,要求法院予以矫正的制度。

[2]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对于具体的监督原则、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尝试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一)法定原则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的客观要求。

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监督权力法定。

当前,我国法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还停留于原则性规定,因此要改变目前检察机关与法院相互争执的尴尬局面还应在法律规定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监督程序法定。

[3]力监督,各种不同的监督方式应当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民事和解的理论解析及制度构建——以民事检察为视角

民事和解的理论解析及制度构建——以民事检察为视角

这是因为 "依照法律而得到的解决, 由于其只问权利 的有无, 往往排除了本来应该从纠纷的背景, 当事人 之间的关系等纠纷整体上的性质出发与具体情况相 符合的恰当解决的可能性�而且, 由于强调权利排他 的绝对属性, 所谓的依法解决还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 发生不必要的感情对立, 不仅不能助长合理解决问题 � � � 的态度, 还有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长期不和"� 与 检察机关抗诉引起再审不同, 检察和解首先意味着当 事人的相互沟通, 相互交流 , 相互谅解 , 相互妥协, 通 过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的双方互动,达身份, 可以促使当 而行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妥协, 修复已经受到损害的关 事人抛开情绪化因素,就对方的意见进行理性判断, 系�这是一种自愿地柔性恢复, 而不是判决的强行性 进而形成达成共识的基础�此外, 案件当事人往往对 恢复, 其社会效果当然更加理想� 法院判决及检察机关抗诉报有过高的期望, 而检察官 的释法说理, 也有助其抛弃不合理的幻想, 从而坐到 一起进行和解� ( 三 ) 检察机关主持和解的社会功能 对于社会而言, 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只是间接解 决民事纠纷的一个程序, 其最终实体解决还要依靠法 院的再审� 因此, 经过时间和精力的诉累之后, 检察机 关主持下的民事和解就具有直接解决纠纷的作用, 有 其存在的合理性, 具有如下三个主要功能: 纠纷解决 (四 ) 检察机关主持民事和解合法性之分析 目前, 影响检察机关主持和解的关键理论问题并 不是合理性问题 , 而是检察机关在和解中的职能是否 与检察监督原则存在矛盾, 也就是合法性问题� 对此, 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 从民事诉讼目的角度 所谓的民事诉讼目的是指 "国家基于其客观需要 和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规律的认识, 而预先设定的 � � � 通过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 � 它是构 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点和归宿, 在民事诉讼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的构建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的构建
权 的 有效 运 行 。
致 的执行法 院或执行法官难 以执行的情形 。 因此 , 民事执行权是 由国家执行机关 行使的 , 依照法律规 从 民事执行的执行 申请人角度看 , 执 行难” 多地表现 “ 更 定 采 取一 定 的执 行 措 施 和强 制 手 段 , 保 证 生 效 裁 判 所 确 定 为生效 民事裁判得不到有效 完整 的执 行 , 以 当事人经 法院裁判 的内容得 以实现 的权力。它是 由国家执 行机关 行 使 的公权 所确认的合法权利得不 到有效的保 护和实现 , 法院裁判 成为 力, 可以区分 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 , 具有行政权和司法 “ 法律 白条 ” 的现 象 屡 见不 鲜 。 权 的双 重 属 性 。 从被执行人和处于监督地位 的党委 、 大 、 协 、 闻媒 人 政 新 在我 国, 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法律 监督机 关。承担 着维护 体 以及专 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 权的检察 机关角度 看 , 行法 执 国家法制统一 、 正确实施 的神圣职 责, 在实 践 中, 对于 国家机 院或执行法官故意或过失地违 背现行法 律规定或 执行依据 , 关及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 法律 , 负有检察 职责 。从这 个角 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审判权威 、 侵犯 当事 人或案外 人 的合 法权
第1 5卷第5期
21 0 0年 1 0月






J OURN OF XI AL NYU C L GE OL E
Vo. 5, O. 11 N 5 0e. 0 0 t2 1
论 我 国民事执行 检察 监督 体制 的构建
● 朱卫英 , 冀
( 桐庐县 人 民检察 院 , 浙 江


民事 执 行检 察 权 的基 础 理 论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

落实宪法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中国的法治构建而言意义非凡。

实践中,由于体制机制、人员素质、司法环境等多种原因,司法机关在承担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社会职能上,距离民众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尤其是一些错案和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冲击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

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适用法律更为细致复杂,从而决定了其更应该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

因此在法治构建的功能上,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一、诉中监督的概念诉中监督是检察院对于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活动的监督,它与以抗诉为表现形式的监督并无实质性区别,均是事后监督。

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在主体关系中,诉中监督只要真正定位于监督,其并不会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司法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民事诉讼活动,也有一定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集中表现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中。

在民事诉讼立法所构设的监督机制体系中,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是其中重要内容,这种监督通常称为“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

二、诉中监督的基本特征根据前述定义,可以将诉中监督的主要特征解析如下:(一)时间上的过程性顾名思义,诉中监督非常鲜明地凸显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的时间阶段性,发生在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这种时间上的过程性特征是非常明显的,是诉中监督区别于诉前监督和诉后监督的重要标志。

广义上的诉中监督包括三种形态:一是诉前监督的继续延伸,二是单纯的诉中监督,三是诉中监督向诉后监督的演化;狭义上的诉中监督仅指上述第二种情形,也就是单纯的诉中监督,这种诉中监督既非渊源于诉前监督,也不延伸于诉后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化构建论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化构建论文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构建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与审判监督程序在法治理念上相衔接,确立与检察监督相对应的“执行监督程序”,以法律监督权这一外部手段启动执行救济,并在程序上予以细化,以矫正违法执行,通过救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也需探求法律框架内的制度支撑,也就是说融合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理念以构筑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而执行救济制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前提。

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出发,决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是有限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60-01近年来,特别是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期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民事审判活动”这一概念的外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究其本质,无非是纠结于是否应将民事执行活动在立法层面上归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中来。

德国学者冯·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当下,“执行难”、“执行乱”已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审判的权威性,规范执行活动,使民事执行阳光化、规范化已成为人民群众迫切的要求,因此从满足司法实际需求的目的性角度来说,构建规范化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甚为必要。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要性民事执行程序作为保障生效裁判得到实现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司法权威、社会公正的关键程序。

在实务层面上,一方面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难免引发“自己监督自己”的质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执行监督纳入到创新工作的探索中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以广东省检察机关为例,受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年均递增40%以上,从2003年的63宗上升到2010年的678宗,与此同时,该省检察机关先后查处的法官贪腐案件,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都发生在民事执行领域。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前提当前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主要方式即是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抗诉方式得以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莫过于明确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化依据。

论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完善——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

论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完善——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
足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修改后民事调解检 察监督的不足 ( 一) 民事调 解检察监督 的启动模 式不合 实际 新 民诉法第 2 0 8 条第 2 款 :“ 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 国家 利益 、 社 会公 共利益 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检察建议 ,并报上级人 民检 察院备 案 ; 也 可以报请 上级人 民检察 院向 同级 人 民法 院提 出抗诉 。 ” 可
的。

见民事调解检 察监督 的启 动是 以检察 院的 “ 发 现” 为前 提 ,但对 “ 发 现”方式 未给予 明确界定 ,是 当事人 向检察机关 申诉促使检察机关 立案 还是检察机关 依职权 自行立 案?从 2 0 8 条 的解读可 以看 出本条强调 的是 检察院监督的主动性 。即依 职权 “ 发现” 。但是实务 中检察机 关不可 能 参 与到每一起 民事调解案件 过程中 。通过 事后的书面审查很难发 现损 害 “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 的所在 。因此 ,即使 民事调解 涉及 的是 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 ,也不应该将 当事人 向检察 院请求监督 这一
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0 1 2 年新修改 的 < 民事诉 讼法 》 扩大 了检察 院 的 民事 监督 范 围 , 新民事诉 讼法将 旧法第 l 4 条由 “ 人民检察 院有权对 民事 审判 活动实 行 法律监督 ”修 改为 “ 人 民检察 院有 权对 民事诉 讼活 动实行 法律监督 ” , 将 民事检察监 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 民事诉讼 活动 。并且 增加规 定第 2 0 8 条第 2 款 :“ 人 民检 察院发现 调解 书损害 国家 利益 、社 会公 共利益 的 ,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 察建议 。 并报上 级人 民检察 院备案 ;也 可以 报请上 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 民检察 院提 出抗 诉。 ” 从而 以民诉法 的形 式确立 了检察 院对民事调解 活动的监督权 。民事检察监 督是权力制 约原 则的应 然要求 ,也是 民事调解 现状 的实然需要 ,民诉法 肯定 了民事检 察 监督权 ,是民诉 法历 史性的进 步 , 但是 民事检察监督制 度显而易见 的不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具有启动再审程序或纠正 违法行为的建议权,但不 具有阻止原判决、裁定执 行的效力。
移送涉嫌职务 犯罪线索的…
具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或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作用 。
0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申请程序
01
02
03
申请条件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 申请检察监督。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认 识和意识。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提高 监督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如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等方式,方便社 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反映问题。
06
总结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 2 3
1.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 笼统,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和标准,导致实践中 难以把握和操作。
2. 观念认识不到位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影响了监 督效果。
3. 监督能力不足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相关知识 掌握不够,监督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地开展监 督工作。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2023-11-05
contents
目录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问题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 总结
0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定义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 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法院与检察院民事案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方面

法院与检察院民事案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方面

法院与检察院民事案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方面一、引言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法院与检察院在民事案件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沟通协调的重要性法院与检察院在民事案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法院负责审理案件,检察院则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

通过有效的沟通协调,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彼此的工作需求和困难,共同解决案件中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三、工作机制的建立1. 定期会议:法院与检察院应定期召开会议,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民事案件进行讨论,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2. 案件移送与反馈:对于需要检察院参与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并就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

3. 联合调查: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存在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与检察院应联合进行调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4. 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沟通效率。

四、实施建议1. 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明确的沟通协调工作制度,明确双方职责、程序和时限要求。

2. 强化培训: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沟通协调能力和专业素养。

3. 完善考核机制:将沟通协调工作纳入考核体系,激励双方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四、结语建立有效的法院与检察院民事案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培训和完善考核机制等措施,可以促进双方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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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6 3— 87(0 2 0 0 8 0 17 0 8 2 1 )2— 0 3— 5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中
“ 和" 调 之界 定
方当事人通过协商 , 达成协议 , 解决争端 的活动。 可 以就整个 诉讼 标 的和解 , 可 以就个 别 问题 和 也 解。而根据《 辞海》 “ ,调解 ” 意为: 1通过说服教 () 育和劝导协商 , 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和双方 自愿
和好 ;2 法 学 名 词 , 常指 诉 讼 中 的 和解 , 双 () 通 即
收 稿 日期 :020 —9 2 1 .2 0
确地 概括 了检察机 关在 办理 民事 申诉 案件 过程 中
作者简介 : 张加林( 92 17一
)男 , , 常州市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
常州工 学 院学 报 ( 社科 版 )
第3 卷 期 0 第2
2 0 4月 1 2年
常 州 工学 院 学 报 ( 版) 社科
Jun l f h n z o stt o eh oo y Sc l ! 里 堕n o ra o a g h uI tue f cn l (oi o C ni T g a
V10 o o3 . N . 2
方 当事人工 作 , 使其 相 互 妥协 、 步 , 成 一 致 意 让 达 见 , 终息 事宁人 , 最 成为检察 机关 办理 民事 申诉 案 件 的一项 重要 工 作 。但 就 目前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而 言 , 这种做 法 的定 性 表述 存 在 许 多分 歧 甚 至 混 对 乱, 如有 的称之为 “ 民事 检察 和解 ” “ 、 民事检 察 申 诉调解 ”有 的 称之 为 “ , 民事 检 察 调 解 ” “ 、 民事 检
由此 , 不难 看 出 , 调 和 ” 词较 为 全 面 而 准 “ 一
从 逻辑 上分析 , 调解 、 和解 , 该 是 调 和 的 子 应
概念。《 现代汉语小词典》 中对 “ 调和” 一词解释 为 “ 解 纠 纷 , 双 方 重 归 于 好 ; 协 、 步 ” 排 使 妥 让 。
《 辞海 》 中对 “ 和解 ” 的解释 为 : 1不 再争 执 于 () 归
的基 础上达 成 协议 , 解决 纠 纷 。在 我 国是 处 理 民
从 目前 检 察实 践来 看 , 察机 关 受 理 的 民事 检 申诉 案件 , 大部分都 被作 了息诉 处理 , 要么 因不 符
合抗诉条件而终止审查 , 要么通过协调 、 沟通而使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 最终息诉罢访 , 因抗诉 而 改判 的案 件 数量 只 占一小 部 分 。 因此 , 好 双 做
察执行 和解 ” 。笔 者认 为 , 些定 性 表 述 , 不 够 这 都 全 面和准确 , “ 和 ” 而 调 这个 词 汇 能够 全 面而 准 确 概括检 察机关 这种 做法 的全部 内涵与 外延 。 ( ) 本含义 一 基
事案件 、 政侵 权赔 偿 案 件 和刑 事 自诉 案 件 的一 行 种重要 方法 , 分为 法 院调解 、 群众 调解 、 行政 调 解 ; () 2 国际法名 词 。亦称 “ 和解 ” 。和平 解决 国际争 端 的政治 方法之 一②。从 民事 诉 讼检 察 监督 的实 践来 看 , 能把 检察 机 关 在 办理 民事 申诉 案 件 过 不 程 中排 解 纠 纷 、 解 矛 盾 的 做 法 简 单 地 归 结 为 化 “ 当事 人双 方 的 自愿 和解 ” 民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和 “ 调解 ” 。诉 讼 中 的 和解 , 全 是 当 事人 主 导 , 完 遵 循 自愿原则 , 不需 要任何 外界 力量 , 特别是 司 法机
2 1 02
排解 纠纷 、 解 矛 盾 的具 体 做 法 。有 人 曾用 “ 化 民 事检察 和解 ” 词 来 定 义 检察 机 关 这 一 做 法 , 一 认 为检察 机关 可 以在受 理 申诉 案件启 动再 审程 序 之 前 , 双方 当事人 之 间 沟通 、 旋 , 进 双 方形 成 在 斡 促 合 意 ; 可 以是检 察 机关 通 过 阅卷 和取 证 调查 等 也
关介入 。而 民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 解 ” 指 法 院 调 仅
调解 , 需要 “ 明事 实 , 清 是 非 ” 查 分 。民 事 诉 讼 检 察监 督 中 的 “ 和 ” 显 然 既 有 别 于 “ 事 人 和 调 , 当 解 ” 因为 检 察 机 关 在这 一 过 程 中作 为 第 三 方 力 , 量始 终扮 演 了积极 主 动 的“ 和事 ” 色 , 非仅 限 角 并 于 当事人 双方 ; 同样 , 区别 于 法 院调 解 , 也 因为 它 没有 法律上 的 明确 要求 和强制 效力 。
工作 , 发现 已生 效 的 原审 裁 判存 在 错 误 的基 础 在
的调 和 , 备 以 下 基 本 特 征 : 1 全 程 性 。这 种 具 ()
! :
论 民事诉 讼 检察 监 督 中调 和制 度 的构 建
张 加 林
( 常州市人 民检察 院, 江苏 常州 2 3 0 ) 10 2
摘要 :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 中,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好沟通、 协调工作 , 促使双方 互相谅 解 和妥 协 , 最终达 成一致 意见 , 结案 了事 , 已成 为 处理 案件 的主要 方 式之 一 。但 实践 中, 对 这种结案方式缺乏分析、 归纳和总结, 导致认识与界定不一 , 没有最终形成制度体 系。文章对这种 结案 方式 , 概念属 性 、 值原 则、 法程序 等 方面进行 了系统研 究 , 从 价 方 旨在 构建一 种科 学合理 的非 裁 判性纠纷解决制度 , 有效化 解民事诉讼 纠纷, 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 检察监督; 调和制度 中图分类号 : 9 5 1 D 2 . 文献标 志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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