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奖金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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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精神文明奖

教师的精神文明奖

发放精神文明奖规定如下计算:

一、全额发放的人员和标准: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体外循环和特岗教师。全年工作认真,完成任务,服从安排,遵守校记,成绩平稳,出勤正常。

二、扣除发放的规定: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作相应的扣除。首先,算出全年的总额除以上班天数得出的平均值。

1、旷工的:按旷工天数扣除平均值的3到5倍。

2、请事假的:按请假天数扣除平均值。

3、请病假的:按病假天数扣除平均值的百分之60。

4、属于工伤的,不扣除。

5、每学期学校的例行的教务、教研、德育室等方面的工作业务检查,如备课听课批改作业班主任笔记等业务,如果没有、中断、规定数量不够或者有作假现象,根据情节的轻重,扣除一定百分数的额度。

6、出现影响学校声誉和有关利益的事故,视情节的轻重,扣除该教工全年文明奖的百分之20至百分之60,直至全部扣除。

7、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不配合学校解决问题的,不讲组织纪律的,扣除其全年奖的百分之50。

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实施方案

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实施方案

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实施方案

汇报人:

2023-12-15

•引言

•发放对象及条件

•发放标准和金额目录

•申请和审批流程

•发放时间和地点

•发放后的管理和使用

01引言

精神文明建设奖是为了表彰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背景: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激励措施。

目的和背景

激励先进

通过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表彰先进个人或集体,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提高社会认同感

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发放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认同感,增强全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全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树立榜样

获奖者作为优秀代表,为社会树立了榜样,引领着更多的人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的意义

02

发放对象及条件

01

02

0304

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

基层工作人员

发放对象

发放条件

政治表现良好

工作表现突

群众评价优秀

发放范围

全国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

上述单位中符合发放条件的工作人员

03

发放标准和金额

按照不同的单位类型和级别,制定具

体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根据考核结果和单位级别确定发放金额,金额应当与工作成效相匹配。

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精神文明奖的发放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效促进作用,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和完成本职工作的积极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我所在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明单位活动中,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所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奖金。

第三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全所在职干部职工。

第四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

1、能严格遵守单位日常工作纪律的;

2、能模范执行市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规定的;

3、能踊跃参与所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的;

4、能按时完成所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

5、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第五条精神文明奖发奖的方式:凡符合规定发奖条件的,由所财务室造册发奖。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直接从本人精神文明奖中扣发:

1、凡违犯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以上的,从第四次开始每次扣罚文明奖20元。(迟到早退以打卡时间为准)

2、当年无故旷工1天扣发1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2天扣发2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3天扣发半年精神文明奖;旷工5天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3、在精神文明创建和日常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市里通报批评的,直接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精神文明奖。

4、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被局通报批评,扣罚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

5、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扣发精神文明奖;受治安处罚、刑罚处罚者,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6、干部职工发生不文明事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当月精神文明奖。

河南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2020

河南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2020

河南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2020

河南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2020 以河南省为例,单位每人每月800元和600元;市级和县级文明单位奖按每人每月300元和200元发放。

未规范津补贴的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按上年度12月份退休费计发;企业奖励金的发放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省会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的奖励金按不超过省级奖励幅度的80%发放;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按不超过省级奖励幅度的60%发放。

精神文明奖顾名思义是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旨在各类活动,项目上各种团体或者是个人在精神和文明上表现突出,精神文明奖一般是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为发放对象,以干部职工的工资应发数为发放基础。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

1.对内荣誉称号:特等贡献单位、优秀文明单位、文明单位。

2.对外荣誉称号:文明单位、文明创建单位、文明实践单位。

3.国家级企业文化荣誉称号:国家民族文化优秀企业。

4.文明单位给予的政策和奖励:

(1)发放企业文明建设奖金,以激励职工参与到文明建设中去;

(2)免除文明贡献者某些税收;

(3)为文明贡献者办理一定的护照、入境签证、出境等相关手续;

(4)授予优秀文明贡献者一定社会表彰;

(5)颁发企业文化荣誉证书;

(6)为文明贡献者推荐分级考核,给予特殊照顾;

(7)赠送特别出色的文明贡献者一定的贴心礼品。

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精神文明奖的发放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效促进作用,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和完成本职工作的积极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我所在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明单位活动中,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所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奖金。

第三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全所在职干部职工。

第四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

1、能严格遵守单位日常工作纪律的;

2、能模范执行市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规定的;

3、能踊跃参与所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的;

4、能按时完成所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

5、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第五条精神文明奖发奖的方式:凡符合规定发奖条件的,由所财务室造册发奖。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直接从本人精神文明奖中扣发:

1、凡违犯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以上的,从第四次开始每次扣罚文明奖20元。(迟到早退以打卡时间为准)

2、当年无故旷工1天扣发1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2天扣发2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3天扣发半年精神文明奖;旷工5天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3、在精神文明创建和日常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市里通报批评的,直接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精神文明奖。

4、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被局通报批评,扣罚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

5、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扣发精神文明奖;受治安处罚、刑罚处罚者,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6、干部职工发生不文明事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当月精神文明奖。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社会实际,从物质和精神两个维度,激励社会各界推动文明创建的重要机制。它不仅可以激励各单位的精神文明进步,而且能够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从而增强各单位的文明创建实践活动水平。

一、奖励对象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主要针对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等有较强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以及在文明创建实践中表现优异的社会公众。

二、奖励措施

1、表彰社会组织。对参加文明创建实践活动,成果突出、表现

优异的社会组织,予以荣誉称号、加分认定等措施,以表彰他们的努力成果。

2、资助物质支持。对参加文明创建实践活动的社会组织,可以

提供物质支持,比如提供会议室、活动经费、专家咨询、资料发表、社会活动等支持服务,以促进文明创建实践的推广和发展。

3、推广宣传。为了激励大家参与文明创建实践,对参加文明创

建实践活动、成果突出、表现优异的社会组织,可以利用媒体,进行宣传,以此来拓展窗口,向社会公众进一步宣传他们的成果。

4、精神奖励。对参加文明创建实践活动的单位,可以予以文宣

物品、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以表彰他们的努力成果。

三、实施要求

1、加强管理。对参加文明创建实践活动的单位,应加强管理,

落实责任,有效实施奖励措施,确保各项奖励措施顺利实施。

2、强化考核。对参加文明创建实践活动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考

核的方式,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社会组织的文明创建实践能力,把握整体文明创建的质量及进度。

3、建立激励机制。为了激励各单位参加文明创建实践活动,应

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以鼓励大家参与到文明创建实践中来,为推动文明创建的发展做出贡献。

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学校

文明奖发放办法

(试行)

为了持续推进我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教职工文明素质,规范我校文明奖发放形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形式

1、每人每月200元按月发放到个人。

2、预留文明奖每人每月200元以节日福利形式发放到个人。

3、学校预留文明奖每人每月200元作为文明创建奖励基金。

二、奖惩标准

1、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校认定后,酌情扣发文明奖:

(1)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的;(2)打架、斗殴的;(3)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4)搬弄是非、诬陷诽谤他人的;(5)随地吐痰的;(6)说粗话、脏话和服务忌语的;(7)损坏花草树木的;(8)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的;(9)乱倒垃圾、乱堆废弃物的;(10)乱停乱放车辆的;(11)乱穿马路、闯红灯的;(12)工作日中午饮酒的;(13)其他不文明行为。

2、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认定后,停发所有文明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1)不服从学校分配,不完成工作任务的;(2)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无故旷工的;(3)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

后果的;(4)有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6)因个人原因,或个人责任心不强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7)有黄、赌、毒和贪、嫖、盗现象的;(8)不赡养、不孝敬双方父母或虐待子女者;(9)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10)其他情节较重的不文明行为。

3、如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除停发文明奖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者,经学校认定后,酌情给予奖励。

高校行政管理 精神文明奖

高校行政管理 精神文明奖

高校行政管理精神文明奖

高校行政管理精神文明奖,是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比各机关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的公民道德文明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突出表现。河北这边发放标准一般两个挡是每人9600元或者14400元。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发放。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奖惩力度,规范奖惩措施,使文明创建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省局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奖励

第一节对单位的奖励

1、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市、县局,由省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局直单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局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文化建设。

2、荣获两年一度“优质服务十佳单位”的市、县局和局直单位,省局除颁发奖牌外,对单位领导班子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文明创建单项优秀达标单位”称号的,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4、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集体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节对职工的奖励

1、荣获或被重新确认为省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可根据当地文明委(办)有关文件规定和政策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省旅游局及局直单位荣获并保持“省直三优文明机关(单位)”的,根据省文明委《关于印发〈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年按单位全体在册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的数额,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荣获并保持“省文明单位”称号,每年按高于省直文明单位的标准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2、荣获并保持“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广大职工给予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数额的奖励。

3、本节规定的文明创建奖励,应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档次发放。如调入、调出的职工,可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发放;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人在单位和住所的居住时间的长短,按比例发放。

学校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学校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学校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我校省级文明单位成果,激励教职员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特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激励与导向作用。

一、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依照《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所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奖金。

二、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

1、在岗在编教职工。

2、校聘教师。

3、离退休人员。

三、精神文明奖发放的标准和时间:

1、在岗教职工每人年终发放1-2个月的基本工资。

2、离退休人员年终按基本离退休费减半发放。

3、年内办理退休:工作期间按其本人年终1-2月基本工资的月平均数乘以在岗月数发放,其后时间按其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减半的月平均数乘以退休月数发放,两项之和即为年内办理退休人员的年终文明奖。

4、新进人员,从报到次月起可发给文明奖,按其本人年终1-2月基本工资的月平均数乘以在岗月数发放。

5、调离、因事因病离岗人员,从离校或离岗次月起停发其文明奖。

四、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

央保持一致;

2、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公正廉洁、助人为乐,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3、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无责任事故,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成绩突出;

河南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

河南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

河南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

河南省作为中国重要的文化中心和人文地区,一直致力于推动精神

文明建设。为了鼓励广大单位和个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奖项

的发放标准,以及评选流程和参评要求。

一、河南精神文明奖概述

河南精神文明奖是河南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荣誉奖励,旨在表彰在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该奖项分为单位

奖和个人奖,设立各个领域的奖项,如文化教育、科技创新、社区建

设等。每年评选一次,被评选为河南精神文明奖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

奖金和荣誉证书。

二、发放标准

河南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标准严格,评选过程公正,确保荣誉的真实

性和权威性。下面是奖项的发放标准:

1. 单位奖的发放标准

(1)单位奖按照具体领域的贡献程度进行评选,包括但不限于文

化事业、社会公益、科技创新等领域。

(2)评选单位奖的标准主要包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带

头作用、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推动社会进步、提高公众文化素质等。

(3)评选过程中,除了对申报材料的评审,还将组织专家评审组

进行实地考察,确保获奖单位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2. 个人奖的发放标准

(1)个人奖的评选分为突出贡献奖和杰出青年奖。突出贡献奖主

要表彰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就的中青年干部和工作者,杰出

青年奖主要表彰在各个领域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人才。

(2)评选个人奖的标准主要包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就、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为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具备较高的道

德修养等。

(3)个人奖的评选采用由政府、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保评选公正。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是对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所做出的一定贡献和成

绩的一种肯定和奖励。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社会发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对于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成绩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以鼓励其在这一方面继续努力,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首先,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思想道德建设方

面取得的成绩。这包括对于员工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的成果,以及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所做出的创新和成绩。二是在文化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这包括对于员工进行文化教育、文化培养的成果,以及在文化建设方面所做出的创新和成绩。三是在精神文明活动方面取得的成绩。这包括举办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实践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其次,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应当具体化、量化。具体化是指对于单位在精神

文明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进行具体的描述和表述,使之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量化是指对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进行具体的数量化和评价,以便于进行奖励和激励。例如,对于单位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进行具体的描述和表述,可以评价单位所进行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次数、范围、效果等方面的成绩,以便于进行奖励和激励。

再次,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标准应当与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这是指对于单位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应当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和奖励。例如,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来说,其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可能主要体现在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培养方面,而对于一个学校单位来说,其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可能主要体现在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培养方面。因此,在进行奖励和激励时,应当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和奖励,以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办法

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办法

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巩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使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再上新台阶,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文明委《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精神文明建设奖的设立和奖励范围。

在学校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期间,学校设立省级文明单位奖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奖。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范围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年评定一次,年底以院、部、处为单位发放。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奖奖励范围为学校教职工生和各个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表彰,特殊情况随时表彰。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职工,可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4、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注重个人仪容仪表,讲究卫生,举止文明。

5、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6、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7、当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

1、注重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积极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尽力参加学校的集体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

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

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

精神文明奖是对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一种

荣誉。为了更好地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完善奖励机制,提高奖励水平,制定了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以便更好地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一、奖励对象范围。

精神文明奖的发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 在道德模范、文明家庭、优秀志愿者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 在宣传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 在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办公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评选标准。

1. 综合贡献度,评选对象在文明创建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包括宣传、倡导、

实践等方面的工作;

2. 影响力,评选对象的工作在社会上所产生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3. 创新性,评选对象在文明创建工作中所展现出的创新精神和创造力;

4. 持续性,评选对象的工作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是否能够长期发挥作用。

三、奖励方式。

精神文明奖的奖励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颁发奖状,对于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

奖状,以示表彰;

2. 发放奖金,对于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金

额的奖金激励;

3. 集体表彰,对于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可以举行集体表彰

大会,给予集体荣誉;

4. 个人表彰,对于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进行个人表彰,给予个人荣誉。

四、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待遇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待遇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待遇

1、精神文明奖是什么:精神文明奖,是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比各机关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的公民道德文明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突出表现。评比有县区级的,也有市、省级的,奖励以物质为辅,以精神奖励为主。

2、精神文明奖如何发放:有按月计入工资发放的,也有年终统一发放的。有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数额基本相同的,也有设立标准,按级别系数发放的。

3、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待遇:精神文明奖”按照职工月均工资一至三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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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奖金发放办法

为巩固扩大我校“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成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特制定《信阳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奖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在获得省级、全国文明单位期间每年设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奖励资金。

第二条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奖金由基础奖金和浮动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60%为基础奖金,40%为浮动奖金。基础奖金按月发放,浮动奖金于年底核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三条凡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我校教职工(含在编在岗、人事代理、离退休教职工,下同)均在奖励之列。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职工,均可享受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和浮动奖金: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二)遵守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十要十不”,正确处理邻里、同事、师生关系,教育好家属子女。(三)积极参加我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成相应的创建任务。

(四)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外生育现象。

(六)在职教职工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离退休教职工关心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育人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金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

(一)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予奖励。

(二)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不予奖励。

(三)被学校认定为二级或三级教学事故的,不予奖励。

(四)单位完不成学校下达的年度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或文明委成员单位没有尽到第一责任单位责任的,对该单位的全体处级干部不予奖励。

(五)因教育或管理不力,教职工和学生被依法拘留、劳教、判刑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六)发生师生员工溺水、自杀、中毒等责任事故,造成1人重伤或伤残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七)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火灾、公共财物被盗,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八)在“文明办公室”、“文明教室”、“文明寝室”、“文明实验室”等创建评比和全校卫生大检查中,全年检查评比不合格率超过20%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奖励二分之一;不合格率超过30%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九)在“文明楼道”创建评比中,全年检查评比不合格率超过30%的,对相关责任人奖励二分之一;不合格率超过50%的,对相关责任人不予奖励。

(十)邻里之间、教职工之间发生吵架、打架等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当事人不予奖励。

(十一)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对下达的治安综合治理任务推诿扯皮,发生治安案件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奖励二分之一。对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的整改建议置之不理,治安问题突出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十二)对单位的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上报,处置不当,导致本单位工作秩序

混乱、聚众闹事、群斗群殴或发生非法游行等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对该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参与的教职工不予奖励。因私自调课、停课或其他原因导致学生罢课、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对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十三)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导致不良事件发生,或因违犯财经纪律等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给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失的,对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十四)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私搭乱建、摆摊设点、损毁绿地种菜,饲养鸡、鸭、狗等,影响学校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对当事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不予奖励。

(十五)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流动人口在我校“超生”、“躲生”的,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负有连带责任者不予奖励。户口在我校但非我校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户口所在家庭、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者不予奖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和浮动奖金均不予奖励:

(一)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触犯法律被依法拘留、劳教、判刑的。

(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四)被学校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或被学校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或私自抱养小孩的。

(六)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七)发生火灾或师生员工溺水、自杀、中毒等责任事故,导致1人非正常死亡或2人伤残及以上情况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八)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火灾、公共财物被盗,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九)在上级文明单位复查以及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检查评比中,因工作配合不力而影响考核结果或使学校荣誉受到严重影响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对符合第六条之规定者,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将学校处理结果送达文明办、人事处,从处理的下月起停发相关人员一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当年的浮动奖金不予发放。第八条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从其来校办理人事关系的当月起,享受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浮动奖金待年底以半年为单位核准发放。

第九条教职工调出的,从其调出的当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不再享受当年的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金。

第十条教职工去世后,从其去世的下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浮动奖金待年底以半年为单位核准发放。

第十一条其它需要降低奖励标准或不予奖励的情况,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学校文明委各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对分管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初步提出奖惩意见并汇总到校文明委办公室。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于12月中下旬召开全体会议,总结年度创建工作,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奖励问题。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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