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场钢管扣件的管理细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建安[2006]27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建安[2006]27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建安[2006]27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为了保证我省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省建设厅决定加强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6月1日起,对建筑施工脚手架用扣件的生产企业和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1、本省境内扣件的生产企业或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外省的扣件生产企业可以在我省任意的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办理备案手续;2、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科)具体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并将有关备案材料及时抄报省建设安全站。

3、备案的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上公布,备案手续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4、2006年6月1日起,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扣件。

二、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的资料1、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以下简称为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精编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精编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 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及密目式安全网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材料及安全帽、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及密目式安全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钢管、扣件材料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场前,应查验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与产品供应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对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各种质保资料不齐全的产品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二、严格实行施工现场钢管、扣件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前检测制度。

自2011年11月1日起,凡进入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抽取材料样本,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其进行质量安全性能检测,(抽样检测标准数量要求见附表),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或产品,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计算和控制,当钢管的外观尺寸、壁厚存在规范允许范围内的负偏差时,必须按实际抽检尺寸、壁厚进行计算。

四、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台帐,详细记载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来源、购买和租赁数量、每批次进场后的检测检验报告和产品原始资料等情况,并明确专人定期对使用的钢管、扣件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凡达不到安全使用条件的要及时作报废处理。

五、租赁企业要加强对钢管、扣件和密目式安全网的质量管理,不得向施工单位出租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和密目式安全网。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5]1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2015年春节后,我市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按要求使用外径、壁厚等符合规定的钢管扣件。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钢管扣件进场抽检、复验及新开工项目钢管的外径、壁厚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停工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参建主体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结束——。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有关法规、规程、标准,不断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但部分施工单位存在管理缺陷,甚至严重问题:有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材质资料不全或者与实物不符;有的工地钢管、扣件质量抽检合格率很低。

防范胜于抢险,安全重于泰山。

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市建委决定按照“使用单位负责,强化工地检验;供应单位备案,实行市场准入”的原则,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2月15日起,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在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网址:)。

从2006年4月1日起,本市的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钢管、扣件。

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与经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等资料。

增加供货单位后须将新签订的供货合同补充备案。

二、对本市各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

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

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

应当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提倡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

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用的钢管、扣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用的钢管、扣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用的钢管、扣件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用的钢管、扣件管理的通知各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用的钢管、扣件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现就加强钢管、扣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供应商管理1. 严格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的生产、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能力,并签订合同加强约束。

2. 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作,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供应商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3. 定期对供应商的信誉和绩效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供应商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淘汰措施。

二、严格采购审批程序1. 审查采购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采购需求和规格明确。

2.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和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 采购数量、质量和价格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市场行情,不得违规采购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三、严格入库管理1. 针对每批次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确保产品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 对于不合格的钢管、扣件,要及时退货或追究供应商责任,不得随意使用和安装。

3. 对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四、加强库存管理1. 定期进行库存清查,确保库存数量和品质与实际情况相符。

2. 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钢管、扣件,要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质量和安全性。

3. 加强库存物品的防火、防盗和防潮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

五、加强工地监管1. 工地必须设立专门的材料管理区域,并进行划分和分类管理。

2. 加强现场监督,依据工程进度和材料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材料配送计划。

3. 对工地上使用的钢管、扣件的数量、规格和安装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和把关。

六、加强质量检验1. 对每天进场的钢管、扣件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2.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检,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 加强对成品房屋市政工程的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质安[2008] 677号签发人:张连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确保建设施工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对进入我市建设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实行行业确认和使用备案管理。

1.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单位应到天津市建材行业协会办理行业确认后,方可从事钢管、扣件的销售、租赁活动。

办理行业确认手续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2)商标注册证明;(3)扣件生产许可证;(4)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5)产品型式检测报告;(6)产品质量承诺书等。

2.施工单位应从取得行业确认的生产、销售、租赁单位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并到天津市建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投入使用。

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应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钢管、扣件生产、销售、租赁单位取得的行业确认证书;(2)钢管、扣件采购、租赁合同或协议;(3)产品质量抽检报告;(4)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二、施工单位要强化钢管、扣件使用的内部管理。

1.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时,必须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型式检测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并严格进场验收,凡质量合格资料不全的产品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扣件不得验收进场。

2.对进入施工现场第一次使用前的以及各施工单位目前库存的钢管、扣件,要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壁厚等外观质量检验(对旧钢管、扣件应逐件检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检扣件力学性能指标,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施工过程中使用钢管扣件的所有施工工人。

第三条钢管扣件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并完善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所有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本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买和验收第六条购买钢管扣件前,必须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的合法资质。

第七条钢管扣件的供应商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钢管扣件的验收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所购买的钢管扣件质量合格。

第三章钢管扣件的使用和保养第九条在使用钢管扣件前,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条使用钢管扣件时,应注意防止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已损坏或变形的钢管扣件。

第十一条在拆除钢管扣件之前,应及时检查扣件的牢固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使用过的钢管扣件应及时进行清洗和保养,严禁将钢管扣件翻扔或随意堆放。

第四章钢管扣件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在使用钢管扣件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护目镜、手套和耳塞等。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安全网和防护栏杆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钢管扣件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严禁在未经培训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第五章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发生钢管扣件相关事故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要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做好事故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事故责任的追究将依法进行,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18•【文号】建质电[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建质电[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一些地方生产和销售建筑施工用劣质钢管、扣件违法行为突出、租赁市场混乱,大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流入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不严格按标准规范使用钢管、扣件,严重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去年7月以来,浙江省杭州、宁波等市连续发生了三起由于使用劣质钢管、扣件造成的建筑施工支模架倒塌重大伤亡事故。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

温家宝总理批示“关键在于严肃执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要从源头上堵住劣质建材的生产流通渠道,并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及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的有关要求,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将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此次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租赁和使用量大面广的劣质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状况得到明显扭转;生产、租赁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治理;防止劣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建立防范劣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机制;在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使其逐步纳入法制化的监管轨道。

京建材(2006)72号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建材(2006)72号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材[2006]72号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有关法规、规程、标准,不断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但部分施工单位存在管理缺陷,甚至严重问题:有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材质资料不全或者与实物不符;有的工地钢管、扣件质量抽检合格率很低。

防范胜于抢险,安全重于泰山。

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市建委决定按照“使用单位负责,强化工地检验;供应单位备案,实行市场准入”的原则,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2月15日起,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在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网址:)。

从2006年4月1日起,本市的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钢管、扣件。

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与经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等资料。

增加供货单位后须将新签订的供货合同补充备案。

二、对本市各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

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

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

应当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提倡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

钢管、扣件管理规定

钢管、扣件管理规定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建施(2006)76号签发人:张立元关于印发《北京建工集团施工现场脚手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施工企业:现将《北京建工集团施工现场脚手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建工集团施工现场使用钢管、扣件质量担保协议书2、施工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记录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主题词:建筑材料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安全监管部、科技质量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06年3月14日印发共印3份北京建工集团施工现场脚手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市建委《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集团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的监管,确保脚手架施工安全,特做如下规定:一、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钢管、扣件合格供方的管理。

各单位物资主管部门要在2006年4月1日前,负责对供方进行资格审查,选定的生产或租赁单位要求必须具备市建委备案资格,并查验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评审合格后方可纳入《合格供方名录》。

各单位应当控制供方数量,选择少数规模和实力较强的企业进行合作,提倡对钢管、扣件实行集中供应。

二、从2006年4月1日起,各施工项目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时,必须从本单位《合格供方名录》内选择,项目部不得自行评审选择供方。

需要临时增补的,必须上报本单位物资主管部门,经审批合格后,方可执行采购或租赁。

三、加强对钢管、扣件的检测检验。

各施工项目由材料部门牵头,安全、技术质量部门配合,做好进场验收管理工作,并登记验收检查记录。

具体包括:1、各单位试验室应按照市建委《钢管、扣件使用管理通知》要求,增加相应检测项目,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需要时可向市建委质量监督总站或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技术指导和服务要求。

2、资料验收: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项目部要与供货方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明确质保责任;要索取并查验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由材料部门存档备查,并有验收记录;资料不全的不得使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2011范文合集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2011范文合集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2011范文合集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46号各有关单位:近期,市总站组织开展了一次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专项检测,抽检结果令人担忧,反映出市区建设工程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不容乐观。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做如下强调:一、钢管、扣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生产单位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并对其质量负责;在产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钢管、扣件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钢管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扣件必须采用可锻铸铁制作,其材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二、钢管、扣件租赁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购买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钢管、扣件;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必须质量合格并具有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对出租的钢管、扣件,要与租用单位签订质量协议,租赁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返还的产品应进行检测,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品的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三、各建设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所属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的管理,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8号)、《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2006)的要求,认真做好如下工作:1、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钢管、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word1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word2。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模板一、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企业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备事故发生,保障施工质量。

1.2 依据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订立。

二、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责任2.1 总负责人责任企业总负责人承当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最终责任。

2.2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组织、监督和日常巡查。

2.3 班组长责任施工现场班组长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钢管扣件安全操作培训,并负责实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三、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措施3.1 人员管理1.全部施工人员必需持有相应岗位操作证件,且定期进行培训,并有心识地履行安全责任。

2.禁止饮酒、吸烟及其他影响工作安全的行为。

3.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禁止无故旷工、违规操作等行为。

3.2 设备管理1.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定期检验和维护。

2.设备的组装和拆解必需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禁止擅自操作。

3.施工现场应设立特地的钢管扣件存放区域,并定期检查和清理区域。

3.3 安全防护措施1.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不安全区域”、“禁止通行”等,以提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全部施工人员必需佩戴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手套等。

3.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出存在的安全隐患。

3.4 施工现场乾净管理1.施工现场必需保持乾净,避开杂物或障碍物堆放,确保施工人员通行畅通。

2.钢管扣件存放区域必需保持干燥,避开水分侵入导致腐蚀。

3.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对废弃料子和垃圾妥当处理。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4.1 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时,施工人员应立刻停止施工,并通过呼救器材进行现场救援。

2.及时报告企业管理层,并立案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精编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精编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精编Document number :_WXT-LKK-GBB-0892 l-EIGG-22986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自发文之日起,内坏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 内环至外坏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平安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标准管理,防范平安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立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平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立工程平安质量监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平安管理工作,区〔县〕建立工程平安质量监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视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给、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视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给、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那么: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至外环线以内的建立工程于2021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立工程可过渡到2021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钢管 扣件管理制度

钢管 扣件管理制度

钢管扣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钢管扣件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相关岗位人员,特别是与钢管扣件相关的生产、采购和使用部门。

第三条钢管扣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和采购,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使用。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部门为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采购管理第五条关于钢管扣件的采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严格控制,并且应选用品质优良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钢管扣件采购台账,对采购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等信息进行登记,并保留相应的采购文件资料,以便日后进行核查。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采购到的钢管扣件进行检验,包括外观、尺寸、质量等项目,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检和检测,确保采购到的钢管扣件符合质量要求。

第八条对于发现采购到的钢管扣件有瑕疵或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进行退换货,确保采购到的钢管扣件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章钢管扣件的入库管理第九条钢管扣件采购到企业后,应当由仓库人员进行入库登记,并建立相应的入库台账。

第十条对于入库的钢管扣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并注意做好标识和防潮防腐工作,确保存放环境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对于有过期的钢管扣件或者存放时间较长的,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存放的钢管扣件符合质量要求。

第四章钢管扣件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钢管扣件在使用时,务必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扣紧力度进行安装,防止出现松动或者脱落的情况。

第十三条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以确保钢管扣件的使用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钢管扣件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瑕疵或者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用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钢管扣件的报废管理第十五条钢管扣件若发现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者超过使用寿命,应当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不得再次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百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百彦材料(2009)第012号
关于现场钢管扣件的管理细则的通知
**************************************************************************************
各项目部:
为了更好的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的周转材料,最大可能发挥周转材料的使用价值,降低材料成本的损失。

特制定以下材料管理细则:
1、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施工现场工程进度,合理规划钢管扣件等材料的进场计划
(材料进场的时间、规格尺寸、数量)。

2、项目部预先指定专人负责钢管扣件等材料的管理,加强培养保安队伍的素质,明确提出赏
罚分明管理制度。

项目开工前先与施工班组作好交底,在严格管理好各自的班组前,有义务配合项目部材料的看护。

3、严格执行双人收料制度验收钢管扣件等材料的进场数量及质量,如有差异及时通知供应商
并以实收数量签收材料,如果屡次有差错则根据差异数额对供应商进行加倍处罚。

如遇质量问题(如钢管割头、焊孔、开裂、弯曲、扁体,扣件破损少螺丝等),则如数挑出退还,如遇供应商阻挠则通知供应商写出相应无须退回的凭证,为我项目下次归还时做好依据。

4、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材料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施工班组做好落手清工作,在架
子搭设过程中尽量合理使用周转材料,杜绝到处乱丢乱仍等现象。

拆除架子时及时清理并转移掉相关材料,整理堆放好以备下次使用。

如遇规格不相符时,不再使用的钢管等应及时退还。

5、材料大量进场时,重点存放场地应加强看护和执行24小时现场巡逻制度,各现场死角及
围墙边缘等地也应时常检查。

6、严格检查进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及车辆,并做好日常的进出入登记表。

现场外周边的时常
闲停车辆也多注意观察。

坚决杜绝收废品的人员及车辆和闲杂人等进入施工现场。

7、在工程架子使用接近尾声时,应制定好退货计划,加强组织退货人员的力量,在退货装车
前应先按规格尺寸清点好数量,随车再派二人负责退货数量的清点工作,并作好每日的退货登记。

在退货过程中有关部分材料如遇供应商拒收时,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公司已便合理解决相关问题。

公司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目标:钢管的合理损耗控制在1%以内、扣件的损耗控制在5%~10%以内。

如果达到这个目标公司则提出相应的金额奖励相关人员,如果达不到目标要求则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

请整体项目部人员共同努力遵守执行。

材料管理部
2009-10
抄送: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各项目经理
签发:材料管理部经理刘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