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作者:于庆生来源:《职业时空》2008年第12期摘要: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然而,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众多,可以说说各持己见。
因此,我国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商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构建商法统一规范体系的基础。
一直以来,我国商法学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极为重视,并涌现出了大量相关研究成果。
然而,纵观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可以说是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这一方面昭示了近年来我国商法研究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成熟。
本文试图在检讨既有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营业”范畴的引入,对商法基本原则进行重构,以期对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建设有所助益。
一、界定商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1.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
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民商两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价值、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着若干差异。
因此,商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商法所特有的原则,应当是商法独特性质的标志,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实际上混淆了民法与商法的各自特质,是对商法独立性的无视与损害。
因此,在确定商法基本原则时,我们不应将民法基本原则包含其中,虽然某些作为一般私法之表征的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也适用于商法规范。
2.商法基本原则与商法具体规则的关系问题。
商法的具体规则是仅存在于商法的某一制度或领域的准则,如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
商法的具体规则仅作用于商事关系的某些类型或某些方面,而不作用于商事关系的所有种类或所有方面。
因此,商法具体规则与商法基本原则不能等而视之,我们既不能将商法的具体规则人为地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将商法的基本原则人为地贬低为商法的具体规则。
3.商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彻始终性问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探析摘要: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规的立法准则和商事活动的行为准绳,同时又是商事纠纷的裁判标准,因此研究和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指导交易行为和商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入手,从商法基本原则的转变引入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现状,评析了关于商法基本原则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甄选出我国商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商法产生转变基本原则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以部门法的形式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亦是如此。
在实行“民商合一”法律制度的国家中,它们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实行“民商分离”的国家更不用说。
我国也没有制定商法典,但随着《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商法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建立起来。
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对于究竟何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其定义,我国理论界分歧不大,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商事关系本质特征,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对商法各项制度起统率作用的根本准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法进步性的重要标尺。
①但在商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有哪些上,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各有不同,各种教材与相关专著上则各不尽相同。
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各异,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种观点:1.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尊重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生产商品化契约自由原则。
②2.四原则说。
即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安原则,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③3.五原则说。
该学认为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确认营保护营利原则,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
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
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
论商法原则的确立标准及其内容
论商法原则的确立标准及其内容任何原则的确立,都应当按依照一定的标准,商法也不例外。
本文围绕着商法原则这一中心,探讨了其重要的意义以及确立标准。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及其重要性要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何谓基本原则及其属性和特点。
所谓基本原则,是指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准绳,是被接受或者认可的行为准则,是根本的和一般的真理,是某种行为的根本准则和普遍规则。
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观察法律问题和处理法律问题时的准绳,是立法者、司法者、守法者在从事法律活动或为法律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学各部门中均存在。
商法是一门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所以商法也具有其所特有的基本原则。
二、确立商法原则的标准1.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商法的本质,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其一、商法的基本原则应紧紧围绕着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存在的目的来确定。
部门法之间相互区分的标准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不同。
商法是对商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所谓商事关系,是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和其他的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内容所组成的。
既然其调整对象为商人,那么商事法律规范就不可能脱离“商”与“商入”这一本质,而商入主所以能从自然人、法人中独立出来,是因为他们有着自己区别于他人的独特之处:他们的存在目的就是赢利,或者说,其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商人从事一切商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商法产生于商人和商事活动,其目的就应该和这两者的目的相一致,商法指导着商人和商行为,其目的也必然与这两者的目的相一致,也即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针对这一点,我认为,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商人能否获利最多。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它一定不能称之为商法基本原则。
其二、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分。
在诸多部门法中,最易与商法相混淆的就是民法。
相应地,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也有所重叠和冲突,为了准确地界定商法基本原则,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弄清商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帮助各国在商业交易中解决争议。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包括自由竞争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自由合同原则。
自由原则主张市场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主张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不设国界限制。
自由原则的基础是各国都有权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和签订贸易协议,不能接受他国的干涉。
在国际贸易中,自由原则是各国商业活动可以自由进行的法律基础。
2.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互相遵守合同和承诺。
根据信赖原则,商业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信赖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等。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各方是平等的主体,应当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各自的权利和承担各自的义务。
平等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强迫对方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平等原则还要求合同是平等自愿订立的,不得有一方占据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对待。
4.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
在商业合同中,各方应当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通过欺诈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
诚实守信原则也是商业信誉的基础,它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不得损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5.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来破坏市场秩序。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应当尊重市场规则,不得通过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竞争、胁迫等手段来干扰市场秩序。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合同规则合同规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规则之一。
3.商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日本谚语:“日英国有云遮,花须风吹。”(见卡片) 英国谚语:“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见卡片) 《尚书说命中》:“唯事事乃其有备,有备无患。”(见卡片)
(4)企业破产、解散风险回避规则 △案例:三元以总价61650万元成功竞得三鹿 (见下页)
2009年3月4日上午,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鹿集团”)破产首次 拍卖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举行。最终,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与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竞拍体以616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竞拍成 功。
(3)短期消灭时效制度 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使交易行为产生的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 从而快捷地确定行为的效果。(相对于民法上的时效期间而言。)以达到迅 速交易、消除权利不稳定状态的目的。 商法上的短期时效主义能推动商事交易纠纷的迅速解决,它以牺牲债权 人的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交易便捷的社会效益。 短期时效最长2年,最短的仅有1—2个月,以日本为例,民法的一般债权, 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而依商法典的规定,“因商行为所生之债,除本法另 有规定的情形外,经过5年不行使时,因时效原则) 商主体维持(主要指企业维持)指商法应尽力保证商主体(企业)作 为健全的组织体而存续和发展。 (1)确保企业资本规则 其中,公司资本规则为:①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②公司资本确 定、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③公司资本不得借贷给股东或其他个人。 (2)有限责任制 《公司法》第3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风险分散规则 如:保险法中的财产保险、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等制度。
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作者:于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3期摘要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各抒己见,提出各种有价值的学说,而对于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商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莫衷一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三项标准,即体现商法的本质—营利性,体现商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等价值,体现商法的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标准营利性商法价值作者简介:于芳,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2012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71-02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商法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准则,确定商法原则首先涉及标准问题,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来明确商法原则,学界没有统一观点,处于百家齐鸣,百花齐放的状态,目前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是三标准说,即有明确的调整对象;明确区分是现代商法还是近代商法;严格区分是商法的一般原则还是基本原则。
①有学者提出了另外一种三标准说,即确立商法基本原则要从商事关系的本质去认识商法原则;着眼于商法产生的大背景;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商法基本原则。
②四标准说是指商法基本原则要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基本制度并适应商法的国际化趋势。
③八标准说主张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考虑商事立法的指导思想;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要能够满足繁荣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要符合准则的根本性;效力要具有贯彻始终性;内容具有特有性,对于立法司法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④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综合标准说,即不要将民法基本原则当成商法原则进行重复表述,不要将商法的具体规则或制度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不要机械地理解商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始终,不同的商法规范其价值取向仍有不同的重心。
⑤这些标准是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提出的,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从这些观点中提取了三个能够有效,科学的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来进行一下剖析。
一、商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商法的本质—营利性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一)商法基本原则应当紧紧围绕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商法的目的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人在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商人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是指在商事交往中,商人可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 式等,不受非法干预。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 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合同,不强制要求合同签订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 定程序。
3、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应当公正合理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 方。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竞争中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强调意思自治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意思自治,即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 自己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商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 制定的。例如,商法中的合同法和票据法等都强调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而民法虽 然也强调了平等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意思自治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5、强调风险控制
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交往中的基本准则,是商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 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1、平等原则的体现
在商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各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其所有制形式、 投资规模、所属行业等方面的差异,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例如,在《公司法》中,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设立公司、运营业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应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及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 序良俗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较民法基本原 则的特殊性
1、强调营利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营利性,这是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则上的重要区别之一。 商法中的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都以营利为导向。例如, 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强调了营利性的重要性。而民法虽然也强调了平等 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营利性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范畴
商法的基本原则范畴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的基石,涵盖了商业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领域。
这些原则是指导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则,也是保护商业参与者权益、维护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基础。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该是自由的,即商业参与者应该有权自主决定其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内容,同时也应该承担其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2. 公平原则:商业活动应该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进行,商业参与者应该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竞争优势。
3. 诚信原则:商业参与者应该诚实守信,秉持诚信原则开展商业活动,不得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4. 保护原则:商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商业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5. 自律原则:商业参与者应该自律,自觉遵守商业行为的秩序和规范,以维护商业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以上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范畴,这些原则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商业活动的基础,也是商业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商业参与者应该全面了解这些原则,并在商业活动中秉持这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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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它是商务领域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商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在商业活动中,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否则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行为。
因此,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在商业活动中,公平竞争原则意味着企业之间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不正当手段包括虚假广告、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行为。
公平竞争还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
三、自由选择原则自由选择是指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享有自主决策权和自由选择权。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力自主选择生产经营方向,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实力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选择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四、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同时,企业也应该注重维护自身信誉,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法基本原则之一。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该尊重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商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接受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六、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平等地位下自主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权利。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基础性文件。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该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该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原则主要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3)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4)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则。
这些原则是:(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2短期时效,3定型化交易规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拓展资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的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扰信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学界的学者们众说纷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目前慧李渣在我国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二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二是“三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三是“四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四是“五原则说”,代表人前悄物主要是董安生。
虽然他们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层面不同,但是他们的学说都体现了商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综合反映了商法的宗旨和任务。
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
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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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原则商法的原则商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商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以下是商法的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自由进行,国家应当尽量减少干预。
简论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简论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商法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准则,确定商法原则首先涉及标准问题,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来明确商法原则,学界没有统一观点,处于百家齐鸣,百花齐放的状态,目前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是三标准说,即有明确的调整对象;明确区分是现代商法还是近代商法;严格区分是商法的一般原则还是基本原则。
有学者提出了另外一种三标准说,即确立商法基本原则要从商事关系的本质去认识商法原则;着眼于商法产生的大背景;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商法基本原则。
四标准说是指商法基本原则要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基本制度并适应商法的国际化趋势。
八标准说主张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考虑商事立法的指导思想;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要能够满足繁荣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要符合准则的根本性;效力要具有贯彻始终性;内容具有特有性,对于立法司法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综合标准说,即不要将民法基本原则当成商法原则进行重复表述,不要将商法的具体规则或制度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不要机械地理解商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始终,不同的商法规范其价值取向仍有不同的重心。
这些标准是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提出的,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从这些观点中提取了三个能够有效,科学的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来进行一下剖析。
一、商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商法的本质—营利性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一)商法基本原则应当紧紧围绕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商法的目的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人在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商人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商人从事商行为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商事活动在进行过程中也确实产生了各种利益和价值,商法规范是紧紧围绕商人和商事活动的,其目的应当与这两者一致,即利益最大化,所以如果某一原则能够指导商主体营利,那么其可作为商法基本原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应当区分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体例,商法都是实质意义上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是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选择,其存在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和商法紧密联系却又相互区别,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有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未涉及,也就意味着民法和商法具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它们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各具特色而非重叠,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商法中是有所体现的,如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商品交易中同样需要公平交易与诚信买卖,但民法是以家庭个人利益为本位的,而商法是以市场交易主体利益为本位,它们的侧重点不同,商法的营利性决定了商法必须保障商事主体所获得的利益,与民法相比较商法更认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商法中的公平主要体现在在民法规定之外赋予商主体更多的注意义务和更加严格的责任,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3.商法的基本原则
(3)短期消灭时效制度 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使交易行为产生的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 从而快捷地确定行为的效果。(相对于民法上的时效期间而言。)以达到迅 速交易、消除权利不稳定状态的目的。 商法上的短期时效主义能推动商事交易纠纷的迅速解决,它以牺牲债权 人的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交易便捷的社会效益。 短期时效最长2年,最短的仅有1—2个月,以日本为例,民法的一般债权, 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而依商法典的规定,“因商行为所生之债,除本法另 有规定的情形外,经过5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与功能
1、概念 ~是指集中体现一国商法的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 意义与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帅作用的基本法律 准则。 2、功能(作用) (1)是商主体及商行为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商准则功能) (2)在商事立法中起依据和准则作用。(立法准则功能) (3)在商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帅作用。(体系统帅功能) (4)在商事司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司法准则功能) (5)在商事执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执法准则功能)
3、确认和保护合法营利原则 此原则应为商法的首要原则。商法对财产关系的确认和保护是以对 商主体营利目的的确认为前提和特色的,因此商法不仅认可商主体的营利 行为,而且为它们的营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可以说,商法的大部分就是 围绕着商主体的营利而设定的。 如对于企业、公司和船主,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和海商法都明 确规定其为营利性商主体;并在公司行为、海商行为的规定中确认种种能 确保公司、船主自由、公平、简易、迅速地进行商事活动的规则和制度, 以有利于营利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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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析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简析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摘要:简而言之,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和规范各种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对国际商法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对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贸易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从国际商法的研究现状入手,对其基本原则进行分析探讨,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这一法律体系的理解,提高对其实际应用能力。
关键词:国际商法;含义;基本原则一、引言从概念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当今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国际交易之间的往来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协调和约束。
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外贸水平断提升,这些客观的经济条件也决定了我们必须要熟悉国际商业活动的有关法律规范,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积极应对。
因此,对国际商法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也就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国际商法的原则是国际商法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熟悉国际商法原则,能够为我们研究和应用这一法律体系创造条件。
目前,对于国际商法的理解,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为狭义说(也称小国际商法说)。
该观点认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1]。
二为广义说(或称大国际商法说)。
该观点认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及相关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2]。
三为折衷说(或称中国际商法说)。
该观点认为,国际商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包含一部分调整国际商事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3]。
本文在研究中比较认同狭义的国际商法概念。
在确定何为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充分了解,国际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商务事件的基本前提。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国际事务愈加活跃,为了适应蓬勃发展的国际商事活动,对于国际商法的研究必须与之适应。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对于国际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显然有些滞后。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的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与统一的商事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原则。
一,营业自由原则。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在具体中包括:1、商事结社自由。
即设立自由、形式自由、目的自由、退出自由等2、投资自由。
商事主体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其投资自由权不受任何人的限制。
3、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
商事组织内部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实现章程自治、机构自治、人事自治,经营管理自由,不受任何人限制。
4、开业歇业自由,即商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开业歇业,不受他人限制。
一,商事主体维持原则。
商事主体维持原则,又称商主体永续原则或支持原则,指商法基于商主体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而积极救济、强化商主体(特别是商法人)成为健全商事组织体并实现其必要存续和发展的原则,它是贯穿整个商法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商事交易迅捷原则只有在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达到营利之目的,对交易迅捷的追求,体现了商事交易迅捷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在商事交易之时效期间方面,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采取交易定型化规则,在交易方式上,采取权利证券化,以促进和达成交易之迅捷。
四,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交易是商行为的基本形式,因此交易是否安全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商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其具体体现在: 1、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
2、公示主义,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二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
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
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
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性原则。
国际性原则是指:国际商法必须体现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商事准则统一化。
国际性原则确立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国际商法不同于一般商法,因为商事活动的位置具有无限制性。
而国际性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保证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最大程度的优化组合配置,使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用。
同时,国际化原则有利于国际商事准则的统一化,有利于国际商事的健康繁荣发展。
虽然当前国际化趋势不可抵挡,但是 *** 国家依然存在。
国家利益的不同,对于国际商法而言,国家利益的差异性导致国际商法只能是达到最低共识的底线。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 国家依然存在。
共识之外的商事活动则需要各个*** 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商法。
国际性原则要求各国家制定商法,都需参考和吸收国际商法的各种条例,对于本国缔结以及从事的国际商事,除特别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必须遵守以实现本国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对接为标准。
因此,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国际性、全球性的趋势已经成为必然。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是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和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对于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流来说也同样是适用的。
可想而知,任何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否则任何交易过程都将会被扭曲直至交易终止。
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原则是基本的前提条件之一。
具体到国际商法而言,从根本来讲它是为国际商事行为服务的,因此其基本原则也必然要以交易行为为基础。
所谓的平等互利,就是各国际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似的责任和义务。
没有主体大小、强弱、高低贵贱等分别。
同时,各商事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交易行为实现交易双方或多方的利益。
可见,平等互利原则理应是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家经济 *** 原则。
国际商事行为的参与方主要是企业组织,作为个体,其微观属性受到国际商法的约束。
商法基本原则有何规定
商法基本原则有何规定(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要求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
我国军工企业在改革中存在着很多障碍。
于是针对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遵循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主要体现交易简便,短期时效,定型化交易规则三个方面。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民法和商法的区别与联系?民法调整的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商法调整商事主体间(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制商主体和商行为)两者都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一般的经济关系(一次性的物品交换,买卖,典当);而商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商事性(商人,商行为,有营业性,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都是私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商法的很多原则与民法保持一致,两者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商法有规定的适用商法规定,没规定的适用民法规定。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事话动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商事话动有密切联系,但是经济法与商法在发展原因、作用基点、性质理念、内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较大区别。
总体来看,商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是一元交叉关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
对此现象可以认为,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话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要求的扬弃和发展;而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强调商人营利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难以避免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
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关系的法律保护成本增加产生了对经济法的生成渴求。
总之,对经济话动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话动从个体性而社会化、从私益性而公序化、从局部话跃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进过程,而使法律调整旱现多元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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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商法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准则,确定商法原则首先涉及标准问题,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来明确商法原则,学界没有统一观点,处于百家齐鸣,百花齐放的状态,目前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是三标准说,即有明确的调整对象;明确区分是现代商法还是近代商法;严格区分是商法的一般原则还是基本原则。
有学者提出了另外一种三标准说,即确立商法基本原则要从商事关系的本质去认识商法原则;着眼于商法产生的大背景;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商法基本原则。
四标准说是指商法基本原则要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基本制度并适应商法的国际化趋势。
八标准说主张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考虑商事立法的指导思想;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要能够满足繁荣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要符合准则的根本性;效力要具有贯彻始终性;内容具有特有性,对于立法司法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综合标准说,即不要将民法基本原则当成商法原则进行重复表述,不要将商法的具体规则或制度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不要机械地理解商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始终,不同的商法规范其价值取向仍有不同的重心。
这些标准是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提出的,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从这些观点中提取了三个能够有效,科学的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来进行一下剖析。
一、商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商法的本质—营利性
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
(一)商法基本原则应当紧紧围绕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商法的目的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人在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商人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商人从事商行为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商事活动在进行过程中也确实产生了各种利益和价值,商法规范是紧紧围绕商人和商事活动的,其目的应当与这两者一致,即利益最大化,所以如果某一原则能够指导商主体营利,那么其可作为商
法基本原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应当区分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体例,商法都是实质意义上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是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选择,其存在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和商法紧密联系却又相互区别,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有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未涉及,也就意味着民法和商法具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它们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各具特色而非重叠,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商法中是有所体现的,如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商品交易中同样需要公平交易与诚信买卖,但民法是以家庭个人利益为本位的,而商法是以市场交易主体利益为本位,它们的侧重点不同,商法的营利性决定了商法必须保障商事主体所获得的利益,与民法相比较商法更认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商法中的公平主要体现在在民法规定之外赋予商主体更多的注意义务和更加严格的责任,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从上面这个例子就可看出民法原则不能指导商法的立法与司法,所以商法原则不能为民法原则所替代,其具有独立存在价值。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精神虽然在商法中有所体现,但商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其原则应当明确体现商法的特性,民法原则体现的是私法领域的一般原则,商法基本原则不应当为民法所包括,在归纳商法的基本原则时就没有必要对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重复。
二、商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商法的价值取向
商法的价值追求,通常又称为商法的理性价值,指基于商法制度的确立和推行而能够产生的社会效果。
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规则和商法价值的中间环节,是将商法价值转化为连接规则的桥梁。
笔者认为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为效益价值、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上述几种价值追求。
(一)效益价值
效益的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获得更大的产出,或者以同样的
资源消费取得最大的效果,商法之所以将效益作为首要的价值选择,是由营利性所决定的,与其他任何法律领域比较,商法更能表现出法律与利益的较量和利益对法律的影响。
要想实现效益价值,就必须使商事活动处于快速的流通过程,使商事交易简便,迅捷,就意味着商事交易周期缩短,降低成本,交易次数增多和资金利用率提高。
这是在确定商法原则时必须考虑的。
(二)安全价值
商法之所以对于安全给予特别关注,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其一,安全价值是商法追求效益价值不可避免的产物,商主体为了达到营利目的,除了通过简便,迅捷等方式交易外,可能会动用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如果放任其活动而忽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商业就会陷入无序的状态,其二是现代各国逐渐改变了司法领域的自由放任主义转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予以适当干涉,其目的是关注社会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三)公平价值
公平的含义是公正合理的分配利益,对受到损害的一方予以救济,在商法上公平的价值追求主要是指合理地分配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权利受到侵害时,公平合理的给予救济,我国在民法之外赋予商主体更多的注意义务,如商事登记制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了对商事交易中弱小的当事人的特殊保护,商法交易中的公平原则不仅维护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还更注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协调和保护。
三、商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
商法主要是围绕两部分展开的,其一是商主体,其二是商行为,它们是商法的核心结构和内容,只有商法基本原则围绕商主体和商行为来确定,才能对商主体进行合理的规制,给予其真正的行为自由,才能使商行为活动更顺利流畅地进行。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要围绕商主体进行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之所以在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时候要考虑商主体有以下两个原因,其一市场是由各种商主体构成的,商主体是经济体系的基石,就好比一幢楼房,如果地基不稳,房子就会倒塌,同样道理如果商主体
不过关有大量缺陷,就会导致整个经济体系的崩塌。
其二市场上的商主体类型繁多,它们都从事商行为,但其规模,资金,人员构成差异显著,相对人只有在知晓交易对象性质并能判断交易风险程度时,才可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在商主体的具体细节方面,哪些商事组织可算作商主体,商主体可设定哪些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的成立如何为外部所知晓,必须由商法基本原则进行指引,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不能忽视商行为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营业行为和投资行为,商行为也往往被称为市场行为、交易行为或市场交易行为,系以商事交易为内容的法律行为,较为清晰地表现出商事交易的一些重要特点。
商行为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尤其是商事交易中的票据行为,保险行为要求行为人熟悉法律规定,而且要精通操作技术,严格按照规范活动。
商行为应当具有公开性。
商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形成其特有的商业秘密,必然需要通过一定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致泄露,然而,商事交易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为维护交易安全,必须以一定方式使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获得交易双方的情况,如商事登记制度、商事年检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以确保行为的公开性。
商行为注重效率和外观主义。
商行为要求简便,迅捷,因而往往确立交易形态定型化的行为范式,并采取短期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原则。
与民法中强调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同,商行为特别注重外观主义,以维护交易安全。
之所以确定商法原则时要考虑商行为的各种特点,是因为商品流转的客观规律要求法律对其进行充分保障,商法的目的是通过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促成交易而不是限制交易、妨碍交易,确定商法原则的时候关注商行为的需要,就能达成使交易迅速快捷流转的目的,从而使商事交易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结语
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学者观点众多,笔者选择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三项标准进行具体剖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应当体
现商法的本质——营利性,体现商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等价值,体现商法的的基本内容。
一家之言,定有缺憾,究竟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商法基本原则是值得进一步思考与探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