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中的权利建构——基于《合同法》第229条的重新解释

合集下载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法律效果之反思--以对《合同法》第229条的解释为中心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法律效果之反思--以对《合同法》第229条的解释为中心
罗 唐 超
( 华南 理工大学 法学院 , 广州 5 1 0 0 0 6 )

要: 《 合 同法》 第2 2 9条确立 了“ 买卖不破租 赁” 规则, 通说认为“ 买卖不破租赁 ” 规 则的法律 效果是 受让人代替
原 出租人 并承受其在原租 赁合 同中的权利 义务 。该条的立法表 述存在 多种解释 可能, 通过对该条文进行 目的解释发 现, “ 买卖不破租赁 ” 规则确立的正 当性理 由是维护 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而非保 护承租人 。因此 , 以承租人保护 为基础 的
传统 “ 通说 ” 理论 思考过 于简单 , “ 买卖不破租赁 ” 规则的法律 效果值得反 思与完善 。
关键词 : “ 买卖不破租赁 ” ; 法律效 果; 法律解释 ; 意思 自治
中图分类号 : D 9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2 0 1 4 ) 0 4 — 0 2 9 3 — 0 3
替 原出租人 被强制加 入租赁合 同 中承受其 权利义务 是否能
后 又将租赁 物转让 给第三人 时三者 的法律 关系一 直引发诸
多争议 , 为对此重要且 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 规范 , 中国《 合 同 法》 第2 2 9条规定 “ 租赁物在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 动的 , 不 影 响租赁合 同的效力 ” , 确立 了“ 买卖不破租赁” 规则 。 对该条 文, 学者多有批评。“ 中国《 合同法》 第2 2 9条在租赁物 的适用 范围上 、 表 述上 、 准用 性规定及 效力 规定上存 在诸多 的不完
--— —
2 93 - - — —
买受人要 为单位职工 的福利 买单 , 损 害买受人利益 ; ‘ 现实中 不同法 院对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各异 , 有法院将仓储关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3、《城市房屋租赁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试论买卖不破租赁

试论买卖不破租赁

试论买卖不破租赁[摘要]:买卖不破租赁,是民法体系中债权物权化的具体体现。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在这一制度的规定上,却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适用范围过宽而又为规定公示方法等,导致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利益失衡。

但是,其他很多学者对于此法条的批判却未免太过严厉,因为立法本不可能尽善尽美,而需要理论来做出补充[关键字]: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权; 利益平衡; 立法完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三人(新所有人)仍承受出租人的地位。

[1]租赁合同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债权合同,基于债权相对性原则,此合同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相对效力,而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出租人将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与第三人时,因第三人可以剥夺承租人的占有和用益,其债权的实现就会丧失。

承租人固然可以向出租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其使用收益权已经落空。

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发挥物的效用,有必要赋予原本为债权的租赁权以某些物权的效力,即对抗第三人(买受人)的效力。

现代各国大多都承认债权的这种效力,从立法上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是租赁权物权化在我国立法上的具体体现。

但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导致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失衡:1. 适用范围过宽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绝大多数国家限于不动产租赁。

我国《合同法》对此却未设限制,而是对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内的所有租赁物一概保护。

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债法的基本精神相冲突,而且不利于交易的促进与安全。

这是因为:租赁权尽管出现物权化的趋向,但究其实质仍是债权,原则上仍然应该坚持债权相对性原则,其对抗力只能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作出规定。

而由于不动产的稀缺性,且往往涉及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在我国,由于实行土地公有制而不允许买卖,所以不动产也仅限于房屋。

【合同协议】最新专业范文-房产“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请买卖无效被驳回

【合同协议】最新专业范文-房产“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请买卖无效被驳回

房产“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请买卖无效被驳回案例提示:1、本案涉及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等法律问题。

2、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的效力”。

这就是民法理论所称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虽然本案房地产权利经拍卖后转让,但原告与原产权人建材城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继续有效。

因而,买受人中意木业公司自愿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上述拍卖转让并不影响原告按原协议继续租赁使用原有商铺。

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原告是所涉商铺的承租人,其权利义务应以租赁协议内容为限。

原告不是拍卖转让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作为承租人及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告与该项拍卖转让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因而,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5、本案值得商榷的是,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即对原告的起诉及诉讼请求,究竟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

因为本案经二次开庭审理,已“法庭辩论终结”。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因而,有人认为,对原告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情况,在立案审查时发现的,可以以口头告知、也可以作出“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立案受理之后、在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现的,可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发现或认定的,似应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奉民一(民)初字第3590号原告宋某某,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市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盛雷鸣,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头桥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头桥镇叶大公路。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定,于承租人而言是一条相对人性化的条款,这个条款的出台有效避免了因租赁物易主导致租赁合同承租人承担”意外“的风险。

殊不知凡是都有例外,螳螂扑蝉时没有想到麻雀在后,买卖不破租赁后面还有一句,租赁不破抵押!而我们今天主要要讲的则是,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的情形为何不具备“买卖不破租赁”资质以及如何有效避免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一,租赁不破抵押的依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合同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租赁合同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综上,先抵押后租赁的财产,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造成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换言之,任你签了多长的租赁合同,一旦出租财产的抵押权人行使所有权时,你的《租赁合同》放到他面前就是白纸一张,没有任何约束力。

存在何种风险,想必能体会一二。

第二,如何避免风险那么,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该如何处理上述情形?首先,在承租前先确认房屋是否已设抵押,如果房产已设立抵押小编建议不租为妙。

其次,若是在承租前出租人早已将房屋设抵押的实情告知您(以书面方式),但是您还是钟情于这套房屋,那么只能拼气场了,以绝对优胜的谈判技巧压倒出租人,让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抵押导致租赁合同承租人遭受的损失一律有其承担,如此一来,任他风云变幻你都会毫发无伤,全身而退;若是做不到,咱还是撤吧。

论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论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论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作者:徐瑶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4期【摘要】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其自从被引入我国后,为了适应具体国情发生了多次的变化。

笔者纵观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当前存在的适用条件三种学说,总结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的应然架构。

而目前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因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必然会导致其缺陷的存在,为了更好的发挥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作用,笔者针对完善我国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一、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条公认为是我国民法关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体现。

其实,对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这个规则引入我国后,为了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也发生了多次的变化。

清朝和民国两个时期的民律草案关于买卖破除或不破租赁原则的设计条文是比较慎重和具有可操作性的。

两者都将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租赁权的标的物限制在不动产范围内,并且设计了配套保护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23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条件的限制,该法在总则中明确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

之后的民法通则并未明确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做了补正,将标的限定为“私有房屋”,而没有扩及一切租赁物。

直至1999年新的合同法第229条明确地规定。

自此,“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我国全面确立。

二、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适用条件1.买卖不破租赁制度适用条件的几种学说。

1.三要件说。

三要件说以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为代表,他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只需租赁关系存在、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和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三个构成要件即可。

《租赁合同》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为何作出此规定?

《租赁合同》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为何作出此规定?

《租赁合同》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为
何作出此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依其租赁使用权,可以对抗他人,其中包括作为出租人的所有人。

在出租物买卖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买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依其租赁使用权,可以对抗他人,其中包括作为出租人的所有人。

在出租物买卖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买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作出此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顺利、安全地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再解释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再解释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再解释一、“买卖不破租赁“概述“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并不导致租赁关系的解除。

目前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合同法》第229条使用了租赁物的表述,从文义解释来看此处的租赁物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我国,通说认为,该原则仅适用于不动产。

因此,严格来讲,“买卖不破租赁”应当为不动产的买卖不破租赁,指在不动产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时,租赁关系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买受人不能基于所有权的变动而否认租赁关系,而承租人可以基于租赁关系对抗受让租赁物所有权的第三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1.房屋租赁合同有效;2.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3.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当全部要件满足之后,就会发生“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即租赁物的权利发生变动后,买受人和承租人将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将概括移转给买受人。

二、《合同法》第229条之理解《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对其法律效果,存在三种解释方向。

“法定契约承受”说。

该说认为,在“先租后卖”情况发生时,设定在该租赁物上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

“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出租人则脱离租赁合同。

” ①此为当前学界通说。

买卖不破租赁所有权保护研究

买卖不破租赁所有权保护研究

98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四、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不足与建议1、对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不足首先,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我国对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是是否适用于动产或者某些动产,存在一定的争议,我国也没有明确规定范围的种类,使得该制度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

其次,我国对于买卖不动产中对抗效力的产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中,承租人的对抗生效要件是基于登记或者契约或者其他公示方法没有确定,这导致在一些情况下,承租人在仅存在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就可以对抗买受人,权利过度被滥用。

最后,我国民法缺失对于买受人的保护,没有指定买受在何等情况下可以终止原租赁关系情形,该制度使承租人的地位过度高于买受人。

2、我国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建议王泽鉴教授曾经提出居住为人生之基本需要,屋价高昂,购买不易,承租人多属于经济上弱者,实有特殊保护之必要2。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买卖不破租赁的实质,就是为了使一些无房者也可以居有定所,房屋作为现代人的必需品,价格较为高昂,许多人们购买不起选择租房,在这样的条件下出于对于社会秩序的维稳实施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但是我国民法没有对租赁物的范围进行规范,导致租赁物的范围过于宽泛。

在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买卖不破租赁中的适用范围缩小,或是说仅限于不动产的租赁与可登记特殊动产中。

因动产的流转属性太强,多数动产处于无法登记的状态,在动产交易时买受人容易担心此动产上是否有租赁合同的存在,而使得交易成本的增加。

同时多数动产租赁物不属于必需品,承租人并不需要被过度保护其固定的实用性。

租人在物权发生变动后仍然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

如果承租人自己提出需要终止租赁关系的话,租赁合同是可以终止的。

2、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我国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主要是适用于不动产租赁的情况下,但是是否应该适用于动产的租赁,学界对此有一定的讨论。

例如德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适用于房屋租赁、土地租赁和房屋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租赁关系以及已经登记的船舶租赁。

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

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

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徐向南;马永林【摘要】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承租权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受其约束.该规定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买卖等行为须发生在没有瑕疵的租赁行为有效期内.当承租权与其他权利竞合时,以权利发生的先后确定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在实践中出现了被滥用的问题,为减少纠纷,保护交易安全,建议立法上应建立“登记对抗主义”的租赁公示制度.【期刊名称】《新余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19)002【总页数】3页(P43-45)【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演变;适用;完善建议【作者】徐向南;马永林【作者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江苏如东226400;如东县人民法院,江苏如东2264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演变过程“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合同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受让人取得的财产是负担租赁权的财产。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的效力”。

《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该两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债权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自罗马法以来,物权具有绝对性,最先采用物权概念的《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对此有精辟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力,可以对抗任何人。

”据此,作为债权的承租权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方买受人,第三人将租赁物买走后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其有权决定原租赁合同的存亡,这就是早期的“买卖击破租赁”的规定。

社会实践一再表明,基于物权的绝对性,作为租赁物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租赁合同随时可被解除,致使租赁关系极不稳定,承租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学界多认为该条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但该条规定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究竟指的是不影响出卖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效力,还是契约地位的概括移转?对此,存在着“原租赁合同当事人约束说”、“对抗模式说”、“有权占有说”、“并存债务承担说”及“契约地位承受模式说”等诸多学说。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下称“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0条也明确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量的案例实践也表明,司法实践中至少就城镇房屋的租赁采纳了契约地位承受模式,立法部门的释义书及学界也多有支持。

因此,本文也以“契约地位承受”为中心加以阐述。

然而,主张契约地位承受的相关学说,论者多停留在契约地位承受的抽象结论上,多数并未对契约地位承受后的具体法律效果作出特别说明。

甚至有学者批评契约地位承受模式的弊端就在于其“承受范围的不明确”。

例如,承租人不知也不应知道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承租人的租金给付或未给付究竟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保留出租人地位是否有效?出让人预先收取了未来租金时,出租人、承租人和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又当如何处理?出让人预先出让了租金债权或设定租金债权质时,又当如何处理?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同法第229条的契约地位承受究竟产生何种效力。

对此,王泽鉴教授在其著作中结合德国及我国台湾的学说及实践,对于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下的法律效果作了详细的分析,但与我国大陆司法实践之间不一定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

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

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目录摘要 (1)Abstract (2)一、买卖不破租赁的由来和立法目的 (3)(一)买卖不破租赁的由来 (3)(一)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目的 (3)二、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情况 (4)(一)不动产租赁的适用 (4)(二)动产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5)三、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问题 (6)(一)虚假租赁现象频发 (6)(二)适用该规则无需公示的弊端 (6)四、我国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的完善 (6)(一)限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对象 (6)(二)明确规定租赁物公示要件 (7)(三)明晰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8)结语 (9)参考文献 (9)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确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新的所有权人,强化了在某种意义上处于相时弱势的承租人的权利。

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保护承租人利益,实现物尽其用,其历史发展轨迹是清晰明朗的,但是对于适用条件和公示方式的规定不甚清晰,会导致发生“虚假租赁”等弊端,使得立法目的难以实现,应当对弊端和漏洞加以补正,以期取得更好的实践效果。

本文在分析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立法设计初衷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从而得出适用该规则的具体条件,以期细化规则、定纷止争,兼顾各方权益。

关键词:《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适用条件;制度完善Abstract: Article 229 of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determines the rule of "sale without breaking the lease", which enables the lessee to fight against the new owner of the house and strengthens the rights of the lessee who is in a certain sense in a weak position. Legislation which aims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rental 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lessee, realize everything, it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path is clear, but for the provisions of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 and the way of the public is not very clear, can lead to defects such as "false lease", makes it hard for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should be corrected for loopholes and shortcomings, in order to obtain better practical effe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legislative design of the "sale without breaking the lease" system, this paper further analyzes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lease, and thus obtains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this rule, so as to refine the rules, settle dispute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Key words: Contract law;"Selling does not break the lease";Applicable conditions;System consummation英国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实行的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土地的所有者是封建地主,而上升期的新兴资产阶级即使有大量资本也无法取得土地,因为没有土地可以利用,所以只能向封建地主租赁土地以获得对土地的使用权,之后新兴资产阶级凭借自己在政治上的有利地位以及持有大量资本的经济优势,通过赋予土地租赁权以对抗封建地主所有权,维护自身利益,因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逐渐形成。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贯彻与回调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贯彻与回调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㊁贯彻与回调朱㊀虎∗㊀张梓萱∗∗内容摘要:买卖不破租赁的价值基础在于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值得保护的在先占有使用利益ꎬ这不违反当事人订立转让合同时的预期ꎬ且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ꎬ避免对承租人救济不足以及损害承租人之相对人的信赖ꎮ据此ꎬ该规则既适用于动产ꎬ也适用于不动产ꎻ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也以租赁合同存在㊁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㊁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为前提ꎬ发生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的效果ꎮ承租人的地位不应因所有权转让变得更糟或者更好ꎬ而受让人也同样享有值得保护的利益ꎬ对此可以类推适用债权转让等规则并予以适当调整ꎬ以妥当权衡承租人与受让人的利益ꎮ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ꎻ租赁合同ꎻ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ꎻ债权转让中图分类号:D923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 ̄7076(2022)03 ̄0018 ̄16DOI:10.19563/j.cnki.sdfx.2022.03.002«民法典»第725条规定: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ꎬ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ꎮ学说称之为 买卖不破租赁 ꎮ①但是ꎬ本条规定相对简略ꎬ在适用范围㊁构成以及效果等诸多层面存在持续性的争议ꎬ这些争议关涉对本条规定的价值正当性基础认识的不同ꎮ本文即从对该规定价值基础的讨论出发ꎬ在确立价值的基础上ꎬ进一步分析规范的解释适用如何能够具体地贯彻该价值ꎬ并根据该价值与受让人保护等同样值得保护的价值的妥当权衡ꎬ在规范解释适用上予以适度回调ꎮ一㊁价值确立与适用范围买卖不破租赁并非当然ꎬ罗马法即采 买卖破租赁 规则ꎬ虽然出卖人也会通过各种方式保护承租人的利益ꎮ②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ꎬ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出租人享有的权利是仅具有相对效力的债权ꎬ债81 ㊀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ꎮ㊀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 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20ZDA049)的阶段性成果ꎮ㊀㊀① 买卖不破租赁(KaufbrichtnichtMiete) 这一概括并不精准:第一ꎬ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一定是买卖合同ꎬ也包括互易合同㊁赠与合同等ꎻ第二ꎬ无论租赁权是否有对抗效力ꎬ都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ꎬ即使租赁权不得对抗受让人ꎬ承租人也有权依据有效的租赁合同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ꎻ第三ꎬ租赁权对抗的不是买卖合同ꎬ而是所有权的转让ꎮ可能更为精准的表达是 让与不破租赁 ꎮVgl.Fikentscher/HeinemannꎬSchuldrechtꎬ11.Aufl.ꎬ2017ꎬRn.1027ꎻ[德]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ꎬ杜景林㊁卢湛译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ꎬ第190页ꎮ但鉴于 买卖不破租赁 这一术语广为使用ꎬ本文从之ꎬ且除非特别说明ꎬ仍以买卖合同作为变动原因为原型予以讨论ꎮ㊀㊀②参见[德]马克斯 卡泽尔㊁罗尔夫 克努特尔:«罗马私法»ꎬ田士永译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ꎬ第469-470页ꎮ权不得对抗第三人ꎬ故«民法典»第725条应被解释为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受让人ꎬ租赁合同只拘束让与人与承租人ꎮ①但是ꎬ债权的相对效力是指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ꎬ而不得请求处于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ꎬ该效力并不涉及针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ꎮ②仅以债权的相对效力而否定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ꎬ其论据尚不充分ꎮ当然ꎬ比较法上存在构建租赁权对抗效力的不同方式ꎬ在英美法中ꎬ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物权(proprietaryright)ꎻ③大陆法系国家均通过不同方式赋予承租人对抗租赁物受让人的效力ꎮ④不同法律构造的背后存在着价值共识ꎬ即承租人能够对抗租赁物受让人ꎬ但该价值共识的正当性仍有必要澄清ꎮ有观点认为ꎬ买卖不破租赁的正当性在于保护作为社会或经济上弱者的承租人这一公共政策ꎬ避免影响承租人的生存利益ꎮ⑤这使得买卖不破租赁只能在 保护弱势承租人 的政策目标内加以适用ꎬ而动产租赁不在适用范围内ꎬ⑥无偿借用合同也不得类推适用ꎮ⑦然而ꎬ该基于特殊立法政策的解释存在疑问ꎮ首先ꎬ在住房租赁普遍为短期租赁的背景下ꎬ⑧买卖是否破租赁对住房承租人的影响有限ꎬ且在实践中ꎬ住房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时通常会与承租人合意解除合同ꎬ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换取承租人搬离房屋ꎮ买卖不破租赁ꎬ实际上更多保护商业承租人ꎮ⑨其次ꎬ 社会经济弱势 的含义并不明确ꎮ如果着眼于这一政策考量ꎬ则即使是住房承租人ꎬ在具体适用中也需要区分处于弱势与非处于弱势的承租人ꎬ例如参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判断ꎬ但这与实践并不相符ꎮ再次ꎬ即使在商业租赁或动产设备租赁中ꎬ选择以租赁而非买卖的方式用益标的物者ꎬ其可能也会因租赁物被返还给受让人而丧失对租赁物继续使用收益的利益ꎬ且由于这些利益被锁定于租赁ꎬ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后处于弱势地位ꎮ依本文之见ꎬ买卖不破租赁的正当性基础在于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值得保护的在先使用利益ꎬ这不违反让与人和受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ꎬ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ꎬ避免对承租人救济不足以及损害承91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㊁贯彻与回调㊀㊀①参见朱庆育:« 买卖不破租赁 的正当性»ꎬ载王洪亮㊁张双根㊁田士永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卷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ꎬ第33-34页ꎮ㊀㊀②参见陈忠五:«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问题争论实益的探讨»ꎬ载«物权与民事法新思维»ꎬ元照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366-367页ꎮ㊀㊀③关于不动产ꎬSeeMartinDixonꎬModernLandLawꎬ12thed.ꎬRoutledgeꎬ2021ꎬp.221ꎻRogerJ.SmithꎬPropertyLawꎬ10thed.ꎬPearsonꎬ2020ꎬp.451.动产承租人也享有物权ꎬSeeRichardCalnanꎬProprietaryRightsandInsolvencyꎬ2nded.ꎬOxfordUniversityPressꎬ2016ꎬpp.49-51.㊀㊀④«德国民法典»第566㊁578条(土地和房屋)㊁第986条第2款(动产)ꎬ参见[德]鲍尔㊁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ꎬ张双根译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ꎬ第107页ꎮ«法国民法典»第1743条ꎬ参见[法]弗朗索瓦 泰雷等:«法国债法:契约篇»(下)ꎬ罗结珍译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ꎬ第957页ꎮ«荷兰民法典»第7:226条(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ꎬSeeArthur.S.HartkampꎬContractLawintheNetherlandsꎬ2nded.ꎬKluwerLawInternationalꎬ2015ꎬpp.118ꎬ218-219ꎻSjefvanErp&BramAkkermanseds.ꎬCasesꎬMaterialsandTextonPropertyLawꎬHartPublishingꎬ2012ꎬp.299.«日本民法典»第605条(经登记的不动产租赁)㊁«借地借家法»第10条(土地上的建筑物经登记)㊁«借地借家法»第31条(建筑物已交付)ꎬ动产租赁适用 买卖破租赁 原则ꎬ参见[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ꎬ王茵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ꎬ第111-112页ꎮ㊀㊀⑤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㊁准用及类推适用»ꎬ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46页ꎻ苏永钦:«关于租赁权物权效力的几个问题 从 民法 第四二五条的修正谈起»ꎬ载«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ꎬ第338页ꎻ张双根:«谈 买卖不破租赁 规则的客体适用范围问题»ꎬ载王洪亮㊁张双根㊁田士永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卷)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ꎬ第14-15页ꎮ批评者据此认为ꎬ立法将此一公共政策导入民法典ꎬ不当地偏离了民法阶级中立的基本设计ꎬ参见苏永钦:«寻找新民法»(增订版)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269页ꎮ㊀㊀⑥张双根:«谈 买卖不破租赁 规则的客体适用范围问题»ꎬ载王洪亮㊁张双根㊁田士永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卷)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ꎬ第15页ꎬ但其同时认为ꎬ此时租赁权仍有对抗效力ꎬ只是不发生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的后果ꎮ另参见苏永钦:«关于租赁权物权效力的几个问题 从 民法 第四二五条的修正谈起»ꎬ载«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ꎬ第339页ꎮ㊀㊀⑦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㊁准用及类推适用»ꎬ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68页ꎮ㊀㊀⑧201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ꎬ超过80%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在1年及以下ꎬ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未来城市实验室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no.18(2021)»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ꎬ第359页ꎮ㊀㊀⑨在«德国民法典»中ꎬ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对象也不限于住房承租人ꎬ还包括土地以及非住房的房屋承租人ꎮ租人之相对人的信赖ꎮ第一ꎬ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而占有使用租赁物ꎬ可能会形成以依赖㊁信任和联合行动等为前提的社会关系ꎬ进而形塑承租人生活的各个方面ꎮ仅对不动产而言ꎬ住房是承租人社会存在㊁私人生活方式的基础ꎬ商业租赁的土地或房屋也构成个人从事职业㊁企业经济存在的基础ꎮ①在住房租赁中ꎬ承租人可能根据其住址做出了工作生活上的安排ꎻ在商业租赁中ꎬ承租人往往已对租赁物做出相当程度的经济投入ꎬ如装修店铺㊁配置生产线㊁雇佣工人等ꎮ因此ꎬ承租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享有值得保护的利益ꎮ第二ꎬ承租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ꎬ是在先存在的合法利益状态ꎬ在后权利人应予尊重ꎮ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ꎬ则不应享有再次处分在租赁期限内由承租人用益之标的物的权利ꎮ②在后受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人ꎬ亦应尊重在先用益标的物的承租人ꎮ在英美法中ꎬ出租人只享有 对租赁的复归期待 (reversionexpectantonthelease)这种权利ꎬ在租赁结束时有权占有房产ꎬ出租人仅有权将复归权(reversion)让与受让人ꎮ③动产租赁最为明显地体现这一价值判断ꎮ租赁动产所有权的转让ꎬ必须通过指示交付(«民法典»第227条)的方式ꎬ让与人将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ꎬ承租人向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ꎬ故在动产所有权转让中ꎬ承租人有权对抗受让人ꎬ以保障其有权占有人的地位不受到恶化ꎮ④这与«民法典»第548条的债权转让抗辩延续规则的价值判断相一致ꎮ⑤«民法典»第405条关于抵押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ꎬ也并未限制于不动产而同样适用于动产ꎮ⑥因此ꎬ在动产所有权转让中ꎬ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具有充分的正当性ꎮ不动产登记制度本意是为了避免占有公示权利不充分的问题ꎬ却造成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与交付脱钩的结果ꎬ不动产受让人不再需要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变动物权ꎬ而仅需通过转移登记即可ꎮ然而ꎬ不动产承租人对标的物的使用利益ꎬ似乎不应因登记制度的建立ꎬ就变得比动产承租人更不值得保护ꎮ不动产承租人与动产承租人一样ꎬ其法律地位都不应因所有权变动而发生恶化ꎮ第三ꎬ即便买卖破除租赁ꎬ让与人为避免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ꎬ也可能与受让人约定租赁权的对抗效力ꎮ⑦因此ꎬ租赁权的对抗效力不违反让与人和受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ꎮ如果买卖破除租赁ꎬ买卖合同中只能通过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方式ꎬ间接保障承租人利益ꎬ这不仅有赖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ꎬ又使得法律结构过于复杂ꎮ考虑到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ꎬ买卖不破租赁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物02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3㊀㊀①JanDirkHarkeꎬBesonderesSchuldrechtꎬ2011ꎬRn.295ꎻBeckOGK/Harkeꎬ1.7.2021ꎬBGBɦ566Rn.5.惟依Harke之见ꎬ«德国民法典»第566条之基础ꎬ仍在于 社会考量(sozialenErwägungen) ꎮ这固然可以证成不动产适用买卖不破租赁ꎬ但也并未否认动产适用的正当性ꎮ㊀㊀②18世纪自然法学家即持此种观点ꎬseeReinhardZimmermannꎬTheLawofObligations:RomanFoundationsoftheCivilianTraditionꎬ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96ꎬp.381ꎻD.BarlowBurke&JosephA.SnoeꎬPropertyꎬ6thed.ꎬWoltersKluwerꎬ2019ꎬp.284.㊀㊀③MartinDixonꎬModernLandLawꎬ12thed.ꎬRoutledgeꎬ2021ꎬpp.221-222ꎻJosephWilliamSingerꎬPropertyꎬ5thed.ꎬWoltersKluwerꎬ2017ꎬpp.493-494.㊀㊀④WilhelmꎬSachenrechtꎬ6.Aufl.ꎬ2019ꎬRn.1220.㊀㊀⑤«德国民法典»第986条第2款是对第404条的具体适用ꎬ二者具有相同的制度功能ꎮVgl.Claus-WilhelmCanarisꎬDieVerdinglichungObligatorischerRechteꎬFSFlumeꎬ1978ꎬS.392.不过部分学者认为ꎬ第986条第2款相较于第404条仍有规范意义ꎬ因为第404条仅能抗辩债权性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抗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ꎬ并且通过指示交付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产生的是新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ꎮVgl.BeckOGK/Spohnheimerꎬ1.8.2021ꎬBGBɦ986Rn.77.1ꎻBrehm/BergerꎬSachenrechtꎬ3.Aufl.ꎬ2014ꎬɦ7Rn.55.㊀㊀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 2020 28号)第54条第2项ꎮ㊀㊀⑦BeckOGK/Harkeꎬ1.7.2021ꎬBGBɦ566Rn.6.在罗马法中ꎬ让与人会在买卖合同中插入特别简约ꎬ使得受让人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租赁物ꎬD.19ꎬ2ꎬ25ꎬ1: 当一个人把土地收益或房屋租给他人ꎬ如果他出于某种原因把土地或房屋卖掉ꎬ他必须注意到买主在也在同样的合同中允许佃农收益和租客居住ꎮ 这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ꎬ但对罗马法学者尚属陌生ꎬ然而买受人在驱赶承租人时ꎬ会考虑到出卖人可以提起出卖之诉(actiovenditi)ꎬ所以这对承租人而言仍有间接保护作用ꎮSeeReinhardZimmermannꎬTheLawofObligations:RomanFoundationsoftheCivilianTraditionꎬ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96ꎬp.378-379.权效力的制度供给ꎬ保障其长期投资利益ꎮ①反之ꎬ如果买卖破除租赁ꎬ让与人可以以无租赁负担的市价出卖租赁物ꎬ若其已提前收取一段时间的租金ꎬ则让与人从两次处分中可能获得超出标的物市价的收益ꎬ这会为出租人违约提供经济上的诱因ꎮ第四ꎬ如果承租人不得对抗受让人ꎬ则受让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ꎬ让与人对承租人构成法律上不能履行ꎬ承租人仅得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ꎬ这相较于使承租人占有使用标的物来说ꎬ有时无法提供充分救济ꎮ尤其是在租赁物具有独特性的情况下ꎬ承租人无法在市场上寻找到替代租赁物ꎬ赔偿损失的不确定性导致承租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完全填补ꎮ同时ꎬ在让与人破产或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的情况下ꎬ交易时点在后的租赁物受让人相较于交易时点在前的承租人ꎬ更有能力基于对让与人现在的资产状况的了解而控制风险ꎬ更有理由将风险分配给受让人而非承租人ꎮ第五ꎬ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外观ꎬ也会为承租人的交易相对人提供信赖ꎬ相对人可能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与之交易ꎮ例如ꎬ健身场所的经营者租赁房屋ꎬ健身者多是基于经营者对健身场所的占有使用㊁健身器材的提供而订立服务合同ꎻ次承租人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而订立转租合同ꎮ买卖破除租赁将间接破坏承租人之相对人的信赖ꎮ基于以上理由ꎬ租赁权应具有对抗租赁物受让人的效力ꎬ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均应适用ꎮ当然ꎬ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ꎬ使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生效力ꎬ受让人可以取得无租赁负担的所有权ꎮ因此ꎬ«民法典»第725条属于任意规定ꎬ可以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排除适用ꎮ②即便受让人有意取得租赁负担㊁获得租金债权ꎬ其也可以事先调查从而知道当事人的排除约定ꎬ进而做出相应的交易安排或者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ꎮ二、构成层面的价值贯彻既然买卖不破租赁的价值基础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占有使用利益ꎬ那么其适用就必须以租赁合同存在㊁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㊁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为前提ꎮ(一)租赁合同存在租赁权若能取得对抗效力ꎬ租赁合同应当已经成立并生效ꎬ且出租人享有处分权ꎮ例如ꎬ租赁消防控制室的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范而无效ꎬ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ꎻ③房地产公司无权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ꎬ承租人不享有租赁权ꎮ④在混合合同中ꎬ如果物之使用收益是给付的重心ꎬ则应依据«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ꎬ参照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ꎮ⑤出租人如非所有权人ꎬ但经过所有权人同意而进行出租ꎬ也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ꎮ由于基于债之关系的占有的对抗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并不在于有偿性ꎬ所以«民法典»第725条也可类推适用于无偿借用合同ꎬ此时同样存在借用人在先的占有使用利益ꎮ⑥有争议的是ꎬ对于以一段时间内物之使用收益代替原定给付的代物清偿合意ꎬ是否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司法裁判多以其并非租赁12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㊁贯彻与回调㊀㊀①简资修:«让与(买卖)不破租赁及其类推适用 长期投资保障观点之分析»ꎬ载«经济推理与法律»(第3版)ꎬ元照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148-151页ꎮ㊀㊀②如果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ꎬ可以适用«民法典»第496-498条予以规制ꎻ第151条的显失公平规则也有可能的适用空间ꎮ㊀㊀③李某与倪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ꎬ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ꎮ㊀㊀④林云芳㊁何巧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ꎬ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申字第2223号民事裁定书ꎮ㊀㊀⑤Vgl.BeckOGK/Harkeꎬ1.7.2021ꎬBGBɦ566Rn.12.㊀㊀⑥相同观点ꎬ参见黄凤龙:« 买卖不破租赁 与承租人保护:以对‹合同法›第229条的理解为中心»ꎬ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ꎬ第638页ꎻ黄赤橙:«借用合同对抗第三人效力研究»ꎬ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年第4期ꎬ第81-82页ꎮ不同观点ꎬ参见王利明:«论 买卖不破租赁 »ꎬ载«中州学刊»2013年第9期ꎬ第51页ꎻ苏永钦:«寻找新民法»(增订版)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270㊁548页ꎻ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㊁准用及类推适用»ꎬ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68页ꎻBeckOGK/Harkeꎬ1.7.2021ꎬBGBɦ566Rn.14.合同为由否定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ꎮ①此观点存在疑问ꎮ首先ꎬ基于前文所述理由ꎬ使用人如已对租赁物占有使用ꎬ其权利应当优先于标的物的受让人或申请执行人ꎮ其次ꎬ在以标的物所有权代替原定给付的情形中ꎬ债权人若已在查封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ꎬ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并无争议ꎬ那么在以物之用益代替原定给付的情形ꎬ债权人若已在查封前取得了对标的物的使用权ꎬ也有理由受到同等保护ꎮ再次ꎬ抵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方式ꎬ似乎有理由类推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则ꎮ最后ꎬ如后文所述ꎬ经受让人询问ꎬ承租人或其他标的物的使用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让人其是否享有租金等债权ꎬ以保护受让人利益ꎮ(二)按照租赁合同占有在承租人未取得租赁物占有前ꎬ承租人对出租人仅享有纯粹的债权请求权ꎬ尚不享有占有使用利益ꎮ只有当承租人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时ꎬ才客观上享有占有使用利益ꎮ此外ꎬ占有尚有一定的公示功能ꎬ承租人通过占有即向不特定第三人提示了其权利状态ꎬ降低第三人查询权利状态的成本ꎬ避免其遭受损害ꎮ若如原«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ꎬ以合同生效为对抗力的发生时点ꎬ则可能会引发倒签合同的道德风险ꎮ因此ꎬ«民法典»第725条合理地增加 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 的规定ꎮ②租赁合同是否备案ꎬ均不影响租赁权的对抗效力ꎮ③在房屋租赁中ꎬ出于避税㊁隐藏交易关系等考虑ꎬ当事人没有动力去进行租赁登记或备案ꎬ现实中绝大多数也未进行登记或备案ꎮ④如果以登记或备案作为对抗效力的前提条件ꎬ则结果可能恰恰是伤害了住房承租人ꎮ因此ꎬ«民法典»第725条未将租赁登记或者租赁合同备案作为对抗效力的前提条件ꎮ有观点认为ꎬ买卖不破租赁ꎬ应以承租人经现实交付而占有租赁物为限ꎮ⑤但是ꎬ承租人若经简易交付而取得现实占有ꎬ即取得了对租赁物的使用利益ꎬ也应受到保护ꎮ如果承租人经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而取得占有ꎬ因其未对租赁物实际地占有使用ꎬ不应适用«民法典»第725条ꎮ⑥重点并非交付的方式ꎬ而是承租人是否现实地占有而享有占有使用利益ꎮ承租人也可能在现实占有后丧失对租赁物的事实上管领力ꎬ有观点认为ꎬ承租人如丧失占有ꎬ即丧失对标的物占有使用的公示ꎬ其不应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ꎮ⑦此观点存在疑问ꎮ动产所有权人不因其丧失占有ꎬ就丧失了所有权ꎬ租赁物的承租人也同样不应受此等不利ꎬ有必要进行类型区分ꎮ第一ꎬ占有的丧失可能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ꎮ例如ꎬ承租人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维修ꎬ承租人的占有使用利益当然值得保护ꎻ但是ꎬ承租人相较于受让人而言更有能力控制买卖标的物上无租赁负担外观的发生ꎬ例如承租人可以采取外部监管等方式ꎬ为保护受让人的交易安全ꎬ可考虑善意取得的法理ꎮ如果受让人受让时已经查看租赁物ꎬ发现租赁物由让与人占有而不知租赁负担存在ꎬ即对让与人无完整处分权的事实构成善意ꎬ若其支22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3㊀㊀①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焦作市易恒贞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ꎬ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6号民事裁定书ꎻ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华嘉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豪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ꎬ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ꎮ㊀㊀②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ꎬ第554页ꎮ当然ꎬ如果受让人同意在承租人未取得占有的情况下ꎬ承受合同的法定转移的法律后果ꎬ则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ꎮ㊀㊀③不同观点ꎬ参见卢正敏:«执行程序中的虚假租赁及其法律应对»ꎬ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ꎬ第175-176页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修正)»第15条第2款ꎬ«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4修订)»第13条第4款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 2010 2号)第30条ꎻ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1)钟商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ꎬ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辑(总第19辑)ꎮ㊀㊀④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ꎬ第555页ꎮ㊀㊀⑤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ꎬ第310页ꎮ㊀㊀⑥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㊁准用及类推适用»ꎬ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52页ꎮ㊀㊀⑦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㊁准用及类推适用»ꎬ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52页ꎻ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ꎬ第310页ꎮ付了合理对价ꎬ且不动产已经登记或动产已经交付ꎬ则受让人可以取得无租赁负担的所有权ꎮ第二ꎬ如果非基于承租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ꎬ如租赁物被盗窃或遗失ꎬ承租人虽丧失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ꎬ但其对标的物的合法使用利益亦值得保护ꎮ例如ꎬ房屋出租人甲趁承租人乙外出不在ꎬ利用备用钥匙开门为买受人丙看房ꎬ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转移房屋登记ꎮ此时ꎬ承租人乙原则上仍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保护ꎬ有权对抗买受人丙ꎮ这也符合«民法典»第311㊁312条善意取得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价值评价ꎮ(三)租赁物所有权变动1.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构成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原因行为ꎬ可以是买卖㊁互易㊁赠与合同等ꎮ租赁物若经征收ꎬ则承租人不得主张对抗效力ꎬ征收并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ꎮ为实现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ꎬ不动产让与人应转移登记ꎬ动产让与人应转让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进行交付ꎮ在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背景下ꎬ买卖等合同的无效㊁不成立㊁被撤销导致租赁物所有权自始不发生变动ꎮ但在合同解除中ꎬ如采取解除后清算关系理论ꎬ仍应有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ꎮ①例如ꎬ甲将A屋出卖给乙ꎬ乙将A屋出租给丙并交付ꎬ后甲因乙的违约行为而解除买卖合同ꎮ如认为甲必须通过再次的转移登记才能重新取得A屋之所有权ꎬ则甲仍须承受A屋上的租赁负担ꎮ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且该第三人不知且不应知承租权的存在ꎬ依据«民法典»第313条ꎬ租赁权消灭ꎬ承租人也不得主张对抗效力ꎮ②让与人与受让人对不动产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进行预告登记ꎬ在后受领交付的承租人能否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ꎬ对此存在争议ꎮ③承租人为确认出租人是所有权人ꎬ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查询不动产登记簿ꎬ不动产登记簿上如载有预告登记权利人ꎬ即可提示承租人ꎬ此时在后取得占有的承租人不得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ꎮ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ꎬ«民法典»第405条明文规定抵押不破租赁ꎮ若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立居住权或地役权等他物权ꎬ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05条的规定ꎮ此时ꎬ承租人能否对抗租赁物的抵押权人㊁居住权人㊁地役权人㊁质权人等ꎬ取决于承租人是否经交付而取得占有ꎮ但是ꎬ在限制物权不妨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ꎬ不发生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的效果ꎬ租赁物的抵押权人㊁地役权人㊁质权人均不承受租赁合同ꎮ反之ꎬ在限制物权妨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ꎬ发生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的效果ꎬ租赁物的居住权人依法成为租赁合同的新出租人ꎬ因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在订立居住权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权的存在ꎬ故应认为当事人对«民法典»第369条 住宅不得出租 的规定作有排除约定ꎮ如果居住权期限届满时点早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点ꎬ则于居住权期限届满时ꎬ租赁合同回复转移给所有权人ꎻ如果居住权期限届满时点晚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点ꎬ则在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合同终止ꎬ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ꎬ居住权人不得将住宅再次出租ꎮ32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㊁贯彻与回调㊀㊀①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㊁准用及类推适用»ꎬ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54页ꎮ㊀㊀②同样观点ꎬ参见[德]克里斯蒂安 冯 巴尔㊁[英]埃里克 克莱夫主编:«欧洲私法的原则㊁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4卷)ꎬ于庆生等译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329页ꎮ㊀㊀③肯定说ꎬ参见[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ꎬ吴越㊁李大雪译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ꎬ第212页ꎻ[德]鲍尔㊁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ꎬ张双根译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ꎬ第434-435页ꎻMüller/GruberꎬSachenrechtꎬ2016ꎬRn.2198ꎻBeckOGK/Harkeꎬ1.7.2021ꎬBGBɦ566Rn.26ꎻ贾海涛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贾海燕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ꎬ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9)鲁0725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ꎻ金德顺㊁朱雪萍与安吉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ꎬ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ꎮ否定说ꎬvgl.PrüttingꎬSachenrechtꎬ37.Aufl.ꎬ2020ꎬRn.190ꎻWilhelmꎬSachenrechtꎬ6.Aufl.ꎬ2019ꎬRn.2289ꎻWieling/FinkenauerꎬSachenrechtꎬ6.Aufl.ꎬ2020ꎬɦ22Rn.25ꎻ薛某某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二审民事判决书ꎬ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4302号民事判决书ꎮ尚有采折中说的观点ꎬ认为应以一定期间为限对在后租赁给予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ꎬ参见王瀚培㊁任自力:«预告登记与 买卖不破租赁 之矛盾及化解»ꎬ载«兰州学刊»2014年第5期ꎬ第186页ꎮ。

买卖不破租赁只适用不动产么-

买卖不破租赁只适用不动产么-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买卖不破租赁只适用不动产么?导读:买卖不破租赁只适用不动产,《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我国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该原则仅适用于房屋买卖。

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

一、买卖不破租赁只适用不动产么?买卖不破租赁只适用不动产,《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我国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该原则仅适用于房屋买卖。

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

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二、房屋租赁合同包含哪些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很多,具体而言有几个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一)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二)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等。

(三)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四)租赁期限。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六)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七)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

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双方在合同中对转租问题所做规定。

(九)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保护以对《合同法》第229条的理解为中心

“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保护以对《合同法》第229条的理解为中心

作者: 黄凤龙[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外法学
页码: 618-643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解释;有权占有维持;私人自治;承租人保护
摘要:在物债二分和公示方法二分的僵硬体例下,“先租后卖”中的出租人移转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行为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事实未被规范世界适切评价,由此产生了违背私人自治的现象。

对这一违背私人自治的现象进行矫正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正当性理由。

该规则的本质是立法者对被僵硬二分体例所遗漏的事实进行的补充性评价,而承租人保护则只是适用该规则的客观结果。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存在多种立法技术构造路径,《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有权占有维持模式可以避免德国法传统的法定契约承受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

有权占有维持模式。

应一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领域。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百⼆⼗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此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具体是怎么回事?店铺⼩编在下⾯的⽂章中做了详细的讲解,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也就是说即使房屋所有权⼈发⽣变动也不影响,承租⼈对房屋享有租赁权,租赁合同依旧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承租⼈请求房屋受让⼈继续履⾏原租赁合同的,⼈民法院应予⽀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在出租前已设⽴抵押权,因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发⽣所有权变动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原租赁合同对承租⼈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有权请求房屋受让⼈继续履⾏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①当事⼈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另有约定限制;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抵押权,因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发⽣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以上信息能够帮助你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如果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不能的到解答,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服务。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房产纠纷律师#。

生意不破租赁原那么的作用

生意不破租赁原那么的作用

生意不破租赁原那么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阻碍租赁合同的效劳。

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生意、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这在法理学上称之为“生意不破租赁”。

民法理论以为,所有权属于物权,而承租权那么是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平等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复杂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界限却愈来愈难以划定,显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趋势,这一特点在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说明》中有集中表现。

在这种趋势下,生意不破租赁原那么作为处置物权与债权关系的一个例外,在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的社会生活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存在有其重要意义和法律价值。

第一,有利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固,表现了法律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目标。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愈来愈紧密,交易加倍频繁,有时会显现一间衡宇今天刚租出去,而明天就可能转手出卖的现象,若是依照调整物权与债权的一样原那么来处置,新的所有权人能够对抗承租人;那么将大大增加承租人的承租风险,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

因此为有效发挥租赁物的效用,同时也为了保护财产流转秩序,就有必要对买方与卖方出租人的权利作必要的限制,以此实现法的价值追求。

第二,有利于爱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确实是通过爱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期达到保护社会经济秩序,进而增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的。

生意不破租赁原那么在平等爱惜生意两边当事人及租赁两边当事人的权利和权益的同时,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给予了专门的关切。

再次,表现了民法原理中的老实信誉原那么。

老实信誉原那么被称为民法原那么中的帝王条款,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老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其本意是要求依照市场制度的平等互惠原那么行事,在缔约时,老实不讹诈;在缔约后,守信并自觉履行。

民法典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重要变化

民法典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重要变化

民法典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重要变化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由于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自会因拍卖、变卖、折价等实现行为而发生变动,所以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也应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原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则修改为: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将原合同法规定的“在租赁期间”,改成了“在承租人
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

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修订后的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这种变化应当注意的是什么呢?
就租赁关系而言,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只凭租赁合同并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还必须“占有”租赁物才可以。

同样的,对于抵押权的关系而言,原《物权法》规定的是“订立抵押合同前”,民法典规定的是“抵押权设立前”,同样的,只凭抵押合同并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可以。

民法典的这种变化无疑更具有合理性,如果按民法典之前的规定,仅凭租赁合同就可以对抗买卖关系,这无疑会给买受人带来一些不确定性的风险;同样的道理,如果仅凭抵押合同而不考虑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买受人同样也会面临不确定的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与“ 物 权说 ” 出发 讨论 租 赁权 , 无 论 于 史 料还 是 法 条 ,
学界并 无 统一之 语境 逻辑 。 第 一个 问题 , 即如 何 理 解 “ 租赁权” 之 维 。观 察
赁 法律 关系 之 中 , 承租 人使用 收益 他人 出租 之物 的方
式, 一定 程度 上类 于 现有 用 益 物 权 的设 定 方 法 , 学理 通 说认 为 , 条 文之 中所 表达 之 租 赁 权 对抗 力 , 系债 权 物 权化 现象 的典 型代 表 , 学界从法理 、 立 法 政策 与解 释 论等 方面 , 阐发 各 学 派见 解 , 以分 析 租 赁 权 属性 为
理论 , 民法体 系 中物权 优 先 于 债 权 , 租 赁 显属 债 法 所
考路径 , 同时 , 拟 生 不 一 的参 照标 准 。然 而 以上 任 何

种学 说 的实质 , 将 租赁权 看 做整体 性 的权利 进行 硬
性划分 。对于学 理讨 论 与司法 实践 之应 用而 言 , 宜将
租赁权 看做 债之 效力 , 即解 构 式地看 待 租赁关 系乃 至
引 言
说” 、 “ 物权 说 ” 与“ 立 法 政 策 说 ”四类 。 四 门类 学 说 中, 区分 的语 境各 自不 同 , 逻 辑 推 理 则 因循 各 异 的思
我国《 合 同法 》 第2 2 9条 规 定 , 租 赁 物 在 租 赁 期 间 发生所 有权 变动 的 , 不影 响租赁 合 同的效 力 。依照 该 条文所 示 , 租赁 期 间 租 赁物 受 让 人 产 生 拘束 力 而按 一 般
租赁权 属 中 的架 构 。将租 赁权 进行解 构 之后 , 重新 建
构, 以适用 于实 践 。

规制 , 租 赁合 同 的债 权 属性决 定其 仅能 于合 同 当事人
间发生 相对效 力 , 承租人 与 出租人 之 间缔结 的债 权关
系, 效力 上后 位于 出租 人 与受 让 人 之 间 的物 权 转 移 。 承 租人 唯可 向 出租 人请 求损 害赔偿 , 但 无法 主张 其对
“ 买卖 权 ” 抑或 “ 赠 与权 ” 等一说 。无 怪 乎 学者 在 学术
承租 人之 权利 , 为 使 用 收 益权 , 包括 为使 用 收益 必 要
于 租赁物 之使 用 收益 权 的复 归 。该 条 文 所展 示 的立


租 赁权 性质 分析 的判 定语境
( 一) 概 念之 归类
般 意义上 认 为 , 《 合 同法 》 第2 2 9条 规 定 的 “ 买
法 技术 , 系突 出对 于 承 租人 地 位 的 保 护 , 突破 债 法 体 系 中债 的 相 对 性 原 则 , 赋 予 承 租 人 对 第 三 人 的 对
抗力。
卖不破 租 赁 ” 原 则是 中 国法 上租 赁 权 物权 化 的表 征 。 租赁权 亦作 为债 权 物权 化 的典 型 权 利 纳人 到 学 界 的 争议 范畴 之 中。然 而 , 从“ 债权 说 ” 、 “ 债 权 物权 化 说 ”
从 此条 文落成 , 学 界 即开展相 关原 理之 探讨 。租
法 学论 坛
“ 买卖不破租赁 " 中的权 利 建 构
基 于《 合 同法 》 第2 2 9条 的重 新解 释
吴 才毓

要: 对 于物权化 的租 赁权 而 言 , 学界 多有定 义之 分野 , 大抵 分为 三类 , 即分 别指 称租 赁权界 定
之“ 用益 性质 说” 、 “ 权 利 束说 ” 及“ 法律 地 位 说 ” 。 以分 析 之 逻 辑路 径 , 即“ 债 之概 括 移转 ” 、 “ 立 法政 策” 、 “ 要 素检 索”, 若立 法政 策无从 明释 “ 买卖不破 租 赁 ” 制度 的正 当性 问题 , 则应 再行 依 序检 索该 权
利本身, 如 学界 曾试之 有偿 性 、 对 抗性 等要 素 , 并与相 关权利 类 型 进行 适 配 。租 赁 权语 境 中的租 赁 权 实 际上 可 能并不 成其 为一种 独 立的权 利 , 而是作 为一 种 债权 的 效 力存 在 于 买 卖不破 租 赁 制 度 的讨 论
当中。 关键 词 : 租赁 权 ; 债 权 物权化 ; 概括 移转 ; 债之 效 力 ; 判 定标 准
法条 , 《 合 同法 》 第十 三章 规 定 了租 赁 合 同 , 第 十 四章
则对 融资 租赁 合 同进行 了规 制 。通 篇 检 索 《 合 同法》
与《 物权 法》 , 实 际 上不 存 在 法 条 明示 规定 “ 租 赁 权” 。 《 物权法》 中, 仅第一百 九十条明确规定 了租
2 0 1 4年 5月 第2 7卷 第 3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na r l o f Yu n n a n Un i v e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Ma y, 2 01 4
Vo1 . 2 7 NO . 3
文章编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4 ) 0 3— 3 9—1 6
3 9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赁关系的条文 , ① 《 物权法》 第十二章 、 第 十三章则分
别规 定 了建设 用地 使用 权与 宅基 地使 用权 , 突 出 了用 益物 权项 下 的“ 使用 权 ” 权 属 。而 观察 《 合 同法》 相应
条文 , 立 法 技 术 上 没 有 采 用 界 定 权 利 的做 法 , 鲜 有
何, 基本将 争议 焦点 归于 “ 债 权说 ” 、 “ 债 权 物 权 化
作者简介 : 吴才毓 .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北京 , 1 0 0 8 7 1 ) 。
① 早期 文献往往将房屋使 用权 和租赁权 置于同一意 义上使用。参见徐大章 : 《 繁 荣住宅 市场 , 发展住宅租赁权交易》 , 载《 中国房地产》 1 9 9 7 年第 4 期, 第2 6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