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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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27•【文号】建建[1997]123号•【施行日期】199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建(1997)123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不得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单位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8月13日建设部)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工程报建管理制度

工程报建管理制度

工程报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报建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报建的定义和内容1、工程报建是指在开始进行工程建设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和材料的报告。

2、工程报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三、工程报建的程序1、报建前期工作(1)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范围、投资规模、经济效益预测等。

(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工程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控制措施。

(3)编制项目预算和设计方案,明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等。

2、报建程序(1)遴选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其编制报建资料。

(2)提交工程报建资料至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3)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报建资料,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工程建设。

四、工程报建的管理要求1、报建工作要及时、准确、全面,确保报建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报建资料的编制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和规定进行,确保数据和内容的准确性。

3、工程报建材料的保管要严格,避免丢失和篡改。

4、工程报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和对环境的影响,提出有效的治理措施。

五、工程报建的责任分工1、企业领导层要高度重视工程报建工作,建立健全报建管理制度。

2、报建工作由专门负责的专业人员进行,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

3、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建设规范进行报建工作。

4、报建材料的保管由专人负责,对涉密资料要做好保密工作。

六、工程报建的监督与检查1、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报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报建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避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3、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建材料要予以退回,要求重新提交。

七、工程报建的奖惩办法1、对认真负责、工作认真严谨的工程报建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第六条(立项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及招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及招投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1。

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报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项目报建范围:各类房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房屋基础打桩),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4。

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4。

1 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4.2 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4。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

4 资金证明。

5.工程报建程序:建设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附件一),有关上级主管门的需经其批准同意后,连同应交验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后,具备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开始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资质1。

建设单位办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1 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

2 有关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1。

3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1.4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1。

5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1.2至1。

5项条件的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建设单们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的协议,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2.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以下称“招标单位”。

三、招标申请1。

招标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附件二),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其批准同意后,连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招标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招标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要求施工企业等级、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土地征用、拆迁情况、斯察设计情况、施工现场条件等)、招标机构组织情况等。

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0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报建职责·························第二章前期准备管理·························第三章前期报建管理·························第四章前期调研管理·························第五章项目公司设立·························第六章项目立项申请·························第七章规划设计报建·························第八章土地征拆报建·························第九章工程建设报建·························第十章销售经营报建·························第十章报建税费汇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使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开发保健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和前期报建工作的特殊性质,减少因前期报建工作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制定本办法。

山西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暂行管理办法

山西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暂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暂行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根据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掌握全省建设规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技改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第二条万元以上,建筑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投资额在20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工程,其建设单位均须按本办法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建工作的权责与义务:(一)受理建设单位的报建。

报建一律不得收取管理费。

(二)对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登记,核实和分类汇总,及时向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等管理机构提供工程信息,每月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情况汇总表》及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情况。

(三)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1、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发包许可证擅自开工的;2、建设单位肢解项目或投资,即将一个完事的项目肢解成若干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或将整个项目投资计划肢解成年度计划逃避报建、逃避管理的;3、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报建分级管理规定,越级受理报建的;4、各级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给出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取得《山西省建设工程发包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办理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衽分级管理:(一)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含住宅小区),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二)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三)限额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6-1-1 0:0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苏建招(1996)338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各省辖市建委、省各有关部门、单位,部属和外省市驻苏单位:现将《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凡一九九六年度新开工项目未办理报建手续的,需补办报建手续。

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掌握本省工程建设投资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建设的基本建设及技改项目。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是本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主管部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有关政策与规定;2、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进行登记;3、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4、查处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5、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综合的工作建设项目的报建情况。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经国家部、委立项审批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经省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含外资和国内私人投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授权开发区审批及规定由企业自主审批且需报省备案的项目;国家部委和外省市驻苏单位在本省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向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建。

经市、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含外资和国内私人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向所在市、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建。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项目建设内容4、投资规模5、资金来源6、当年投资额7、计划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基建班子及工程筹建情况10、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第七条报建程序: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30日内按第五条规定向有权部门领取《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2、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如实填写;3、向有权部门报送《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并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4、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报建申请,应当在自报送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工程报建制度规定

工程报建制度规定

工程报建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报建行为,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报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申报和报批要求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报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科学原则,依法合规地操作,并进行资质审核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编制详细的工程项目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报建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报建资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报建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报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章工程报建流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工程项目报告。

第九条工程项目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设计方案、可行性分析及预算、竣工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工程项目报告后,依法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批结果,如制定拟建工程项目变更意见,以便建设单位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结果进行工程建设,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汇报进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报告。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发给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许可证是工程项目开工和竣工的重要凭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8.13•【文号】建建字第482号•【施行日期】1994.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8月13日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最新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建的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其投资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㈠工程名称㈡建设地点㈢投资规模㈣资金来源㈤当年投资额㈥工程规模㈦开工、竣工日期㈧发包方式㈨工程筹建情况第六条报建程序:㈠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㈡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七条报建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㈠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规划区内建设许可证;㈢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㈣发包单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㈠贯彻实施《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法规;㈡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㈢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㈣向上级主管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㈤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房屋基础打桩)、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

3、建设工程项日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口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4、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4.1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4.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4资金证明。

5、工程报建程序:
建设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附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其批准同意后,连同应交验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项日报建备案后,具备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开始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

广东省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是怎么样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腾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建筑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部门设立本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合称“质监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质监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其产资格进行考核确认后,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本文是关于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建的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其投资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㈠工程名称㈡建设地点㈢投资规模㈣资金来源㈤当年投资额㈥工程规模㈦开工、竣工日期㈧发包方式㈨工程筹建情况第六条报建程序:㈠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㈡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七条报建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㈠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规划区内建设许可证;㈢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㈣发包单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㈠贯彻实施《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法规;㈡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㈢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㈣向上级主管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㈤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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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大建[1994]482号,1994年8月13日)
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达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由。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报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应在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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