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机关材料核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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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
度》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9.02.13
•【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216号
•【施行日期】2019.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的函
自然资办函〔2019〕216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办公厅、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制〔2019〕13号文批准《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自批准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

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张伦电话:************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3日附件: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1.02.22•【文号】国海物发[1991]089号•【施行日期】199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2月22日国海物发(1991)089号)局属各单位,南极办,青仪所,海南省海洋局:为加强我局统配原材料的管理,保证我局各项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完成,现将《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的管理,保证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完成,现根据物资部关于指令性计划物资管理的暂行办法和要求,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国家指令性计划材料,是指国家物资部及各部委管理的统配原材料。

目前共69种(详见附件)。

凡列入国家重点攻关的科研项目、国家指定的工程项目,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中的基建、科研、生产和技措维修任务,均可申请国家指令性计划材料。

凡未列入国家和海洋局指令性计划的项目、任务,均不列入指令性材料分配计划,其所需材料应从其他渠道解决。

二、指令性材料中请计划的编制,要以国家和海洋局正式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为依据,由物资部门按申报程序严格审核,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后按时上报。

未按规定或逾期上报者,不予汇总。

三、在编制指令性材料申请计划时,应列出单项材料消耗定额。

消耗定额要以国家或各单位所在地区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无统一标准定额的,可暂按实际需要或参照前三年实际消耗的平均值计定。

局物资公司根据所掌握的指令性计划材料的资源情况,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分配。

各单位必须按计划规定的项目、任务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四、指令性计划材料要坚决贯彻管理与使用分开的原则,使用部门不应同时负责管理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02.11•【文号】国海法字[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法字〔2011〕74号)机关各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海洋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规定调整的规范性文件:(一)原文转发上级或者其他部门文件的;(二)仅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三)涉及人事、财务等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四)会议纪要;(五)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计划、总结、检查、部署的文件;(六)其他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策法规和规划司(以下简称局法规部门)是规范性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拟订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三)承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四)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及评估;(五)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承办规范性文件清理、解释等工作。

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规定

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规定

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86.02.26•【文号】国海科[86]159号•【施行日期】1986.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规定(1986年2月26日国海科(86)159号)为加强国家海洋局系统海洋资料的管理和服务,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服务,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是对全国、全局海洋资料实施有效集中管理的职能部门。

它通过制订和监督海洋资料管理条例的执行,国内外海洋资料的收集、交换,建设和管理国家海洋资料数据库,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料资源,为全国和全局提供服务。

各分局、研究所的资料部门(或档案部门)为执行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在该海区内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部门,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对其负有业务指导职责。

各中心站、海洋站、测报组、浮标岸站、污染监测站、调查队和各研究所的调查研究部门,是我局海洋资料的产出部门,首先应对资料做好质量审核审查,并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海洋资料的管理业务。

上述海洋资料各部门组成了我局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系统。

二、管理服务原则1、我局各类海洋资料执行国家海洋局统一领导,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和各分局、研究所资料工作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海洋局统筹领导制订海洋资料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

国家海洋资料中心统筹规划我局海洋资料系统的建设、发展、仪器装备及人员配置和训练,并负责对各分局、研究所海洋资料部门进行业务技术的指导和检查。

局属各单位请示有关资料业务工作的文件,统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处理,或经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向局呈报。

2、凡属局主持、下达的重大科学考察项目、国际合作调查、区域性调查项目,在论征、计划下达和成果验收时,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或由其授权下属资料管理部门派员参加,落实资料管理责任。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80.02.23•【文号】[80]国海后字第207号•【施行日期】1980.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1980年2月23日)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确定从一九八0年起对海洋调查、科研业务等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将《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改进。

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对调查科研业务外协等实行收费和分成留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如下:一、收费范围和内容在保证按规定完成局统一计划下达的年度海洋调查、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今后各单位接受海洋局系统和局外单位的调查、科研、试制、试验、鉴定、计算、制图、照相、翻译、复制、印刷、发行、提供资料、气象服务;租借船只、车辆、仪器设备、出售科研成果、代培人员、招待住所等外协任务,应按照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实行收费。

二、收费标准接受外协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包括船只收费标准)由各分局、研究所制订,报局批准。

1.要有科学根据,按照既组织一定的收入而收费标准又不能过高,即有一定的标准制度而又简便易行和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

2.凡是国内有可比照的项目,不论研制产品、试制产品、小批量生产产品,还是对外加工等其他服务项目,一律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和国家(或省、市)规定的同类标准定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02.16•【文号】国海规字[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的通知(国海规字〔2011〕8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的函》(国统制[2011]7号)精神,重新核准后的《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11年1月28日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认真做好相关统计资料的填报工作,《制度》的电子版可登录中国海洋经济信息网(网址:)下载。

各单位、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制度》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

联系人:庞冲;联系电话/传真:************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的函(国统制[2011]7号)(略)2.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2: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沿海地区生产总值(二)海洋经济主要产业产值(三)海洋经济主要产业产量(服务量)(四)涉海国民经济行业总产出(五)涉海工业(规模以上)总产值(六)涉海国民经济行业地区生产总值构成项目(按当年价格计算)(七)沿海地区124个部门投入产出表(基本流量表)四、主要指标解释一、说明(一)为了全面反映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等方面的情况,科学、准确地体现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为各级政府制定海洋政策、进行海洋管理、宏观调控海洋经济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在《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基础上,特制定《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以下简称“核算制度”)。

核材料管理规定

核材料管理规定

核材料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核材料的管理和控制制定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核材料的安全和安全使用,同时防止核材料被非法获取、滥用、泄露或用于恶意目的。

核材料管理规定通常涉及以下方面:
1. 核材料的获取和使用:核材料只能由合法渠道获取,必须有适当的许可证和授权。

使用核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操作和管理。

2. 核材料的贮存和运输:核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贮存和运输,以确保安全性和防止泄露或事故发生。

核材料的贮存和运输设施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

3. 核材料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核材料的安全保护是核材料管理的重点,规定了必要的措施和设施,以确保核材料不被盗窃、失窃或被非法使用。

这可能涉及安全防护设施、安保人员、监控系统等。

4. 核材料的报告和通报:核材料管理规定通常要求核材料的持有人或使用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向相关部门报告,例如核材料的盗窃、失窃、泄露等。

5. 核材料的监管和执法:核材料管理规定设立了相关机构和部门来监管和执法核材料的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查。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核材料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旨在确保核材料的安全和安全使用。

同时,国际性的核材料管理
规定也存在,以协助各国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核材料安全的挑战。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7.11.09•【文号】国海办字[2007]651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办字〔2007〕651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海洋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国家海洋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海洋局的公文(包括电报等,下同)是国家海洋局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局办公室是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忠于职守,熟练掌握各种现代办公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技能。

第二章公文的种类和格式第九条公文的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82.01.01•【文号】[82]国海财字第858号•【施行日期】198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82)国海财字第858号1982年1月1日)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单位:元┏━┯━━┯━━━━━┯━━━━━━━━━━━━━━━━━━━━━━┓┃││科目│┃┃项│ 目││开支内容┃┃││名称│┃┃│││┃┠─┼──┼─────┼──────────────────────┨┃│││指办公用具、纸张、账表、日常印刷、邮资汇费、┃┃│ 1│ 办公费│修理、照明及饮水燃料、各种捐税、牌照、搬运、┃┃│││其他零星购置和清洁卫生用品、公用被褥拆洗及被┃┃│││装管理费等。

┃┃├──┼─────┼──────────────────────┨┃│ 2│ 厨具费│指厨食具的添置与修理费等(厨食机械设备购置经┃┃│││批准列一般设备费内开支)┃┃├──┼─────┼──────────────────────┨┃│││指组、干、宣、保等政工业务所需费用;报刊参考┃┃│││资料(业务部门用报和图书资料要从严掌握列政治┃┃│ 3│ 政工费│部门留用党、团费中开支),广播器材的添置和维┃┃│││修、电影设备维修、环境宣传布置、添购图书、修┃┃│││理电视机、收录机、举办墙(板)报群众性文体活┃┃公│││动及政治部门各项业务开支┃┃├──┼─────┼──────────────────────┨┃│ 4│ 水电费│指行政办公用水电(实验厂、站、所及码头、船大┃┃│││队船用水电列各业务及管理费内)开支。

┃┃├──┼─────┼──────────────────────┨┃务│││指大宗邮资、电话会议、电报、邮寄挂号、长途电┃┃│ 5│ 邮电费│话、电话单机租赁、短途电话专线租赁、中继线总┃┃│││(单)机维修费。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5.04.10•【文号】国海计发[1995]415号•【施行日期】1995.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计发(1995)415号1995年4月10日)为加强海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经商财政部主管部门同意,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洋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海洋局直属海洋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海洋局代管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海洋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各单位要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首长的领导下,将单位财务的收支计划,财务规章制度,和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收、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合理安排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对单位全部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遵守并维护财政纪律;根据国家事业发展方针,上级批准的经费预算,编制本单位各项经费的预算分配计划;合理的安排使用资金,正确执行单位预算计划;经常分析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积极地开展财务分析与经济预测,正确及时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情况,参与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完好;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开辟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0.08.09•【文号】国海计字[1990]424号•【施行日期】1990.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8月9日国海计字(1990)424号)局属各单位:我局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已积累了相当数额的固定资产,这些资产是我局从事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是推进我局业务建设和不断改善全局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保证。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断提高其使用效益,保护资产权益不受损害,对于更好地覆行国务院赋予我局的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各单位领导的重视下,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九八九年全局进行了固定资产普查,为搞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

在普查中,也发现了我局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家底”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装备设施利用效益不高,还存在部分资产闲置现象等。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巩固一九八九年固定资产普查的成果,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局综合计划司。

各单位也可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8号文件精神,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局将逐步建立健全我局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我局的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海洋局的固定资产是开展各项海洋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完成国务院赋予我局的各项职责任务的重要条件。

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全局的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各种设备、设施完好,使其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指:固定资产的投资、建设、使用、出租、转让、报废等过程中的论证、申请、计划、登记、清理、普查、统计等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施行海洋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7]国海科字第4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施行海洋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7]国海科字第4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施行海洋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施行海洋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77年1月1日(77)国海科字第42号)各分局、研究所、海洋学院、总台:现决定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报送办法”、“海洋资料密级划分”、“海洋资料供应办法”、“海洋资料保管期限”、“海洋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等五项暂行规定,自一九七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过去施行的各种海洋资料管理规定作废。

附: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目录海洋资料报送办法海洋资料密级划分海洋资料供应办法海洋资料保管期限海洋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海洋资料报送办法为使海洋资料能及时归档、整编、出版和服务,提高服务的时效,现将各种海洋资料的报送办法规定如下:一、原始观测记录(包括原始照片、底片等)的报送和保存1.各分局的海洋站观测记录簿、自记记录纸、调查记录表、站位登记表、实际调查航线图、船舶测报记录簿(表)及地质、生物等原始观测记录均报送地区资料室保存。

2.研究所或几个单位联合进行的各种专题调查的调查记录表,地质、生物等原始观测记录由承担单位保存。

3.地质样品、生物标本由实施单位保存。

二、报表编制份数和报送范围1.海洋站记录月、年报表应留本站,报送中心站、地区资料室和情报所各一份。

原规定的供应单位仍继续提供。

2.调查队的记录报表应留本调查队,报送地区资料室和情报所各一份。

原规定的供应单位仍继续提供。

3.研究所或几个单位联合进行的各种专题调查记录报表,应留本调查单位,报送地区资料室和情报所各一份。

4.船舶测报报表应留本测报组,报送地区资料室和情报所各一份。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7.06.08•【文号】海管字[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司制定了《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二○○七年六月八日附件: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为了加强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范围符合以下1项或多项条件,且不属于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保证国家建设项目;(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一)《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二)海洋功能区划;(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一)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六)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87.01.21•【文号】国海字[87]069号•【施行日期】198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87年1月21日国海字(87)069号)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出版社:为了维护财经纪律,提高海洋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推动我局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05号、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颁发试行。

局希望各单位要坚决按照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尽快组建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要明确分工负责审计工作的领导,把审计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日程。

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审计部门在财经纪律、效益的审计监督作用。

在试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将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报局审计室。

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05号和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海洋局和局属各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国家审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通过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加强海洋工作管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局各项任务和建设的完成。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的审计工作,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指导,对局分工主管的局首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局属单位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局审计部门及其所在地区政府审计机构的双重指导,对本单位分工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和局属各单位的审计工作,要及时紧密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任务,密切结合局各项改革,为改革服务。

海委机关采购材料核算管理新版制度

海委机关采购材料核算管理新版制度

海委机关材料核算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材料核算旳原则和内容第一条为加强海委机关各项材料物资旳核算管理,保护多种材料物资旳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各项材料采购资金,发挥材料效益,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海委机关各项任务完毕过程中所采购和储存旳多种材料物资,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原则旳工具、器具、备品配件及低值易耗品等(不涉及办公用品)旳核算管理。

涉及使用多种财政资金、上级补贴款、其她单位转缴入款、自有资金、多种捐款和借款等购买旳材料物资,以及接受外单位实物捐赠、免费调拨等实物转入形成旳库存材料旳核算管理。

第二章材料旳采购入库第三条各部门为完毕各项事业任务所需旳材料物资,应尽量从既有库存中解决,因库存局限性或其她因素确需采购旳,应一方面贯彻资金来源,并编制请购报告(或海委签报),办理相应旳审批手续,经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旳购买活动。

请购报告(或海委签报)应根据实际状况编制,并对材料用途和对所需材料旳特殊规定等做出阐明。

同步,应经储存、财务和其她有关部门签字。

对于没有贯彻资金来源或未办理审批手续以及采购手续不完备旳购买活动,财务部门不得受理。

对于单位价值较低、需求量大、采购相对频繁旳材料物资,由使用部门按年度编制采购筹划,经批准后,在筹划额度内由财务部门监督实行,平常购货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各部门旳大宗采购业务,应与供方签订经济合同,所签订旳合同应经海委合同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条件旳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对所采购材料物资旳验收工作,验收由保管、财务、业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对于未办理验罢手续旳采购业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应旳价款结算。

大宗材料物资旳验收应编制验收报告,并经所有参与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过程中应对材料旳品种、规格、数量和品质、性能等进行审查,并与定购合同、供方发票相核对,对于发现旳问题应记录于验收报告并提交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章材料旳储存第六条储存部门对于验收合格旳材料物资应及时入库,并结合材料特点合理储存、分类码放,同步定期检查库存材料保管状况,以保证库存材料性能、品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国海技[85]48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国海技[85]48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国海技(85)485号1985年6月17日)局属各单位:为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加强我局计量工作的管理,保证海洋资料的量值准确、可靠、合理、统一,以利于海洋开发和海洋科技进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四化”建设,制订了《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暂行)(国家海洋局一九八五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单位制和量值传递系统第四章海洋仪器、标准物质的检定与管理第五章计量行政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量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不可缺少的技术基础。

海洋计量工作在海洋调查和观测、海洋环境预报、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学研究和海洋开发等海洋科研生产活动中起着极重要的作用,它是保证资料量值合理、准确、一致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计量管理,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利于海洋开发、利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海洋计量工作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实施计量监督;二、在国家基准的基础上,建立复现国际海洋学要素的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研制专用于海洋测量仪器的检定设备,制备标准物质;三、研究、制订海洋仪器以及标准物质的检定规程,制订、颁布有关海洋行业的计量法规;四、组织海洋仪器和标准物质的量值传递系统,实施对海洋仪器及标准物质的检定;五、为海洋技术标准的制订、贯彻提供测试手段和科学依据。

实施对海洋仪器、设备、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计量管理,为标准验证和仲裁提供测试手段。

材料物资核算管理制度

材料物资核算管理制度

材料物资核算管理制度1. 应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生产、采购、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材料物资核算管理。

2. 主要内容2.1. 材料物资的分类依据采购、使用和存储过程,材料物资分为三类:1.直接材料:应用于产品的组装和加工中,材料用量可以直接计算成制成品的成本。

2.间接材料:不直接应用于产品组装和加工中,但与产品生产过程相关,可以分摊到制成品的成本中。

3.包装材料:产品包装、运输和存储中使用的材料。

2.2. 材料物资的采购原则1.采购前进行严格的供应商审查,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质量达到公司标准。

2.根据生产计划和进货计划,选择合适的采购时间和数量,以减少成本和存储费用。

3.采购合同必须明确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等要素。

2.3. 材料物资的入库管理1.实行“先进先出”原则,确保库存材料物资的鲜度,防止过期和损毁。

2.全部入库材料物资均须进行验收,接受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各个方面的检查,并进行准确记录。

3.入库记录应详细,包括供应商名称、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信息。

2.4. 材料物资的出库管理1.明确出库材料物资的用途、使用部门和使用时间等信息。

2.依据生产和采购计划控制出库数量和时间,确保全面利用存储资源。

3.各部门员工需要提交领用申请,经过审核后才能领用材料物资。

2.5. 材料物资的盘点管理1.定期进行材料物资盘点工作,盘点周期为每季度一次。

2.盘点前应进行备料清单的制作,明确盘点范围和目标。

3.盘点工作应当认真负责,对于盘点出库量与理论值不符的材料物资要进行调整记录,防止损失。

3. 相关责任人1.采购岗: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工作,积极参与新供应商的评估工作。

2.仓储岗:负责材料物资的入库、出库记录和仓库管理工作。

3.生产岗:负责材料物资的领用、使用和报废工作,按照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作业。

4.财务岗:负责材料物资核算和成本报表的编制工作。

5.内部审计岗:负责对材料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制度正确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号:海政法[2014]141号颁布⽇期:2014-03-07执⾏⽇期:2014-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证据收集第⼀节⼀般性规定第⼆节书证的收集第三节物证的收集第四节视听资料、电⼦数据的收集第五节证⼈证⾔和当事⼈陈述的收集第六节鉴定意见的收集第七节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第三章证据审查与认定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地⽅海事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为,提升海事⾏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3⽉7⽇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为,提升海事⾏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海事⾏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途。

第⼆章证据收集第⼀节⼀般性规定第六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政执法证件的海事⾏政执法⼈员承担。

海事⾏政执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并应当主动表明⾝份,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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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机关材料核算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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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机关材料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材料核算的原则和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海委机关各项材料物资的核算管理,保护各种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各项材料采购资金,发挥材料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委机关各项任务完成过程中所采购和储存的各种材料物资,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备品配件及低值易耗品等(不包括办公用品)的核算管理。

包括使用各种财政资金、上级补助款、其他单位转缴入款、自有资金、各种捐款和借款等购买的材料物资,以及接受外单位实物捐赠、无偿调拨等实物转入形成的库存材料的核算管理。

第二章材料的采购入库
第三条各部门为完成各项事业任务所需的材料物资,应尽量从现有库存中解决,因库存不足或其他原因确需采购的,应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并编制请购报告(或海委签报),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购买活动。

请购报告(或海委签报)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对材料用途和对所需材料的特殊要求等做出说明。

同时,应经储存、财务和其他有关部门签字。

对于没有落实资金来源或未办理审批手续以及采购手续不完备的购买活动,财务部门不得受理。

对于单位价值较低、需求量大、采购相对频繁的材料物资,由使用部门按年度编制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在计划额度内由财务部门监督实施,日常购货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各部门的大宗采购业务,应与供方签订经济合同,所订立的合同应经海委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条件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对所采购材料物资的验收工作,验收由保管、财务、业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对于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采购业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价款结算。

大宗材料物资的验收应编制验收报告,并经所有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过程中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品质、性能等进行审查,并与定购合同、供方发票相核对,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记录于验收报告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材料的储存
第六条储存部门对于验收合格的材料物资应及时入库,并结合材料特点合理储存、分类码放,同时定期检查库存材料保管情况,以保证库存材料性能、品质。

第七条储存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材料的收发保管,登记材料保管账簿,保管人员对所保管材料的实物安全负责。

材料保管人员要严格执行材料的各项收发手续,同时定期对库存材料进行实物盘点,并与财务部门核对,对于核对不符的要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储存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材料卡片,及时登记各种库存材料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九条储存人员应熟悉各种库存材料物资的情况。

发现不需用、不适用以及毁损变质的材料物资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条储存部门要不断完善各项材料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度,提高对库存材料物资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材料的使用
第十一条各项库存材料物资出库要办理相应的领用手续,经收发双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或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库存的各种材料物资进行调拨时,应编制材料出库单或调拨单,经批准后,到储存部门办理发运手续,材料调拨后应经收货方签收。

第十三条因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造成库存材料减少的,应编制库存材料盘点报告,并查明原则,属于经管人员责任的,由经管人员负责赔偿。

储存部门对因毁损报废等原因而使用性能受到影响的库存材料以及其他不需用、不适用的库存材料,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申请清理,清理变卖过程中形成的变价收入要及时交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材料使用部门对于已领未用的多余材料物资以及业务进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物资要及时办理退(交)库手续。

第五章材料的核算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办理材料物资出入库业务要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业务量大的可由保管部门凭出入库凭证进行汇总)。

财务部门对收到的各种收发料凭证要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无误、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册。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建立材料核算账册(或辅助账册)核算各种材料物资的收发情况。

材料明细分类帐应序时逐笔登记各种材料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定期与总账核对。

对于品种多、单位价值低、收发频繁的各种材料物资,经批准,可以采用实物盘存制核算材料发出的数量。

第十七条材料的核算按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材料的入账价值包括买价、运杂费和税金等。

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折扣以及材料的储存费用不计入材料成本。

第十八条各种材料物资的发出按照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发出成本。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应定期与材料储存部门核对账册,并参加库存材料物资的盘点。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监督库存材料的处置情况,对材料变价收入及时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储存的材料物资应视同自管材料进行核算,并与对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同时认真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及时与对方核对材料储存情况。

代其他单位储存的材料物资应建立代管材料备查登记簿,并加强实物管理,定期与对方核对相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委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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