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1-01-0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发、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形式通过资本市场向社会公开进行股本融资所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应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因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账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银行专用账户内,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及其总投资额,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资金收支预算安排,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募集资金的使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并报财务总监签批后支付。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帐,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按月向财务总监报告。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就项目进度、工程质量与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遇有特殊情况,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做出专题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交易。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使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开设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专项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等事项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专项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存放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规范运作。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发展战略;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3.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4.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符合上述原则。
第九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用于主营业务;2.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3. 用于偿还债务;4. 用于投资建设项目;5. 用于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第十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变更第十一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变更情况,包括变更原因、变更金额、变更后的资金用途等。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本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结合*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总部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品种)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的资金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法和透明管理,建立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募集资金的定义、目的和范围入手,细致分析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募集资金的定义、目的和范围1.定义:募集资金指的是企业、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资金,包括借贷、股权融资、债券发行、众筹等方式。
2.目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透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范围: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政府监管制度、行业协会自律制度等。
三、募集资金的主要管理制度1.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防范等环节,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2.投资决策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投资决策制度,包括项目评估、风险分析、资金配置等流程,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3.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包括财务报表、业绩公告、投资风险等信息的透明披露,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公平竞争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制度,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5.客户保护制度:建立客户保护的制度,包括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的整体风险和信誉。
6.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合法、合规的管理制度,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的要求1.规范性: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应基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2.保护性: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应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3.透明性: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公开透明,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4.审计性:建立独立、公正的审计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防止腐败和违法行为。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为了满足运营发展的需求,通过公开或私下形式向投资者或合作伙伴等渠道募集资金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及合理利用。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募集资金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不得违法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信息公开原则:募集资金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投资者应充分知情并了解投资风险,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欺诈行为发生。
3.风险防控原则:募集资金应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预警,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避免出现重大损失,保护投资者利益。
4.效率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在经济、安全、有效的范围内进行,提高投资回报率和社会效益。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措施1.严格审核机制:建立募集资金项目的准入审核机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风险等,确保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2.定期报告制度:募集资金项目应定期向投资者及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风险控制情况等,确保信息及时公开透明。
3.监督检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约定的用途等,防止滥用资金和欺诈行为。
4.投资风险提示制度: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风险提示,并签署相关协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资金监管制度: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避免滥用或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6.损失补偿机制:对于募集资金的损失,应按照事先约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补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维护公共利益,加强社会形象的塑造。
三、募集资金的管理流程1.资金需求分析:企业或组织根据运营发展的需要,分析和确定募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时限。
3.资金募集:根据资金筹划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私募股权、债券发行等方式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1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
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
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
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
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
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
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
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
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
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1.1 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负有整体管理责任,应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1.2 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募集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投资人公开相关信息。
二、募集资金的投入范围2.1 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和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市场推广等相关费用。
2.2 募集资金还可以用于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比如偿还债务、增加流动性等。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3.1 公司应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的使用渠道和时间节点。
3.2 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并进行书面记录。
未经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计划。
四、募集资金的资产保全4.1 公司应妥善保管募集资金,并建立完善的资金监控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运用。
4.2 公司应与银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合作,进行资产的管理和风险控制,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损失。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督5.1 公司应定期向投资人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核和调查。
5.2 在公司进行定期财务审计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纳入审计范围。
六、违规处理6.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计划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补正错误。
6.2 对于挪用或滥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7.2 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7.3 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机关备案。
总结:以上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通过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投入范围、使用程序、资产保全、使用监督和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公司需担负起信息公开的责任,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核和调查。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是企业或组织进行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通过从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渠道获得资金以支持其经营活动或项目的开展。
为了确保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企业或组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首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资金募集的目标和策略。
企业或组织需要明确募集资金的目的,比如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开展市场推广、投资新项目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资金的募集策略,包括选择恰当的融资方式、制定募集方案以及与投资者或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和谈判等。
其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设立一个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或职能部门。
该部门负责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其职责包括制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步骤和流程、负责资金的募集活动、建立资金的使用规范以及进行资金的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三,募集资金的流程应明确并规范。
包括募集资金的申请、审核、批准和使用等环节。
在资金使用方面,需要建立合理的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财务政策,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由于资金募集往往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企业或组织应对募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的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建立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最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企业自身的发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总之,建立一套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或组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企业或组织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风险,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是负责统一规范资金募集行为,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的制度。
这个制度通常适用于企业、非营利组织、政府机构等,旨在保障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
以下是一个关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的范文,共计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为目标。
第二条募集资金主要包括捐款、募集活动所得、政府拨款等。
第三条所有使用募集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合法、公正、透明、有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由专门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该负责人或部门必须具备相关法律、财务和管理知识。
第六条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规。
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充分的程序审批,并且审批文件必须留存备查。
第八条募集资金必须按照专门的账户独立保管,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原定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超出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报告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资金募集活动的原则和目的,不能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合理、节约、高效,不能浪费和滥用。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事前预算、事后审计,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不得违规私自处置、挪用、长期闲置或转移资金。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的供应商或服务机构选择与合同签订,并对供应商或服务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目标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使用计划。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八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相关部门、捐助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基金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基金公司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的管理流程、责任分工、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管理流程第四条募集资金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募集计划制定:基金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和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募集资金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 募集申请:基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募集资金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3. 募集发行:基金公司按照审核通过的募集资金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等渠道发行基金份额。
4. 募集资金到位: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到位。
5. 募集资金使用:基金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基金投资、支付相关费用等。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第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安全可靠: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防范投资风险。
3. 高效透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4. 分级审批: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分级审批。
第六条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基金投资: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各类金融资产,实现基金投资收益。
2. 支付相关费用:支付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3. 支付其他合法合规支出。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第七条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1.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加强基金资产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
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
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的明确用途:在募集资金时,需要明确资金的用途,并告知捐赠者或投资人。
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募集时的承诺相符,并按照承诺的用途进行使用。
2. 账户管理:建立专门账户来管理募集的资金,确保募集到的资金不会与个人或机构的其他资金混淆。
3. 费用管理:必须对使用募集资金的任何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所有支出必须合理,并经过清晰记账。
4. 风险管理:募集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
如建立内部审计体系,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5. 法律合规性: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需了解相关的法规,规定和程序,并有合规专员来指导管理。
6. 报告分享:及时向捐赠者或投资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呈现透明度,避免怀疑。
汇报内容包括经费使用详情、项目执行进展、成果展示等。
总之,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需要规范和透明,确保捐赠者或投资人的权益和资金的有效使用,从而增加项目的信誉和效应。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背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在进行融资活动时,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的一系列规程和流程,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监督和约束。
其目的是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二、管理制度1.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明确公司应在募集资金计划和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严格按照用途进行资金运作。
若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告中进行披露。
2.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要求。
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限额控制、安全储存”的原则,严格按照用途划分账户,加强资金监督,防止滥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3.募集资金的投资需谨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资需谨慎,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风险评估、经济效益预测,确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报合理匹配,防止因投资不当导致资金流失。
4.募集资金的使用需公开透明公司应及时向股东、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用途、金额及余额。
同时,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
5.募集资金的投资应注意时间和方式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资应注意时间和投资方式的选择,避免因投资时机不当或者投资方式不妥而造成资本损失。
对于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不同要求的项目应有不同规划,分别投向并合理利用。
6.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纳入审计范围公司应将募集资金的使用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三、管理流程1.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公司应在募集资金计划和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包括用途、金额、时间等。
2.资金使用申请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资金使用申请流程,要求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举出充分的证明资料,交由领导审批。
3.资金使用审批公司应设立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批准资金使用,并对使用计划和使用金额进行审查和授权。
向日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1-01-06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09年7月18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使用、变更、终止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户设立**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2. 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3. 简便高效,便于监管;4. 与公司募集资金规模相适应。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应当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2. 专户名称应当明确,与募集资金用途相一致;3. 专户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向。
**第三章专户使用**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计划;3.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 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2. 董事会审议通过资金使用计划;3. 公司与资金使用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4. 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专户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2. 不影响募集资金的安全;3. 不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办法的修订,经公司2021 年11 月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办法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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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9年7月18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内容应纳入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九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批(或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确认的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相关权限人员审批后)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头像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