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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

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1.10

•【字号】

•【施行日期】1996.01.1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

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1996年1月10日)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主管机构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

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划编制

市住宅局根据每年住宅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中的竣工项目和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的规划要求,结合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情况,会同市政、公用等住宅配套单位和公建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计划实施

住宅建设单位和住宅配套单位,根据下达的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住宅配套合同。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1]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1]

上海市电力公司

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

(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

2012年11月

目录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楼内配电设施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配电站内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 小区内10kV典型供电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 小区内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小区内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发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复函.doc

转发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复函.doc

关于转发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

费复函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电信管理局

文号:沪邮电管[1998]财字第43号

发布日期:1998-6-12

执行日期:1998-6-12

生效日期:1900-1-1

电话局、南汇局、金山局、奉贤局、松江局、青浦局、嘉定局、崇明局: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的复函》[沪价经(1998)第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市物价局沪价行(1998)第05号和市财政局沪财综(1998)第25号联合发文规定,住宅电话通信配套费停止收取。

2、各局应严格执行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3、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应由各局主业收取,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中注明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列311一资本公积。各局三产单位不得收取。

4、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是市府实事工程,收费标准严格按文件第二款第三条规定执行。

即:原旧住房拆除后进行改造的,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改造后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20元收取;在原旧房基础上进行扩建或加层的,接改造后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收取(原来的设备可利用)。上述均为一次性收费,包括拆除、新建或改建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凡经市住宅发展局列入计划的项目以及经市房地局旧住房成套改造办公室列人年度计划的项目,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上述第四条规定执行。

6、帐务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

311— 06.01资本公积一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上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

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8.20

•【字号】沪价管〔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

沪价管〔2015〕4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新修订的《上海市定价目录》,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市场发展,经研究,现就本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的范围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联接点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的所有工程。住宅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对于上述工程范围,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单位除收取配套工程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表前供电设施工程(即从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至住宅楼内居民电表开关出线10公分处的供配电工程)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按照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具体收费标准为:外环线以内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为每平方米140元,架空线与电缆结合工程为每平方米125元。

3、用户对住宅电力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上浮10%。

上海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完整版

上海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完整版

上海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

则试行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上海市电力公司

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

(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

2012年11月

目录

前言

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张弛、袁检、姜芸、陈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陈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

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刘纪平、邹家琛

本导则批准人:冯军

一、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本市新建住宅区内用电负荷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设备选型、光纤到户、配电自动化、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住宅楼内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区配电站典型配置方案等原则。

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

本导则未涉及的内容,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构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上海市电话通信配套费收费标准

上海市电话通信配套费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的复函

沪价经(1998)第132号

市邮电管理局:

你局沪邮电管(1997)财字62号<>收悉。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的规定,为规范收费行为,控制工程费用,加快住房建设,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施工范围

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以道路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

二、收费标准

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1.挂空式通信线缆工程每平方米6.50元;

2.全部暗埋式通信线缆工程,高层每平方米12.5元;多层每平方米20元;别墅每平方米40元。

3.经市计委批准按成本价出售的平价房,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道路红线接口至电话交换局的电话通信工程建设费用,主要由“电话初装费”列支,不得再向用户收取邮电通信配套费。

四.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合同收费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合同收费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望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妥善处理好施工中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20100705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实施细则(初稿)

20100705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实施细则(初稿)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

(讨论稿)

2010-××-××发布 2010-××-××实施

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

前言

在当今政府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

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与业务资费的管理办法见《》和《》,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刘健

目录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一般规定 (7)

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8)

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 (8)

4.2 基于PON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 (8)

4.3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 (11)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上海市城市信息化发展目标,指导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为三网融合奠定基础,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

1.0.3 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应遵循“用户选择、平等接入、资源共享、方便服务、资费统一”的原则。

1.0.4 共建共享的住宅通信配套设施是指除通信主设备以外的通信配套设施,各通信运营企业仅负责建设各自的通信主设备及自小区上联至各自公网的通局管道、光缆、光分纤设备等通信设施。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9.17

•【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对全市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核发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业务上接受市房地资源局的指导。

第四条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一、价值观和原则:

1.价值观: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2.原则:坚持协调发展、社会共治、市场监管、政府引导,促进合理竞争和提升住宅配套品质。

二、住宅配套规划与建设:

1.住宅配套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住宅配套规划。

2.住宅配套建设:鼓励开发商在住宅区内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交通、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1.住宅交付标准: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时,提供完备的配套设施和设备,确保住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住宅交付程序:规定住宅交付的具体程序,包括验收、移交手续等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住宅交付的合法合规。

3.住宅质量保证: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使用后,对住宅内外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功能正常。

四、政府监管和责任:

1.政府监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政府推动:加强政府与开发商和社会机构的合作,鼓励开发商建设符合居民需求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

1.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建设或交付住宅配套设施的开发商,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止。

2.监督机制:建立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宅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规范和管理新建住宅的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通过倡导和实施合理的住宅配套规划和建设,加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政府监管和责任,以及建立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可以提升住宅配套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

标准]

1、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3、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4、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8时、21-22

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5、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

6、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7、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8、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

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夏季季节性电价调整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执行。

收费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管〔2011〕018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2

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2.27

•【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

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人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发展局)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综合协调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房地、市政、公用、电力、环卫、环保、水务、工商、公安、财贸、邮电、教育、卫生、民政和园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住宅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

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

(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

2012年11月

目录

前言 (1)

一、范围 (2)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三、术语和定义 (6)

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9)

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1)

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4)

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4)

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3)

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5)

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38)

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1)

十二、楼内配电设施要求 (43)

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6)

十四、配电站内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2)

十五、附则 (68)

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69)

附录B 小区内10kV典型供电方案 (73)

附录C 小区内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78)

附录D 小区内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82)

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86)

附录 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90)

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03)

附录H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通用设计图集(配电站、低压电缆、低压电缆分支箱、住区小区内部系统) (120)

前言

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上海最新住宅通信配套技术规范

上海最新住宅通信配套技术规范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 术 规 范

第1部分:设计规范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a c c e s s o r yp r o j e c t

o f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

P a r t1:D e s i g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D G/T J08-606-2011

J10334-2011

2011 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

技 术 规 范

第1部分:设计规范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a c c e s s o r yp r o j e c t

o f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

P a r t1:D e s i g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D G/T J08-606-2011

主编单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

2011 上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11]61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施工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施工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

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

(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

2012年11月

目录

前言 (1)

一、围 (2)

二、规性引用文件 (3)

三、术语和定义 (6)

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9)

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1)

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4)

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4)

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3)

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5)

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38)

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1)

十二、楼配电设施要求 (43)

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7)

十四、配电站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3)

十五、附则 (69)

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70)

附录B 小区10kV典型供电方案 (76)

附录C 小区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88)

附录D 小区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93)

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97)

附录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101)

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14)

附录H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通用设计图集(配电站、低压电缆、低压电缆分支箱、住区小区部系统) (131)

前言

为规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公布日期】2001.11.07

•【字号】沪住法[2001]318号

•【施行日期】2001.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通知

(沪住法[2001]318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电信运营公司,各有关单位:

随着本市邮电分营,电信重组等改革的深入,逐步形成了多家电信运营商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格局。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用户利益,促进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建设的发展,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做好新建住宅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上海市住宅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电信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信管理局)相互协助,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住宅通信配套管理办公室与市住宅局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工作。

二、居住区综合管网规划必须包含通信专业规划内容。新建住宅项目详细规划批准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住宅通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项目列入新建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后,住宅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电信运营商申报人网,具有固定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资格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人网申报。电信运营商应当在受理人网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住宅小区外的通信设施配置,保证提供入网条件。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1]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1]

上海市电力公司

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

(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

2012年11月

目录

前言

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张弛、袁检、姜芸、陈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陈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

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刘纪平、邹家琛

本导则批准人:冯军

一、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本市新建住宅区内用电负荷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设备选型、光纤到户、配电自动化、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住宅楼内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区配电站典型配置方案等原则。

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

本导则未涉及的内容,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构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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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住宅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方选择乙方经营的电信网为住宅小区提供通信接入服务,选择丙方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的施工、接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通信配套工程项目: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费用约定

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一、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工程设计完成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进场施工前七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合格证明》后五

天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甲、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期约定

一、甲、丙双方同意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初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丙方在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的7日内进场施工。若甲方改变预计施工日期,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丙方。

二、甲方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进场施工。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后的_____日内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

三、丙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前3日,将开工报告送达甲方、乙方,并将开工报告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送达通信监理单位

四、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当征得丙方的同意,并向丙方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五、因甲方原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丙方停工8小时以上(施工期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约定

一、甲方对丙方承担的通信配套工程要做到安全交底,明确提出安全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施工过程中,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火灾事故等,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

三、甲、丙双方就有关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六条工程验收与质量约定

一、本工程验收标准依照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及国家、

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

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在具备验收条件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并组织验收。丙方应当积极配合验收。

三、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通信配套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指明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意见。丙方根据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整改符合验收标准。若验收合格的,参加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乙方负责出具验收报告。

四、乙方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加盖验收章交给甲方。乙方对验收不合格的,可暂缓通信接入。

五、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海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质量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责任涉及多方的,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第七条维护方式约定

一、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维护规则,以中心机房为责任划分界面;通往局向的,由乙方承担维护责任;通向住宅小区的,由甲方承担维护责任,甲方可委托乙方承担维护责任。

二、甲方将住宅小区内通信设施移交给乙方或委托乙方维护的,应当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维护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自中心机房到用户终端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甲方责任

一、甲方提供建筑工程项目表(粘贴作附件)。

二、甲方在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扩初时,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按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文本建设。甲方与乙方先期签订的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小区通信设施设计,并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涉及通信配套的相关图纸资料。

四、甲方应按乙方、丙方要求及时提供与通信工程有关的资料和图纸。

五、甲方应当向丙方提供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及施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六、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额及时付款给丙方。

七、甲方应当根据通信配套设计的要求及时完成如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方因更改建筑设计或其他原因涉及到需要变更通信配套工程设计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和通信工程监理单位。

第九条乙方责任

一、在进行方案设计、扩初时,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出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的建议,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二、乙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日内完成住宅区内通信接入工作,接入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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