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北桥中学规范收费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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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规定,加强教育行业和学校作风建设,减轻农民负担,本校制定了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我校治理乱收费的各项制度,严格落实治理乱收费工作一把手负责制。

我们将严格执行“三严格”和“六不准”规定,确保中小学收费审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不允许超出用书目录范围要求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读物、学具、音像磁带等,不准代任何部门收取任何费用,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不准以勤工俭学的名义向学生收取钱粮及其它物品,不准通过学生搞任何摊派,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费的补班、特长班和实验班。

总务处要按照上级收费要求和收费标准进行组织、布署、安排。

同时,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定期组织收费监督员进行会议,听取意见。

学校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成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各级段的收费情况和监督。

我们将定期自查,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XXX乱收费领导小组

XXX乱收费领导小组

XXX乱收费领导小组关于成立治理学校乱收费领导小组的通知全校师生:根据《XXX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荣教发[2012]13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教监〔2011〕10号)和《XXX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自教函[2012]8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X〔2011〕9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我校教育收费治理工作,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决定在我校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现通知如下:一、治理目标通过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制度执行力,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等措施,禁止任何部门、个人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教育经费和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禁止任何部门、个人擅自立项和超标准乱收费。

二、治理的重点内容一)以各种方式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教育经费和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的行为。

二)擅自制定或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按规定收取,不及时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的行为。

四)强行或变相强行向学生举荐教辅资料。

五)违规招生、办班、补课收费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动。

三、治理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办公室,负责人:XX二)签订责任书,分解任务。

学校与每一位教师签订《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书》,实现责任书签订全覆盖。

三)加强监督查核,严厉责任追究。

学校要建立自查、搜检等机制,对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将开展专项督查,测评,对实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不力的教师进行通报,并把履行管理工作责任制情形作为年度查核、评先晋级查核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荣教委发[2011]26号),严肃查处各种教育收费违纪违法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置惩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区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将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一、决定《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区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3]11号)等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一)。

二、决定宣布《关于批转区环卫局对全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清运处置意见的通知》(闵府办[93]82号)等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二)。

三、决定废止《关于批转<闵行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闵府办[93]15号)等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三)。

附件: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区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3]11号2003年6月24日2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3]23号2003年10月21日3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区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48号2003年6月24日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73号2003年8月4日5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97号2003年9月12日6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4]11号2004年4月30日7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4]12号2004年4月30日8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4]14号2004年4月30日9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10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6]7号2006年4月20日11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6]15号2006年8月14日12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5号2007年3月29日13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9号2007年4月20日1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15号2007年7月6日15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本区刑释解教和社会服刑人员临时社会救助试行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21号2007年8月4日16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17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21号2009年1月12日18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3号2009年2月18日19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4号2009年2月18日20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10号2009年5月14日21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09]17号2009年9月10日22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镇保人员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21号2009年10月16日23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0]1号2010年1月26日2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0年度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闵府发[2010]2号2010年1月26日25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0]11号2010年5月12日附件二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关于批转区环卫局对全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清运处置意见的通知闵府办[93]82号1993年8月4日2关于批转闵行区企业兼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闵府办[93]106号1993年9月17日3关于转发闵行区企业解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闵府办[93]126号1993年10月20日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我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21号1994年3月8日5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实行区域内道路沿线单位门前包绿化与养护的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56号1994年5月24日6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乡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70号1994年5月30日7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等二个文件的通知闵府办[1995]21号1995年3月7日8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委等五部门关于扶持闵行新、特商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闵府办发[1996]111号1996年8月8日9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8]28号1998年4月23日10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本区小饮食店、小旅馆、小理发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0]41号2000年5月29日11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文化局《关于对全区娱乐服务场所开展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0]64号2000年7月28日12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对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进行临时检验及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闵府办发[2001]86号2001年12月26日13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设立闵行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若干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3]13号2003年7月14日1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内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闵府发[2003]15号2003年8月6日15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47号2003年6月24日16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设立闵行区农村养老补助金最低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77号2003年8月8日17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提高本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120号2003年12月9日18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123号2003年12月22日19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提高本区农村养老补助金最低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4]51号2004年5月25日20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试行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5]15号2005年9月22日21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22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对公建配套民办幼儿园实行财政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39号2005年5月20日23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47号2005年7月25日2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提高本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51号2005年8月21日25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本区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88号2005年12月27日26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闵行区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6]8号2006年3月5日27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双困”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6]73号2006年11月15日28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闵行区加强农业保险若干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24号2007年4月12日29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闵行区促进自主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25号2007年4月13日30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促进自主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7]35号2007年4月13日31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08]16号2008年7月24日附件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关于批转《闵行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闵府办[93]15号1993年5月21日2关于批转区房地产管理局、区财政局对房产作价合资或以股份形式转让的房屋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征收契税的规定的通知闵府办[93]46号1993年6月30日3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本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67号1994年6月10日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动迁中互换产权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84号1994年7月11日5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办[1994]97号1994年8月10日6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建设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101号1994年8月17日7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工地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134号1994年10月15日8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我区全面推广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的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5]5号1995年1月23日9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闵府办[1995]8号1995年2月5日10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农村以工补农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5]116号1995年8月31日11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闵行区河道、航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的通知闵府办[1995]122号1995年9月1日12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本区汽车维护修理管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5]123号1995年10月9日13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1996]22号1996年3月4日1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6]116号1996年8月26日15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办企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6]120号1996年8月28日16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产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6]125号1996年9月17日17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7]107号1997年11月7日18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7]129号1998年1月6日19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0]78号2000年9月11日——结束——。

北桥中学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自查报告

北桥中学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自查报告

北桥中学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自查报告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围绕“迎世博行动”中心任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收费行为,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深入贯彻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2009年春季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等上级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精神,根据区教育局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和工作部署,现将我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汇报如下:一、成立“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上抓落实。

为了有效地开展好本校“规范收费”工作的落实,学校专门成立了“规范收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收费的整治工作,任务落实到人。

组长:梅宝红(校长兼书记)副组长:陆曙光(工会主席)林敏(总务主任)成员:虞显定、陈兵、刘江棠、陆莉萍、曹美琴、兼职收费员:各班班主任二、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从思想上抓落实。

首先,学校“规范收费”领导小组认真学习《2008学年第二学期本市主要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上级文件,熟悉教育收费有关政策法规,对规范教育收费认识进一步提高,规范教育收费、治理乱收费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并通过教职工大会,宣传文件精神,提高全体教师的认识水平,强化教职员工的法制意思,明确教育收费的具体政策、收费项目、标准和操作流程;其次,通过橱窗、公示栏、学校网页,向学生宣传收费情况,提高学生及其家长的舆论监督能力,让全社会了解教育收费的内容。

三、规范收费行为,从行动上抓落实。

1、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各项管理制度。

学校在门卫室西墙设置了教育收费公示栏,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算单位以及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在内,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报批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

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按规定接受年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严格按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的专用财务票据。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标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政策。

上海明确八项规范收费任务

上海明确八项规范收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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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的检查 中 , 被抽查 的可以招 收高中 择校生 的 1 所学续数年未 出现过一 个 “ 条
子 生 ” 。
教委大楼 内的 “ 市治理 中小学乱收 费 联席会议办公室 ”悄然更名为 “ 上海 市规 范教 育收 费联席 会议 办公室 ” , 这意味着上海的教育收费工作 已从治 理走 向规 范 , 并正成 为广大教育工作
小 学教 材 的 数 量 和 品种 ,严 格 核 定 中小 学教 材 价 格 ,今 年
秋季 中小学校的教材 价格 比去年 同期下降 1%,减轻 学生 【 )
家 长经 济 负担 。 同 时继 续 严 禁 学 校 为 学 生统 一 订 购或 推 荐 使 用 教 辅 材料 ,严 禁 在 市 教委 规 定 目录之 外搭 配征 订 和 发 行 其他 的 书籍 。积极 开展 中小 学教 材 循环 使 用 的 试点 工作 。
本解决 了违 规收取 与入学挂钩赞助费 问题 ,9 .7 的新生家长表示 子女 86 % 所在学校没有 向其收取赞 助费; 违规
代办收费 问题得 以有效遏 制; 禁止补 课收费规定落实到位 ; 民办学校收 费 行为进一步规范 ; 高校收费规定执行 情况总体 良好 ;群众投诉 明显 下降 ; 长效管理机 制初步建立 。
类 学校都要继 续严格 实施招 生 “ 阳光工程” ,继续严禁各
级各 类学校 以任 何名 义收取与入 学挂钩 的捐 资 、赞助 费
( 实物 ) 要 坚持 义务 教 育 “ 近 免 试入 学 ” 含 。 就 ;严 格 执 行 公 办 高 中招 收 择 校 生 “ 限 ”政 策 ,招 生 比 例 不 得 突破 j 三
— —
加 快 转 制 学 校 清 理 和 深 化 改 革 工 作 。严 格 规 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闵府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2]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体现财政资金的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实行依法行政,增强政府统筹运用资金能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就规范追加、调整经费审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预算编制,增强工作前瞻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财政收支政策和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区级财力的实际情况,制定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重点确保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区级财政性资金。

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尽早谋划并认真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和事业发展重点;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按实际需要,合理、有序地安排下一年度的工作和事业发展项目;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按部门预算编报要求,遵循预算定额标准和财力许可,认真编报部门预算。

二、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约束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部门预算一经区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

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外,原则上当年不再进行预算追加和调整;预算中没有安排的支出项目,财政一律不予列支。

上海市高桥中学规范教育收费规定

上海市高桥中学规范教育收费规定

上海市高桥中学规范教育收费规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上海市高桥中学规范教育收费规定如下:1.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首先是教育的规范和规范的教育,学校要把规范教育收费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通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中心组学习、校务会、行政会、教工大会等形式,加强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学习和培训,确实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

要充分发挥学校校园网的转播作用,在全校努力营造有利于规范收费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2.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主动接受监督学校要严格按照与现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相符合的政策规定进行收费,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费标准、收费项目、金额等要通过收费公示栏、学校网站等及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并及时将收费工作情况报学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

3.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资金使用制度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严禁任何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4.规范教辅材料的使用明确“未列入本市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和订单的资料”均属于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将其作为教学用书,不得要求和组织学生购买,严禁向学生推荐、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或学生家长购买教辅书服务。

5、坚强督查,严惩违规行为建立专门信箱和网络邮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对于教育收费问题的咨询、投诉、举报要认真对待,积极查处。

一旦发现违规收费行为,按规定立即清退,并要给与相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五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五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五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五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小学:现将《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五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落实“五项管理”实地督查要点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2021年6月9日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五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等关于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五项管理”等系列文件与专题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牢固树立“健康的孩子,国家的未来”的思想理念,把中小学生的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五项管理”作为立德树人的基础工作。

以重点任务为主要抓手,着力破解手机使用失控、睡眠不足、读物管理不当、作业超量、学生体质健康下降等难题。

努力培养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倡导科学的学习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方向,守住底线。

严格遵照教育部、上海市、闵行区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生减负措施,根据五项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与督查要求,坚决做到抓好主线,守住底线,不踩红线。

二是立足实情,全面调研。

各学段组织开展学生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五方面的调查研究与自评自查,梳理源头问题,制定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三是科学专业,协同育人。

遵从学生成长规律,结合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等专业研究,从学校管理、医教结合、家庭指导、家校合作、规范培训机构、社会协同等方面入手,系统推进本区中小学五项管理工作。

2021年闵行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年闵行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年闵行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2021年闵行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初中学校、高中、中职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21〕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2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1〕15号)精神,现就2021年我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考试招生(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计划管理2021年本区符合中招报名条件的初三学生约8100余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预计约为98%。

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招生计划单列,所有计划纳入本市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招生计划单列,其中招收符合本市中招报名条件学生的计划(不少于学校国际课程班招生计划的50%)纳入本市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

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特教班)招生计划分为特教入学评估招生计划和随班就读考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招生征求志愿计划,由相关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市教委负责招生计划的统筹、下达。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区教育局、区教育考试中心以及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科学合理制定本区招生计划,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计划。

所有计划调整,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志愿填报202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分为“提前招生录取志愿”和“统一招生录取志愿”两部分。

(一)提前招生录取志愿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进行网上填报志愿。

“提前招生录取志愿”类别顺序如下: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荐生、自荐生和市特色普通高中自荐生:推荐生和自荐生分别可填报2个志愿,推荐生和自荐生不可兼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七部门关于2013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doc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七部门关于2013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doc

闸教(2013)23号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七部门关于2013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七部门关于2013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3]11号)文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相关措施,确保我区教育收费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社会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办让人民满意教育而奋斗。

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七部门关于2013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闸北区教育局二○一三年九月六日主题词:教育规范收费工作转发通知上海市闸北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印发(共印120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13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3〕11号各高校,各区(县)纠风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化(广)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27号)的总体部署,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一)加强中央和本市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1.保障教育经费投入。

市和区(县)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和本市有关财政对教育投入的目标及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和有效使用。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教育经费、惠民政策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

2.落实教育惠民政策。

建立并完善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坚决落实好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中央和本市各项教育惠民政策。

上海市闵行区北桥中学

上海市闵行区北桥中学

上海市闵行区北桥中学
佚名
【期刊名称】《新德育.思想理论教育:行动版》
【年(卷),期】2006()11
【摘要】上海市闵行区北桥中学地处交通便捷的沪闵路边,创建于1965年。


校现有教学班25个,在校学生1000余名,教职员工105人,学校占地面积近两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一万余平方米,拥有多媒体教室、学生电子阅览室、语音室、大型体操房、塑胶跑道、有线电视网络系统等现代化教学设备。

【总页数】1页(PF0002-F0002)
【关键词】上海市闵行区;在校学生;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办学条件;地理位置;办学特色;教职员工;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北桥中学;教学设备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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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当小小创客扬起梦想之帆——上海闵行区北桥中学开设创客教育课程 [J], 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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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闵行区北桥中心小学四(4)大眼睛中队 [J], 曾子涵; 吉乐儿; 赖迎文
4.上海市闵行区北桥中学 [J],
5.上海市闵行区北桥中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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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闵浦二桥遗留问题及滨江绿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闵浦二桥遗留问题及滨江绿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闵浦二桥遗留问题及滨江绿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闵府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闵浦二桥遗留问题及滨江绿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闵府办发[2013]5号)江川路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委、办、局:为妥善解决闵浦二桥遗留问题,有效推进滨江绿地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闵浦二桥遗留问题及滨江绿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莫负春区长副组长:金士华区委常委、副区长于勇副区长成员:龚惠斌区府办主任康正石区信访办主任李炜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孙培龙区建设交通委主任季佩坤区财政局局长汪向阳区规划土地局局长韩朝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杨其景区绿化市容局局长刘家欣区环保局局长李丽区水务局局长薛顺平区城投公司总经理刘琼江川路社区(街道)党工委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川路街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刘琼(兼)常务副主任:韦苏扬区建设交通委原调研员副主任:杨毅区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张文琦江川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成员:李玉仓区信访办调研员孙雪春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建江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李骏区财政局副局长XXX 区规划土地局副局长姚群凤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副局长林靖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喻文熙区环保局副局长范雨风区水务局副调研员今后,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领导按照分工自然接替。

特此通知2013年2月6日。

上海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沪教委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03]1号2003年2月14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各有关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2002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但是,在部分地区和学校乱收费的问题还依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需要进一步治理。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中小学违反规定的收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中违反“三限”规定的处理公办高中在招收择校生工作中,超“三限”规定收取的“择校费”,一律清退,因客观原因无法清退的,全额收缴国库。

二、关于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物)的处理(一)以下列方式收取赞助费的,一律清退,因客观原因无法清退的,全额收缴国库:1.初中、小学以特色班和提高班等名义收取的赞助费;2.向符合入学条件学生收取的赞助费;3.已经清退又重新收取的赞助费;4.学校主动向学生家长索要的赞助费。

(二)收取的下列赞助费,一律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封存,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专门账户和封存款额同时抄告区县财政、物价部门,由区县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联合监督。

封存款由市教委统一调配使用或由区县按需申请经市教委核准后使用;调配额与学校的收取额和区县保管额不挂钩;违反规定,另行存放,或擅自动用封存款的,责令封存和返回动用的金额;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全额收缴市财政;1.除应清退或应收缴之外的公办(含转制)初中、小学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2.向“借读生”、“旁听生”等收取的赞助费。

学校收费工作小组成员及职责

学校收费工作小组成员及职责

学校收费工作小组成员及职责
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决定成立教育收费领导小组。

以下是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一、教育收费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教育收费领导小组职责:
1.指导和领导规范学校教育收费工作,向家长解释收费工作精神,并向上级汇报收费工作情况。

2.制定相关收费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收费工作备案、审核公示和票据等工作,贯彻上级规范收费工作精神,协调各项收费工作。

3.传达上级规范收费工作的文件精神,监督代办性质收费项目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并规范收费工作的操作流程。

4.监管教材、教具的选用、征订和教辅资料的使用。

上海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沪教委监[2007]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08【实施日期】2007.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07]12号)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及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对2007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教、依法治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狠抓落实,重在治本,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努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规范、协调、持续发展;深入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守信践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上海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中小学规范收费工作成果进一步巩固,高校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收费行为得到坚决、及时查处,基本形成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1.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公办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城郊对口支援,促进区域内校长、教师校际交流。

各区县要通过教育资源优化组合,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作用。

积极改善相对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好每一所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沪教委监[2014]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14.08.08【实施日期】2014.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广影视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突出整治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巩固已取得的成效,力争再上新台阶,现就做好2014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严格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管理好学校;各学校要管理好在职教师,规范在职教师的个人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

各学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答疑辅导作出合理安排,主动化解补课需求,整体减少对补课的依赖,不发生挤占学生休息时间组织有偿补课。

广大教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自觉抵制有偿补课。

鼓励教师免费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重拳治理补课乱收费问题,严肃查处在职教师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办班的兼职行为及有偿家教行为。

闵行区物价局大力推行《教育收费联系册》制度

闵行区物价局大力推行《教育收费联系册》制度

闵行区物价局大力推行《教育收费联系册》制度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年(卷),期】2007(000)011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积极强化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新学期伊始在全区中、小学校全面推行《教育收费联系册》制度。

【总页数】1页(P2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9.2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J], ;
2.让交费的明白让收费的清白——广安市物价局大力推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 [J], 游世川
3.丰台区物价局:大力推行收费员证制度积极维护政府部门的“窗口”形象 [J], 罗建平;
4.郏县大力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J], 张景豪;金应选;崔小冰
5.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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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单位的决定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单位的决定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沪教委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单位的决定(沪教委监〔2012〕9号)各区县教育局:在市委、市政府和教育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度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目标基本实现。

各区县教育局坚持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为促进教育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做出了新的贡献。

为弘扬先进,发扬成绩,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和教育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经评估并经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嘉定区、徐汇区、闸北区、松江区、奉贤区、黄浦区、金山区、普陀区等8个区教育局为“2011年度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优秀达标单位”;崇明县、宝山区、长宁区、青浦区、静安区、杨浦区、闵行区、浦东新区、虹口区等9个区县教育局为“2011年度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单位”。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要求,以率先建设成为全国教育收费规范城市为目标,着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推进教育政风行风建设,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闵行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闵行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闵行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闵行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培育青少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挥社会大课堂的育人功能,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闵行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如下:第一召集人:杨德妹副区长召集人:汤忠心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王浩区教育局局长成员:杭文权区府办副主任许新江区文明办未成年人综合工作科科长李萍区综治办副主任吴伯才区社建办副主任夏盛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张晨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雷志术区科协副主席宋琪区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施文炯区交通委党委副书记叶枫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朱峰区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钱志区民政局党委副书记贾兰兰区财政局副局长何美龙区教育局副局长钱杰仁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万萍区文广影视局副局长初凯区体育局副局长王敏区规划土地局工会主席宋爱民区绿化市容局党委副书记韩晓非区环保局副局长蔡正军区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张忠良区旅游局副局长何爱群区总工会副主席刘冬梅团区委副书记郁青区妇联副主席倪悦婷浦江镇副镇长彭秀峰吴泾镇副镇长朱文高马桥镇副镇长陈超颛桥镇副镇长唐铮梅陇镇副镇长孙艳莘庄镇副镇长金莉七宝镇副镇长蔡静怡虹桥镇副镇长陈健华漕镇副镇长张玉龙江川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明怡古美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胡丽琴新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姚爱军浦锦街道总工会主席张琼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何美龙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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