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系统已开始全面检查将继续推进热计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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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促进建筑节能工作————仇保兴同志在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促进建筑节能工作————仇保兴同志在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有居住 建筑进 行 了供 热计量 改造 ,对 l 6万平方 米实施 了远 程抄 表系统 改造。通过 供热计 量和节能 改造 , 热力
集 团实现 系统 节能 1 % , 6 还大大 降低 了成本 。 北京市 热
力 集团对 2 9 热力站 进行 了改造 , 9座 安装热量表 3 0 , 1台 对 20 0 0万平 方米公共 建筑实 行计量 收费 ,取 得 了很好 的效果 。这 些经验 都说 明,实施 供热 计量 ,供热企业 可 以节约 能源 ,降低成 本 ,扩大 供热面积 , 这是 供热企业
建 筑也通 过 了验收备 案 , 是对人 民的失 职 , 这 对环境 的
失职。

步 实施供 热计 量收 费奠 定 了基 础 。
从 取得 的经验 方面看 ,有 四点值得 总结 。

三 是落 实实 施主 体责 任 ,发 挥供 热企 业主 力军作
用 。刚才承德 市热力 集团就介 绍 了这方 面很好 的经验 , 自20 0 8年他们 主动 筹资 2 0 0 0多万 元对 2 0万平 方米既
的新 名词 。 有的城市 供 热计 量面积 少 , 分布散 系
统 节 能效 果 差 。有 些地 方 计量收 费方 法 不规 范 , 将 按 用热 量 、分户 计量 ”收 费变成 了 “ 按楼计 量 、按面 积 分摊 ”收 费 ,挫 伤 了用户 行为 节能的
上有 国家资金 奖励 , 有市场机 制 , 间缺的就 是决 心 下 中
生 存发展 壮大 的必 由之路 。 后在城 镇基础设 施公用事 今
业 改革方 面 ,凡 是供热效 率高 、主动进 行改革的企业 ,
面。全 市今年 新建 建筑 已全 部 同步安 装 了供 热计
量 和温控装 置 ,现 有的既 有非节 能居住 建筑 2 0 20 万平 方米 计划 用三 年时 间全部 完 成。这 些经 验说 明 ,只要领 导重视 ,下定决 心 ,发挥主 导作用 ,供 热计量 改革就 能顺 利推进 。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我部在总结供热计量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并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同意北京市、天津市、长春市、大连市、兰州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唐山市、承德市、威海市、德州市、招远市等12个城市为第一批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

为做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重要性我国北方地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以来,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11个基本完成了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工作,同时有30多个城市进行了热计量试点,供热计量试点面积超过了4000多万平方米,供热计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从总体看,供热计量改革进展缓慢,供热采暖能耗没有明显下降,距离完成国务院“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实践证明,实施供热计量改革是完成建筑节能任务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必须立即把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重点转移到供热计量改革上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用先进典型引路,指导各地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把节能减排的任务落实到实处。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与实践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与实践
供热方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非居民
基本热价 / / 计量 ( m ) 热价/ k h 元 I w・) 元/
1 8 02 . O
市热 力集团 居 民 燃煤锅炉 直供
间供 燃气 、 燃油 、 电锅炉
1 2
7 O1 .6
热 计量收 费价格 、 费和结算 方式 , 缴 明确
了开 发单位 、 热单位 、 计量 装置提 供 供 热 商等各方面责任 , 为强化供热单 位在热计
统 筹考虑 ,建立 了供热 节能改 造奖励 资
金 , 励供 热单位逐步推进供热 系统节能 鼓 改造 , 为下一步实行供热计量收 费奠定基
础 。2 0 0 6年经市政府批准 , 制定了公共建
筑热计量试 点价格 , 在部 分政 府机关和大
2 2 2 0月 8 o 年 6 l
. 笪墼 I .
2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历程 .
20 0 3年 7月原建 设部等八 部委局 下
来 ,北京市 开展 了供热计 量收 费改革 工
关于城镇 供热体 制改 革试 点工作 的 约 6 9 m , 中居民供 热面 积约 49 发 《 . 亿 2 7 其 . 7 后 北京 市 委 、 政 府 高度 重 市 亿 m ,供热单 位 13 个 ,锅 炉房 4 5 指 导意 见》 , 2 73 32
表 1 按面积 收费价格
文件 。除 由市政府 印发了《 北京 市供热计
居 民 /元 / 非居民 /元 / ( m) ( m)
2 4 直供
间供 燃气 、 油、 燃 电锅炉
供热方式
市热 力集 团 燃煤锅炉
锅炉
量改革综 合工作 方案》 以外 , 政府 有关 市 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 北京 市公共建筑供 热计量管理暂行办 法》《 、北京市 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管理办 法( 试行 )、民用建筑工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06•【文号】建城[2005]220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2003年建设部等八部委下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区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认真探索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冬季采暖是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供热事业的发展对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改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长期形成的职工家庭用热、职工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切实解决福利供热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北方地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做好供热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人的需求为目标,以培育供热市场和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推动热改:北京的机遇与挑战

推动热改:北京的机遇与挑战

计量条件 , 都要 按照计量收费方式销
售 。 因此 ,在这个过程 中我们需要 加快 推进供热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革工 作 。
同 时 还 , 应 加 快 建 筑 节 能 与 供 热 计
量 系统改造 以及 加快供热 系统 的结构
改造 。
2 0 10






完成
6 0 % 的燃
气供热 系统 的结构改造 。 到 20 13 年采
北 京市市政市容管理 委 员会供热 管理 办公 室主任 I 郭维圻
北 京市 的供热事 业正 处 于 大发展
时 期 , 截 至 2 0 0 7 年 北 , 京 市 供 热 面 积 达
57 .
亿平方米 ,
总供热管 网达
18 .
万千
米 。2 0 0 0 年全 市城镇 供热面 积为 2 亿平
方米 ,

2 0 10
年达到
65 .
亿 平 方 米 其 ,
中,城 区供热 面 积 为
45 .
亿平方米
,远 郊
区供热面积为 2 亿平方米 。 从供热结构
看 北 , 京 市 目前 已 经 呈 现 多 种 能 源 供 热
方 式 和谐发展 的供热局 面 。 燃气及 新能
源 供热 面 积 占总供 热 面 积 的 4 6 % ,燃 煤
供热 系统 占 30 %~ 35 % , 用 户行 为节能
占 7 % ~ 10 % 。 根据我们 的热计量 实验 结
果 , 目前 我 们 80 % 以 上 的 既 有 居 住 建筑
的供热系统需要 进行热计量 和节 能改
造 ;第 l一 北 , 京 市 供 热 体 制 改 革 比 较 落 后 ,市场机 制 尚未形成 。 这 体现 在两 方

热改动态

热改动态
中 心 约 9 0万 平 方 米 住 宅 面 积 的 0 供 热
实做好 今冬 明春供热保障T作 的紧急通知》 ,要求
各市( ) 县 供热单位 要对春节期间供热 T作进行周 密安排 , 切实做好供热服务 ‘作。供热系统必须保 T =
持 连续 运 行 ,进 一 步 提 高供 热 质 量 和服 务 质 量 , 春 节 期 间居 民室 内 温度 不得 低 于 1 8C o
推动热改 f ET G EO M■l AI FR H NR
丹麦节能公司助 力保定 低碳城 市建设
21 0 1年 1 2 日— — 丹 佛 斯 集 团 月 0 公 司 与保定 市 政府 今 天签 署 了一项 谅 解 备 忘 录 。根 据 这 一 谅 解 备 忘 录 , 佛 丹 斯 公 司将 和 保 定 市 政 府 在 2 1 0 1年 至
供 热 改 造 项 目。 ” 丹 佛 斯 区 域 能 源 部 全 球 总 裁 拉 斯 特 表 示 : 丹 佛 斯 公 司 很 荣 幸 和 保 定 市 “
记 者 从 银 川 市 住 房 保 障 局 了
解 到 , J 市 近 银 i l l0 0万 平 方 米 0 区 域 热 计 量 改
建议 》 又 对这 一 目标 作 了进 一 步 明 确 : 力推进 集 中供 热 丁 程 , 快热 大 加 源 、 网建 设 , 2 3年 时 间实 现集 热 用 - 中供热 全覆 盖 。

积极 推 动 热 力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如果热 源充 J展 、 继续 强化 科技 支撑作 用 、 积极推 动低碳 生态城市 足, 佛山苑片区有望在下个采暖季全部 1国际科技 合作 、
【费打人 职工 的T资 当中,此外还将实施 } j针对困难群体的采暖补贴政策 。 I 『 【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京发改〔2022〕349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发改〔2021〕108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结合本市当前实际执行情况,现就接入工程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新老建设项目接入工程投资界面调整执行时间的衔接问题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前,已按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实施方案》执行。

二、关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体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三、关于接入工程费用有关问题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本市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其中: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接入工程费用,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规定,纳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

“四个同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四个同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筑 有6 0 平 方 米 已 经 完成 了供 热 计量 及 节 能 改 造任 务 .是 6万
示 精 神 .全 面 加 快 供 热计 量 改 革 工 作 ,市 委 、市政 府 进 一 大 了 工作 力度 ,明确 了通 过 2 3 努 力 ,使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年
省市・ 经验篇 ■
能 改造 , 目前 .我们 已经 在河 北 冶 建 宿舍 、银 宏 小 区等 5 小 区 个
共 5 . 平方 米进 行 了试 点 改 造 。 二是 力 促 既有 公 共 建筑 节 能 19万 改造 。我 市 市 区 共有 既 有 公共 建 筑 1 45 平 米 ,其 中使 用蒸 汽 8 万 供热 的1 o 万 平 方 米全 部 安 装 了热 计 量 表 按 照 用 热 量进 行 收 oo
走 在全 国省 会 城 市 前列 的 目标 。 同 时 ,通 过 政 府 常 务 会 、市 长
办 公 会 、政 府 专题 会等 多种 形 式 对 供 热计 量改 革 工 作 进 行 专题 研 究 和 安 排部 署 ,及 时协 调 解 决 工 作 推 进 中遇 到 的重 大 问题 。 为 了强 化 协调 指 挥 市 政府 威 立 了 由市 长 为 组 长 的供 热 计 量 改 行 了调 查 摸 底 ,并根 据 调 查 结 果 ,分 门别 类研 究 制 定 了改 造 方 案 。对20 0 1 0 年 0月 1 以后执 行5 %一 6 %节 能标 准 的 1 0 日 0 5 3 0万 平 方米 的 既有 建 筑 进 行分 户 安 装 热 计 量 和 温 控 装置 以及 换 热 站 供 热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目前 已 经 完 成 6 0万平 方米 的改 造 6 对 1 8 年 至2 0 95 0 0年 1 0月1日的 既 有居 住 建 筑 进 行 室 内供 热 系 统 计 量及 温 度 调 控 、热 源 及 供 热 管 网热 平 衡 、建 筑 围 护结 构 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建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10]26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10]26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10〕2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大兴区关于进-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方案》已经2010年10月27日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大兴区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大兴区供热计量改革,促进节能减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公建推进、居民试点、节能改造”为重点,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节能减排原则。

以供热计量改革作为节能降耗抓手,推进建筑节能、供热节能和计量改造,提高供热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节约意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

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三)坚持供热单位为主体原则。

供热单位是开展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坚持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原则。

各单位要带头开展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五)坚持同步推进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即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实施步骤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0年):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节能改造并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启动辖区内锅炉供热范围内的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北京热力执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按面积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2001]372号),收费标准如下:大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24元。

独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燃油、燃气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居民用户按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XX]98号),收费标准如下:(1)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为两部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2)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大网供应的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独网供应的燃气、燃油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

(3)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为每千瓦时0.16元(折合每吉焦44.45元)。

对于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实行超高加价。

面积依据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带有测绘法律依据印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面积认可的文件。

对于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以暂时依照建筑物的预测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进行实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来计算供暖面积,待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进行调整变更。

签订合同线下签订用户可联系北京热力供热服务网点、小区供热服务管家进行签订、换签,或拨打96069提出签订、换签需求,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联系用户进行合同换签工作。

签订供暖合同时,用热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订还需提供《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管理-制度】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参考

【管理-制度】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参考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热耗,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热量的计量。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公共建筑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

相应装置设备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公共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新建公共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供热体制改革京政管字〔2004〕68号

供热体制改革京政管字〔2004〕68号

京政管字〔2004〕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满足城镇居民采暖需求,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北京市作为全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城市,将开展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区(县)和单位应充分认识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北京市组成由主管副市长牵头,市有关部门领导、十八区(县)政府主管副区(县)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热改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本市开展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订配套政策。

市热改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列入试点的区(县)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热改协调工作小组和办公室,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市热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列入试点的区(县)要根据《关于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周密制订本区(县)供热体制改革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热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市热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建设部备案。

三、列入试点的区(县)和单位在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切实做好冬季采暖保障工作。

四、未列入供热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其有关供热收费、供热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等,仍按相关规定执行,以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四年三月三日关于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供热新体制,促进建筑节能,提高环保水平,满足居民采暖需求,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市将开展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

【法规名称】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0]19号【颁布时间】2010-03-08【实施时间】2010-04-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0年三月八日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热耗,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热量的计量。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公共建筑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同 步 ,既 有居 住建 筑供 热 分户 计量 改
造与 节能 改造 同步 ,供热 计量 装置 安 装与供 热计 量 收费 同步。 意见 要 求 ,从 2 1 年 开 始 ,北 方 采 暖地 区 新 竣工 建 00
《 见 指 出 ,城 市政 府要 将供 热计 量改 革工 作纳 入领 导 意
筑 及 完成 供 热计 量 改造 的既 有居 住 建筑 ,取 消 以面 积计 价 收费
方 式 , 实行 按 用 热 量 计 价 收 费 方 式 。 用 两年 时 间 ,既 有 大 型
公 共建 筑 全 部 完 成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并 实 行按 用热 量 计 价 收 费 。
“ 十二 五 ” 期 间北 方采 暖 地 区 地 级 以 上城 市达 到节 能 5 % 强 O 制性标 ; 既有 建筑 基本 完成 供 热计 量 改造 ,实现按 用 热量 计 隹的
工作 。在 此基 础上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 对北 京 、天 津 、上海 、 重庆4 个直 辖市 进 行 了实地检 查 。 检 查结 果显 示 ,各 省 ( 、市 ) 合 实 际 制定 了廉 租 住 区 结
收 入 家 庭 住 房 保 障 统计 报表 制度 ,完 善 了住 房 保 障 档 案 的 归 集 、整 理 、保 管 、使 用制 度 部 分地 区研 究开 发 了住 房保 障 管
价 收 费 。各地 价格 主 管部 门 要依据 城 市供 热价 格 管理 暂行 办 法 ,按 照供 热计 量 工作 实 施进 度 同步 出 台供 热计 量价 格 , 出 台 的供 热 价格 政 策要 有利 于 鼓励 和 促进 按用 热 量计 价 收费 。 为 调 动 用户 行 为节 能 的积极 性 ,可 将 两部 制热 价 中按 面积 收取 的

全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北京:节能改造 财政奖励

全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北京:节能改造 财政奖励

遵 循政府 引导 、 业 为主 、社会 参与 、市 场运作 的原 则 , 企 鼓
热单 位依 托供 热协 会 、节 能技术 服务 机构 以及 能源 管理服 务机

目标 完成如 下任 务 完成 燃气供 热 系统 节能技 术改 造任务 的6 %, 0 完
成燃 煤供热 系统 节能 技术 改造 任务 的 7 %。在 热源 、热力 站 、楼 口安
由供 热设 施权 属单 位或 运行 管理 单位 白行 组织 实施 ,。


本市 范 围内带 有居 民住 宅 的区域 供热 系统 , 且供 热锅 炉 房为市 、 区县 属
或其他 为社 会 供热 的地 方单 位 .由权 属单 位或 运行 管理单 位 筹措 资金 组织 实施
新材 料 ,提 高供 热运 行效 率和 管理 水平 。
— —
供 热 系 统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应 建 立 在 供 热 设 施 基 本 完 好 的 基 础
上 ,对 于 管 网 老 旧 失 修 、跑 冒 滴 漏 严 重 的 供 热 系 统 应 先 行 实 施 管 网
更 新改 造 。
— —
热 系 统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财 政 奖 励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根 据供热 系统 设备 、 设施 实 际情况 进行 节能 技术 改造 、 能
耗 计 量 装 置 改 造 及 相 关 供 热 节 能 培 训 。 体 内 容 与 技 术 措 具
施 如下 :
市 、区县行 政机 关和 与市 、区县 财政 有缴 拨款 关 系事 业单位 的供 热 系统
成完 整的 能耗监 测体 系 。
《 知》要求 各 区县高 度重 视供 热节 能工 作 . 通 将推进 供 热系统 节能 改造 纳入 重 要议程 .做好 宣传 和组 织工 作 ,根 据全 市的供 热 节能 技术 改造计 划 .落 实具 体 改造项 目 . 并做 好与 老 旧供热 管 网改造 项 目、 有建 筑节 能改 造项 目的协 调 。 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9.07•【文号】建办城函[2010]697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的通知(建办城函[2010]697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件精神,加大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力度,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我部定于2010年9月27日在天津市召开“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总结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以来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所取得的典型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二、参会人员(一)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供热、建筑节能业务处室负责人各1人。

(二)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人、大型供热企业负责人各1人,具体参会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确定并通知参会单位。

(三)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分管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工作的副市长。

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营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会议时间、地点时间:2010年9月27日,会期一天,9月26日报到。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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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系统已开始全面检查将继续推进热计量改革
虽然距离2011年冬季供暖尚有近4个月的时间,但本市供热系统目前已开始全面“体检”,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2011年冬,本市将继续推进热计量改革,预计实施热计量收费的供暖面积将再增4000余万平方米。

市供热办近日向十六区县供热部门以及市热力集团等供热单位部署2011年冬供暖工作。

目前全市供热单位已开始对供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供热设施养护、维修、改造、消隐工程、有限空间高温高湿和高空作业、防火、防汛等特别是燃气锅炉房为检查重点。

同时对居民家中供暖设施的入户巡检也已开始,全部安全检查将在10月底前完成,为进入11月看天供暖做准备。

据透露,2011年至少1000万平方米的居民既有建筑经改造后同步施行按照热计量收费,此外,2011年新建竣工的3000万平方米建筑全部按照热计量收费,还有约800万平方米的旧建筑2011年也将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施行按热计量收费。

按照计划,2011年,本市公共机构和既有大型公建将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普通公建以及2004年7月以后设计建设的居住建筑2011年将启动供热计量改造,2012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015年前,近十年建设的居住建筑将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依据新版供热采暖合同,热计量收费“就低不就高”,居民在采暖季前先按面积交费,同时进行热计量,采暖季结束后清算,如供热计量热费低于按面积收费,按供热计量热费收取,多交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或抵扣下个采暖季的热费;如高于按面积收费,则按住宅面积计算热费收取。

市供热办负责人表示,“就低不就高”只是临时性过渡政策,今后可能会有所调整,希望广大居民采暖时注意节能。

上一采暖季,部分热计量表出现不准或损坏,影响计量数值,2011年市供热协会将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部门,评审市场上的热计量表,向社会推荐20款达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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