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1.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1-1) (GB50016-2006)表1-1 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2.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表1-2)(GB50016-2006)表1-2 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m)3. 加油站内、外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1、表2-2)(GB50156-2002(2006年版))表2-1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2 加油站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等于50立方米。
二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6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2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三级加油站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 建规(GB50016-2006)中常涉及的部分安全规定1.厂房、仓库1.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5)2.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3.9)3.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3.15)4.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3.3.15)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1)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8)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1)2.安全出口8.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1)9.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7.2)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10.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②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 m3时,其罐外壁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厂房仓库民用防火间距特例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
丙 丁 戊 厂 房
民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用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 建 筑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l.OOh,
或相邻较髙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对象
防火间距不足时采取的措施
甲类厂房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乙类厂房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结论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l.OOh时
厂房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l.OOh, 厂房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6.5.3条防火卷帘时,
甲、乙类厂房6m 丙、丁、戊类厂房4m
戊类厂房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 减少2m
其防火间距不限; 但不应小于4m。
(仓库) 2. 2条的规定执行。
等同民用建筑
非 甲乙 厂房
生活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用房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非 甲乙 厂房
非 甲乙 仓库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简述厂房和库房的防火间距
简述厂房和库房的防火间距一、前言在现代工业生产中,厂房和库房是必不可少的建筑物。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物品都具有易燃性,因此这些建筑物必须考虑防火安全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就是设置防火间距。
本文将详细介绍厂房和库房的防火间距。
二、什么是防火间距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内不同区域之间应保持的最小距离,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势扩散。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不同用途的区域,其要求的防火间距也有所不同。
三、厂房的防火间距1. 厂房与厂房之间对于相邻两个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小于20米。
如果两个相邻厂房之间有公共道路或广场,则可以适当缩小到15米。
2. 厂房内部对于厂房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一般来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物品存放情况确定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
例如,易燃液体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0米;易燃气体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米。
3. 厂房与库房之间厂房与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一般来说,如果库房内储存的物品易燃或有毒性,则其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更高。
例如,如果库房内储存的是易燃液体,则其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隔离距离应不小于20米。
四、库房的防火间距1. 库房与库房之间对于相邻两个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小于20米。
如果两个相邻库房之间有公共道路或广场,则可以适当缩小到15米。
2. 库房内部对于库房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一般来说,应根据物品存放情况和储存方式确定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
例如,易燃液体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0米;易燃气体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米。
3. 库房与厂房之间库房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与厂房与库房之间的要求类似。
厂房之间防火间距规定
厂房之间防火间距规定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记忆口诀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记忆口诀【原创实用版】目录1.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口诀2.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特殊情况3.厂房、仓库防火间距的记忆公式4.高层建筑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结论正文一、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口诀为了方便记忆,我们可以用口诀的形式来记住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不燃体,开口较小四分一较高 15,等高不限较低高出 5 米,换窗换门 3.5 和 4 米,超高民用不减少"。
这个口诀包含了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即不燃体建筑之间的开口较小,高度较高,且在等高情况下,间距不限。
如果建筑高度较低,间距应不小于 5 米。
对于有窗户或门的建筑,间距应增加 3.5 米或 4 米。
对于超高建筑,防火间距不减少。
二、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需要考虑建筑的耐火等级。
例如,当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的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时,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三、厂房、仓库防火间距的记忆公式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计算:L2(R1R2-4)C。
其中,L 为厂房、仓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R1、R2 分别为建筑 1 和建筑 2 的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级、二级取值为 2,三级取值 3,四级取值 4);C 为修正常数,一般情况取值 10,有高层建筑取值 13,有甲类取值 12。
四、高层建筑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高层建筑与 1、2 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是 9 米;裙房与1、2 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是 6 米;高层建筑与 3 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是 11 米;裙房与 3 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是 7 米;高层建筑与 4 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是 14 米;裙房与 4 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是 9 米。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需要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开口大小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10.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10.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1.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1-1) (GB50016-2006)表1-1 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2.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表1-2)(GB50016-2006)表1-2 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m)3. 加油站内、外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1、表2-2)(GB50156-2002(2006年版))表2-1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2 加油站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等于50立方米。
二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6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2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三级加油站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 建规(GB50016-2006)中常涉及的部分安全规定1.厂房、仓库1.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5)2.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3.9)3.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3.15)4.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3.3.15)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1)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8)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1)2.安全出口8.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1)9.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7.2)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10.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18
17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2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25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类
50
20
25
25
20
15
18
18
15
二类
50
15
20
20
15
13
15
15
13
在执行表2-4-3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4.6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
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 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7 同一座U 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 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0m 。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 m2)时,可成组布置。
3.4厂房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3 .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 .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 条的规定。
表 3. 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不 宜小于 30m 。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 2 条的规定执行。
为 丙、丁、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6m 。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 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 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 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且门、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
甲、乙类厂房 (仓库)不应与本 规范第 3. 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 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 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 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 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名称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5
12
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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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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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6
13
乙(无四级)丙、丁、戊类厂房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防火间距记忆口诀
防火间距记忆口诀
1、甲类厂房对厂房和仓库(不包括高层):
一级对一二级12;-二级对三级14, 一二级对四级为16,甲类厂房对厂房和仓库(仅高层)为13.2、厂房对厂房和仓库(不包括甲类和高层):
一级对一二级10, 一二级对三级12;一二级对 4级为14。
三级对三级为14,三级对四级 16,四级对四级为 183、丙丁戊厂房(除高层)对民用建筑(除高层):
一二级对一二级10,一二级对三级12,一1级对四级14, 三级对三级14,三级对四级16,四级对四级184、乙高层厂房对厂房、仓库,
高层一二级对一二级13,高层一二级对三级15,高层一二级对四级17。
5、厂房高层(除乙)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除高层):
高层一二级对一二级13,高层一二对三级15,高层一二级对四级17。
6、甲乙厂房与民用建筑高层为50,与民用建筑多层及裙房为25。
7、丙类厂房一二级(单多高)与民用高层一二类分别为20和15;丁戊类厂房一二级(单多高)与民用高层一二分别为15和13。
8、丙类厂房的三四级与民用高层一二类分别为25和20,丁戊类厂房的三四级与民用高层一二类分别为18和15。
9、单多戊类厂房之间与成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的规定减少2m。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 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规定的限制。
表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
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 的规定。
注: 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仓库的防火间距
3。
5 仓库的防火间距3.5。
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
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
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
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5.2 的规定.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
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
5。
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
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
4 的规定。
注: 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之勘阻及广创作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表的规定。
表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该小于。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资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表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平安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规定的限制。
表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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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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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戊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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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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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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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三级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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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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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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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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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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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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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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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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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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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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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表2-4-3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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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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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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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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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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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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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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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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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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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表2-4-3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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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3
乙(无四级)丙、丁、戊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4
13三级14Fra bibliotek1615
四级
18
17
高层
一、二级
13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同民建)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的规定减少25%。(同单、多层民建)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A(高层=13,甲类=12,乙丙丁戊=10)
B1,B2(三级=2,四级=4)
名称
甲类厂房
乙(无四级)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的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表2-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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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乙类第6项物品(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4.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表2-4-2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表2-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简化)
S=A+B1+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