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重点排污单位”是否等同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省厅回复
“重点排污单位”是否等同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省厅回复今日正文重点排污单位”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问题:《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中的“重点排污单位”等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吗?若不是,二者有何区别?谢谢,盼复!回复:您好。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具体名单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按条件筛选确定并公开。
具体筛选条件请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
《规定》第二章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筛选条件作出规定。
其中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水、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单位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其中,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规定,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两者的确定原则和筛选条件不完全相同,在管理上将互为补充。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素材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文内整理:VOCs前沿(转载注明)。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一批)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第一批)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为全面做好政策解读,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现予以播发。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
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
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
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0(不含单纯混合
或者分装的)
55 中药饮片加工273,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制造278
56 中成药生产274
/
57 兽用药品制造275 58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兽用药品制造2750(不含单纯混合或者 分装的) 生物药品制造2761,基因工程药物和疫 苗制造2762,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 分装的
三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87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3,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
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
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88 电池制造384
铅酸蓄电池制造3843
三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89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399 90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 视听设备制造395,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64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 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
65 玻璃制造304 66 玻璃制品制造305 67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68 3陶06瓷制品制造307
平板玻璃制造3041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 的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 的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以煤、石油焦 、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卫生陶 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万件及以上 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 万件及以上的)
粘土砖瓦生产是否需申请废气许可排放量?加油站洗车要纳入排污许可?
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简称《2017年版名录》)第50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的管理类别判定条件中明确: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企业为重点管理,其他均为简化管理(具体见名录1)。
②《2019年版名录》第64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的管理类别判定条件明确:对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烧结砖瓦)实施重点管理,3031(除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以外的),3032,3033、3034及3039(以上均不含仅切割加工的)实施简化管理,对仅切割加工的实施登记管理(具体见附录2)。
1、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中的汽车修理与维护8111是指汽车修理厂及路边门店的专业修理服务,包括为汽车提供上油、充气、打蜡、抛光、喷漆、清洗、换零配件、出售零部件等服务,不包括汽车回厂拆卸、改装、大修的活动。包括汽车清洗服务。
因此,洗车服务的行业类别属于汽车修理与维护8111。
根据两版名录对比发现,《2017年版名录》对砖瓦行业的管理类别判定较为粗放,均归入第50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中的“其他”,实施简化管理;而《2019年版名录》将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的管理类别进行了细化,明确将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调整为重点管理。
4、如环评中审批意见未包含洗车服务的,则加油站洗车服务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口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中华⼈民共和国⽣态环境部令
第11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已经⽣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2017年7⽉28⽇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
部长李⼲杰
2019年12⽉20⽇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注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业建筑中⽣产的排污单位。
⼯业建筑的定义参见《⼯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产⽤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前区建筑、⽣活间、动⼒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量按照近三年年最⼤量确定;其投运满⼀年但不满三年的,使⽤量按投运期间年最⼤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件确定。
投运⽇期为排污单位发⽣实际排污⾏为的⽇期
3.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活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业园区、开发区等⼯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建⾃⽤的污⽔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产⼯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态环境法律法规禁⽌建设区域内的,或⽣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即
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技术课件-1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使用之备注
表后备注内容——有5条,逐一举例说明
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 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 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 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 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 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简化管理的内容
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在申请材料、许可事项、 环境管理要求、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 行报告等方面,可以实施简化管理
从填报人员角度来说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单位
填报网站系统相同 填报的模版相同(15个表+上传附件) 具体填报内容根据不同行业的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重点管理的单位,申请之前需要公示5天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 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
证规定排污。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办发〔2016〕81号)
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
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17年7月28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公布 实施
包含78个行业类别(涉及31个大类、104个中类、295个小类)
2017年11月6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2019年7月修改)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 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业务答疑汇总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答疑汇总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
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
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
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请问污染当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手续?答:污染当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计算,无需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5、《名录》第七条COD大于30吨的需重点管理,这30吨指的是排环境的量还是纳管量?答:30吨是指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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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珠江流域。 ➢行业代码需选择精确到四位数的代码。 ➢做好账号、密码及电子邮箱的备份存档。 ➢营业执照电子版需上传图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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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内容
➢1、排污单位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 ➢2、主要产品信息:主要产品类型、年产能及对应的生产工艺(流程) ➢3、燃料使用信息:使用固体和液体燃料10吨/年以上、气体燃料1万立方米/年以上填写 ➢4、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使用涉VOCs辅料1吨/年以上填写 ➢5、废气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6、废水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7、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信息: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8、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登记时效性
➢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 记信息更新提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及时 更新。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 变更登记。 ➢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或属于其他应注销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樟木头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分类名录解读 及登记申报工作专题培训
背景
➢截止到2019年底,已完成3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20年还要完成其余87个行业和4 个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排污登记工作,实现“全覆盖”。
➢各单位原持有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已在19年8月份全面取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二批)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20 问(第二批)21、排污单位以前申领的简化管理许可证,但根据《名录(2019 版)》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在首发许可证期限内,排污单位未申请变更的,是否无需强制变更?答:原证书有效,排污单位可以申请变更,但无需强制要求排污单位进行变更。
22、根据《名录(2019 版)》,很多行业均以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来区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年初定期更新一次。
如新建排污单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示后申领,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又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条件,初次申领是按照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答:此类行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划分只看其是否在重点排污单位目录中,不考虑其是否满足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
23、除《名录》涉及的排污行业,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申报省版排污许可证?答:对于未纳入《名录》的其他行业,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
24、对于《名录》第七条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是只针对第108 类的排污单位吗?1-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考虑这六种情形吗?答:《名录》第七条六种情形只适用于第108 类排污单位,对于1-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不需要考虑以上六种情形。
25、《名录》第七条规定,存在六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如何实现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答: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对照《名录》判别自身属于哪一种管理类别,是否符合《名录》第七条六类情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排污单位排查、日常环境监管、环境税征收等监管过程,提醒排污单位依法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申请填报。
26、请问关于家具行业的“或者”的理解,《名录》中写到“年使用20 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 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同时废止。
造 214,其他家具制造 219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 吨及以 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 剂、固化剂)的、年使用 20 吨及以 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 面处理工行业类别
十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22
36 纸浆制造 221
全部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37 造纸 222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 —2—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 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 登记表。
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 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34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04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胶合板制造 2021 (年产 1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纤 维板制造 2022、刨花板制造 2023、 其他人造板制造 2029(年产 10 万立 方米及以上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 其他﹡
十六、家具制造业 21
木质家具制造 211,竹、藤家具制造 35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塑料家具制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常见问题2020年第6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2问(第三批)4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钢管厂属于钢压延加工行业(3130)。
按照《名录》,焊管排污单位应该实施登记管理。
如焊管排污单位带酸洗工艺的,是按照钢压延加工行业实施登记管理还是按照通用工序表面处理行业实施简化管理?答:《名录》1-108类行业中,明确按照通用工序判断管理类别的,按照通用工序对应的要求进行判定;没有提到通用工序的行业,只需按照该行业的描述判定管理类别,即使该行业涉及109-112类中通用工序的一种或多种工艺,也不需要按照通用工序判断管理类别,不交叉执行。
焊管排污单位属于钢压延加工行业(3130),按照《名录》中该行业对应的要求判断其管理类别,应属于登记管理类。
42、某豆制品厂,废水纳管排放,水处理能力1000吨/日,COD年排放50吨。
是应该按《名录》第16类登记管理,还是按《名录》第七条重点管理?答:该排污单位属于C139中豆制品生产,应按照《名录》中16类进行登记管理,无需执行《名录》第七条相关规定。
43、按照《名录》17类,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以上均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简化管理,这里面的“以上”是指提及到的1431、1432等明确的呢,还是包括143和149里面的所有小类?例如1494盐加工,是直接全部登记管理还是说非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就要发证呢?答:“以上”指《名录》17类简化管理中列出的“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
属于行业143、149但未在《名录》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中列明的,按“其他”进行登记管理。
44、生产罐装水(纯净水)的排污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0”还是属于“饮料制造152”?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瓶(罐)装饮用水属于瓶(罐)装饮用水制造1522。
排污登记填报流程
附件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填报指南(仅限“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注: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或《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2020 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下同)确定为“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才适用于本《填报指南》。
2、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或者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重点管理)而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均属于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惩处。
有关排污许可知识问答一、如何判定“管理类别”?1、判定“行业类别”:请根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按照《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 号修改单修订,文件查找路径见附件)进行判定。
2、判定“管理类别”:请根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所对应的“行业类别”判定属于何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二、何为“管理类别”?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填报流程第一步:注册(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电子邮箱,上传营业执照)1 、使用IE9 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点击“网上申报”模块,进入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也可直接登录/cas/login)。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18 焙烤食品制造141,糖果、巧克力及蜜饯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制造142,罐头食品制造145
19 乳制品制造144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的(不含单纯混合
或者分装的)
20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
酵母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
艺的酱油、食醋制造
十、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
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体育用品
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 乐用品制造246
二十、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
42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
原 油 加 工 及 石 油 制 品 制 造 2511 , 其 他 原
他稀有金属冶炼3239
78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
铅基合金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的其他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79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
/
二十八、金属制品业33
80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332 , 集 装 箱 及 金 属 包 装 容 器 制 造 333 ,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
69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
石棉制品制造3081
70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
二十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71 炼铁311 72 炼钢312 73 钢压延加工313 74 铁合金冶炼314
二十七、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75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091(石墨制品、 碳制品、碳素新材料),其他非金属矿 物制品制造3099(多晶硅棒)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指针对固定污染源进行排污许可申请和审批管理的名录。
本名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行为,促进环境保护。
一、适用范围及用途本名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申请和审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石化、化工、纺织、造纸、印染、医药、电力、冶金、建材、农药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同时,本名录也适用于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二、排污许可分类按照排污物种类和来源进行分类,排污许可分为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几类。
具体如下:1.大气排放许可涉及大气污染物废气的污染源,如烟囱、烟道、焚烧炉、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等。
2.水污染排放许可涉及水污染物废水排放的污染源,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等。
3.固废排放许可涉及固废的污染源,如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等。
4.噪声排放许可涉及噪声的污染源,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
三、排污许可申请污染源需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详细的排污情况描述、污染源名称、废物总量、污染物种类及浓度、处理方法等相关信息。
四、排污许可审批环保部门会以审查资格、审核排污情况、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来审核排污许可申请。
审批通过的污染源需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放,如超出许可证要求的排污量、种类和浓度,将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
五、排污许可证的期限及更新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3年,过期之后需要向环保部门重新申请,并进行一轮新的审核。
排污许可证的更新申请需要提供污染源的排放量、排放浓度及污染控制设施的运行情况等更新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的撤销如果污染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超出了许可证要求的排污量、种类和浓度等,都会被注销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 3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 至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 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 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 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正式版)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一、畜牧业 03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1 牲畜饲养 031,家禽饲养 032
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
/
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2 其他畜牧业 039
/
/
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061,褐煤开采
3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其他﹡ 其他﹡
15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137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
16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
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玉米或者 1.5 万 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 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 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及以上玉米、0.1 万吨及以上薯 类或豆类、4.5 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 粉生产、年产 0.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 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 品)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 —2—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 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 登记表。
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 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 态环境部确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50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50问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
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
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
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请问污染当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手续?答:污染当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计算,无需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5、《名录》第七条COD大于30吨的需重点管理,这30吨指的是排环境的量还是纳管量?答:30吨是指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服务指南【模板】
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及适用范围
属于《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属于登记管理类别的行业,可依据以下要求自行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登记申报工作。
二、填报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四、填报流程
(一)办理人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
(二)企业新用户自行注册账号,进入许可证业务的申请登记(如下图所示),如实按相关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
(三)企业自行下载“排污许可登记备案表”并盖企业公章自行留存,作为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和备查资料。
五、注意事项
1.各企业填报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并对自己填报的内容负责。
2.各企业自行登陆相关网站填报信息,不需再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六、联系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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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
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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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
施等信息。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
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 至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
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
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 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 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 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
算。
第八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
生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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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
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
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
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
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
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