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0]21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0]21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0〕218号)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服务项目的报告》(皖规学〔2010〕8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咨询服务费。

你单位接受城市规划组织的编制机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方案技术咨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城市规划专家评审、评估收费。

你单位接受城市规划审批机关委托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前进行专家审查;接受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对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征求专家意见以及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筹,由于不同规划,审查、评估内容、要求不同,收费标准由城市规划审批机关、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与你单位根据实际成本协商确定。

三、培训收费。

你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暂按照《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高级研修班、培训班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24元;不能按天收费的,按课时收费,每人每课时4元;其它自愿性培训收费实行市场价,由你单位根据实际成本确定。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前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五、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期限1 年。

期满前3个月请重新申请报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结束——。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42号令)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次清理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61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明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村干部工资待遇若干暂行规定马发〔1990〕11号1990-3-1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马政〔2003〕54号2003-9-29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122号2012-12-31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53号2013-4-245马鞍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82号2013-9-2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4〕42号2014-6-1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7〕11号2007-3-7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马发〔2012〕1号2011-12-309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党办〔2009〕17号2009-5-4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45号2010-6-21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09〕10 号2009-12-14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9〕30号2009-4-23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41号2006-9-12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38号2015-7-15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1997〕51号1997-11-1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马政〔2003〕55号2003-10-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马政〔2006〕11号2006-3-171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30号2013-3-71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马政〔2006〕7号2006-3-12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9〕88号2009-12-22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43号2008-9-5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马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10〕71 号2010-9-11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通知马政秘〔2009〕52号2009-6-112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82号2010-12-31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2〕108号2012-12-1326马鞍山市“放心菜”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0〕8号2000-5-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马政办〔2012〕92号2012-9-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0〕88号2010-11-429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马政〔2002〕72号2002-10-223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2002-12-313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党办〔2012〕19号2012-3-2732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9〕59号2009-9-2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2号2014-9-43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9〕52号2009-6-223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70号2007-9-63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2011-9-273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办〔2013〕108号2013-11-283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2012-9-53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4号2012-1-174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60号2007-8-34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马发〔2008〕9号2008-4-22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57号2007-7-314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2013-3-284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7〕15号1997-5-74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5号1998-2-25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1-64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95号2007-11-284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马政办〔1996〕33号1996-12-124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00〕14号2000-6-75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知马政〔1991〕118号1991-10-235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实施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3〕59号2003-11-452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55号2007-10-105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名牌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09〕12号2009-3-25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5〕4号2005-1-7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25号2011-3-85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12〕51号2012-5-95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0〕72号2010-9-145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的通知马政办〔2012〕68号2012-7-25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12〕6号2012-2-160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马政办〔2013〕86号2013-8-156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1〕20号2001-3-2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马政〔2000〕26号2000-9-25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放心豆腐”工程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0〕81号2000-11-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马政秘〔2001〕19号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3〕28号2003-9-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马政〔2003〕70号2003-12-10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61号2004-9-137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马秘〔2006〕7号2006-2-168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马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办〔2006〕12号2006-3-28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36号2007-6-8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07〕28号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促会关于促进马鞍山市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7〕41号2007-7-2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2009-1-6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的通知马政〔2009〕47号2009-7-31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0〕36号2010-4-27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马政〔2011〕13号2011-2-2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马政〔2011〕27号2011-4-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批复马政秘〔2011〕33号2011-4-271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二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马发〔2011〕13号2011-5-2519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1〕14号2011-6-202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发〔2011〕15号2011-7-212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马政〔2011〕93号2011-11-22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109号2011-12-6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11〕99号2011-12-142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马发〔2011〕27号2011-12-23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2〕33号2012-3-292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马政办〔2012〕106号2012-11-2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134号2012-12-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项目提速年”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46号2013-4-1029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3〕60号2013-5-1030马鞍山市2013—2015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建设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85号2013-8-143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十二五”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13号2014-3-6附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说明1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2-7-3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明令废止。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流程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流程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流程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4、《安徽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5、《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6、《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7、《合肥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8、《合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9、与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二、申报条件1、新建项目需要征用、使用土地的;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5、调整、交换土地使用权的。

三、申报材料1、合肥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有关计划文件1份(如批准有效的详细规划批复、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部门的可行性研究(选址报告书)、有关部门核发的同意选址意向的复函、通知等);3、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无1/500或1/1000地形图的地区可提供1/2000-5000地形图),并在其中一张地形图上用HB铅笔绘出拟选建设用地范围;4、经营性土地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一份;5、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一份;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窗口受理——报建室分件——处室办理——总工程师审核——局长签发——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咨询电话:************地址:市政务大厅规划窗口。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城市规划主要内容有空间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化植被和水体规划等内容。

那么你对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了解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公示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

第四条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公示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分为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第六条城市规划审批前公示,应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七条下列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应进行批前公示:(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总体规划;(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五)城市分区规划;(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为: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六安市规划局2007.06前言为适应六安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在制订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采纳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方面的研究成果,考虑了六安市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技术规定共有12章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绿地控制、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村镇建设、附则等。

在执行本技术规定中,请结合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的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和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安徽省六安市规划局,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技术规定由六安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规定主编单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六安市规划局规定主要起草人:汪坚强程晖杨春林韩晓东汪海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第三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8)第五章建筑间距 (12)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建筑高度 (23)第八章绿地控制 (25)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28)第十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1)第十一章村镇建设 (35)第十二章附则 (41)附录一名词解释 (42)附录二计算规则 (46)附录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及成果要求 (52)附录四用词说明 (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皖政〔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17〕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省政府从2016年起用2年时间,对建国以来印发的省政府文件分批次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第一阶段清理,省政府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804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37件涉密文件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67件)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67件)1.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1号)2.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7号)3.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23号)4.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旱减灾工作的意见(皖政〔2001〕24号)5.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27号)6.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2001〕28号)7.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决定(皖政〔2001〕34号)8.批转《安徽省文化体育出版产业十五计划(摘要)》的通知(皖政〔2001〕35号)9.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41号)10.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通知(皖政〔2001〕42号)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12.关于印发《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和《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46号)13.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49号)14.关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教师工资发放的通知(皖政〔2001〕50号)15.关于批转安徽省“十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52号)16.关于组织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的通知(皖政〔2001〕53号)17.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18.关于下达并严格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2001〕55号)19.批转省农委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6号)20.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57号)21.关于批转安徽省“十五”教育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62号)22.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1〕65号)23.关于从严控制全省性检查活动的通知(皖政〔2001〕66号)24.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72号)25.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26.关于进一步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1〕79号)27.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84号)28.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86号)29.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的意见(皖政〔2001〕92号)30.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皖政〔2001〕94号)31.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皖政〔2001〕96号)3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森林生态网络体系的决定(皖政〔2001〕98号)33.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34.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通知(皖政〔2001〕102号)35.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01〕107号)36.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109号)37.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方法》的通知(皖政〔2001〕111号)38.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皖政〔2001〕113号)39.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规划等6个重点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115号)40.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五”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116号)41.批转省计委关于安徽省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通知(皖政〔2002〕1号)42.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2〕3号)43.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意见和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6号)44.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45.关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通知(皖政〔2002〕20号)46.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2002〕24号)47.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27号)48.关于印发《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皖政〔2002〕30号)4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皖政〔2002〕54号)5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2〕65号)5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车辆地方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2〕69号)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2〕70号)5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皖政〔2002〕71号)5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72号)55.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通知(皖政〔2002〕77号)5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13号)5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皖政〔2003〕19号)5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5?13”定为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日的决定(皖政〔2003〕25号)5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27号)6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28号)6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30号)6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粮食市场环境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的通知(皖政〔2003〕32号)63.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皖政〔2003〕34号)6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6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40号)6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皖政〔2003〕41号)6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42号)6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皖政〔2003〕52号)6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农委《安徽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的通知(皖政〔2003〕56号)7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61号)7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2003〕64号)7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克服非典疫情和洪涝灾害影响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皖政〔2003〕67号)73.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2003〕88号)7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五年规划纲要(2003—2007年)的通知(皖政〔2003〕89号)7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2007年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3〕90号)76.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1号)7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6号)7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03—2007年)的通知(皖政〔2003〕102号)7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103号)8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皖政〔2003〕104号)8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3〕108号)8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皖政〔2003〕111号)8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通知(皖政〔2004〕9号)8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12号)8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皖政〔2004〕18号)8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步伐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27号)8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的通知(皖政〔2004〕32号)8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8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90.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皖政〔2004〕54号)9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皖政〔2004〕57号)9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皖政〔2004〕59号)9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66号)9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4〕72号)9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皖政〔2004〕80号)9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的意见(皖政〔2004〕81号)9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9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9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94号)100.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号)10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10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推进“861”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2005〕18号)10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29号)10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4号)105.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皖政〔2005〕77号)10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2005〕80号)107.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皖政〔2005〕83号)10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联合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5〕85号)10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86号)1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皖政〔2005〕88号)1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5〕93号)11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11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5〕116号)11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28号)1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皖政〔2005〕131号)116.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皖政〔2006〕2号)1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11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29号)11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的通知(皖政〔2006〕31号)12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着力提升“861”行动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36号)12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皖政〔2006〕40号)1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皖政〔2006〕43号)12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12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56号)12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7号)12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城市群“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61号)12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62号)128.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71号)12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84号)13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96号)13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01号)13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皖政〔2006〕102号)13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05号)13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07号)13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号)13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117号)13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6〕118号)13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19号)13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21号)14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25号)1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号)14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28号)14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制造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29号)14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30号)14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31号)14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32号)14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皖政〔2007〕1号)14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14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号)150.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皖政〔2007〕11号)15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7〕12号)1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15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2007〕25号)15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7〕40号)15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41号)15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47号)157.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皖政〔2007〕55号)15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7号)15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9号)16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861”行动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60号)16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66号)16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16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69号)16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16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合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73号)16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16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89号)16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90号)169.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91号)170.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皖政〔2007〕125号)17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扶贫开发区整村推进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27号)17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皖政〔2008〕31号)17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皖政〔2008〕38号)17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蒙城等18个县(市)列为第二批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的通知(皖政〔2008〕39号)17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的意见(皖政〔2008〕46号)17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会经济圈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8〕48号)17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17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口支援松潘县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08〕64号)17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861”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皖政〔2008〕66号)18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18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18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县域分类考核的通知(皖政〔2008〕90号)18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95号)18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和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99号)18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皖政〔2009〕22号)18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09〕24号)18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4号)18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5号)18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6号)19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7号)19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的通知(皖政〔2009〕58号)19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19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皖政〔2009〕80号)19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1号)19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2号)19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大省建设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3号)19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9号)19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96号)19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97号)20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98号)20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规划纲要(2008—2012)的通知(皖政〔2009〕99号)20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8号)20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16号)20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20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9〕119号)20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20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20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20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2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皖政〔2010〕5号)2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皖政〔2010〕20号)21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861”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皖政〔2010〕26号)21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皖政〔2010〕38号)21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皖政〔2010〕39号)2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21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皖政〔2010〕67号)2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0〕87号)21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皖政〔2010〕95号)21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22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2011〕30号)22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2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861”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皖政〔2011〕40号)22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1〕41号)。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第二章 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3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3 2.2 专题研究........................................................................................................................... 3
1.在现状调研阶段,向有关部门征求 其意见。 2.在初步方案、正式方案阶段应向甲 方提供合格成果和进行现场汇报。 3.在成果与论证审查阶段,应做好协 助工作。
为报批归档提供合格的材料
质量与服务保障
甲方工作进行组织、执行、监督。
2
第二章 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1、规划编制单位组织人员到项目区范围进行现场踏勘拍照,对现状的土地 利用、现状建筑、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道路交通调查研 究。
第五章 控规编制成果要求............................................................................................................. 9 5.1 管理文件........................................................................................................................... 9 5.1.1 规划文本的基本目录与具体内容要点 ................................................................. 9 5.1.2 图则的基本图式与编制要求............................................................................... 11 5.1.3 规划图纸的基本目录........................................................................................... 11 5.2 技术文件......................................................................................................................... 12 5.2.1 规划说明书的基本目录与编写要求 ................................................................... 12 5.2.2 基础资料汇编要求............................................................................................... 14 5.2.3 专题研究报告....................................................................................................... 15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 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
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 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 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应预测远景发展
26
城镇(村镇)体系规划
28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专家和部门审查
人大意见 采纳情况
S14-S16,S26,S27
专家意见 采纳情况 公众意见 采纳情况
公示程序 人大 意见 专家 意见 公众 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
批复 镇总体规划的编 制程序与此相似
规划 纲要/ 草案
规划 成果
公布规划
13
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 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 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 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20
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规划实施 核发选址意见书(S36)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S37、S38)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S40)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S41) 临时建设、地下空间规划审批(S33、S44) 出具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S38、 S43 ) 发现、核查、处理违法建设(S9) 规划核实(S45)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具体落实城乡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S28) 具体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S34)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第一章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总2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第一章概述 (1)编制本操作方法的目的 (1)编制控规的主要依据 (1)法律 (1)法规 (1)地方政府规章 (1)控规的主要编制内容及成果组成 (2)控规编制的一般技术路线 (2)第二章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3)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3)专题研究 (4)第三章分级控制要求 (4)街区控制的内容要点及相关表格 (4)地块控制内容要点及相关表格 (5)特别控制内容要点及相关表格 (6)第四章三大设施控制要求 (7)公共服务设施控制要求及相关表格 (7)市政公用设施控制要点及相关表格 (8)公共安全设施控制要点及相关表格 (10)第五章控规编制成果要求 (10)管理文件 (10)规划文本的基本目录与具体内容要点 (10)图则的基本图式与编制要求 (12)规划图纸的基本目录 (12)技术文件 (13)规划说明书的基本目录与编写要求 (13)基础资料汇编要求 (16)专题研究报告 (16)附录 (16)第一章概述编制本操作方法的目的为了使我院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程序规范化,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加强编制工作的技术质量管理,特制定本编制操作方法。

编制控规的主要依据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法规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2006)2.《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5.《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政府规章1.《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5)3.《安徽省小城镇规划编制及管理办法》4. 安徽省相关地方政府的规章相关规范与标准1.《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2008)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1995)4.《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5.《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6.《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8.《城市规划统一技术措施》控规的主要编制内容及成果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法定文件、管理文件、附件三部分组成。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建规[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38号)各市城乡规划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12日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安徽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办法

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作,提⾼城市规划编制⽔平,科学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其他城市规划。

第三条省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专家评审⼯作。

各市、县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专家评审⼯作。

第四条本省⾏政区域内城市规划专家评审⼯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章评审的范围与组织第五条以下类型的城市规划在上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批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四)历史⽂化名城、历史⽂化街区保护规划;(五)城市分区规划;(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六条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实⾏分级评审制度。

由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其他设市城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历史⽂化名城和历史⽂化街区保护规划由设区市的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报请所属省辖市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张东伟律师编辑第七条提请专家评审的城市规划草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规划⽅案已经公⽰并对公⽰意见进⾏了处理,同时加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专⽤章、有关规划编制⼈员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印章。

第⼋条城市规划专家评审⼯作⼀般以评审会的形式进⾏。

第三章专家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第九条各级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专家,建⽴本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

城市规划评审专家采⽤个⼈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各级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站公⽰、认定的⽅式确定。

【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提高我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特制定《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是我省地方性技术法规,是全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遵守的准则。

第1.03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县城及县城以上的各类城市。

对外开发区、华侨住宅区等特殊地区可参照执行,其各项指标可适当提高。

第1.04条 城市居住小区结构,按其规模可分为:居住组团(人口:1000~3000人,用地:2~6ha)—居住小区(人口:5000~15 000人,用地:10~30ha)第1.05条 城市居住小区类型:一、按其位置分:城市居住小区和独立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二、按建设条件分:城市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和旧区改建的居住小区。

第1.06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其规划设计须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符合城市总体布局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其周围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二、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地形、地貌、自然景观等地方特点,力求创造出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居住小区。

三、与居民的生活活动规律相符,并满足其使用、卫生、安全等要求,结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火、防震、防洪、治安以及便于管理,创造出优美、方便、舒适、安全的居住生活环境。

四、为施工和建筑工业化以及建筑形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经济、合理地使用城市土地。

六、考虑居民生活水平以及服务社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规划应留有余地。

第1.07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应包括:一、对规划区应作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经济效益,居民使用的合理服务半径和城市道路交通组织以及城市用地的形态、性质、规模、现状等因素来确定规划区的合理规模及用地范围。

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市政府令第79号

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市政府令第79号

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正文:---------------------------------------------------------------------------------------------------------------------------------------------------- 准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2000年4月26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杨复光二000年四月三十日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房屋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单位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区有住户入住,入住率未达到50%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并报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终止。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区基础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妥善保管,并在结束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时,将资料完整归还给房地产开发单位。

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或在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约定。

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在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收取房屋出售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将下列文件做为合同附件:(一)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二)前期物业管理文本;(三)住宅使用说明书;(四)住宅质量保证书;(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21•【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施行日期】1997.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检举、控告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等,应当内容健全、外型美观,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

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

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

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

城市规划督察员由派出人民政府从城市规划管理和编制单位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对城市规划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二)重点建设工程规划选址;(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四)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制止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定期向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督察情况。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发现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市规划督察员反馈。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拒不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派出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