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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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条例的前期物业管理

2017年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条例的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条在业主、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基本原则:建设单位不得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由业主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建设单位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业主可以提出撤销物业服务合同(该条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删除)。

第⼆⼗⼆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的合法权益。

21、临时公约:业主或者买受⼈对临时公约有不同建议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增加、修改、删除相应的条款,⼈民法院应当受理业主的请求(最后⼀句话删除)。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明⽰,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

22、明⽰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没有明⽰业主临时公约,或者明⽰后未经业主同意⼜进⾏修改的,(其修改部分⽆效),并应当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最低赔偿⾦为每套内使⽤⾯积平⽅⽶1000元。

第⼆⼗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协议⽅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017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定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定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一、背景和目的

《物业管理办法》的发布旨在解决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业主权益保护,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这也是为了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制度。

二、重点内容解读

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办法》,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保修保养工作正常进行;

管理小区的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组织住户共同事务,协调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

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解决住户的问题和投诉;

管理小区的安全和秩序,保护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业主的权益

《物业管理办法》重视保护业主的权益,明确了以下内容:

业主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

业主有权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提出投诉和建议;

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管理费用的使用;

业主有权纠正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

3. 管理费用和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是物业管理的重要方面。《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合理、公开地收取管理费用,并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物业公司需要定期公开小区的财务报告,让业主了解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4. 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

《物业管理办法》提出了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争议。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义务配合解决纠纷,并根据相关政策参与仲裁和诉讼程序。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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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17〕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2017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了什么

2017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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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下文是2017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仅供参考!

2017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安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安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安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安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7年安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及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种类和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法全文(2017).doc

物业管理法全文(2017).doc

物业管理法全文(2017)()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维权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员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型的居住生活成为最新的居住方式。那么对于小区就可能涉及到物业管理,对于物业管理其往往都要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于是便有了物业管理法,具体是如何?请看下文:

物业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

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2017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7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导语】《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制定的。下⾯是⼩编为您精⼼整理的关于2017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内容,仅供⼤家参考。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励物业管理采⽤新技术、新⽅法,依靠科技进步提⾼管理和服务⽔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业主及业主⼤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会会议,⾏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的起源及物业管理案例

物业的起源及物业管理案例

物业的起源及物业管理案例

物业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英国正值工业发展时期,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了严重的房荒.有些开发商相继修一些简易的住宅,以低廉的租金租给工人家庭居住。由于环境恶劣,人为破坏时有发生,租金拖欠严重,业主的经济收益也得不到保障。当时,有一位名叫奥克维姬。希尔(Octvia Hill)女士为在其名下出租的物业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求租户严格遵守,从而改善居住环境.自此以后,物业管理逐渐得到了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被推广到世界各地.迄今为此,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化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十分流行并获得了蓬勃发展,被人们视作现代化城市的朝阳产业。

我国是一个有着漫长封建历史社会的国家,封建社会制度下的管家、佣人既便是现代物业管理和物业人员的前身.解放后,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社会进入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勤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到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全国住宅小区兴建,现代物业管理从香港传入内地.1981年3月,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诞生。此后,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各地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迅速增加。1994年3月23日,原建设部以第33号令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这为我国有关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正规化、法制化奠定基础.同年6月18日,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并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其后,北京,上海等地区也相继制定出台了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推动了城镇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使全国各地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入了高效、法制、规范的高速发展新时期.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安徽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科学管理、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加强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费的管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征收物业费,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应当公示并向业主说明。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向业主公开小区的物业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业主大会及物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管理权利、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并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小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物业委员会,物业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五章立案备案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立案备案。

2021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版)

2021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版)

2021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20xx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2021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版)

2021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版)

2021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20xx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2017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8.01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10

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内物业管理行业的秩序,维护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公共设施、社区和谐,促进社区治理体系建设,遵循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市场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本条例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三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循服务宗旨,确保居民的安全、生活和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业主或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

设施和环境卫生。业主或委托人享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向社区所在的镇(乡)政府或市、县区区政府登记备案,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如公共设施的保洁、维修、保养及绿地的养护和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着重加强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的提高,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对业务运营进行跟踪分析,保持服务水准;同时,应当加强业务创新,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范和应对安全事件,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制订服务收费标准,向社区居民公布,并在明显位置张贴。对因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施损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或修复。同时,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地如实向业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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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十一)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次数;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

酬金,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

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应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推进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

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

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

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第四十一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向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

付手续:

(一)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用户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

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三)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

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

(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邮政、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

理用房建设;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八)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标志标识完整、清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

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物业管理

区域的划分、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约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

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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