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农土发200516号
2005年第16号公告
2005年第1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涉县核桃,涉县花椒,通化山葡萄酒,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胎膏、鹿尾、鹿血、鹿筋、鹿角盘及制品,宝清红小豆,符离集烧鸡,禹白芷,禹白附,确山板栗,大新苦丁茶,横县茉莉花,荔浦芋、江津花椒、梵净山翠峰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域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原产地域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备查。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57;传真:(010)82260106
E-mail: PeiXY@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
条例》的决定(2005)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5.05.27
【实施日期】2005.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2、将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二十五条。
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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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局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评委会表决票
金华市建设局工程技术人员中级评委会表决票(正常推荐工程师)评委总人数:25人2005年12月23日注:同意的画“0”,不同意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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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冀土肥〔2005〕26号
冀土肥…2005‟26号河北省土壤肥料总站关于下达《河北省农业科技重点推广项目冬小麦节水省肥超高产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县(市)土肥站:根据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水产局、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〇五年河北省农业科技重点推广项目”的通知》(冀科农[2005]2号),为抓好冬小麦节水省肥超高产技术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我省冬小麦持续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我站制定了《2005年河北省农业科技重点推广项目冬小麦节水省肥超高产技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当前实施的测土配方施肥、农田节水节肥等工作,抓好本辖区项目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及时向我站土壤科反馈。
附件1:河北省农业科技重点推广项目冬小麦节水省肥超高产技术实施方案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冬小麦推广方案通知————————————————————————————抄报:抄送:有关市土肥站河北省农业科技重点推广项目冬小麦节水省肥超高产技术实施方案我省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许多地区主要靠开采地下水来维持冬小麦灌溉,甚至超采地下水,这不仅加剧水资源紧张,而且在充分灌溉下,麦收后腾出的土壤库容小,造成土壤养分的流失和对地下水的污染。
根据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水产局、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〇五年河北省农业科技重点推广项目”的通知》(冀科农[2005]2号),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河北省农业科技重点推广项目,提高我省冬小麦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科技发展和农民增收,抓好河北省冬小麦节水省肥高产技术项目组织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冬小麦主产区为重点,通过工程、农艺、生物等新技术的有机结合,发展和推广各具特色的冬小麦节水节肥技术,提高降水、灌溉水利用率和化肥利用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增长。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一次性开发土地七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土地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细则
附件1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和《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冀农开办〔2007〕4号),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高标准农田、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和中型灌区改造等项目建设标准细则。
凡国家投资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本建设标准细则未能涵盖的,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高标准农田项目标准一、综合标准(一)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须做到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高效益运行。
(二)项目区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按照现代农业要求,统筹考虑新建工程和维修、更新、利用原有工程,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
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相比有突出特点,平原地区的项目区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三)项目区全面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依据当地自然条件,优先利用地上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采取工程、农艺、管理等综合节水措施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贡献率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项目区应与当地主导产业相结合,与产业化龙头基地相结合,与科技推广措施相结合,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行区域化规模种植。
积极支持农民协会、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组织管理等各方面探索各具特色的行之有效的开发管理模式,实现规模效益,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繁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增强土地资源的供给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规划修编工作,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
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为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奠定基础。
要从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指导方针和实现“五个统筹”的要求出发,围绕落实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等政策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
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工作,改进工作方式,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增强规划的科学性。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经省国土资源厅实地核实,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国土资源部占补挂钩确认单。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征土地所在区片核定征地区片价,拟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并告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文 号】冀财建﹝2005﹞69号【发文日期】2005-06-01【实施时间】2005-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和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以下简称土地专项资金)。
其为:(一)耕地开垦费;(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四)土地闲置费;(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六)中央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七)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其他资金。
上述资金中不包括用于中央配套的农业开发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土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规定必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及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冀农土发[2005]1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5.09.14【实施日期】2005.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农土发〔2005〕1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县(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北省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准备,精心安排,确保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全面开展。
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各地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于9月26日前报河北省农业厅测土配方施肥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土肥总站)。
河北省农业厅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河北省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指导全省各级农业部门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按照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上半年春季行动的实践经验,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秋季行动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整体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目标,抓住秋季取土化验和冬小麦播种的关键季节,突出宣传培训,整合各方面力量,采取最简便、最快捷的方法与手段,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秋季行动应实现以下目标:免费为70万户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建立核心示范区560万亩,辐射带动1500万亩;提高肥料利用率3~5个百分点,亩节本增效20元以上,总节本增效3亿元以上。
同时,通过秋季行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认识,加大各级财政的支持力度,探索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快以科研为基础、以推广为主体、以企业为纽带、以农民为对象的科学施肥体系的建立,引导农民转变施肥观念,提高科学施肥水平。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2-11-06 09:17: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修订)等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切块资金安排,下同),以及其它新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建立项目库,依据省级项目库各项目排序择优选择确立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调整、变更与终止,内业档案管理,督导检查,项目进度监测,验收与考评,奖惩,工程移交与管护。
第七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建设重点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第一篇: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发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9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第20号)同时废止。
省长:季允石二○○二年九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通过一定的工程或者生物措施,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通过对农村的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适度进行土地开发,鼓励开展土地整理;(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第五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第七条本省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制度。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冀国土资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28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厅制定《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为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规定,充分应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面开展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工作内容(一)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利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成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农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填写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二)设立基本农田标识牌。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县(市)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标识牌。
(三)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各县(市)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冀财资环〔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4月30日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支出范围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财务报告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其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其他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第四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冀政办[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政办[2006]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一)高度关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和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
(二)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工作规划。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作为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范围(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可。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以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应列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1]19号各市、县(市)土地管理局: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二00一年九月三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实施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为实施土地规划而进行的土地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核、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审核、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和调整土地规划。
第二章土地规划公告第四条实行乡级土地规划公告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级土地规划经依法批准之后三十日内在辖区内各村公告。
规划公告期限不少于1个月。
第五条土地规划公告内容:批准机关和时间、地块用途、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
第三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六条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容为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把存量土地纳入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规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53页)
第七条 项目评审 专家应包括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 项目可行:项目可以实施
设计合理:工程布局合理、工程内容、工程 量准确,耕地质量符合要求
预算准确:预算资金计算正确 实地查看:工程布局是否适合实际情况 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2、实地勘查 地籍测量 土地清查
3、设计标准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4、要求 县局要加强组织和监督 勘查设计单位要实地勘查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有 耕地利用等别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资料
项目呈报书
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单体设计图册
〔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 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 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土地开发 未利用地
土地整理 低效利用土地、基本农田
土地复垦 废弃地
冀政〔2014〕55号规定:
对农民有过耕种现象、在第二次土地调
(一)土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 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 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 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 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 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 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第二十九条 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 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妥善保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冀财建[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7]1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的政策,加快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全面推广对种粮农民补贴“一折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6]4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通知的通知》(冀财建[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
2005年1月25日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建[2005]6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四日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6]4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通知的通知》(冀财建[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内容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包括实施农民种粮补贴及农户种粮等相关信息统计、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农民补贴“一折通”、向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落实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等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相关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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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农土发…2005‟16号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县(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北省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准备,精心安排,确保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全面开展。
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各地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于9月26日前报河北省农业厅测土配方施肥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土肥总站)。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河北省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指导全省各级农业部门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按照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上半年春季行动的实践经验,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秋季行动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整体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目标,抓住秋季取土化验和冬小麦播种的关键季节,突出宣传培训,整合各方面力量,采取最简便、最快捷的方法与手段,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秋季行动应实现以下目标:免费为70万户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建立核心示范区560万亩,辐射带动1500万亩;提高肥料利用率3~5个百分点,亩节本增效20元以上,总节本增效3亿元以上。
同时,通过秋季行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认识,加大各级财政的支持力度,探索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快以科研为基础、以推广为主体、以企业为纽带、以农民为对象的科学施肥体系的建立,引导农民转变施肥观念,提高科学施肥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
以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资金补贴项目县和河北省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县为主,层层建立示范区,引导农民主动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各示范县要按照“测土到田、配方到厂、供肥到点、指导到户”的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层层抓好示范工作,引导农民主动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每个示范县要建立示范农户5000户,带动5万户,落实测土配方施肥面积40万亩以上,推广施用配方肥20万亩以上。
各市农业局在组织实施好国家和省级示范县的同时,要设立各自的示范区,全面展示测土配方施肥的效果,尽快扩大应用面积。
(二)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采取印发明白纸、赶科技大集、墙体板报等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围绕春季行动取得的成效、工作经验、技术模式、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反应,测土配方施肥对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方面的作用,测土配方施肥各环节具体技术等开展广泛宣传,扩大科学施肥的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技术培训。
结合电波入户工程和科技进村服务站工作的开展,加大技术培训力度,使基层农技人员准确掌握土壤测试、田间试验、配方制定等技术,提高技术指导水平。
要把对农民的培训作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重点,重点做好对基层技术人员和示范户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普及科学施肥知识和方法。
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编印测土配方施肥培训教材和宣传挂图,围绕取土、化验、配方、专家施肥咨询系统应用等测土配方施肥关键技术环节,重点培训市县农业技术骨干。
各市农业局和示范县共同负责录制不同作物、不同农业生态类型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系列专题片,采取专题讲座、发放技术和声像资料、技术人员进村入户、田间地头指导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肥料合理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培训,要逐级培训县乡技术人员和农民。
通过开展技术培训,把秋季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
(四)完善技术体系。
要成立省、市、县三级技术攻关小组,全面开展土壤测试和田间试验,摸清冬小麦等主要农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修订土壤养分丰缺指标,完善不同区域农作物的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
要充分发挥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等各方面的作用,整合力量,协同工作,强化基础研究,开发施肥新技术、新方法及配套产品,逐步实现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以秋季行动为契机,大力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强化公益性职能,稳定队伍,提高素质。
同时,积极探索技物结合、连锁配送的技术推广方式,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强化肥料市场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部门会同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通过强化农资市场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肥料市场整治力度,重点对复混肥料、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肥料产品的登记证和包装、标识、宣传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同时,要加强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
(六)研究制定规划和政策,建立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开展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测土配方施肥及科学施肥规划,推动和指导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长期开展。
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扶持政策的研究,逐步建立稳定的财政专项支持制度;通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推进“沃土工程”的实施,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通过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肥料生产、经销企业通过市场化的途径,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的推动工作;通过加强立法调研,加快肥料立法进程,将肥料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我厅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主要工作安排(一)部署秋季行动。
8月下旬,召开全省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视频动员大会暨新闻发布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围绕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总结春季行动经验,全面动员部署秋季行动工作。
(二)组织开展秋季集中宣传。
根据《河北省测土配方施肥宣传活动方案》安排,确定2005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宣传月活动。
其间省农业厅将组织河北电视台、河北广播电台、河北日报、河北农民报等媒体,深入各地采访秋季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对测土配方施肥进行集中宣传。
9月15、16日以市为单位组队,在河北电视台世纪乡风栏目,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知识竞赛活动。
各地要同时组织当地媒体,配合省农业厅开展的宣传月和知识竞赛活动,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宣传工作。
(三)层层开展技术培训。
以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手册》和我省编印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知识问答》为主要教材,层层开展技术培训。
省农业厅9月份在“河北农业”编发测土配方施肥专刊。
10月份录制河北省测土配方施肥专题技术片。
召开以取土、化验、配方、专家施肥咨询系统应用等测土配方施肥关键技术、关键环节为重点内容的技术培训,培训市和示范县农业技术骨干。
9至11月份将组织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农户开展技术指导,并对市级重点县和部级示范县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四)狠抓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县工作的落实。
各项目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财两部制定的《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抓紧抓好项目的实施。
冬小麦种植项目区各县农业部门9月5日前要划定重点示范区,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出冬小麦不同土壤肥力水平下的施肥方案;9月10日前配肥生产企业招标,并将冬小麦不同土壤肥力水平下的施肥方案与配肥生产企业见面,配肥生产企业负责组织配方肥料生产加工;9月15日前完成冬小麦播种区取土工作;9月20日前每个项目县要按照冬小麦主要土壤肥力类型区完成40个土样的化验任务;9月25日前将冬小麦施肥配方印发到户,企业生产的配方肥料送到村级服务站,使全县60%的冬小麦使用配方肥;9-10月份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宣传培训,深入田间开展巡回技术指导,完成全部土壤样品的采集化验任务;11月份建立县级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
北部项目县农业部门以设施蔬菜和春播粮食作物为重点,9月5日前完成重点示范区划定,9月20日完成土壤样品的采集,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出不同土壤肥力水平下的施肥方案,完成配肥生产企业招标,并将不同土壤肥力水平下设施蔬菜和春播粮食作物的施肥方案与配肥生产企业见面,配肥生产企业负责组织配方肥料生产;10月10日前每个项目县完成土样的化验任务;11月25日前将施肥配方印发到户,企业生产的配方肥料送到村级服务站;9-10月份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宣传培训;11月份建立县级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
9-10月份省将组织工作组深入各项目县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组织到位、技术到位、管理到位。
(五)组织秋季肥料市场专项整治。
9月份重点对复混肥料、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组织配肥企业招标及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联合督查。
(六)组织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
9月份组织召开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会,考察现场、培训技术、交流经验、总结模式,研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长效机制。
(七)召开配方肥料生产企业座谈会。
10月份组织召开技术推广部门、配方肥料生产企业、村级服务站座谈会,通报全省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进展情况,研讨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机制,推动配方肥生产和经销体系的发展。
四、工作要求在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中,各地要及时部署,精心组织,加大投入和宣传力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为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扎实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要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抓好组织领导。
省农业厅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解决秋季行动的重大问题,听取各地、各单位开展秋季行动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工作。
联席会议由胡木强副厅长和李大北、张文军、朱立杰副厅长负责主持召开。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市场信息处、科教处、粮油处、经作处、土肥总站、技术总站、种子总站、植保总站、农广校和宣传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设在省土肥总站,具体负责工作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地也要按照省厅要求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地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抓好资金投入。
今年农业部、财政部安排我省部分资金,用于补助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工作。
同时,农业部还将在优质粮产业工程、沃土工程等项目中,加大对这项技术推广的支持。
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添置仪器设备,完善设施条件,使土壤测试实现快速、准确和批量化,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标准化水平。
第三,抓好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及时报道重要活动,广泛宣传测土配方施肥在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总结交流各地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