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 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申请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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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教科[2017]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7.06.26【实施日期】201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苏教科〔2017〕3号)各高等学校:为推进江苏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推动我省实现“两聚一高”、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和创新型省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基本制度。

高等学校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和知识创新的重要阵地。

全面做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保护高等学校创新成果,促进成果转化,释放创新活力,提高核心竞争力。

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提升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

高等学校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战略,切实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进一步健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机制(二)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

高等学校要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进知识产权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立足于全面发挥高等学校四大职能和自身长远发展,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工作地位。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独立建制的知识产权行政职能管理部门,设立专业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建立校级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体制机制。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字发[2003]128号关于印发《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试行稿)》(南字发[1998]95号)自1998年发布以来,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学校的现实状况。

学校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大学科技成果使用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南字发[1989]164号)和《南京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南字发[199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附件二:关于执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保证书南京大学二○○三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保护印发通知录入:郑军校对:杨思军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

包括中英文校名、校标等;(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植物新品种。

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六)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一)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二)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的;(三)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它条件所完成的;(四)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作者:————————————————————————————————日期: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13-11-13 发布者:TTC关于印发《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试行稿)》(南字发[1998]95号)自1998年发布以来,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学校的现实状况。

学校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大学科技成果使用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南字发[1989]164号)和《南京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南字发[199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附件二:关于执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保证书南京大学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

包括中英文校名、校标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植物新品种。

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六)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一)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

2024年知识产权专业硕士招生简章

2024年知识产权专业硕士招生简章

2024年知识产权专业硕士招生简章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培养更多具备国际视野、通晓知识产权法律与实务的高级专业人才,我校特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硕士课程,并正式启动2024年招生工作。

本简章旨在为有志于投身知识产权事业的优秀学子提供详细、准确的招生信息。

二、学校与专业介绍我校作为国内一流的高等学府,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丰富的教学资源。

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点依托学校法学院设立,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完善的教学体系和研究平台。

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扎实法学基础、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能够处理知识产权实务问题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三、招生对象与条件1. 招生对象:全国范围内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考生,鼓励具有理工科背景的考生报考。

2. 报考条件:(1)品德良好,遵纪守法;(2)已获得本科学历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报名与考试1. 报名时间:2023年10月至11月,具体日期请关注我校研究生院官网发布的通知。

2. 报名方式:考生需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 考试安排:2023年12月,全国统一组织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等,具体科目以教育部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五、培养方式与特色1. 培养方式:采用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模式,学制两年。

课程设置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

2. 培养特色:(1)国际化教学:引进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教学理念和方法,邀请国际知名专家授课,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2)实践教学:与知识产权实务部门紧密合作,开展案例教学、模拟庭审等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3)科研创新:鼓励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素养。

六、奖学金与助学金为了激励优秀学子报考我校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点,学校设立了一系列奖学金和助学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 新生奖学金:根据入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给予优秀新生一定比例的学费减免;2. 学业奖学金:在学期间表现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学业奖学金,具体评选标准和金额以学校当年发布的文件为准;3. 助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提供助学金以资助其完成学业;4. 其他奖助项目:学校还设有各类企业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等,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奖助支持。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13-11-13 发布者:TTC关于印发《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试行稿)》(南字发[1998]95号)自1998年发布以来,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学校的现实状况。

学校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大学科技成果使用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南字发[1989]164号)和《南京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南字发[199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附件二:关于执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保证书南京大学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

包括中英文校名、校标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植物新品种。

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六)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一)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

(二)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的。

(三)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它条件所完成的。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宁知〔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通知宁知〔2023〕1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知识产权局(科才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文件精神,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2023年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将着力推动知识产权融合发展,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为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支撑。

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型2023年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包含: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企业专利导航、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培育、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四类项目。

二、相关要求同一申报单位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请各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并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各项目的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三、相关说明本通知和申报指南、评审方案及标准、评审结果在“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网址:)及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官网(网址:)进行公布。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6日。

“宁企通”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网上申报材料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单位将纸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按申报书要求顺序装订成册。

纸质材料应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经所属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由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填报,一式两份,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南字发[2005]210号

南字发[2005]210号

南字发[2005]210号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中心负责了解我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的研发进展,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

第六条中心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要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的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实施。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八条本条例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九条以横向科研项目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其中,由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提取收益10%的项目管理费,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技术股权按20︰1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院系、研发人员分别所有。

学校和院系所有的30%的技术股权,由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并将实际获得的股权收益分发给有关院系。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程序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程序

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申请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为了规范我校的知识产权管理,经研究,对我校师生员工的职务和非职务成果进行专利申请规定如下:1、对职务成果申请专利的需填写《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表》(见附件,在科技与产业处网上下载),所有申请资料,需要申请单位盖章的,必须盖学校公章。

由他人代理申请的,必须签订《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交科技与产业处存档。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需交科技与产业处原件,并据此办理相关资助、奖励手续。

3、对非职务成果申请专利的需填写《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表》,由各院系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送科技与产业处审核批准。

所有申请资料需要单位盖章的,必须盖学校公章。

4、学校以无形资产入股组建的独立法人单位(如工程中心、公司等)产生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为我校在职人员的,其知识产权所有权属于学校或共有,不得仅以独立法人单位的名义申请或注册登记。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已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三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南京大学二OO三年六月二日附件: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表申请(注册登记)名称成果完成人申请权类别□职务成果□非职务成果共同申请单位知识产权类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联系人院系帐号联系电话E-mail代理机构代理人申请内容院系意见签章:年月日学校意见签章:年月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宁政发〔2023〕108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8日南京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3〕19号),南京市被确定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

为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突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以知识产权保护区域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提升为主线,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全市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深化改革,坚持目标导向,坚持协同联动,扛起省会责任,探索新的体制机制,探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路径,营造一流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争当知识产权保护标杆城市,为南京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创建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目标力争通过两年创建,推动南京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迈上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能力大幅提升,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上走在前列,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知识产权保护“南京经验”。

南京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流程

南京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流程

南京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流程
南京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流程要求从申请到签发授权,经过一个相对清晰明了、严格审批制度的流程。

一、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申请南京知识产权局注册。

注册完成后,申请人需要提交有关资料和专利申请书,书中包含专利发明内容、特征及流程步骤等。

专利申请书需用中文、英文书写,并经过签字盖章确认才能正式提交。

二、审查
申请文件提交完毕后,知识产权局将进行第一次审查,是否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及标准,尤其是以发明内容、特征及流程是否有新颖性、适用性及实用性。

三、申请公告
审查完毕后,申请人可将申请于公共信息发布,申请公告约为2-4个月,若有其他第三方企业有异议,需要提出书面反对函。

四、授权
在接收反对函以后,专利局审查人员会仔细分析,再判断是否有质疑的专利权,2016年之前,提交的反对函被认定为有效,可获得专利授权。

若第三方反对函被认定为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获得专利授权。

总之,南京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流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求,审查过程也比较严格,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提交知识产权局审阅,并根据有关规定及审阅意见而获取最终的专利授权。

通过这一流程,可消除第三方不当活动,最终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受保护。

知识产权申报工作要求

知识产权申报工作要求

知识产权申报工作要求
知识产权申报工作要求
一、目的和意义
知识产权申报工作是企业或个人保护自身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申报,可以有效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品牌形象及创新成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技术创新。

二、申报原则
及时性:一旦完成创新成果或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进行知识产权申报,确保权利得到及时保护。

完整性:申报时应全面、完整地披露创新成果,避免遗漏或隐瞒,确保权利的全面保护。

真实性:申报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陈述或夸大其词,确保权利的有效性。

三、申报流程
确定申报类别:根据创新成果的类型,确定申报的知识产权类别,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准备申请文件:根据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准备相应的申请文件,如专利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书、著作权登记申请书等。

提交申请:将申请文件提交至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代理机构。

审查与授权:管理部门或代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权利。

维护与维权:在权利有效期内,定期缴纳年费以维持权利的有效性;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四、注意事项
保密措施: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避免侵权:在创新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咨询专业人士:对于复杂的创新成果或涉及多类别知识产权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寻求代理机构的帮助。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0年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0年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0年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宁知〔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要点的通知宁知〔2020〕12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科才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南京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经研究,现将《2020年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0年3月24日2020年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要点2020年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服务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大局,服务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大局,全面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围绕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首要目标,对标国内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城市,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上体现省会城市首位度,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1.实施“2020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利实施计划”专项,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在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等领域开展专利技术产业化。

2.鼓励在宁金融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在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力度。

从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止,自企业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起十个工作日下款。

3.构建新冠肺炎防控专题专利数据库。

数据库收录来自全球范围与新冠肺炎相关的诊断与检测、抗病毒药物、医疗器械、疫苗、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弃物处理等专利,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宁知〔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通知宁知〔2022〕9号江北新区科创局、财政局、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科才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提升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委发〔2022〕1号)和《南京市创建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宁政办函〔2021〕34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决定组织2022年度市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型2022年度市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共有三项:(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基地项目该项目面向在南京市内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影响力,能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实践平台的单位。

本年度计划遴选1—2家。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该项目针对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15日结案的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纠纷案件。

支持遭遇国外政府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发起调查或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获得胜诉的我市企业。

重点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特色产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发展方向的企业,名额不限。

(三)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标杆企业项目该项目面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我市八大产业链的链主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

该企业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为一身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水平较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较强,能对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高水平保护起示范引领作用。

本年度计划遴选1家企业。

二、申报条件申报市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单位应在南京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且根据申报项目具备以下相应条件:(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基地项目1.有专门团队和工作人员指导实习者或志愿者从事知识产权实践活动和技能培训;2.有可供实践的实体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有较齐全的实践设施及相关设备等;3.制定有明确可行的实践规划,设计合理的实践流程;4.能主动接纳一定数量的在校大学生、志愿者或有志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人员到其实践场所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实践活动,并为实践人员提供必备的实践条件;5.在市内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影响力,具备规范的管理制度,较高的管理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工作有特色。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宁知〔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的通知宁知〔2022〕10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科才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化程度,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更好适应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好支持和服务率先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根据《关于修订印发知识产权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宁知〔2022〕41号)和《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知〔2018〕65号)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产业运营中心)。

申报单位根据自身专业技术优势,结合申报条件,选择其中一个类别进行申报。

二、支持重点(一)公共服务平台1.金融创新类平台。

重点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金融特色服务平台,为全市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高价值专利与资本线上对接、拟上市企业培育、知识产权创新产品设计推广等工作提供服务支撑,促进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大幅提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逐步提量扩面。

2.知识产权区块链存证保护类平台。

重点支持发展“公证+区块链”特色服务平台,推动公证法律公信力和可靠技术安全的叠加增信,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真实、可溯源,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提供有力证据支撑。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宁知〔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通知宁知〔2022〕7号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科创局、科才局),市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发挥软科学研究对知识产权工作决策的参考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2022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围绕知识产权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开展创新研究,为政府科学决策和工作推进提供支撑。

二、研究方向(一)新形势下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路径研究;(二)推进南京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路径研究;(三)南京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四)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转化权益分配机制研究。

三、申报要求(一)具备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基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最多不超过3家),联合申报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

(二)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及相关课题研究经验,申报课题负责人不超过2人,同一负责人限报1项。

(三)请申报单位于2022年4月29日前将《南京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课题申报书》电子件、纸件(A4纸打印,左侧装订, 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及信用承诺书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处,逾期不予受理。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宁知〔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通知宁知〔2021〕4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知识产权局(科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通知》(苏知发〔2021〕3号)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21年度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三)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四)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项目。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请参考省局各项目申报指南。

(见附件)三、组织方式(一)申报单位应同时进行网上与书面申报,两种方式申报的内容须完全一致。

网上申报时,经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江苏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材料,注意区分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版本。

同时,将系统生成的项目申报书用A4纸打印,按项目申报书、附件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纸质封面,平装订)签字盖章后提交所属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二)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应组织好申报材料,签订信用承诺书,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

各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受理和材料审核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盖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省部属高校院所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初审工作,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加盖公章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知识产权局经专家评审、答辩、现场抽查后,研究确定2021 年度入选项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

(四)项目实施期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单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结果进行通报,项目实施期满后进行验收。

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实施方案一、项目概述本实施方案旨在详细介绍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的具体步骤和要求,方便申报人员准确了解并正确操作,确保申报流程的顺利进行。

二、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和鼓励创新活动,知识产权项目的申报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三、申报流程1. 预备工作在正式进行申报前,申报人员应该充分了解所要申报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

同时,准备好所有申报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2. 前期准备(1)填写申报表格:根据所要申报的知识产权项目类型,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2)提交申报材料:根据申报表格的要求,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技术方案、市场调研报告等。

3. 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如有缺失或不符合规定,将通知申报人员进行补正或修改。

4. 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进入实质审查环节。

实质审查主要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和可保护性进行审核。

5. 专家评审经过实质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将交由专家组进行评审。

专家将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评审意见。

6. 决策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质审查报告,决策审核部门将作出最终的申报结果,并予以公示。

7.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申报成功的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知识产权保护手续,确保项目的独特性和可保护性。

四、申报要求1. 材料准备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项目背景、技术创新点等。

(2)技术方案:详细阐述项目的技术实施方案、内容和可行性。

(3)市场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预测和分析。

2. 内容要求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应具备以下要求:(1)准确客观:材料中所述事实和数据应真实准确,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

(2)创新突出:项目的技术创新点应明确,并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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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补发( )申请书
(在提交纸质申请书的同时,请登录研究生院学籍与教学管理新系统,进入个人页面,点击学籍变更—研究生证遗失申请,填写并提交。

网址:
学号:姓名:专业:年级:
培养性质:家庭住址:
遗失情况说明:
遗失时间:
遗失地点:
乘车区间:(需补领火车优惠卡者请填写乘车区间。

乘车区间须与开学时登记的一致,有变动的请提交公安局的户籍证明原件。


院(系)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补发日期:年月日
注:1、此单供研究生证、校徽补领用。

2、研究生院办理时间:仙林校区每周二上午,鼓楼校区每周三上午。

3、补办研究生证者请带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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