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161531170《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2007516《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阶段: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完整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工程管理站监理人: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石柱县南宾镇牛石嵌河段整治工程施工监理工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石柱县南宾镇牛石嵌河段整治工程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示范文本)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示范文本)1. 引言本合同由甲方(监理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订立,旨在规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合同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2. 合同双方2.1 甲方(监理单位)•名称: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联系电话:XXXXX•邮箱:XXXXX2.2 乙方(施工单位)•名称: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联系电话:XXXXX•邮箱:XXXXX3. 工作范围3.1 监理范围甲方的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水工程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 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监督工程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 - 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性; - 监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3.2 施工任务乙方的施工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 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 完成工程施工的质量要求; -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 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 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
4. 合同条款4.1 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有效期为XX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的监理报酬为XXXXXX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XX%的监理费用作为预付款。
剩余的监理费用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4.3 工作目标和要求双方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合作,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理工作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乙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施工文件,积极配合监理工作。
4.4 违约责任若双方的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合同示范文本
GF—2007—021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利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与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与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她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就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就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与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与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样本(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样本(示范合同)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样本(示范合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2.工程地点:____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动态:____5.工程总工期:_____(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各执___份。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4.20
•【文号】水建管[2007]134号
•【施行日期】2007.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
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建管[2007]13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维护建设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发展,水利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名称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必须使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同时废止。
水利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4月20日。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市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施工工期和工程缺陷期。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范本完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范本完整甲方:(委托方名称及地址)乙方:(承揽方名称及地址)鉴于甲方拟进行水利工程的施工,并为确保施工质量、提供专业的监督服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范围1.1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1.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负责监督和管理。
1.3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务。
第二条合同内容及要求2.1 乙方应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并派遣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监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理工作。
2.2 乙方负责制定监理计划、监理方案并报甲方审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2.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施工现场的紧急情况、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提供合理的建议。
2.4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合理的监理费用,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第三条价款及支付方式3.1 甲方应根据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按阶段付款。
3.2 监理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以人民币支付。
第四条合同履行的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之日,期限为____(合同工期)。
4.2 乙方应按照工期要求履行监理义务,确保工程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施工计划完成。
第五条保密责任5.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合同文件等保密资料进行严格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5.2 本条款的保密责任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六条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6.1 甲方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解除费用。
6.2 乙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合同示范文本
GF—2007—021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合同示范文本)
GF—2007—021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合同示范文本)
GF—2007—021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合同名称: ________________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局)-(带中介)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局)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乙方(监理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1.3 工程规模:___________1.4 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1.5 工程建设内容:___________1.6 工程建设周期:___________第二条监理范围及内容2.1 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2.2 监理内容:乙方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全面监理,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管理等。
第三条监理费用3.1 监理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元。
3.2 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时间为:___________。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2)提供监理所需的工程资料、文件和图纸;(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4)对乙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5)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给予采纳。
4.2 乙方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的实现;(2)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3)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和图纸保密;(4)完成监理任务后,向甲方提交监理报告;(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一、前言为规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保证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合同主要条款内容1. 合同的基本情况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员: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开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的作用与目的本合同是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监理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控制施工进度、管理工程款项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所签订的合同。
其目的是确保本工程安全、顺利、优质地按照设计图纸、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使双方在合同期间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
3. 监理单位的职责(1)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和国家监督机关对施工工期、质量、安全进行监理;(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合格评定,包括人员技术水平、施工资质、管理制度等的审核;(3)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核定施工单位申请支付的工程款项,确保施工单位的付款条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4. 施工单位的职责(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监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2)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期间人员、设备、材料以及技术问题等方面的管理,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3)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将所需的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质量验收报告、施工变更等相关文件发送给监理单位。
5. 质量保证(1)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检查每个施工工序的质量,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要求;(2)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管理,并保证每个工序都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以及负责工程的保修和维护。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一、合同背景本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单位的职责、权利以及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定。
合同双方要遵循合同约定,依法合规,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合同内容1. 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应详细描述施工项目的地理位置、建设内容、计划工期、工程质量标准等信息,并确定合同生效日期及终止日期。
2. 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理,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方案审批,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标准。
3. 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配合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4. 合同履行方式本合同履行方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会议记录、申请书、审批意见等各类文字材料。
5. 违约责任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如出现违约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到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被约定的事项,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示范文本作为一份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参考,仅供参考。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相应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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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