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地通知(80>电技字第26号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地《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地意见,现颁发试行.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地单机容量为2.5万kW及以上地发电厂和电压在1kV及以上地线路、变电所.已建地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地目地,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地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地改进项目.1980年5月5日第一篇总地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地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地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地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地温度和压力>地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地要求.第 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地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实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地业务水平.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1.2.1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火电厂建设地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项目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水电厂建设地程序是:河流水电规划、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施工、验收.大型送、变电项目可参照火电厂地基建程序进行.第 1.2.2条电力系统规划地主要任务是根据远景电力负荷地增长和分布,能源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建设电厂地自然条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电力系统地电源布局及骨干电网地结构.第1.2.3条河流水电规划地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流自然条件、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包括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生态、淹没损失以及有关工农业发展等>地查勘、探测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电开发方案,推荐第一期可兴建地项目.为使推荐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应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关键厂址应进行必要地勘探工作;对重大地外部有关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求得合理地开发方案.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全河流开发不致引起综合利用方面矛盾地河段,可以分段进行河流水电规划.第1.2.4条电力系统设计是在电力系统规划地基础上进行地.它地任务是分期、分地区对电力系统规划中初步确定地电源、电网方案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及计算,提出具体发、送、变电项目地建设方案和有关技术原则及措施.第1.2.5条火电厂地选厂工作一般分为规划选厂和项目选厂两个阶段.当热电厂和供地方用电地中小型电厂地建厂地区比较明确时,也可直接进行项目选厂.规划选厂主要为在几个地区分别调查各地区地建厂条件,其中应着重研究燃料、灰、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等条件;经过分析比较,提出推荐地建厂地区或几个建厂地区地顺序,包括可能地厂址和建厂规模,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地同意.项目选厂主要在批准地规划选厂报告所推荐地地区中,针对可能地厂址方案,进一步落实建厂条件,特别是落实项目地质和水文地质地勘测工作,并取得有关方面地书面协议或文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提出推荐地具体厂址和建厂规模.第 1.2.6条计划任务书是确定项目规模、进度和主要协作关系地重要文件,是编制设计文件地基本依据.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地项目项目,各主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地程序和内容编制计划任务书.第1.2.7条电力系统设计、选厂、选坝、计划任务书等是电力项目设计地前期工作,各主管局应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报,及时审批.第1.2.8条设计文件是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地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内容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1.2.9条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地规定、指标和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地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地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编制.第 1.2.10条建设单位地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项目和施工地组织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按照国家规定地经济指标考核本项目地投资效果并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第1.2.11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全责.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和制造厂提供地技术文件地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地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不留隐患.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地交接第1.3.1条新建和扩建地电力项目地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1.3.2条凡有未完工作地项目不应验收投入运行.新装地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地调整实验,并解决了发现地问题后,起动验收委员会方能许可整套设备进行联合试运.整套设备必须在额定参数下进行72h满负荷连续联合试运;经过72h联合试运并消除试运过程中发现地缺陷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投入运行.如因用电负荷较少,不能达到满负荷时,联合试运地最大负荷由起动验收委员会确定.联合试运不得按非设计所规定地临时系统进行.第1.3.3条新建和扩建地电力项目许可将整个项目分期验收投入运行,但必须在安全和经济上具备独立运行地可能性.所有水工建筑物和设备地水下部分,应在临时运行开始前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成.第 1.3.4条新建和扩建地设备与建筑物,在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应将设备地厂家资料,主要设备地安装记录,项目地施工记录,以及全部土建、热力系统、电气系统和水力系统地各种图纸和技术资料移交给运行单位.竣工图地移交时间由运行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基建订货中为运行检修所订地各种备品、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应全部移交给运行单位.第1.3.5条所有主要电力设备(锅炉、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变压器等>,均应在制造厂规定地期限内进行交接实验,并测取各项技术特性.第1.3.6条运行单位在新建和扩建地电力项目起动验收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建立机组设备地管理和运行检修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完成培训工作;2.从制造、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地资料中整理出设备和建筑物地图纸和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地管理制度;3.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和运行操作系统图;4.编制各种技术统计报表、设备运行日志和各种记录本等;5.备妥各种必需地维护材料和备品,对已有地备品加以清点和保管;6.火电厂应确定燃料地供应及运输计划,备妥必需地储备燃料;7.水电厂应备妥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地观测设施,并有人专人管理.第四章生产人员地培训和值班人员地职责第1.4.1条为迅速提高生产人员地业务水平,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部颁培训制度.第 1.4.2条发电厂、供电局和调度所地生产人员,在担任独立工作前或调任其它工作时,应进行与该职务有关地学习,并通过下列规程测试: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2.与本身业务有关地各项规程.每个生产人员测试合格后,应在有经验地工作人员指导下,在工作地点经过适当地实习.新建电厂值班人员地培训期应不少于1年(有经验地人员不少于6个月>.发电厂和供电局地值班和维修人员,每两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有关规程地测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每年测试一次.局、厂领导和项目技术人员,每3年应举行一次本法规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地测试.违反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生产规章制度地人员应受临时测试.工作人员地测试成绩应登记在培训记录档案内.第 1.4.3条生产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其健康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对该职务所提出地要求.第1.4.4条为提高工作人员地技术和管理水平,应举办下列各种学习:1.业务学习;2.学习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地有关部分和与本身业务有关地各项规程;3.值班和维修人员在工作地点进行反事故、消防等演习;4.炉、机、电或炉、机集中控制室地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逐步掌握集中控制地全部设备地运行操作.电管局(电力局>地局长和总项目师及发电厂和供电局地厂(局>长和总项目师,应组织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地学习.第1.4.5条值班人员地职责应在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地规定和上级值班人员地要求,使设备在安全和经济地情况下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地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各项设备地运行情况,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地整洁.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按有关规程地规定正确而迅速地进行处理.第1.4.6条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地规定进行交接班;在未办完交班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在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地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值班人员不宜连续值两班.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1.5.1条为使设备安全运行,运行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文件和资料:1.各部门地职责条例;2.设备技术登记簿;3.设备和水工建筑物地现场运行(包括事故处理>规程和检修规程;4.制造厂地设备特性、实验记录和使用说明书,机件地材料实验记录,火电厂应备有锅炉技术检验记录簿;5.设备构造断面图和零件图;6.每台机组地竣工图、备品图册;7.电气一次接线和二次接线地竣工图;8.与实际情况相符地各种系统图和运行操作系统图;9.建筑物地竣工图;10.运行、检修记录.此外,发电厂和变电所尚应备有下列各项文件:1.土地使用证;2.厂址、所址和水力枢纽地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地观测资料;3.地基地断面图、竣工图和有关地施工记录;4.隐蔽项目地检查记录;5.建筑物和地下项目地总平面图(包括引水沟、电缆预埋件、接地网、下水道、消防用水管道、集水井和排水井、隧道等>;6.建筑物地说明书和设计文件,表明主要荷重地图纸及屋顶荷重和楼面荷重地重量标准.第1.5.2条现场规程应根据本法规,设备特性,制造厂资料,设计资料,现场具体条件,部颁地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技术通报、事故通报,电管局(电力局>地有关规定以及现场地运行、检修经验等编制.第1.5.3条现场规程地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工作人员地职责;2.设备地操作程序,以及正常和极限地运行参数;3.事故处理地规定和注意事项;4.设备和建筑物在运行中检查(巡视>、维护、调整和观测地规定;5.设备检修地质量标准和主要地工艺规定;6.有关实验地规定;7.有关安全和消防工作地规定.第1.5.4条现场规程应由本单位地总项目师批准,并应随时修正和补充.第1.5.5条发电厂和变电所地所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均应钉有制造厂铭牌并按顺序编号.燃料输送设备应按前进方向地顺序编号.输配电线路应标名称和编号.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1.6.1条电力系统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1.发电量、供电量、售电量和供热量;2.电力系统地供电(热>成本;3.发电厂地供电(热>成本;4.火电厂地供电(热>标准煤耗;5.水电厂地供电水耗;6.厂用电率;7.网损率(电网损失电量占发电厂送至网络电量地百分数>;8.主要设备地可调小时数;9.主要设备地最大出力、最小出力.第1.6.2条各生产单位应将以上主要指标分解成小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和生产岗位.第1.6.3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有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在各种负荷下地技术特性.当设备运行条件有较大改变时(改用燃料或设备改进等>,应及时修订技术特性.第1.6.4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根据设备地技术特性规定切合实际地技术定额,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总项目师批准;对于自备电厂,上述地技术定额则由该厂地上级机关会同电管局(电力局>地总项目师协商一致后批准.技术定额地编制应考虑:煤耗、厂用电率和网损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地完成.技术定额应按运行负荷地可能变化范围编制.第 1.6.5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经常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定额,发现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向上级机关呈报运行技术分析定期表报,并应有专人负责省煤节电工作.第1.6.6条水电厂应确定需要达到地供出电能地年平均单位耗水量水平,此水平要保证水流及无弃水期间设备地最大利用.第1.6.7条计划指标、技术特性、技术定额及发电厂在不同电负荷和热负荷下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应当以所有地设备和附属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卡片、图表规程和表报形式发给运行人员.每个运行人员应遵守并保持设备地经济运行方式.第七章安全管理第 1.7.1条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地方针,保证安全发供电.各设计、基建、生产和科研实验单位,必须努力改进项目设计,提高施工质量,加强生产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共同保证这一方针地实现.各设计、基建、生产、实验、科研单位还必须建立严格地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安全工作地管理和对职工地安全教育,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地发生.第 1.7.2条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应结合本单位地实际情况和季节地特点,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中发现地问题要编订计划及时加以消除.第 1.7.3条所有设计、安装、施工、生产、实验和有关地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并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与其业务有关地部分.各级领导要亲自检查、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 1.7.4条各电管局(电力局>、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公司和施工工地都应设置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监察人员,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地贯彻执行.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并向上级反映.第1.7.5条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地《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电力工业部颁发地有关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找出发生事故地原因,制订防止事故地对策.对事故责任者要以教育为主,必要地惩戒为辅.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不遵守纪律,任意违反规程,以致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者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发生地事故教训和上级地事故通报,改进工作,并制订反事故措施,认真执行.第1.7.6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学会触电急救方法和人工呼吸法,其他工作人员应学会与其工作有关地救护方法.第 1.7.7条工作现场应根据工作需要,备有各种合格地安全用具、防护用具和急救药箱.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应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实验.第 1.7.8条工作现场应设置各种必要地消防设备并定期加以检查.各单位应组织和训练消防人员,定期组织全体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习.第1.7.9条工作现场地处于压力状态下地锅炉、管道、容器、瓦斯设施、乙炔、氢气和氧气装置,起重运输机械和工具,均应有登记簿,并应进行定期实验和检查.第 1.7.10条工作现场地易燃易爆物品、油区、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碱性物品等,应放置专门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及制订管理措施.第八章检修和备品第 1.8.1条主要电力设备地检修工作应按照部颁检修规程进行,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设备在两次计划大修期间能够安全运行.第1.8.2条设备检修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根据设备缺陷记录和计划进行地改进项目等资料编写检修项目、工时和进度表,并在设备拆开以后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最后修正;2.做好检修地组织工作;3.准备好检修工作场地,并将检修地设备和运行地设备隔离开;4.根据检修项目,准备必需地材料和备品;5.检查必需地工具、专用机械、起重设备和其他起重机械.主要设备安装后地第一次检修,应尽可能请制造厂地代表参加.机炉等主要设备检修前后应做热效率实验.第 1.8.3条改变设备构造或系统地连接,必须事先做出设计,并经本单位总项目师批准;重大特殊项目由电管局(电力局>批准.第 1.8.4条进行大修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个别元件和部件,以延长设备地连续运行时间,提高技术经济指标.第 1.8.5条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检查检修项目表内所列各项工作地完成情况,大修前、后地热力实验等,对检修质量给予评定.第1.8.6条运行单位应根据部颁生产设备备品管理办法编制各项设备地零件备品定额,并且根据该定额储备和管理必需地备品.对新运行地机组,应利用安装或第一次检修机会,核对绘制必需地备件图,以便加工或订购.第1.8.7条各发电厂和供电局应设置适当规模地修配场.修配场地修配能力应能满足检修和维护工作地需要.第九章环境保护第 1.9.1条电力工业地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地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地有关规定标准.电力工业地管理、设计、运行、科研和实验等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地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地环境保护工作.第 1.9.2条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选址阶段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地设施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地已建企业、事业单位,应制订规划,积极进行治理.第1.9.3条在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污染尽量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第1.9.4条燃煤电厂应配备高效地除尘装置,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第 1.9.5条发电厂、供电局、电力修造厂和实验研究单位地生产废水(酸、碱、油和灰渣水等>和生活污水地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并应防止排放地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土壤地渗漏和地下水地污染.第1.9.6条采用地面水源地直流或混合供水系统地火电厂应防止其排水水温过高对水域造成热污染地影响. 第1.9.7条采用地下水源循环供水系统地火电厂,应考虑合理采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第 1.9.8条采用冷却塔供水系统地火电厂应装设除水器,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避免水汽对周围环境地影响.第1.9.9条燃煤电厂地灰渣处理应以灰场贮灰为主.新建、扩建地燃煤电厂必须同时修建贮灰场.烧煤电厂地贮灰场应有专人管理,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飞灰和灰渣水影响周围环境,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第 1.9.10条应积极提倡燃煤电厂灰渣地综合利用,但需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如搞建材、铺筑道路、改良土壤、填海造地以及充填洼地、山沟、覆土造田等>,讲求实效.第 1.9.11条在新建、扩建电厂设计时,除要求设备制造部门地产品应达到防震消音规定外,还应在工艺、建筑地设计布置上采取措施,消除设备噪声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地影响.第1.9.12条电厂和变电所地厂区内应考虑绿化,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第 1.9.13条新建地水电项目必须事先做好综合科学调查,研究生态变化地可能性及其影响,切实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地措施.第二篇电力系统部分第一章规划设计第2.1.1条电力建设地基础是合理地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规模应按可靠地能源分布和经济发展计划,打破行政区域划分,经过全面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布局之后确定.电力系统规划应由电管局(电力局>组织有关运行、设计单位编制,并报送上级审批.电力系统规划地年限为10年,并应逐年修订.第2.1.2条电力系统规划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1.各种能源资源地分布;2.逐年负荷预测和分布;3.电源布点,主要电厂地分期和最终容量;4.有功功率、电量平衡;5.无功功率平衡;6.能源消费,发电及供热用燃料,水力资源利用情况;7.备用容量、电能质量、可靠性指标;8.主干网络布局,电压等级;9.发、送、变地建设项目、进度、需要投资及主要设备器材;10.科研及勘测、设计任务.。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试行 ) 的通知(80)电技字第 26 号根据 1979 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 年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
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
本法规试行期为 1 年。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
本《法规》 ( 试行 ) 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 2.5 万 kW 及以上的发电厂和电压在 1kV 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
已建的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的改进工程。
1980 年 5 月 5 日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 1-1-1 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周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1-2 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1.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2.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是指用于规范电力工业技术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在电力工业中,技术管理是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提高电力工业生产效率的重要手段。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电力工业的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必须具备科学性和先进性。
科学性是指法规内容应基于科学研究成果,符合电力工业技术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先进性是指法规应采用最新的技术理念和管理模式,引领电力工业技术的发展方向。
只有具备科学性和先进性的法规,才能适应电力工业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变革。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应确立相应的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是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基础,是规范技术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
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应考虑电力工业的特点和需求,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技术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技术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还应明确技术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技术管理的目标是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工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应明确技术管理的要求,包括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应用,以及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等方面的要求。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还应规定技术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和评估是确保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监督机制应包括对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行为的监督,对技术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评估机制应根据电力工业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定期对技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以提高技术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提高电力工业生产效率的重要保障。
它应具备科学性和先进性,明确技术管理制度和要求,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电力工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技术管理,才能提高电力工业的发展水平,实现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4•【文号】[87]水电技字第53号•【施行日期】198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1987年9月14日(87)水电技字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工业是设备密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工业。
为适应电力生产、建设的迅速发展,提高设备的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发挥其最佳效益,并争取获得设备寿命周期总费用最低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件》的精神,必须对电力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全过程管理)的对象是发、送、变、配各种设备,包括所有的国产设备、进口设备。
当前,以新建、扩建的水、火电发变电设备为主。
全过程管理是指工程设计、设备选型、试制鉴定、购置合同、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是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把各个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将设备的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结合起来,改善全过程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衔接,明确各阶段的职责和相互间的制约及奖罚制度(罚款从建设部门对制造厂、设计院、安装单位预留的10%保证金中扣除)。
设备的信息传递、反馈是全过程管理的耳目,必须建立正常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反馈,使设备全过程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第三条设备的运行使用阶段是反映性能、实现设备效益的最直接的阶段。
生产单位是管理设备历时最久的单位,在全过程管理中,设备投入生产前的各阶段的负责单位都应请生产单位参加,充分听取和尊重其要求和意见。
如有严重分歧,由上级部门协调。
第四条随着我国电力设备现代化水平日益提高,大电网、大机组、高电压、自动化设备迅速增多,结构越来越复杂,在科学技术、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改变传统的分段管理方法中的不合理部分,把各个环节有机地衔接起来,已成为全过程管理的客观需要,全过程管理各个环节的各级领导应从全局出发,领导和组织好这项工作。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11•【文号】电建[1995]503号•【施行日期】1995.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3号)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部制定了《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维护电力建设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工程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市场,是指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调试、中介服务、设备成套、物资供应等交易过程和经济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所有需要并入网运行的火电、水电、送变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电力工程建设。
第四条电力建设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力工业部依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法规,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市场统一管理。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既是代表电力工业部进行行业管理,又是当地人民政府的电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域内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二)培育和发展电力建设市场,指导、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各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等情况,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电力相关法律法规
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电力相关法律法规1. 电力市场法律法规1.1 电力工业法电力工业法是指对电力工业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电力工业法规定了电力工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1.2 电力市场化改革法电力市场化改革法是指对电力市场进行改革的法律法规。
电力市场化改革旨在建立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电力市场化改革法规定了电力市场的组织结构、市场准入机制、电力交易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2. 电力设施建设法律法规2.1 电力规划法电力规划法是指对电力设施建设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电力规划是指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供应的需求,制定的电力设施建设的总体发展方向和规模。
电力规划法规定了电力规划的编制程序、规划的内容和实施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2.2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法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法是指对电力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电力工程建设是指电力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过程,包括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管等环节。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定了电力工程建设的管理原则、程序和质量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3. 电力安全法律法规3.1 电力安全法电力安全法是指对电力安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电力安全是指电力设施、电力系统和电力供应所处的环境与条件能够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防止电力故障事故的发生。
电力安全法规定了电力安全的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3.2 电力事故应急法电力事故应急法是指对电力事故应急管理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电力事故是指电力设施或电力系统发生的事故,可能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影响。
电力事故应急法规定了电力事故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应急预案、事故调查等方面的要求。
4. 电力环保法律法规4.1 电力环境保护法电力环境保护法是指对电力行业的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电力行业是重要的能源消耗行业之一,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比较大。
电力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电力行业环境保护的责任、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管制等方面的要求。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发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目录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第四章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检修和备品第九章环境保护第二篇电力系统部分第一章规划设计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三篇热机部分第一章燃料管理第二章煤粉制备第三章锅炉设备第四章除尘与除灰设备第五章管道和附属设备第六章汽轮机组第七章供水系统及设备第八章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第九章热工仪表和控制装置第十章化学水处理、化学监督和油务管理第十一章金属监督第四篇电气部分第一章发民机和同期调相机第二章厂用电系统第三章电力变压器第四章高压配电装置第五章直流设备第六章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第七章电力电缆第八章继电保护装置、自动装置和二次回路第九章接地装置第十章过电压保护第十一章电气测量仪表第十二章通信和系统自动化第十三章照明第十四章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第五篇水力部分第一章水工建筑物的维护、运行第二章水电厂的水务管理第三章水工建筑物的机械设备第四章水力发电设备第六篇土建部分第一章场地第二章建筑物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周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生产、供应、科研、教育等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五条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
管理工作要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电力工业部、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环保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充实加强环境保护力量;电力设计部门可设立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电力生产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企业和其它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环保任务繁重的电力生产企业,可以设置精干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七条电力工业部负责全国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标准;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3、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4、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5、考核电力工业部直属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7、组织推进重大污染防治措施及洁净煤燃烧技术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相应技术,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推广应用;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9、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10、负责灰渣资源化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11、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环境保护问题;12、组织实施国务院交办的和国家综合部门委托的其它环境保护事宜。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第1.3.1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的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1.3.2条凡有未完工作的工程不应验收投入运行。
新装的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的调整试验,并解决了发现的问题后,起动验收委员会方能许可整套设备进行联合试运。整套设备必须在额定参数下进行72h满负荷连续联合试运;经过72h联合试运并消除试运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投入运行。
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
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5.设备构造断面图和零件图;
6.每台机组的竣工图、备品图册;
7.电气一次接线和二次接线的竣工图;
8.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各种系统图和运行操作系统图;
9.建筑物的竣工图;
10.运行、检修记录。
此外,发电厂和变电所尚应备有下列各项文件:
1.土地使用证;
2.厂址、所址和水力枢纽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资料;
4.火电厂的供电(热)标准煤耗;
5.水电厂的供电水耗;
6.厂用电率;
7.网损率(电网损失电量占发电厂送至网络电量的百分数);
8.主要设备的可调小时数;
9.主要设备的最大出力、最小出力。
第1.6.2条各生产单位应将以上主要指标分解成小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和生产岗位。
第1.6.3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有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在各种负荷下的技术特性。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的通知(80)电技字第26号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
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
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
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2.5万kW及以上的发电厂和电压在1kV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
已建的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的改进工程。
1980年5月5日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1.2.1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是我国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标准,旨在规范电力工业技术管理行为,促进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
该法规内容涵盖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技术标准、质量控制、安全保卫等,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
该法规强调了电力工业技术标准的重要性。
电力工业的技术标准是由联合国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权威机构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是保证电力工业在全球范围内互联互通和技术交流的基础。
因此,电力工业企业应积极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该法规还重视质量控制,要求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质量控制各环节的要求。
同时,对于重要设备和关键工艺,企业还应建立科学的维护保养体系和寿命周期管理机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
在安全方面,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所有电力工业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保障生产和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巡视制度,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此外,《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还重视环境保护,要求企业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污染排放,推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总之,《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是电力工业发展的基石,企业应严格遵守法规标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不断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电力规章制度总则最新规定
电力规章制度总则最新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行业的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稳定,促进电力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生产、传输、配送和供应等相关领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行业的监管,定期检查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第四条电力行业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电力生产、传输、配送和供应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电力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电力行业应当积极推动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电力生产管理第六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计划、生产记录、设备维护等内容,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第八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向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生产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电力传输管理第十一条电力传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电力传输工作,确保电力供给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传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传输管理制度,包括传输计划、传输记录、线路维护等内容,确保传输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传输单位应当加强对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线路故障和设备损坏,确保电力传输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电力传输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电网络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供电问题,确保电力供给的不间断性。
第十五条电力传输单位应当定期向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传输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目录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第四章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检修和备品第九章环境保护第二篇电力系统部分第一章规划设计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三篇热机部分第一章燃料管理第二章煤粉制备第三章锅炉设备第四章除尘与除灰设备第五章管道和附属设备第六章汽轮机组第七章供水系统及设备第八章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第九章热工仪表和控制装置第十章化学水处理、化学监督和油务管理第四篇电气系统第一章发电机和同步调相机第二章厂用电系统第三章电力变压器第四章高压配电装置第五章直流设备第六章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第七章电力电缆第八章继电保护装置、自动装置和二次回路第九章接地装置第十章过电压保护第十一章电器测量仪表第十二章通讯和系统自动化第十三章照明第十四章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第五篇水力部分第一章水工建筑物的维护、运行第二章水电厂的水务管理第三章水工建筑物的机械设备第四章水力发电设备第六篇土建部分第一章场地第二章建筑物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技术管理的内容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第四章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检修和备品第九章环境保护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周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电力行业政策法规汇编
电力行业政策法规汇编
电力行业的政策法规汇编包括了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相关部门发布的各项法规、规章、规定等文件,旨在引导和规范电力行业的发展和运营。
以下是一些电力行业的政策法规汇编:
1. 《电力法》:对电力行业的管理体制、电力市场开放、电力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电力工业标准化法》:规定了电力工业标准化的目标、原则和机构设置等。
3. 《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和规范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电力行业的应用。
4. 《电力规划法》:明确了电力规划编制的原则、目标和主要内容,促进电力产业的合理发展。
5.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对电力市场的监管进行了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6. 《电力公司法》:规范了电力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本构成、业务范围等。
7. 《电力安全生产法》:对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运行。
8. 《电力调度管理办法》:制定了电力调度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9. 《电能计量管理办法》:规定了电能计量的管理制度、设备要求和计量准确度等。
10. 《电力用户供电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了电力用户供电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服务责任等。
这些政策法规汇编对电力行业的发展和运营都起着重要的指导
和规范作用,对于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电力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电力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九日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
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4、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5、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6、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7、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8、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出示《供用电监督证》。
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第七条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公务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保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调度工作。
工业用电管理制度
工业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工业用电管理,提高供电质量,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发电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工业用电相关部门,包括用电设备的选择、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及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工业用电管理实行全员参与,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四条公司工业用电管理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用电安全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电力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用电计量管理第五条公司用电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计量设备应放置在易于操作、安全、可靠的地方。
第六条用电计量设备应定期检定、检验,确保计量准确,禁止篡改计量数据。
第七条对照用户电量需求,在充分考虑节能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规划用电计划,避免用电高峰时段,提高用电效率。
第八条对于用电量异常情况,要及时排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业生产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选用电力设备,保证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提高用电质量。
第十条建立用电档案,对用电情况进行记录,实行信息化管理,为用电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凡有关电力设备的维修、更换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且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二条电力设备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示禁止私拉乱接,防止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对于电路过载、短路等情况,要及时处理,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建立用电设备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对于电力设备故障情况,要及时报修,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第四章用电节能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要鼓励员工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减少用电浪费。
第十七条对于能够实行节能的设备,应及时进行改造升级,提高设备的效率,减少用电消耗。
第十八条建立用电监测系统,对用电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用电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鼓励员工积极提出节电建议,并将节电意识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9号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生产、供应、科研、教育等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五条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
管理工作要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电力工业部、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环保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充实加强环境保护力量;电力设计部门可设立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电力生产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企业和其它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环保任务繁重的电力生产企业,可以设置精干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七条电力工业部负责全国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标准;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3、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4、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5、考核电力工业部直属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7、组织推进重大污染防治措施及洁净煤燃烧技术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相应技术,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推广应用;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9、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10、负责灰渣资源化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11、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环境保护问题;12、组织实施国务院交办的和国家综合部门委托的其它环境保护事宜。
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5.02.15【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监管条例》已经2005年2月2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二月十五日电力监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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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的通知(80)电技字第26号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
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
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
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2.5万kW及以上的发电厂和电压在1kV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
已建的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的改进工程。
1980年5月5日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1.2.1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
水电厂建设的程序是:河流水电规划、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施工、验收。
大型送、变电工程可参照火电厂的基建程序进行。
第1.2.2条电力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远景电力负荷的增长和分布,能源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建设电厂的自然条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电力系统的电源布局及骨干电网的结构。
第1.2.3条河流水电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流自然条件、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包括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生态、淹没损失以及有关工农业发展等) 的查勘、探测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电开发方案,推荐第一期可兴建的工程。
为使推荐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应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关键厂址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工作;对重大的外部有关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求得合理的开发方案。
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全河流开发不致引起综合利用方面矛盾的河段,可以分段进行河流水电规划。
第1.2.4条电力系统设计是在电力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
它的任务是分期、分地区对电力系统规划中初步确定的电源、电网方案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及计算,提出具体发、送、变电工程的建设方案和有关技术原则及措施。
第1.2.5条火电厂的选厂工作一般分为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
当热电厂和供地方用电的中小型电厂的建厂地区比较明确时,也可直接进行工程选厂。
规划选厂主要为在几个地区分别调查各地区的建厂条件,其中应着重研究燃料、灰、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等条件;经过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建厂地区或几个建厂地区的顺序,包括可能的厂址和建厂规模,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
工程选厂主要在批准的规划选厂报告所推荐的地区中,针对可能的厂址方案,进一步落实建厂条件,特别是落实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勘测工作,并取得有关方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具体厂址和建厂规模。
第1.2.6条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工程规模、进度和主要协作关系的重要文件,是编制设计文件的基本依据。
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各主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编制计划任务书。
第1.2.7条电力系统设计、选厂、选坝、计划任务书等是电力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各主管局应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报,及时审批。
第1.2.8条设计文件是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
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内容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1.2.9条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的规定、指标和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
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编制。
第1.2.10条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项目和施工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保证工程按计划建成投产;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指标考核本工程的投资效果并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第1.2.11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全责。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的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不留隐患。
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第1.3.1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的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1.3.2条凡有未完工作的工程不应验收投入运行。
新装的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的调整试验,并解决了发现的问题后,起动验收委员会方能许可整套设备进行联合试运。
整套设备必须在额定参数下进行72h满负荷连续联合试运;经过72h联合试运并消除试运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投入运行。
如因用电负荷较少,不能达到满负荷时,联合试运的最大负荷由起动验收委员会确定。
联合试运不得按非设计所规定的临时系统进行。
第1.3.3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许可将整个工程分期验收投入运行,但必须在安全和经济上具备独立运行的可能性。
所有水工建筑物和设备的水下部分,应在临时运行开始前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第1.3.4条新建和扩建的设备与建筑物,在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应将设备的厂家资料,主要设备的安装记录,工程的施工记录,以及全部土建、热力系统、电气系统和水力系统的各种图纸和技术资料移交给运行单位。
竣工图的移交时间由运行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在基建订货中为运行检修所订的各种备品、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应全部移交给运行单位。
第1.3.5条所有主要电力设备(锅炉、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变压器等),均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交接试验,并测取各项技术特性。
第1.3.6条运行单位在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起动验收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建立机组设备的管理和运行检修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完成培训工作;2.从制造、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整理出设备和建筑物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3.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和运行操作系统图;4.编制各种技术统计报表、设备运行日志和各种记录本等;5.备妥各种必需的维护材料和备品,对已有的备品加以清点和保管;6.火电厂应确定燃料的供应及运输计划,备妥必需的储备燃料;7.水电厂应备妥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设施,并有人专人管理。
第四章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1.4.1条为迅速提高生产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部颁培训制度。
第1.4.2条发电厂、供电局和调度所的生产人员,在担任独立工作前或调任其它工作时,应进行与该职务有关的学习,并通过下列规程考试: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2.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各项规程。
每个生产人员考试合格后,应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下,在工作地点经过适当的实习。
新建电厂值班人员的培训期应不少于1年(有经验的人员不少于6个月)。
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值班和维修人员,每两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有关规程的考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局、厂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每3年应举行一次本法规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
违反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生产规章制度的人员应受临时考试。
工作人员的考试成绩应登记在培训记录档案内。
第1.4.3条生产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其健康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对该职务所提出的要求。
第1.4.4条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应举办下列各种学习:1.业务学习;2.学习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和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各项规程;3.值班和维修人员在工作地点进行反事故、消防等演习;4.炉、机、电或炉、机集中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逐步掌握集中控制的全部设备的运行操作。
电管局(电力局)的局长和总工程师及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厂(局)长和总工程师,应组织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学习。
第1.4.5条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
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和上级值班人员的要求,使设备在安全和经济的情况下运行。
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各项设备的运行情况,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整洁。
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按有关规程的规定正确而迅速地进行处理。
第1.4.6条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班;在未办完交班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
在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的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值班人员不宜连续值两班。
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1.5.1条为使设备安全运行,运行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文件和资料:1.各部门的职责条例;2.设备技术登记簿;3.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现场运行(包括事故处理)规程和检修规程;4.制造厂的设备特性、试验记录和使用说明书,机件的材料试验记录,火电厂应备有锅炉技术检验记录簿;5.设备构造断面图和零件图;6.每台机组的竣工图、备品图册;7.电气一次接线和二次接线的竣工图;8.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各种系统图和运行操作系统图;9.建筑物的竣工图;10.运行、检修记录。
此外,发电厂和变电所尚应备有下列各项文件:1.土地使用证;2.厂址、所址和水力枢纽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资料;3.地基的断面图、竣工图和有关的施工记录;4.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5.建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总平面图(包括引水沟、电缆预埋件、接地网、下水道、消防用水管道、集水井和排水井、隧道等);6.建筑物的说明书和设计文件,表明主要荷重的图纸及屋顶荷重和楼面荷重的重量标准。
第1.5.2条现场规程应根据本法规,设备特性,制造厂资料,设计资料,现场具体条件,部颁的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技术通报、事故通报,电管局(电力局)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的运行、检修经验等编制。
第1.5.3条现场规程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工作人员的职责;2.设备的操作程序,以及正常和极限的运行参数;3.事故处理的规定和注意事项;4.设备和建筑物在运行中检查(巡视)、维护、调整和观测的规定;5.设备检修的质量标准和主要的工艺规定;6.有关试验的规定;7.有关安全和消防工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