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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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断路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

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

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断路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断路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断路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断路作业过程负责.

四、基本要求

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

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五、作业安全要求

5.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5.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

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5.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5.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

安全措施;

5.2.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2.4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3 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如下工作:

5.3.1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

5.3.2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的洁净冲洗水源;

5.3.3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3.4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

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存放

位置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疏散路线。

5.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

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5.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

清理干净;

5.4.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5.4.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4.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4.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

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

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

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

应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5.6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

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5.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

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5.8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5.9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10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

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

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

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11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5.11.1 采用安全电压;

5.11.2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5.11.3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11.4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12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

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六、《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管理

6.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6.2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6.3《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6.4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

办理《作业证》。

6.5《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6.6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

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6.7由作业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安全措施确认;

6.8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

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6.9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安环部审批。

6.10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安环部备案。

6.11《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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