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0号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付的应酬费⽤。
下⾯⼩编为⼤家详细解析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欢迎阅读。
基本扣除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的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出,按照发⽣额的60%扣除,但最⾼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的5‰。
计算和申报步骤 纳税申报表报: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00《纳税调整项⽬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第15⾏“(三)业务招待费⽀出” 1、填报第1列“账载⾦额” 纳税⼈会计核算计⼊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额,即“实际发⽣额” 2、确认“当年销售(营业收⼊)”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中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1条,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可以按规定的⽐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10]79号没有明确执⾏时间,但是由于该⽂件是对执⾏《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般认为应该在2008年开始实施。
3、计算和填报第2列“税收⾦额”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出的⾦额,即 “账载⾦额×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5‰”的孰⼩值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出,可按实际发⽣额的'60%计⼊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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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2022年工会经费随迁扣除凭据的新规定是怎样的呢
2022年⼯会经费随迁扣除凭据的新规定是怎样的呢税务机关由于受委托代收⼯会经费⽽开具的代收凭据,也可以税前扣除。
那么2022年⼯会经费随迁扣除凭据的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年⼯会经费随迁扣除凭据的新规定是怎样的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机关代收⼯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2010年1⽉1⽇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就是说,税务机关由于受委托代收⼯会经费⽽开具的代收凭据,也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2010年7⽉1⽇起,企业拨缴的职⼯⼯会经费,不超过⼯资、薪⾦总额2%的部分,凭⼯会组织开具的《⼯会经费收⼊专⽤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于这⼀规定对税务机关受委托代收⼯会经费⽽出具的收费凭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并没有明确,因此2011年第30号公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这对完善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促进纳税⼈进⾏成本核算等都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前税务机关受委托代收⼯会经费所开具的代收凭据,除委托部门提供的《⼯会经费收⼊专⽤收据》外,主要是转账完税凭证和现⾦完税证,就是说,企业今后也可凭转账完税凭证和现⾦完税证上所载明的⼯会经费⾦额进⾏税前扣除。
对2010年度已缴纳的⼯会经费,没有进⾏税前扣除的,在法定的标准范围内,纳税⼈可⾃⾏进⾏应纳税额调整,因此⽽多缴纳的税款可申请退税或抵顶下期应纳税款。
⼯会经费税前扣除除了凭证需合法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会经费,不超过⼯资、薪⾦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对⼯资、薪⾦⽀出实⾏据实扣除制度,即准予税前扣除的⼯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的部分,对于账⾯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的⼯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在税前扣除。
在哪几种情形下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在哪⼏种情形下应加收税收滞纳⾦《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店铺⼩编梳理了以下应加收税收滞纳⾦情形,以供参考。
⼗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第⼀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因纳税⼈、扣缴义务⼈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
第⼆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
仍沿⽤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的期限,⾃纳税⼈、扣缴义务⼈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起20⽇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起加收滞纳⾦。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等涉税违法⾏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居民企业,⽆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2023版)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号)第八十六条
1.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利息收
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入免税,发行方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2.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利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表”第42行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的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关联企业借款
2.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表”第18行次
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3.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
扶贫捐赠
门和直属机构对“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捐赠可据实扣除 2.“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 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 整明细表”第7行至第11行、附列 资料相关栏次
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 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 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第 九条
非金融企业 向金融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 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 构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
[转载]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至第57号)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际商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八批)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2012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12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2012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124-124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5期
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网络 普通发票管理 管理系统 税收收入 开户 境内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解读
“受益所有人”身份非常不利。
在另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取得的每笔股息所得均转增已投资项目的资本,
或者用于投资在中国境内的新项目,不属于“在收到所得的 12 个月内将所得的
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的情形。 2.修改 601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不利因素,并删除 601 号文件第二条第
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享受 10%的优惠税率
待遇。
示例 2 投资架构,香港居民 B 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时,香港居民 A 通
有人”身份,香港居民 G 可根据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税收安排享受税收协定待 遇。
(三)对公告第三条、第四条中的持股比例规定时间标准
为防止人为筹划取得股息的时点达到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持股比
居民 A 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
十条(股息)规定,如果香港居民 A 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且持有申请人 25%以
上股份,可以享受 5%的优惠税率待遇;如果香港居民 A 是香港居民个人,为内
进行综合分析,直接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即对“受益所有
人”身份的认定设置了安全港。通常认为,当申请人或者持有申请人 100%股份
的人是缔约对方政府、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缔约对方居民
个人时,与居民国(地区)有较强联系,一般也没有滥用协定的风险,因此公
示例 3 投资架构,香港居民 D 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直接持有香港居
民 D100%股份的人为香港政府、香港居民且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香港居民个
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 D 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对于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享受
税务案例分析股息红利对外支付享受“受益所有人“条款筹划方案
案例分析股息红利对外支付享受“受益所有人“条款
筹划方案
今年5月,青岛税务机关利用“受益所有人”条款驳回知名集装箱码头公司申请向设在毛里求斯的母公司支付股息享受按税收协定5%优惠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的申请(以下简称青岛案例),再次引发了关于“受益所有人”判定的关注度。
自国税函[2009]601号文颁布以来,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期间在各地税务机关操作中接连爆出税务机关根据601号文规定拒绝纳税人按照协定优惠税率向境外母公司支付股息的申请,一时间,601号文是否被地方税务机关滥用的讨论和争议从未停歇。
而今年6月末,国家税务总局终于颁布了2012年第3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在判定“受益所有人”时具体的步骤、标准、应提交的材料等内容,从而使得“受益所有人”的判定逐渐趋于完善。
本次活动中,我们将还原青岛案例,如果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以及合规性筹划,能否能够按照协定规定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优惠呢。
通过此案例分析,使您能够更加深入理解3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并对“受益所有人”判定不再苦恼。
主讲内容
第一部分:青岛案例来龙去脉分析
-税企交锋:税务机关的观点
-“受益所有人”判定过程
第二部分:青岛案例重新筹划-如何符合30号公告的合规要求
-30号公告主要内容
-青岛案例的重新规划过程
第三部分:问答交流
来源:/events.asp。
变压器出口业务注意事项
特殊事项: 如产品没有按期交货,可能出现延期收汇。
财务办理备注事项: 日 期 : 2012年9月29日
注:收汇计划请按合同分部填写,是否有预收、延期、远期收汇,财务部据此加以判断。
出口业务注意事项
编号 保定保菱 变压器公司 GJDH-002-2012 李姝易
电汇通知单
7日 三菱电机(香港) 有限公司
出口业务注意事项
出口正式报关单据 一般总额超过5000RMB的订单就需要做正式报关了,报关时需准备: 发票 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关,一份清关) 装箱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关,一份清关) 报关委托书一份(为防止货代填错,可提供两份)
合同两份(其中一份报关,一份清关)
申报要素(注:电子版即可)
2.
3. 4.
5.
6.
7.
出口业务注意事项
变压器出口业务相关部门: 1.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在分局县市级以上城市设有分局 或支局。 2. 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3. 商检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 4. 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
政策法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 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后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 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 口收汇系统。企业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 求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注:“监测系统”是套软件系统,目前财务部(小安)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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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难点与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难点与涉税风险一、不熟悉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十大难点,纳税有风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永恒的纳税话题,然而,企业在实际清缴过程中往往对政策的理解准确性不够,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
下面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收入确认的疑难问题把控。
难点一: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案例38: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一)案例背景我公司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给客户免费赠送一批配件,对于给客户赠送的这批配件,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风险解析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在对外促销的过程中,所赠送的礼品如果和所销售的产品在一个客户业务中同时发生,则属于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按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难点二: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案例39: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一)案例背景我公司是投资性企业,既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也在公司交易市场购买股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外商取得“受益所有人”身份更容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所有人” ,从而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按照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中 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
税。 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告诉记者,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在执 行 601号文件时对其列明的不利因素具体尺度的把握存在差异,各地税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务机关在判断某非居民是否属于“受益所有人”时,仍旧困难重重。在 这种情况下,一些真正在华投资的外商就很难及时享受到比国内法更加 优惠的税收协定待遇,进而对其继续在华投资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 “这是 30号公告出台的重要背景。”王骏说。 诸多方面有突破,政策规定进一步明朗 记者注意到,基于 30号公告对境外投资者的重要影响,英国路透社及 《金融时报》等国际著名媒体都给予了关注。“其实 601号文件的影响 一直都很大,30号公告又是对 601号文件的进一步细化,使外商被认定 为‘受益所有人’的政策更加明朗,自然会受到国内外投资者关注。” 安永税务服务合伙人蔡伟年说。 蔡伟年表示,和 601号文件相比,30号公告在判定非居民“受益所有 人”身份时,更加注重综合分析和衡量,既不会因为非居民不具有逃避 缴纳税款或转移利润的目的而认定其为“受益所有人” ,也不会因为非居 民具有某些 601号文件列明的不利因素而认定其不是“受益所有人” 。 在对各项因素的分析和判断过程中,30号公告强调对多种法律和财务 文件的审查,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 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 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这种综合的考
率有的低于 10%(如我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中税率为 5%)。协定缔约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每当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发票应当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尤其是针对一些跨期发票的处理,更是令广大财务人员苦恼不已。
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话应该是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的,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在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
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
跨期发票就不可以扣除么?我个人的意见是,只要进行了正确的会计账务处理和合理的税务安排,企业产生的跨期发票税前扣除就不会那么麻烦了。
基本案例陈述A公司为B公司提供勘探设计服务,双方于2015年2月份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勘察设计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必须在2015年结束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付款方面首期预付款于2015年4月份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合同总价款的30%,余下的款项B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的3月份支付合同价款的40%和30%。
2015年12月末,A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可是由于双方个别工作人员的疏忽,A公司在2015年4月份收到的预付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到2016年2月末才流转到B公司财务人员手中,为此B公司财务人员以发票跨期无法入账不能税前扣除为由拒收,且预付款发票不解决后期双方约定的合同尾款时间也会因此延迟。
对此A公司的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B公司的财务人员拒收就做对了吗?案例剖析双方签订的合同采取的是预付款模式支付,合同要求必须与2015年年底完工,且合同之中明确了款项支付的次数和时间。
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点。
而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收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012年最新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2012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税前扣除类一、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的费用所得税处理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企业的融资费用支出所得税处理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发生的佣金、手续费支出所得税处理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电信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所得税处理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所得税处理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导致多缴的税款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款中抵扣。
七、特殊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受益所有人—国家税务总局的进一步解释和指导
受益所有人—国家税务总局的进一步解释和指导中国税务快讯 - 2018年2月简介为了能够在中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是来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管辖区的纳税居民。
此外,非居民必须是该等收入的“受益所有人”,才能获得来自中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待遇。
自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多个通知,旨在确定“受益所有人”的地位。
关于MazarsMazars 是一家国际性、一体化的独立机构,专注于审计、会计、咨询、税务和法务服务。
自2018年1月1日起,Mazars 在全球86个国家拥有直属机构,拥有20,000余名专业人士,其中980名为合伙人,可为大型跨国公司、中小型企业、初创企业和公共机构等不同客户类型的各个发展阶段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这些通知包括:(i)国税函[2009]601号(“601号文”),该文件列举出了七个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不利因素;(ii)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0号(“30号公告”),为合格的非居民提供了安全港规则;(iii)税总函[2013]165号(“165号文”),就股息受益所有人的认定以及是否准予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等问题,作出了澄清和适当放宽。
也就是说,这些规定仅适用于香港公司。
尽管国税局发布了30号公告,但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在适用601号文时,仍然遇到了很多技术性问题。
2018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公告[2018]第9号公告以处理上述问题。
9号公告废止了601号文和30号公告,并将其整合为一。
它更新了中国税务机关对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规则。
9号公告将于2018年4月1日起生效。
国税总局还一并发布了对9号公告的解释性说明(“解读”)。
详细内容让我们给读者重温对601号文的理解。
601号文对受益所有人的判定给出了7个不利因素。
9号公告修改了先前601号文中的不利因素:收紧了第(一)和第(二)项不利因素的判定标准,删除了第(三)和第(四)项,并保留了第(五)到第(七)项。
资本外逃与税收维稳
资本外逃与税收维稳摘要:本文从微观、宏观和国际比较三个层面分析了当前我国资本外流的严峻局面,提出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当务之急是控制资本外逃。
在这一基本判断基础上,分析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对于稳定资本外流的政策意义,认为减税维稳政策的科学性受到四个方面的挑战。
鉴于我国资本外逃成因的复杂性和趋势性,稳定资本外流的政策目标还需要改革的综合设计相配合才能实现。
关键词:30号公告;资本外逃;预提税;税收维稳一、举世瞩目的外资预提税减税政策2012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放宽了外资在华利息股息汇出环节预提税优惠管理尺度,引发了国际主流媒体的积极反响和普遍赞誉。
7月13日国际税收领域的“核心期刊”《国际税收评论》称赞30号公告“来的及时”,7月16日英国《金融时报》以刊登大标题“中国减征外资股息税”,认为“这些变化有望为企业节省巨额税收,最初可能导致企业汇回更多利润,但最终将形成加大投资的激励”①。
7月26日又发表专栏文章,呼吁美国以中国为榜样改善投资环境,文章说:“看到了吗,华府的官员们?……中国政府已将预提所得税率下调至仅5%。
如今,美国也应追随这股潮流。
”这是2008年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现“两法合一”全面提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来,国际舆论对我国税收环境的第一次正面评价。
这一次我们为什么会引领世界潮流减征预提所得税?不会只是为了让老外给个好评吧?冷静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政府一改四年来强化外资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高压态势(如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放松利息股息汇出协定受益人的认定标准是我国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资本外流压力加大背景下而做出的稳增长、稳外资的结构性减税举措,是一次“税收维稳”行动。
二、经济下行中的宏观经济管理新挑战2011年下半年以来全球经济形势持续低迷,2012年2月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做出了“全球经济前景已经暗淡”的趋势性判断,中国经济也急速下滑,最令管理层担忧的是外资流入的骤减,这比当初外贸过热带来的经常项目顺差过大问题更加难以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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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2012年第3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现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公告如下:
一、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不应仅因某项不利因素的存在,或者第一条所述“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目的”的不存在,而做出否定或肯定的认定。
二、对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的理解和判断,可根据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和认定。
三、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的,如果其为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样为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含通过不属于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企业间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该股息是来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四、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但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代理人的声明样式见附件。
五、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如果代理人所属居民国或地区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或信息交换协议,可视需要通过信息交换了解代理人的有关信息。
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因受益所有人身份难以认定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做出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
经过审批后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应将相应税款退还申请人。
七、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的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审批事项时,涉及到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案件,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省级税务机关应将相关案件处理结果同时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八、同一纳税人就类似情形需要向不同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向相关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相关税务机关应在相互协商一致后做出处理决定;相关税务机关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层报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并说明协商情况。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