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民众对文化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满足高品质的教育需求,越来越多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运而生。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不仅能满足人们对文化知识的需求,还能够辅助提高个人的职业技能。
不过,这些机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来进行办学审批程序,保证其合法、规范经营。
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定义和特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化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的是以非学历为特点,以提供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的、非政府投资的教育机构。
它不受国家教育部门直接管理,也不直接颁发学历证书。
其特点是课程多样化,例如语言培训、美术培训、音乐培训、摄影培训、瑜伽培训、电脑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等;服务面向各行各业群体,例如老年人、儿童、农民工、职场人士等等;户外培训和国际文化交流等等。
二、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程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必须进行办学审批程序,得到政府的认可才能够合法经营。
实际办学程序如下:1、取得经营许可证: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依法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2、备案申请: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里,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学科课程和教师资格等,以获得备案证书和教育单位代码。
3、审批标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审批标准以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它的审批标准和时限都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提供管理服务: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教育政策,例如招生录取、师资培训、校园管理、安全工作等。
同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5、规范运作: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税务、财务、劳动和民事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和财务管理,保证学生权益,健全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中心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中心章程章程目的该章程旨在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中心的运营和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和学员权益的保障。
机构名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中心的正式名称为[机构名称]。
法律依据该培训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
培训内容培训中心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培训内容1]- [培训内容2]- [培训内容3]培训目标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主要包括:- [培训目标1]- [培训目标2]- [培训目标3]培训师资培训中心将确保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培训师资,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学员招收与管理培训中心将依据学员的实际需求和招生计划进行学员招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学员的权益。
教学管理培训中心将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学员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费用收取与管理培训中心将根据培训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收取学员费用,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以保障费用安全、合规运营。
学员权益与保障培训中心将保障学员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 保障学员的个人信息安全组织架构与管理机制培训中心将建立适当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并进行有效的内部沟通与协调。
审核与监督培训中心将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监督,确保培训中心的正常运营和合规管理。
免责声明培训中心在尽职的基础上提供培训服务,但不对学员的研究效果和成绩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以上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中心章程》内容,为确保合法合规,请各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章程执行和管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教育培训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学生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立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总部及分支机构均需备案,并在经营期间定期更新信息。
2. 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将依法处理。
3. 机构设立应当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目标,明确其教学内容、师资力量等信息。
4. 机构设立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并获得其批准。
未经批准的机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三、教学管理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教学指导纲要,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2.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保障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3. 机构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学生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
4. 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5. 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学生评价和满意度调查,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财务管理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2. 机构应当依法纳税,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教材和教学设备的采购成本,合理利用教育资源。
4. 机构应当按照财务规定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五、安全管理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2. 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饮食健康。
3. 机构应当建立紧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
4. 机构应当定期对校园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生产。
六、纪律管理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纪律管理制度,强化师生的纪律意识。
2. 机构应当加强学生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秩序。
3. 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的行为规范。
4. 机构应当建立违纪处理机制,对于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进修学习的重要性。
为了满足人们对职业培训和学历提升的需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逐渐成为了一个新兴的教育业态,为更多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培训课程和学习机会。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存在缺陷,一些不良的机构也出现了,给人们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规范、审批和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申报策划首先,申报策划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的第一步。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为了正常的运作,必须先取得教育部门的认可和审批,并进一步按规定经营。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必须先进行策划,编写详细的申请材料,规划教学内容,制定管理制度等等,申请材料中包括有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资金、学科设置等内容,申请材料通过后,教育部门安排专家对该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和审核,确认其是否具有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能力。
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除了机构的申请审批之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也必须得到严格的审查,确保真正能够满足培训市场的需求、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能力。
此外,教育部门也要严格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向学生提供详尽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材内容,明确教学科目、时间、费用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机构在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时,需严格遵守教育行业标准,并对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进行实时监管和评估。
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是考核机构是否给予认可的重点,机构要求教职工必须为具有教育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等等。
同时,机构也应该要求教职工在教学方面的实力得到专业认可,并对其进行培训和专业评估。
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力度,确保教学质量和师生满意度,在教育教学管理评估中得到更多的高分。
机构资金和税收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资金和税收问题也是审核机构需要关注的内容。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开展学历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校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校的名称、所在地、办学层次、培养专业等内容应当依法登记。
第五条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教师开展教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学生提供合格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并确保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在教学、管理、安全等方面明确要求,并向学生、教师及其家长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章:学校的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第一节:学校的组织架构第八条学校设校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学校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学校设校长,为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教务处、行政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教学管理、行政事务、财务管理和招生就业等工作。
第二节:人员配置第十一条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教学能力,任课教师人员要求专业对口。
第十二条学校的行政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行政管理经验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的教职工人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一节:招生与就业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应当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招生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实习就业的机会,并积极协助学生就业。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招生与就业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招生、就业的顺利开展。
第二节: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十七条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时,应当对开设的课程、学时、教学内容等进行详细规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保障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批原则1.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满足社会需求,注重提高教育质量。
3.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严格审查举办者的资质、资金、办学场所、师资力量等条件。
三、审批程序1. 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2. 审查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 审批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办者。
4. 办理办学许可证:获得批准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学许可证。
四、审批条件1. 举办者: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2)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3)有稳定的资金来源;(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学场所;(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
2. 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2)具有独立的办学场所,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3)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3. 师资力量:民办学校应当配备以下师资:(1)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2)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3)教师数量和结构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五、审批时限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 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
2.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 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是指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核准和批准程序进行规范化、规范性管理的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作为我国教育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教育质量、规范教育行为,制定和完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机制三个方面来阐述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准入条件为了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质量和办学条件,需要明确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应具体明确,以保证民办教育机构在开展教育活动时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条件。
首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定资质要求进行明确,包括必要的注册和备案手续,以及符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办学理念,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此外,还应要求民办教育机构拥有适宜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以确保教育教学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审批程序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应当进行严格规定,以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首先,需要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或部门,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同时,要明确各级审批机构的权限,确保逐级负责、分级审批。
其次,要制定详细的审批办法和程序,明确审批材料和证明文件的要求,规定审批时间和办理流程。
此外,要对教育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评估。
最后,要确保申请人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审批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监管机制制定健全的监管机制是确保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办学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构,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加强监管力量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机构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其次,要建立起健全的监督体系,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并加大监督力度。
此外,要加强信息公开和舆情监测,及时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确保民办教育机构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最后,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和监测,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奖励和激励,对违规违纪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处罚和整顿。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一、机构注册与审批管理1.民办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进行注册和备案。
2.相关管理部门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管,确保机构合法运营。
二、师资队伍管理1.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专业技能。
2.采取严格的教师招聘和评估机制,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和职业素养。
三、课程管理1.民办培训机构应编写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课程大纲和教材,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对课程设置、调整、评价等进行规范管理,保证课程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四、学员管理1.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等。
2.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与家长沟通,提供必要的学习指导和辅导。
五、收费与合同管理1.民办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收费标准,并保证价值与价格相符。
2.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安全管理1.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教室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2.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学员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七、监督与评估1.监管部门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
2.定期评估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合格的机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机构进行整改或关闭。
以上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些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护学员和家长的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规定
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旨在规范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教育质量和公平竞争。
2. 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补班、艺术培训机构等。
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机构和个人。
二、注册与认证1. 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并定期进行年度认证。
2. 注册和认证要求的具体细则由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教育质量1.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确保教学质量,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教学经验。
2. 教材和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教育标准或行业规范。
3. 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评估机制,对学员的研究进展进行跟踪和评估。
四、收费与合同1.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应合理、公平,并明确列明费用及退费政策。
2. 机构与学员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五、宣传和广告1.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宣传和广告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事实或误导学员。
2. 宣传和广告材料必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获得许可。
六、监督与处罚1. 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对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办学等。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存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注册和认证手续。
以上为《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规定》内容,教育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据本规定进行监管和管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如有违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办法和细则以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告为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自主举办,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构。
为了保障教育质量和培训效果,确保广大学员的权益,我国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基本条件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遵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机构的办学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教育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二、办学资质和教职人员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办学资质,取得合法的办学许可证。
机构的负责人和教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确保教学质量。
此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还需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师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
三、教学设施和场所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适合教学需求的教学设施和场所。
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应满足安全、舒适、便捷的要求,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此外,教学场所应具备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基本条件,确保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课程设置和教材选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
课程应具备针对性,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并具备一定的教育实践价值。
同时,教育机构应选用合适的教材,确保学员能够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理使用。
机构应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资金的透明化、公开化。
六、学员权益保障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学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员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学员的个人信息安全。
针对学员的反馈和投诉,机构应及时作出回应,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结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基本条件对于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和教育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合法合规运营。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
2. 设立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3. 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三、办学条件1. 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2.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
3. 校舍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 拥有稳定的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5.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四、教育教学管理1. 制定并实施符合国家教育方针、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的教学计划。
2. 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3.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材,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内容和进度。
4.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5. 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学生管理1. 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 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3. 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4.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六、财务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2. 加强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3.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4. 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提高教职工福利。
七、安全保卫1.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安吉民办幼儿园审批与管理规定
安吉县民办幼儿园审批与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浙江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县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民办幼儿园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四条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联合举办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要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开办资金。
(二)符合安吉县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
(三)园舍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中的相关条款)。
(四)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1.活动室内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根据不同年龄班幼儿的特点配置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需要的种类、数量丰富的玩教具;有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较为齐全的教具(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设备等)。
2.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数量适宜;投掷、跳绳、大小球类等小型器具人均3件以上。
3.有能够较好地满足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习研究需要的办公环境,建立现代化办公和管理系统。
有教职工阅览室,配有各类教育理论、教学参考书籍,种类丰富,书籍达300册以上,幼教专业杂志达5种以上,有丰富的音像资料;有专用的幼儿阅览室,幼儿图书生均10册以上;每年均新增各种图书和资料(年递增量人均1册以上)。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
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民办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促进民办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二)以学生为中心,注重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三)注重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益;(四)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二、设立与登记第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章程;(二)有合格的校长和必要的教师;(三)有稳定的教育教学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目标;(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六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课程设置和教材管理,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十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档案,定期进行学业考核。
四、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透明。
五、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机构设立与审批1. 学校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立,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
2. 学校培训机构设立时,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2)培训机构章程;(3)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5)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证明;(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 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培训机构管理制度1. 学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有序进行。
2. 学校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3. 学校培训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教师,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
4. 学校培训机构应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5. 学校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
6. 学校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关于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7. 学校培训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四、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
2. 学校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3. 对违反本制度的学校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民非培训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非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工作流程,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参训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民非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包括培训计划、培训组织、培训实施、培训评估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四条培训计划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机构发展需求制定,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第五条培训计划应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编制,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培训计划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培训组织第七条培训组织工作由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培训讲师和培训师资队伍;(二)制定培训课程大纲和培训教材;(三)安排培训场地、设备和物资;(四)制定培训考核办法;(五)协调培训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培训讲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三)熟悉培训课程内容,能够准确、生动地传授知识。
第九条培训师资队伍应根据培训需求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培训实施第十条培训实施应按照培训计划进行,确保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培训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按照培训课程大纲进行教学;(二)加强学员互动,提高培训效果;(三)做好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学员出勤情况等;(四)确保培训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培训评估第十二条培训评估分为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
第十三条过程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组织工作的评估;(二)培训讲师和培训师资队伍的评估;(三)培训场地、设备和物资的评估;(四)培训过程的评估。
第十四条结果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员满意度调查;(二)培训效果评估;(三)培训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十五条培训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
非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教职工、学员及培训机构相关活动。
二、机构管理第三条机构名称、性质、宗旨、地址等基本信息应明确公示,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培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师资管理第六条师资队伍应具备相关学科背景、教学经验和职业素养。
第七条教师应聘具备教师资格证、相关学科专业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第八条教师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员,尊重学员个性,关注学员成长。
四、课程管理第十条课程设置应遵循国家教育政策,符合学员需求,体现时代特色。
第十一条课程内容应科学、合理,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二条课程安排应充分考虑学员时间,保证教学质量。
五、学员管理第十三条学员报名需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十四条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
第十五条学员有权了解培训课程、师资、教学设施等信息。
第十六条学员有权对培训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收费管理第十七条机构收费应遵循国家规定,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学费标准应合理,不得擅自提高。
第十九条学员退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机构规定执行。
七、安全与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机构应保持教学环境整洁、卫生,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
八、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
九、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机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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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具有安全性,必须在5层及以下(小学生及幼儿在3层及以下)。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3.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
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4.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5.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6.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职教师。
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教师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高中段文化培训机构的教师须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7.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8.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九条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培训机构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应冠名为“安吉县××培训(辅导、业余)学校(中心)”。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县民政局(非营利性)或县市场监管局(营利性)出具的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2.《安吉县民办学校申请登记表》。
3.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还须提供居住证,以及居住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5.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6.办学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7.校长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举办者与上述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8.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9.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10.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新装修的场地还需提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三条县教育局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1.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县教育局发给审批受理单。
2.审核。
县教育局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决定。
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县教育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后,方可招生。
培训机构在完成办理登记手续、刻制式样、开户银行帐号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刻制式样、开户银行帐号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分校,如要设置需经县教育局同意后,可在安吉县范围内设点办学,所设教学点场地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配备2名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专职人员,并配有与教学相适应的至少3名高中教师。
同时,符合第八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之规定。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县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举办者投入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其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
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专职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教育局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督导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第五章变更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变更举办者。
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县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1.原举办者向县教育局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4.股权转让协议;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6.修改后的章程;7.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3.修改后的章程;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县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县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县教育局备案。
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县教育局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同第八条第2款之规定);3.修改后的章程;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县教育局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1.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2.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3.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4.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5.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