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韩松主编,
民法总论(韩松)
民法总论(韩松)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我国古代《尚书孔传》中出现,但并非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词源●私法意义上的词源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法”一词清末由日本传入我国重点提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指一国所有人。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书: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形式民法: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法律文件。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调整所有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
民商一元体例,通常为广义民法,如《意大利民法典》。
2、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一部分。
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1、区别联系:民法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对象和资料,民法学为民法的立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指导促进了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
重点提示: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门学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概说1、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对象: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民法属于私法3、公私法的划分1)主体说:参与主体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德国学者的通说)2)性质说:性质来考察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权利关系说:平等关系●统治关系说:非统治关系●生活关系说:私生活关系(日本学者的通说)重点提示: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平等关系、私生活关系4、本书: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学》教学大纲.doc
《民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一)课程代码和名称1、课程代码:B l a w20612、课程名称:民法学(science of civil law)(二)使用教材《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第五版(三)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学时及学分1.总学时:108学时(6学分);课堂教学:96课时;实训:12课时。
2.民法学Ⅰ和民法学Ⅱ各为54学时(3学分)二、课程概述(一)课程性质与体系1.课程的性质:《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和基础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必修课。
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都是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是人性的产物。
2. 课程的体系:《民法学》是由民法总论和分论部分组成,总论主要为:民法学所涉及有关的概念、特征及渊源、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和诉讼时效及期间等;分论主要为:具体六大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法、合同法总论、继承权、侵权责任法等组成一个较完整的法学体系,它全面涵盖了民法基本制度。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1.教学目的:《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第一批专业基础课程,对今后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影响极大,它是法科学生培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通过民法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不但可以使学生学到法律知识,开拓学生认识社会的视野,而且可以激发学生对学习法学的兴趣,不断提高学生认识社会以及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为今后学习和从事法律职业打好基础。
2.教学的要求:《民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安排案例分析、学生自讲自评和讨论等内容;《民法》课程教学要与《民事诉讼法》教学紧密配合,课程进行到70-80%时,一定要安排一周的《模拟法庭》或实训教学环节,否则学生将来只会纸上谈兵。
《民法》课程内容多,课时少,一定要引导和督促学生自学,否则是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民法学Ⅰ》教学大纲一、《民法学总论》学习重要意义(目的)民法学总论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在指导民事立法和司法时,使之民法总则出现在民法典中,而成为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民法典体系因民法总则的设立而增强,并在法律的适用中得到一定的成效。
《民法学》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一、课程介绍1.课程描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同时使学生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将来推动我国民事法律的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从事司法实践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2.设计思路: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学科基础必修课程,隶属于民商法学课程群,是该课程群主干基础课程。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培养学生一定的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并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其他专业课程群的学习打好一定的基础,并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基本素质,培养初步的探究能力和理论分析能力及实践应用能力。
3. 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法理学。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商法的课程学习奠定知识基础。
二、课程目标民法学课作为法学专业低年级学生的一门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其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并运用该理论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的能力。
到课程结束时,学生应能:(1)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
(2)掌握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4)能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
三、学习要求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测试。
(2)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
(3)按时完成资料查阅、报告的撰写。
(注明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及版次)1、选用教材(告知学生需要购买的教材)胡家强,苑敏《民法学》,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
北师大法学考研参考书目一览
北师大法学考研参考书目一览本文系统介绍北师大法学考研难度,北师大法学就业,北师大法学专业方向,北师大法学考研参考书,北师大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师大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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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目
西北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目初试各专业考试课程参考书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韩松《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范健《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5.高在敏《商法》法律出版社
1.吴明童《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 董少谋《中国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3.董少谋《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7年8月版
4.江伟《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5.韩松《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复试阶段各专业笔试课程
1.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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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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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01-03方向:
①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②韩松《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③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④范健《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⑤高在敏《商法》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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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①吴明童《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② 董少谋《中国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③董少谋《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7年8月版
④江伟《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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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材
民法学教材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民法学》王利明(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民法学》王利明(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参考笔记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非财产性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西北西南兰大政法大学考研书目
西北政法大学考研书目西南政法大学考研书目4.法学理论《法理学初阶》,付子堂主编,法律出版社第三版;(注:法学各专业初试参考书目)《法理学进阶》,付子堂主编,法律出版社第三版;(注:法学各专业初试参考书目)《法理学高阶》(绪论及上编),付子堂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注:法学理论专业复试参考书目)5.法律逻辑学《形式逻辑》,金岳霖主编,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实用司法逻辑学》,雍琦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或《法律逻辑学》,雍琦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法律适用中的逻辑》,雍琦、金承光、姚荣茂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法律史《中国法制史》,曾代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律思想史》,陈金全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外国法制史》,张培田主编,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宪法学》,文正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王学辉主编,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行政法学》,郑传坤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8.法律硕士专业(请参考法律硕士联考指导委员会指定书目。
)9.刑法学《刑法总论》,陈忠林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刑法分论》,陈忠林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
10.诉讼法学(1)刑事诉讼法方向:《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徐静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二版。
(2)民事诉讼法方向:《民事诉讼法原理》,田平安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侦查学《刑事侦查学》,郭晓彬主编,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痕迹学》,邹明理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文书检验》,贾治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2.警察科学《警察学》,冯德文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犯罪学》,张绍彦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华东政法大学
五章。更多参考书目、参考教材
历年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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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 对于跨校跨专业的考生来
业考研录取分数线也是考 商法学专业考研录取比例 业考研难度取决于很多因 说,考研信息资源还是比
研人应该非常关注的又一 代表着你有多大的概率或 素,比如考研录取分数线、较匮乏的,如果能联系到 个重要的数据信息,研究 者可能性考研成功,这是 专业排名、学校排名,考 一个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
生录取分数线和复试分数 每个考研人都十分关注的 研录取比例、招生人数、 院民商法学专业的研究
线直接就决定了考多少分 非常现实的一个问题。研 学校知名度等等很多因 生,那么无疑就会在考研 才能达到成功考取研究生 究生报录比,顾名思义, 素,而且难度的大小直接 的复习过程中心里更加有
的一个最低标准。如果考 是报考人数与录取人数的 影响到考生是否能够考研 底,无形当中就会增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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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
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
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
十六章,第十七章,第二十四章
第二节、第四节,第二十五章第
二节,第二十八章第二节、第三
节。
民法:
《民法总论》郑云瑞著,北京大 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二章第 一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
801 法学综合: 法理: 《法理学导论》马长山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第三版,第一、二、三、四、六、十、十一章。 法律史: 《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二章第一、二 、三节,第七章第二、三、四 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外国法制史》(第四版)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四章、 第九章。 宪法: 《宪法学》童之伟 殷啸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三章、第六章。 刑法: 《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二十四章第二节、第四节, 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二十八章第二节、第三节。 民法: 《民法总论》郑云瑞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二章第一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第六章第 二节、第十章、第十一章。 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第六章、第七章、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学》洪冬英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经济法: 《经济法教程》(第三版)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第四章,第十八 章,第二十一章,第三十五章。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法学考研相关(2)
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易研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70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马怀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三版版《行政法学》(第二版)张树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必读)第二版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民法学》王卫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修订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三版《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刘玫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二版《刑法学》(第四版)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刑法学》(第五版)曲新久、陈兴良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以上参考书比较多,实际复习的时候,请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
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如何选择?专业的选择首先应考虑自己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直接决定了自己的学习动力和将来能够取得的成绩。
其次,是考虑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优势和劣势,争取在选择中扬长避短。
最后,才是考虑各个专业的竞争激烈程度。
现在,由于具体报考的专业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初试的备考影响不大,大家可以先认真复习,到时根据自己的需求,复习程度和对法律的再认识再具体决定所要报考的专业。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韩松主编21世纪高校法学基础教材 (11)[11页]
第一节 专利申请
一、专利申请前的决策分析 二、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专利申请权的确定 四、专利申请的原则
– (一)先申请原则
1 先申请原则的概念 2 先申请原则的利弊分析 3 先申请原则的施行
第一节 专利申请
( 二)单一性原则
– –
(三)优先权原则 (四)书面申请原则
第一节 专利申请
审查,可使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被删除 掉,使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得以补正或修改,使不 规范的专利申请规范化,从而保证和提高授权专 利的质量 – 最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依法严格审查能够 保证发明创造的完全、充分公开,从而达到实施 的目的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
二、专利审查制度
– (一)不审查制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
知识产权法 (第二版)
主编 韩松
撰稿人 韩松 李艳 马治国
王连峰 宋红松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三章 获得专利权的程序
– 【重点问题】
1 专利申请权的概念、特征及确定。 2 专利申请的原则。 3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4 权利要求书的概念、内容、作用和撰写要求。 5 专利审查制度。 6 专利审查的内容与程序。
1 登记制 2 文献报告制
– (二)审查制
1 即时审查制 2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三、专利审查的内容
– 一件发明创造从提出申请到批准授予专利 权要经过多项审查,一般包括初步审查和 实质性审查。初步审查又包括合法性审查、 格式审查、明显缺陷审查和保密审查四项 内容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
五、专利申请日 六、专利申请文件
–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
1 请求书 2 权利要求书 3 说明书及其摘要
《民法学》课程建设报告
《民法学》课程建设报告《民法学》课程组《民法学》是法学学科核心基础课程之一,既注重理论研习又强化实践教学,旨在培养国家需要的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课程组秉持探索与创新,锐意推行教学改革,高度重视教学评估,充分利用清华大学优越的资源环境,致力于《民法学》系列课程的建设,以期建设成为国内高校民法课程的品牌。
一、课程建设的背景自清华大学1995年复建法律学系/法学院以来,法学院确立了重点建设和优先发展民商法学科的学科建设思路,先后引进了崔建远教授、马俊驹教授、韩世远教授等一批国内一流的民法学家和卓越学者为本科生开设民法课程,着力建设民法学课程。
建设伊始,民法课程分设民法1和民法2,由崔建远教授和马俊驹教授主讲。
通过先后引进韩世远教授、申卫星教授、程啸副教授、王洪亮副教授、耿林副教授,民法学课程实行改革,逐渐过渡到包括民法总论、合同法、债法、物权法、外国民法、侵权行为法、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在内的民法学系列课程。
民法学系列课程构筑了关于民法学的知识体系,融和了民法学基础原理、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
《民法学》课程拥有一支一流的专职教学师资队伍,教师年富力强,学贯中西,教学能力突出,学术研究造诣深厚。
课程组成员均具备海外研修经历,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合理,具有深厚学术底蕴和国际视野。
崔建远教授特别重视兼职队伍建设,邀请法学界名师江平教授、梁慧星教授、王家福教授授课,并聘请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宋鱼水、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剑钊、袁恩泽等讲授实践课程。
形成了专职、兼职相结合的教学团队。
民法学系列课程已经形成了颇具特色和初现规模的课程模式,为民法学课程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二、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清华大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创办世界一流大学,其人才培养目标是“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
清华大学有国内最优秀的学生,并招收一定比例的留学生,学校本科教育的定位是“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韩松主编21世纪高校法学基础教材 (6)[6页]
– (一)公共文件 – (二)时事新闻 –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三、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作品与专利权保护对 象的发明的区别
– 1 作品的创造性在于作为表达方式的作品本身, 而不在于作品的内容即其所表达的思想或情感
– 2 作品的创造性只要求原始创作性或独创性,强 调作品是作者独立的、原始创作的产物,并不要 求前所未有的新颖性
– 3 作品可以复制但不具有产业上制造的实用性, 而专利技术则要求适于产业上制造的实用性
一、作品的意义和定义
– 著作权是基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创作的 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是著作权法律关 系的客体或者对象,它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作 品创作的完成是著作权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 (一)作品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述 – (二)作品具有独创性 – (三)作品必须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
知识产权法 (第二版)
主编 韩松
撰稿人 韩松 李艳 著作权的对象
– 【重点问题】
1 成为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基本条件。 2 作品的主要种类。 3 不受著作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
象。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 种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
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
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作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 象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韩松主编21世纪高校法学基础教材 (13)[11页]
– (一)专利纠纷的分类 – (二)专利纠纷的处理机关 – (三)专利纠纷的管辖 – (四)专利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
第四节 专利纠纷的解决
二、专利纠纷的解决程序
– (一)专利行政纠纷 – (二)专利民事纠纷
1 专利侵权纠纷 2 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 3 专利合同纠纷
– (三)解决专利纠纷程序中的中止程序
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概述
– (一)周边限定原则 – (二)中心限定原则 – (三)折中原则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二)须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 – (三)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 (四)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
知识产权法 (第二版)
主编 韩松
撰稿人 韩松 李艳 马治国
王连峰 宋红松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
– 【重点问题】
1 我国《专利法》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及内容。 2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 专利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4 专利纠纷的管辖及举证责任。 5 专利纠纷的解决程序。
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
– (二)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或促使他人 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
第三节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 任
–
二、民事责任
– (一)停止侵权 – (二)赔偿损失 – (三)消除影响 – (四)赔礼道歉
第三节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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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韩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20页。
复习指导:09年变革后,刑法民法经济法在一张卷各占50分,估计今年应不会有较大变动,但与刑法学的条理性与纲目性的特典不同的是,民法学内容繁杂,其复习重点不应放在记忆,而是反复的熟悉、比较和理解。
考场上有的题只要理解透了,表达出大概意思就可以拿到大部分得分数了。
仔细看上三遍脑中就会形成大概的内容结构,例如民法从横向上说是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而三者仍可继续分)和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部分。
要不断网自己的知识框架中添加理解的内容,而不是像有些人似的一味记忆。
民法第二编人身权和第五编继承权这两年都属掠去不考内容,不用看。
以下是笔记部分(红色部分是所给的提示,“题”是给出的重点题目,作为大题掌握的;“考过”是指再近几年的真题中重复出现过的;“了解”是仅需大概理解即可的内容;“不考”“不好出题”即多位辅导老师认为不适合在西法大考研题型中出现的内容),请结合笔记系统复习: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概念的区分可区分为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是指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立法文件(真题考过,民法典)(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不会考)(三)民法与民法学(考过简答)P6题记忆点:1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影响2区别:民法是法律部门,民法学是学科;表现形式不同;调整作用不同;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属性在于它要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或主体之独立自我利益民法的调整对象(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是指:1、私人之间2、以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题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答:结论+私人、私人利益、私人团体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及人身关系1、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2、不含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要求主体地位平等、自主自愿和实现主体私人利益为目的的财产关系。
主要包括两大类即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P11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重点)题: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记忆:民法调整对象的私人性决定了其调整方法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首先确立和维护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规定主体的一定行为或自然的事件为引起主体相互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并将由法律事实引起变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为法律关系,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规定主体滥用权利或者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从而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纳入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轨道,确保义务主体忠实地履行义务,权利主体正确行使权利,从而就将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调整好了题民法调整方法有以下特点:(曾考过论述,简答)一、确立和维护主体的平等地位(赋权、维护)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民事社会关系发生和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和赋予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法律事实)三、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运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社会关系四、民法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法律责任)五、民法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最为完整的逻辑范式(概括前四点)第四节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私法性质,民法是权利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等都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特点或作用的体现一、民法是私法1、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中,民法天然的属于私法2、民法的私法性质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私人生活关系所决定的3、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4、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于民法的内容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民法是权利法(简答:权利本位)二、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重点)意义主要体现在:1、有助于将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正确抉择法律调整部门2、有助于强化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功能3、有助于明确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工与协调P17 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考过论述)P18题(一)调整对象不同(二)调整方法不同(三)法律本位不同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了解)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要求的,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始终,对各项具体民法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指导作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集中反映(考过名词解释)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07年简答)(一)立法指导功能(二)民事行为准则的功能(三)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第二节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重点,08论述)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地享有主体资格、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平等地受法律约束和保护二、自愿原则(考过名词解释)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以其意志自由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P47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三、公平原则(区别公平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依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与他人有相对利益关系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对双方公平、平衡的观念行事,而不得显失公平依公平原则,民事责任归责应当公平依公平原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纠纷,应以公平观念为指导四、诚实信用原则(考过名词解释)是指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内容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规范民事主体行为,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平衡当事人相互之间及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五、守法原则(了解)六、公序良俗原则(考过2次)P50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社会关系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考过论述)P55题回答时要答定义、特征和意义三方面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考过名词解释)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名词解释的易考点)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以及权利人以其意志自由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二)民事权利的分类P591、(容易考)支配权是指主体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可以直接作用于客体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2、(考过,容易考名词解释)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或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3、主权利与从权利(简述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分类意义)P614、期待权(考过)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取得所期望的目的性民事权利的权利享有这种权利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将来取得目的性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两种: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自卫行为P63自助行为(考过名词解释)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条件下,采取适当手段对侵权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与侵权有关的他人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并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保护方法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对应于民事权利的,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的,义务主体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权利要求,实现权利人利益的受法律约束的负担(二)、民事义务的分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考过2次,06、08年)附随义务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于基本义务而发生的以促进基本义务充分实现权利利益目的或保护权利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不利益的义务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而被法律强制承担的以补偿受害者权益为目的的法律后果特征:1、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发生的依据2、民事责任以补偿权益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3、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承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商(二)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区别(一般了解)题(三)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论述)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责任的法律属性不同2、责任内容的性质不同3、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4、责任的强制行程度不同5、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6、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7、责任承担的对象不同三、民事责任的分类P68(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一般了解)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合同法上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它包括了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责任等(二)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依其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三)公平责任(03考过名词解释)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造成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追究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损害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而由双方当事人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的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点:P731、平等性2、抽象性3、完整性4、与主体的不可分离性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了解)题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是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而受法律制裁的能力。
责任能力的有无,须以当事人行为时有无识别其行为的意思能力为具体判断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构成要件,后果一、宣告失踪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引起其财产管理和财产义务清偿效力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引起类似于自然人死亡后果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