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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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一、案情与审理经过

2004年4月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审判了我国第一起适用辩诉交易方式审判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了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了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协议严格审查后予以确认,此案开庭仅用了25分钟。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标志着发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已经超越了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研讨的范围,而开始走进了司法实践的领域。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及在美国发展现状

所谓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者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经过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即可不经过陪审团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辩诉交易分为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两种,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将重罪按轻罪起诉,或者只起诉数个罪名中的部分罪名而撤销对另一些部分罪名的指控为代价换取被告人的认罪陈述;量刑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建议法官判处较轻的刑罚为代价换取被告人的有罪陈述。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

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辩诉交易这么一项制度,它是西方国家刑事程序中比较特别又富有创新性的程序设计与运行的结果,在西方国家已被广泛地使用与发展。辩诉交易还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因而我国有部分专业人员建议可将该制度引入我国相关法律程序中。但是该制度在国外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回顾了其起源,对辩诉交易的利弊及其在我国是否具有适用性展开了分析,认为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

标签:辩诉交易形成与发展弊端冲突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社会问题较为严重,犯罪行为防不胜防。美国的犯罪率只升不降,刑事案件增加了许多,政府部门感到十分头疼。为了能够缓和一下日益增多的案件,部分地区的检察官开始大量使用辩诉交易的方法。该方法的实施的确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少案件数量,因此被许多地区采纳。

一、辩诉交易的形成与发展

1.辩诉交易的概念

1.1辩诉交易的定义。辩诉交易有许多名称,有辩诉协商、辩诉谈判、答辩交易等。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控告方的检察官与被告方的律师进行会谈洽商。若是被告人愿意做有罪答辩或者是开出利于控方的满意条件,则检察官就会撤销指控或者是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等条件。若是该交易成功,双方互相满意并达成协议,经过法官的审查同意之后就可以直接对被告人量刑判决了。

1.2辩诉交易的种类。辩诉交易分为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量刑交易三种。罪名交易是对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犯人,检察官为了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改变指控的罪名,用较轻的罪名来定案。这其中的方法有通过降低指控来使法定最高的刑罚降低,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逃避不堪罪名的定论,又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使被告人免于重罪的记录,从而保证了其一些特定的资格;犯罪交易是多罪并犯的被告人,检察官为了以更少的罪名为由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减少控诉的罪名来达到该目的。若是交易成立,则被告人的刑罚将会和其所犯案件的应受惩罚度不符;量刑交易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被告人因此可以得到一个自己较为容易接受的惩罚措施。

有罪答辩辩诉交易及其在中国的尝试

有罪答辩辩诉交易及其在中国的尝试

有罪答辩、辩诉交易及其在中国的尝试

有罪答辩、辩诉交易及其在中国的尝试

熊秋红

在我国,随着审判方式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逐步向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转换,英美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又充满争议的有罪答辩与辩诉交易制度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今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

”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1]日前,北京市正在试行刑事一审简易化审理方式,即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审”,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不必走完普通程序全程。[2]有罪答辩与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尝试似乎是采用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必然结果,是审判方式改革进程中合乎逻辑的步骤。然而,如果我国要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正式确立有罪答辩与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对该制度在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国家的实践状况、理论争议、发展趋向等进行较为透彻的研究;对于该制度运行的整体制度环境及其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问题进行审慎的分析。否则,该制度的引进将不可避免地带有盲目性、可能会产生始料未及的后果。本文拟在对有罪答辩与辩诉交易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于

该制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有罪答辩与辩诉交易的实践状况

在英美刑事诉讼中存在罪状认否程序,法官传讯(arraignment)被告人时,要求他对起诉书作出答辩。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法官确信这种答辩出于自愿,并且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法院将不再召集陪审团,也不经听证和辩论,由法官直接进行判决;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院将对此案进行开庭审判。被告人选择作有罪答辩,意味着他将放弃由陪审团审判、对不利于他的证人进行质证、反对自我归罪等权利。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在简要介绍了我国司

法制度现状和辩诉交易的概念。在分析了辩诉交易在国外的应用情况,提出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并给出了搭建辩诉交易机制的建议。同时也探讨了推进辩诉交易的难点,展望了实施辩诉交易的前景。结论部分强调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并指

出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意义。本文旨在引发对我国司法制度改

革的思考和讨论,为推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提供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

辩诉交易、我国司法制度、国外应用情况、借鉴意义、机制搭建、难点、前景展望、司法改革、重要性、推动意义

1. 引言

1.1 我国司法制度现状

我国司法制度现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判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等。审判周期长是因为我国司法体系的繁琐程序和审判流

程臃肿。诉讼成本高主要是指诉讼费用高昂,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

经济压力。司法效率低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现状的一个显著问题,案件

办理效率低下导致司法滞后,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我国司法制度现

状尚需进一步改善和完善。

1.2 辩诉交易的概念

辩诉交易是一种司法制度中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检

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达成一致,提出

共同的意见或者提出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或

者适用简易程序,避免了传统的诉讼程序中的对抗性审判,更多的是

合作性审判方式。

辩诉交易的本质是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权利交换

和合作,是一种取得结果的方式,通过达成共识,减少了司法资源的

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被 告 人和 被 害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利 于 维 护 司 法公 正 , 利 于 提 高 办 案效 率 。 同时 , 诉 交 易 制度 的确 立 还 应 建 立 有 有 辩 和 完 善 我 国刑 事 制度 的相 关 性 措 施 : 立 司 法 审查 机 制 , 善 的 辩 护制 度 等 。 建 完
0 在一定 程 诉协 议 , 据美 国 权 威 的 《 根 布莱 克法 律 辞 典》的解 美 国 9 % 以上 的案件能够 得 到及 时处 理 , 释 , 指在法 院开庭审理 之前 , 于控诉一方 的检察 度上解 决 了堆 积如 山的案件 问题 , 是 处 因此 , 已成为一 它 官和代表 被告人 一方 的辩 护 律师 进 行协 商 , 以检察 项重要 的刑事 司法制度 。 ”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及 其在 我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张 云玲
( 河南 师 范 大 学 法学 院 , 河南 新 乡 4 30 ) 50 7

要 : 诉 交 易制 度 起 源 于 美 国 , 辩 并为 德 国和 意 大利 等 诸 多发 达 国 家 所 借 鉴 。 建 立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有 利 于 保 障
wlhl r eth wu r hs n t et o e e n a t n ev t sf ur sc n i e t po c tel fli t a di e s fh f d n adt i i a g ad ut e d l p o t a g nr s t d e h c m, e j i a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此 案开庭仅 用 了 2 5分 钟 。此案 的审理 和判决 . 标志着 发源 于美 国 的辩诉 交易制 度 . 我 国已经 超越 了法学 界和 司法 界人 士研讨 的 在
范 围 . 开 始 走 进 了 司 法 实 践 的 领 域 而 二、 诉 交易制度 的产 生及在 美国发 展现状 辩
是 ( 国 ) 事 司法 制度 的基 本组 成 部分 , 果运 用得 当 , 美 刑 如 它应 当 受到 鼓励 。 ” 国 于 17 美 9 4年 修订 的 《 邦刑 事诉 讼规 则 》 四章 联 第
案, 一些大 城市 的检察 官开 始采用 与被 告人协 商和 交易 的方式 结 案, 例如 以减少 指控 罪数 或者 向法 官 提 出降低 处 刑幅 度 . 使 被 促 告人 作有罪 答辩从 而尽 快结案 。由于此 种方式 方便 . 快捷 , 能够 有 效 地提 高诉 讼效 率 , 省诉 讼 资源 , 节 尽快 扫 清 积案 . 此 . 因 在美 国 绝 大部 分 州得 以广泛 采 用 终 于 17 9 0年 美 国 联邦 最 高 法 院在
否符 合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的 价 值 观 , 具 备 移 植 入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的 现 实可 能 性 . 文提 出 了看 法 并 本
关 键 词 : 诉 交 易制 度 : 析 交 易环 境 : 国社 会 主 义 法 价 值 观 辩 辨 中 中图分类号 :9 5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0 9 0 — 0 5 0 1 0 — 5 7 2 0 )2 0 1 - 2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

[收稿日期]2004-04-02

[作者简介]郭海霞(1974-),女,黑龙江木兰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经济法苑]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

郭海霞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的运作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应该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以缓解中国的司法压力。但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不适宜移植该制度,如果硬性移入,必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辩诉交易;法治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04)06-0104-03

Discussing Plea Bargaining In China

GUO Hai-xia

(Law school,Heilongjiang universi ty,Harbin 150080,China)

Abs tract:Plea bargaini ng system in.America is effici tent therefore,s ome people thi nk that we can aueviate the j udicial press ure by means of transplanti ng plea bargaining.our legal environment,however does not fi t the s ys te m qui te well if we put Plea bargai ning into practice it will have negative i nfluence on the rule by law.

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辩护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亦译答辩交易。它指的是在检察官签“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通常是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yiyong 二、辩诉交易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辩诉交易程序的实践最早产生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的审判模式采取的是对抗式的,在此种模式下,诉讼效率低、案件大量积压、金钱耗费比较大,为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压力和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联邦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国的裁决中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地位。这一制度的确立有效地弥补了正式陪审团审判因繁琐和拖延所带来的不足,到目前为止,在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美国联邦和各州绝大多数司法系统均已经承认辩诉交易的合宪性。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在美国迅速发展,是由于当时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极度奉行当事人主义和程序正义主义,同时美国检察官享有的独立且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在我国,2002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采用辩诉交易审结,这是我国首次采用辩诉交易。但是辩诉交易是否适合在我国适用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支持此项制度的人认为辩护交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我们国家当前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此制度的人认为辩诉交易违反了罪邢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不论哪种观点更可取,辩诉交易制度目前在中国没有得到普遍认可。"三、辩诉交易的价值与功能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尽管学术界对此褒贬不一,但就辩诉交易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功效而言,我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有着不可比拟的价值与功能:第一,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积案,解决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第二,辩诉交易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要求在诉讼中要对处于弱势的被告人的权利加以保护,可以使犯罪嫌疑人避开较重的刑罚,同时也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以及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折磨,在程序上肯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主体地位,在本质上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第三,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成本,就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第四,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

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浅 谈 辩 诉 交 易 在 我 国 应 否 适 用
徐 明哲

要 :辨诉 交易制度在 美国的刑事诉讼 体制 中占据重要地位 ,并以顽 强的生命 力迅速 向世界其 他 国家发 展 , 目前 已被英 国、德 国、
加拿 大等很 多国家所借 鉴。但是 辩诉交 易在我 国刑事诉讼体 系中,以我 国刑事诉讼法为根基能 否良好适 用仍 然值得深入探讨。
关键词 :辩诉 交易;刑事政策 ;程序正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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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诉 交易 简 介
辩诉交易产生 于美 国,指 的是刑事案件进入正式审判之 前 ,承担控 诉责任的检察官 与被告方 之间进行协议 ,检察官以撤销指控或 请求法官 从轻判处作 为交换条件 ,换取被告人主动认罪或提供犯罪证据 。 辩诉交易 的产 生源 自特殊 的历史背景 :二战以后 ,由于战争刚刚结 束 ,美 国社 会 动 荡 ,犯 罪 率 呈 现 高 发 态 势 。 以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解 决 F 1 益增 多的案件成 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所 以一些检察官 为了加快办 案 效率 ,开始采用交 易的方 式 ,以一定的好处换取被告人认 罪。这种方式 明显提升 了司法 效率 ,因而逐渐被广泛采用 。辩诉交易作 为一项诉讼 规 则被 明确 下来是在美国 1 9 7 4年修 订施行 的 《 联 邦刑 事诉讼 规则》 。 司法实践 中的案件 丑益增多是不可变更的事实 ,因此辩诉 交易 的存 在 具 有 很 多优 势 。 辩诉 交 易 不 仅 可 以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对 国 家 而 言 ,在 犯 罪事实确 实存 在的前提下 ,采取辩诉交易还能够加大对犯 罪者定 罪的概 率 ,有 利 于 国 家 刑 罚权 的 实 现 ,特 别 是 在 组 织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以及 对 合 犯 的诉 讼 中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同案 犯 作 出 的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加 大 对 其他 被告人 成功指控的概率。 我 国刑事诉 讼法中没有关 于辩诉 交易 的明确规 定 ,采取辩 诉 交易 , 虽然 可以解决案件积压过多导 致办案 效率低下 的问题 , 但 是辩诉 交易 在 中国的适 用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应进行讨论 。 二 、辩 诉 交 易 适 用 的 可 行 性 ( 一 ) 辩 诉 交 易 在我 国法律 中的 体 现 “ 坦 自从 宽 ” 的刑 事 政 策 在 我 国 刑 事 进 程 中一 直 位 于 重 要 地 位 ,刑 事 被 告 人 如 果 具 有 自首 、坦 白等 行 为 的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可 以对 其 采 取 从 轻或 减轻处罚的措施 ,实质上这与辩诉交易 的精神 是一致 的。引用辩诉 交易制度 ,使 “ 坦 白从 宽 ” 的政策 更加 法制化 、科学 化。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中关 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也体现辩诉 交易 : “ 对于犯 罪轻微 ,不需 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 时 ,应当听取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代 理人 ,辩 护人的 意见 ” 。行 为人 的犯 罪情 节轻微 ,对受 害方进 行合 理赔偿 或真诚悔 过得 到谅 解 ,此种做法可 以达到 化解矛 盾、节省 司法资 源的 目的。 _ 4 在共 同 犯罪案件 中 ,常常存在取证难 的情形 出现 ,且案件 复杂 难 以认定 犯罪事 实 ,此时控方和从犯达成一种事实上 的交 易 , 允诺 对其 降低指控 达到降 低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用 以获 取 从 犯 最 大 程 度 的 帮 助 。 ( 二 ) 确 立辩 诉 交 易 的 必要 性 在 我 国 实 行 辩 诉 交 易 具 有 必 要 性 。 目前 我 国刑 事犯 罪 趋 于 表 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面 :首先 ,犯罪趋于组织化 ,团伙犯罪更 加猖獗 ;其 次 ,犯罪 的暴 力倾 向程度不断加剧 ,各种罕见或未见 的劫机 、劫 车杀人 等危害公 共 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频繁发生 ;再次 ,智 能化犯 罪 E t 益 ,犯 罪分子利 用 高科技 手段犯罪极大地加重 了公安 司法机关 的工作 负担 。实行 辩诉交 易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 案件 积压 问题是辩 诉交易

立论——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立论——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谢谢主席。

今晚我们的辩题是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从中国社科院最新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2010年各类刑事犯罪持续处在高位。中国是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各类犯罪有增无减,每年几百万的案件等着司法机关去处理,司法机关正处于超负荷状态。而辩诉交易正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所以,我方的观点是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

理由有三:

第一、辩诉交易能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绝对公正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法律理想,但是现实社会真的可以达到绝对公正吗?显然不行。而相对的公正,正是我们正面审视司法公正的一个明智之选。一个案件由于部分证据的不充分,而一拖再拖,甚至永远不能判决,为了所谓绝对的公正,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难道还能说是公正吗?而辩诉交易不仅能尽快实现惩罚目标,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的公正,而且更有效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进行改造,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二、辩诉交易能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但如果为了追求绝对公平,而忽视效率,那将给司法资源带来多大的浪费。辩诉交易不仅缩短了诉讼周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而且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简化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总之,辩诉交易使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合理配置,在不损害公正目标的前提下,用更少的人力物力,提高诉讼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辩诉交易有利于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被剥夺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更是精神的禁锢和恐慌。案件拖得越久,对被害人的伤害越大。而辩诉交易的简化程序正能够在实际上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再者,从社会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辩 诉交 易 ( labran g 亦 称 答 辩 交 易 , 是 认 定 , 后再 由职业 法官 对被 告人适 用相应 的刑 事法 pe agii ) n 它 然
美 国刑 事诉讼 中 的一 项 重 要 制 度 。《 莱 克法 律 词 律 做 出刑 事判 决 。 因此 , 种 审判 方 式 对 人力 、 力 布 这 物 典》 为 : 辩诉 交 易 是 指 刑事 被 告 人 就 较 轻 的 罪 名 等司法 资源 的要求 非 常 高 , 认 “ 诉讼 周期 也 很 长 , 判费 审
1 辩诉 交易 的 产 生及 适 用范 围
的负担 , 省有 限 的司法 资源 ; 个人 而 言 , 节 对 被告 可 以
辩 诉交 易最早产 生 于美 国 2 0世纪 3 0年代 , 一 避免长 时间 、 果不 能 准 确 预期 的审 判 , 且有 罪 者 但 结 并
直处 于地下交 易 状态 , 到 1 7 直 9 0年 美 国的 “ rd Ba y诉 通常 能获得 降格定罪 和处 罚 。所 以 , 控辩 双方都 能够
和量刑交 易 。被告方 在 答 辩 交 易 中放 弃 联 邦宪 法 修 式, 其刑事 诉讼 在 控 方 和辩 方 的充 分 对 抗 下 步 步 推 正案 的保 护 ( 主要是第 五 、 、 四条 ) 到 的是 控 方 六 十 得 进 。作为 正 当程序 理念 的一个 重要 组成部 分 , 陪审 团 降低或减轻指控及量刑建议。法官独立于辩诉交易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公诉

机关、辩护律师之间存在争议时,可以进行辩诉交易,通过协商达成一定

的共识和解决方案,从而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纠纷的解决。本文

将从辩诉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实施过程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首先,中国作为一个人口

众多的国家,犯罪案件数量大,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和压力巨大。在传统的

刑事诉讼模式下,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审判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

物力。而辩诉交易的设置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司法

程序,从而有效减轻法院审判的负担。

其次,面对统一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

重要的是要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渠道,以满足不同案件的需要。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解决方式,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不同

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意愿,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

辩诉交易的目的是解决争议,达成和解以及减少社会冲突。在传统的

诉讼模式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往往比较困难,往往

需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而辩诉交易的设置可以促使当事人主

动协商解决争议,通过互相谅解和达成一致意见来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

实施辩诉交易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案件当事人要对自

己的权益和意愿进行充分的了解,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底线。然后,他们可

以通过律师的协助,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和对峙,就案件具体事实、证据和

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协商的过程中,当事人

可以进行交流、沟通和讨价还价,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双方同

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

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摘要:

关键词: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沿革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念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也称辩诉谈判、辩诉协商。辩诉交易没有非常统一的定义,通俗的解释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处于控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一方的律师进展会商与谈判,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的建议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做有罪辩论或者满足控方其他条件。假设交易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并得到法官的同意认可而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在开庭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开展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该制度是19世纪后半期在美国形成的,在全美国围普遍适用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场的。在纽约州,1839年的统计显示全部刑事案例的25%是获得被告人的有罪辩白后判决的,这一数字在1869年增长到了70%,而到20世纪20年代,则猛增到了90%,统计数字的变化大致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开展速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场大围地使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有罪辩论〞。由于这种结案方式灵活快速,

节省人力财力资源,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采用。然而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成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实施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承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的而详细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由于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目前,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的适用

本文摘要:诉辩交易是源于美国的一种刑事案件审结程序,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就对辩诉交易制度

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作了阐述。并指

出了当前辩诉交易对于完善我国认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我国

简易程序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辩诉交易价值效率公正必要性可行性法理依据借鉴

一、辩诉交易的价值------刑事诉讼效率的追求

匈牙利学者欧德曾经指出:“在我们当今的时代里,几乎所有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都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发现实施一种迅速、简化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换言之,使刑事诉讼活动更有效率;二是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切相连。”英国也有一句法律谚语:迟来的公正等于非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也说明了刑事诉讼必须快速及时,必须讲求效率。效率即在刑事诉讼中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与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究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对公正、秩序和自由的需要。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效率价值也主要体现在辩诉交易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和辩诉交易效果的合目的性两个方面。

辩诉交易制度的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缩短了诉讼周期。所谓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从发生到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诉讼周期越长,诉讼成本就越高,则诉讼效率就越低。反之,则诉讼效率就越高。诉讼效率通常由一般的法定诉讼周期和个案的实际诉讼周期来衡量。如果个案的诉讼周期过长,甚至超过法定的诉讼周期,不仅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采用辩诉交易制度使得刑事案件的处理快捷、方便,极大地缩短了个案的实际诉讼周期,体现了效率性。其次是极大的简化了诉讼程序。繁琐的诉讼程序必然要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必须适当地简化诉讼程序。辩诉交易使得整个诉讼程序得到简化,减少了刑事案件在法庭上的复杂性,是诉讼经济合理的体现。同时它使得整个诉讼程序变得简单,更加容易操作,使得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争论不休的局面得到缓

辩诉交易在中国

辩诉交易在中国

辩诉交易在中国

主要内容: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越来越影响整个世界的刑事法律体系。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框架下,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尚有待大力提高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没有真正充分、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慎重对待辩诉交易。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认罪答辩

正文: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译作答辩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19世纪中前期,辩诉交易还处于“暗箱操作”阶段,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在美国,90%以上刑事案件均以此方式结案。辩诉交易的主要特点主要包括:一,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二,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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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摘要:

关键词: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沿革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念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也称辩诉谈判、辩诉协商。辩诉交易没有非常统一的定义,通俗的解释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处于控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一方的律师进行会商与谈判,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的建议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或者满足控方其他条件。若交易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并得到法官的同意认可而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在开庭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发展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该制度是19世纪后半期在美国形成的,在全美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的。在纽约州,1839年的统计显示全部刑事案例的25%是获得被告人的有罪辩解后判决的,这一数字在1869年增长到了70%,而到20世纪20年代,则猛增到了90%,统计数字的变化大致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发展速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大范围地使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灵活快速,节省人力财力资源,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采用。然而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实施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的而详细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由于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目前,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

二、辩诉交易的分类

(一)根据协商内容对辩诉交易的分类

根据协商内容将辩诉交易分为控诉协商、罪状协商、量刑协商。

1、控诉协商(Charge Bargaining)

这种协商是指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很重,检察官于是侦查起诉,但因举证较难或者为了避免繁琐的审判程序,便以减轻指控为条件,与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协商,承诺以较轻的罪名起诉而换取被告人对于该较轻罪名的有罪答辩。被告人愿意承认控诉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为了

避免定罪记录,不至于终身背黑锅。二是为了避免重罪记录。

2、罪状协商

这种协商是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检察官对数罪都提起控诉,但是以减少起诉的罪数为条件,而与被告人进行协商承诺只起诉其中的一罪或者数罪,而将其他的罪数撤销,以换取被告人对被起诉的罪名的有罪答辩。其表现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不进行“纵深”控诉,即放弃对某人提起较为严重的指控。第二种是对被告人的相同罪状的附加的未决指控。第三种时将在不同法院提出的指控合并到同一法院以便融合各类不同的刑罚。

3.、量刑协商

这种协商是指被告人同意就原来起诉的罪名作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从宽量刑的承诺。这种情况需要检察官的承诺得到法官的认可和同意,否则则无法进行。

(二)根据案件类型所做的划分

从案件的类型看,辩诉交易分为明示交易和默示交易两种。

1、明示答辩交易

明示交易是指在一些严重的案件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条件进行专门讨论的一种辩诉交易。因为罪行比较严重,被告人方需要检察官作出较为明确的答复,以便清楚地知道检察官宽恕的内容。在严重犯罪的案件中,因为个别情况的差异,检察官对于被告人的宽恕条件因案而异,因此,需要检察官和被告方针对不同的案件进行不同的协商。一般看来这种协商主要是在涉及较长刑期、证据

不足等案件以及那些涉及暴力或者致命重罪和具有非寻常特征的案件。

2、默示答辩交易

默式答辩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方不对以有罪答辩作交换的条件作

专门讨论,代之在这些被告人愿意答辩有罪的案件让步作为常规事项被给予。一般而言,尽管控辩双方没有就有罪答辩的条件进行专门讨论,但是,辩护律师从经验中知道,只要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就会获得检察官所给予的相应回报。这种交易主要使用普通案件,其特征主要从如下一些因素反映出来:被害人和罪犯的关系、使用武力的强度、动机、罪行发生的场合和其他一些因素,与同类的其他大多数罪行特征颇为接近。在这种模式下,给予被告人的宽恕是标准化宽恕。

三、辩诉交易的主体

“辩诉交易”的主体,顾名思义,就是辩护方和起诉方。然而,事情远不是这么简单。“辩护方”包括刑事被告人和辩护人,因此,并非单一主体。在“辩诉交易”的主体并非单一主体的情况下,事情将显得比单一主体要复杂得多。

首先,在“辩诉交易”中,刑事被告人的自认其罪虽然是辩护方的交易筹码,但这是以控诉方能保障刑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为前提的。在我国,基于刑事审判中相当数量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这个事实,刑事被告人认罪的非自愿性,显然是个严重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指望“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大规模采用是不现实的;即使大规

模采用,也将因缺少刑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这个基础,而仅有提高

诉讼效率之利,却要付出严重损害公正的代价。这当然不可能是主张在我国大规模采用“辩诉交易”的人所期望的。

其次,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考虑到“辩诉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及所其次,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考虑到“辩诉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及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实践经验等,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加,几乎不可能成功,那么,我们对“辩诉交易”必需有辩护律师的参加就很容易理解了。

再次,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是“辩诉交易”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如同商品中的交易一样,双方地位平等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在“辩诉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如控方)若占据绝对优势,“交易”就很难发生;即使有所谓的交易,也会因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地位、实力与检察官相差悬殊,对控方开出的交易条件只能被动地接受,为交易而进行的讨价还价当然也就不可能发生,所

谓“交易”的公正性也就因此而不可能存在。

对“辩诉交易”主体的这几点,可以给我们提供这样的启示:

虽然“辩诉交易”的达成必需既有刑事被告人的自认其罪,又要公诉人的同意,然而,“辩诉交易”的主体绝不仅仅是刑事被告人与公诉人,还包括辩护律师。由于我国的刑事辩护率较低,因此,在刑事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帮助并非普遍的情况下,“辩诉交易”在刑事诉讼中是难以普遍存在的。不仅如此,我国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限,难以与公诉人在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只有平等主体之间才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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