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书范本 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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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乙方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本合同与甲方集体合同一并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所有与本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甲方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不得在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二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的女职工,按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个月。

女职工可在产前15天开始休产前假,休假天数计算在产假天数之内。

第十五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产前假期间工资按照原工资性收入80%计发。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甲方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十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甲方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女职工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的哺乳室内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

第十九条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二十条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月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一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要求,一律使用淋浴;女职工厕所采用蹲式;女职工卫生室保证按时开放。

第二十三条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四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甲方支持乙方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乙方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乙方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甲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为有效维护女职工的权益,甲方与乙方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其成员由乙方代表、甲方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由甲方乙方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代表进行维权巡视,并将检查或巡视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修改或废止的;(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九条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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