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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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安全生产。识别和确定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放射卫生危害,做好监测、控制、防护和管理工作。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一切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3 职责
3.1 安环处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安环处是公司放射防护管理监督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把放射防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其主要职责如下:
3.1.1 负责对全公司放射工作的主管及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公司放射防护主管领导上报情况。
3.1.2 组织对公司内部放射防护法规的实施,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3.1.3 负责与省、市、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部门工作联系和公司内部放射防护实施审查工作。
3.1.4 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
3.1.5 协助上级放射防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3.1.6 负责放射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工作。
3.2卫医中心负责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建档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就放射工作人员体检结果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医学及处理意见。
3.3机动处负责放射装置检修工作的外委,搞好放射防护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的管理。
3.4工会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疗养及劳动保护的监督工作。
3.5综管处负责放射卫生隐患治理的立项、委托、资金落实和放射卫生初步设计评价。
3.6生产处负责改进生产工艺,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生产工艺管理工作。
3.7人教处负责职业禁忌症的劳动组织管理,负责法定职业病人的安置工作。
3.8各运行(专业)部、(子)公司、中心负责做好生产过程和直接作业环节中放射卫生危害的个体防护和实施工作。
3.9物装公司负责放射源仓库的管埋工作,须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严防丢失。
4 工作程序
4.1 拥有放射工作的单位,应定期对放射防护工作进行检查,落实国家有关放射防护规定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严防放射事故发生。
4.2 各使用单位在开展放射工作前,必须遵守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向安环处提出申请审查,由安环处到省、市卫生、公安部门登记,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4.3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在实施前须经安环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审查,到市以上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4 各使用单位在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须向安环处提出申请。待审查同意后,到省、市卫生、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放射性同位素购回后,须到省、市卫生、公安部门登记。严禁未经许可就订购、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违者追查单位主管负责人责任。
4.5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5.l 具有与所从事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储存仓库、防护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5.2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5.3 提交有关放射防护保卫管理制度、放射事故管理制度、放射性仪表检修规程、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6 更改或增加放射许可内容、终止放射工作前必须向安环处提出申请登记,由安环处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7 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的条件;否则,放射单位不得从事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场所和设备不得使用,放射人员不得上岗。
4.7.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防护设施须经省级卫生、公安部门审查验收,获得《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4.7.2 放射装置(X线机、γ探伤机)、放射工作场所和设备,须经市级卫生、公安部门审查验收,获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4.7.3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须经市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培训考核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4.8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由公司卫生医疗卫生中心管理,每年年底登记注册一次。安环处需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由环保科记录在册。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使用单位须及时向安环处环保科联系申请更改。
4.9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在室外、装置区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在放射防护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装置区现场防护按《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一级防护标准执行(GB16368—1996)。
4.10 放射性同位素要存放在物装公司放射源储存库内,须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严防丢失。
4.11 放射性同位素装置检修期间,必须严格实行监护制度。检修时,首先将装有放射同位素的铅罐密闭,指定专人保管;检修完将铅罐密闭盖子开启时,必须由安全环保放射防护人员在场进行监护,严禁在无人监护下进行调试,作为检修后的仪表系统调校工作,仪表工作人员应尽快恢复放射性仪表的正常工作状态。
4.12 转让、调拨和借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公司安环处提出申请,由安环处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市以上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13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经安环处环保科剂量监测和市以上放射防护机构审查后方可运输。在公司范围内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要备有专用车辆,经安环处环保科剂量监测后方可运输,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性同位素乘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