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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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1. 前言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凡经国家认可并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应遵循本制度,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包括基层粮食收购站和粮食收购企业。

所有收购、销售的粮食品种均适用。

3. 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公开审核程序和审核结果,经广大群众监督,确保审核结果公平公正。

•公正平等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申请审核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歧视或限制。

•安全保障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杜绝使用伪劣农资,保障粮食安全和环境安全。

4. 审核管理•申请审核:凡有意向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粮食收购计划;–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如符合,应向企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将该信息在当地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审核结果:如审核未通过,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详细告知未能通过的原因,并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重新递交申请。

如企业仍无法符合要求,将不予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5. 监管措施•监督检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企业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指导企业整改,并严格监管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粮食收购政策、损害国家粮食安全的企业,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相应处罚,并可吊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6. 结语本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希望所有粮食收购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认真落实自己的管理职责,共同维护我国粮食安全。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流程图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流程图

颁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 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同 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合格可以当场发证的, 应当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做 出决定的,应当在15个工作 日完成审查,并做出决定; 逾期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人 自动取得收购资格。
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
粮食流通统计流程图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流程图
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申办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无不良 信息记录; 2、拥有或者租借200万公斤以上的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 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 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4、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 设施和计量工具; 二、个体工商户申办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 能力; 2、具有或者租借10万公斤以上的 个工作 日完成
发给申请人年审 合格证明
服务电话: 2122366 监督电话: 6012977
根据省粮食局发布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做好全县的 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粮食企业根据统计制度要求,定期向所在地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报送报表进 行审核、汇总。
承办机构:粮食局监察室 服务电话: 2122366 监督电话: 6012977
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报送报表进行审核、 汇总后,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符合申办条件
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1、可以当场 修改的,允许当场修改;2、 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一次 性告知需要修改内容。
粮食局受理材料
审查材料
承办机构:粮食局监察室 服务电话: 2122366 监督电话: 6012977

全区粮食流通法规知识竞赛决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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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粮食流通法规知识竞赛决赛题一, 个人必答题(每题分值为10分,答题时间为20秒,答对加10分,在规定时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第一轮第一组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国务院令第( B )号公布施行。

A.405 B.407 C.4062, 国家实行粮食收购(A )制度。

A.许可 B.备案 C.审核 D.登记3,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A )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4, 为了销售, 加工或者作为饲料, 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是(A )。

A.粮食收购 B.粮食加工 C.粮食储存 D.粮食运输第二组1, 国家激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激励建立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赐予必要的( A ),并在粮食运输方面赐予优先支配。

A.经济优惠 B.税收减免 C.政策扶持 D.信贷支持2, 陈化粮购买资格由(B )认定。

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3,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有(B )以上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肯定的仓储设施和保管实力。

A.2万元 B.3万元 C.5万元 D.8万元4, 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时,应当出具质检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及检验结果相一样,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 等级, 代表数量, 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C )。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第三组1, 中央储备粮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应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C )。

C.20%—30% 2, 粮食价格主要由( B ) 确定B. 市场供求3, 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的部门是(A B ) 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4, 粮食收购者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AC)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状况A.收购地 C.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第四组1,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A )号颁布实施 A. 388 2, 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条件的企业,需经(A)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3, 选择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应当遵循( ABC )原则A.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B.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C.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的成本和费用4,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需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 CD )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C.收购支配D.轮换支配第二轮第一组1, 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需依据“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B)销量”的要求建立地方粮食储备。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陕粮产发发[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粮产发发[2008]200号)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省局直属各有关单位:现将《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含省级储备食油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下同)仓储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和省政府有关省级储备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承担和已经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审查考核后,方可从事和继续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省政府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承储省级储备粮的除外。

第四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管理工作。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承担全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报的审查和已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的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报受理、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同一个库区具有有效仓容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1000吨以上(含1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

粮食收购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全文共六章五十四条。

目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三章宏观调控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6月14日)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榆林、宝鸡、汉中检验检疫局,杨凌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等7部门下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特制定《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重视粮食安全和加强粮食质量管理的意识。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顺利实施。

附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循以上基本条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国粮政[2004]121号【失效依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4.07.19【实施日期】2004.07.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7月19日印发国粮政[2004]1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五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国粮政〔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我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2016年粮改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2016年粮改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2016年粮改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陕农业计财〔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2016年粮改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业计财〔2016〕114号各有关市农业局(委)、财政局:为推进我省粮改饲试点工作,促进草食畜牧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1号)精神,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2016年陕西省粮改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2016年8月29日2016年陕西省粮改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和中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调结构、转方式、保供给、增效益”为重点,以促进农牧结合、提高种养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青贮玉米种植,加强牧草加工利用,加快二元种植结构向三元种植结构调整,着力构建粮经饲统筹、种养加一体、生态循环的粮改饲示范县。

二、试点原则(一)坚持种养结合,协调发展。

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草则草的原则,合理确定粮改饲种植规模,充分利用低产田,扩大饲草种植面积,促进草食畜牧业发展。

(二)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充分发挥专用青贮玉米和优质牧草种植比较优势,利用粮改饲试点资金引导种植户主动调整种植业结构,建立有利于粮改饲发展的政策机制。

(三)坚持因地制宜,合理改种。

根据实际条件,合理确定饲草种植品种,以专用青贮玉米为主,兼顾苜蓿、燕麦、甜高粱、高丹草等饲料作物品种,科学种植,使耕地产出效率最大化。

三、目标任务(一)种植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实施细则格式范文3篇

实施细则格式范文3篇

实施细则格式范文3篇细则写作格式细则的写作格式细则是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中的某一条或几条条款所制定的详细规则。

常见于对已制定出的规定或措施等作进一步阐述和说明,它是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以某规章制度为准则所制定的更具体的条文式规则。

细则的正文结构与办法相同,分为细则依据、细则内容、细则实施说明三大部分。

多采用全文分条列项的方法写。

内容详尽、明确。

二细则的写作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陕粮展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粮展发[2011]91号)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第5号令)要求,结合我省粮食仓储工作实际,省粮食局制定了《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粮食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第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含,下同)以上或罐容规模100吨(含,下同)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实行属地备案的原则。

省粮食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各设区市粮食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优化审批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为进一步优化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审批服务,细化改革举措,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压实监管责任,制定如下办法。

一、准入及申办要求(一)明确市场准入范围国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和《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冀粮规〔2016〕2号)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要严格按照规定放宽粮食收购资格市场准入条件,除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外均无需办理收购资格。

(二)与工商登记同级办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要严格执行《条例》,在办理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省级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已经省政府批准委托下放到各市,请各承接单位按照《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 1 -委托下放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冀粮流通〔2019〕63号)要求规范审批行为,做好有关工作。

(三)申请条件按照《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和《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3.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

二、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一)公开有关内容承办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的单位应当在官网上公布以下内容:受理事项、法律依据、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承诺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及投诉渠道,公开办理进度,公示办理结果。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陕粮检发[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陕粮检发[2009]137号)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9]249号)要求,结合我省秋粮收购工作实际,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范围和对象此次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的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2月底,范围和对象为陕西省境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企业),具体包括:中央直属粮食企业、本地粮食企业和代收库点或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跨区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企业。

二、检查内容1、粮食收购者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是否有代扣、代缴各种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是否存在虚开收购凭证、虚报收购数量等违规行为;2、粮食收购者暂时存储和运输粮食是否执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是否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是否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粮食水分是否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3、粮食收购者是否依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相关规定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帐,并按照《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4、粮食收购者是否存在跨区域收购而未备案、未定期向收购地和收购者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5、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存在掺杂使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

粮食收购工作 实施方案

粮食收购工作 实施方案

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粮食收购工作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推动粮食收购工作,提高农民收入,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总体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粮食收购工作机制,确保粮食收购工作有序进行,提高粮食收购效率,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政策法规。

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明确粮食收购的管理权限和责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粮食市场秩序。

2. 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的粮食收购信息化系统,实现粮食收购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收购的透明度和效率。

3. 提高收购服务水平。

加强对粮食收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公平公正。

4. 加强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的粮食收购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及时应对市场波动,保障粮食收购的稳定进行。

5. 推动粮食收购市场化。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粮食收购,促进粮食收购市场化发展,提高粮食收购的竞争性和效益。

6.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粮食收购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粮食收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粮食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有效推动粮食收购工作的规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发展,提高粮食收购效率,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六、总结。

粮食收购工作是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本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确保粮食收购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陕西省粮食局、陕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陕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陕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粮食局,陕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陕西省粮食局、陕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现将《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粮食局陕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二○○六年十一月八日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省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费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六条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8•【字号】陕政办发[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陕政办发〔1998〕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制定了《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陕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1998年6月5日)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精神,为了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是省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省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和委托地市代管省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根据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途,由省财政厅每年测算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编制当年使用计划,报省政府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四、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内的地方配备资金由省级财政筹集,省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批准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到位资金纳入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年资金按时到位。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___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____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____万元以上;(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充分发挥国家粮食储备监管职能,根据《食品安全法》、《粮食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备案管理义务,依法开展粮食收购活动。

第三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加强备案管理制度宣传,确保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粮食收购备案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三)拥有相应规模和设施的粮食仓储库房;(四)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措施和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质量溯源和追溯制度。

第六条粮食收购备案程序:(一)填写《粮食收购备案申请表》;(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仓储库房照片、质量检测设施等;(三)粮食仓储库房经过专业人员评估符合要求;(四)经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成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粮食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证书,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粮食收购企业变更法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章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备案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依法履行备案管理义务。

第十条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仓储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二)粮食收购活动是否符合备案范围和规定;(三)企业质量溯源和追溯制度是否得以有效执行。

第四章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的要求第十一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粮食收购备案管理档案,包括备案证书、备案申请表、备案变更手续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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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陕粮宏调发[2004]5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4.08.30
【实施日期】200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陕粮宏调发[2004]53号 2004年8月30日陕西省粮食局)
总则
(一)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条件,特制定本细则。

(二)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
适应本实施细则。

(三)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四)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五)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六)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资格条件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10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

其自有仓库或3年以上有效仓容租赁合同所标明的租借仓库的仓容量不得少于100吨;
3.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的检化验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保管能力。

(二)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
1.年粮食收购量在50吨以上。

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3万元以上。

年粮食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与审核
(一)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原工商执照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在省境内的中央企业收购粮食,应到其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资格。

(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应在其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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