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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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号甲方(贷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借款人):

地址: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联保人):

地址: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对借款人分次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联保贷款手续。

第四条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上述终止日,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月息‰计算,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5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行(社)、帐

号及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联保人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联保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二)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三)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需在还款15日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乙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每日‰的罚息。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甲方有权从乙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每日‰的利息。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联保人违约

联保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

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一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任何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各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到乙方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废止。

甲方(公章):

年月日乙方(借款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丙方(联保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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