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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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对外租赁合同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出租方:承租方:

出租方现将位于(约㎡)一处,租给承租方,作为经营使用。为完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合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本《对外租赁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订及租赁期限:

本合同壹年一签,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承租方一次装潢投资二十万元及以上,则本合同两年一签。第三年视情况而定予以顺延一年。

二、租金计算:

本合同每年租金为:圆整(¥)。每季租金为圆整(¥)。

三、交纳方式:

承租方须提前一个月到出租方财务部,以三个月为一季按时交纳季度租金计:圆整(¥)。逾期交纳房租按50元/日加计房租滞纳金。

四、水、电费用收取:

水价暂定为元/吨,电价暂定为元/度。每季按实际用水电量抄收并结算。如遇水、电价统一上调,则按调整后的水、电价收取水、电费。

五、租赁押金:

承租方须预付租赁押金(不计息)计: 圆整(¥:)。如承租方在履行本合同期满并结清所有费用后,租赁押金由出租方全额退还。

六、租赁具体约定:

1、承租方须依法登记办理注册各类证照,独立承担经营行为和法律责任,费用自理。

2、原所有设备均已与承租方办理了清点移交程序(后附清单),承租方负责承担各项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与保养责任。

3、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方的房屋结构,确需进行改造装修(含电源、

线路、各类用电设备及电焊等明火作业)时,承租方须提前十日,将改造装修方案或明火作业方案以书面形式递交出租方审核。改造装修方案或明火作业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采取现场消防安全施救措施后,方可进行改造装修。

4、承租方在改造装修及经营期间,不得影响周边住户的生活和休息。对周边住户的生活和休息造成影响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承担一切责任。

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服从工商、税务、公安、市容和街道等部门的管理,自觉维护和保持门前卫生,严格执行“门前三包”相关规定。

七、消防安全:

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承租方所制定的相关防火规定,积极配合承租方做好酒店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行做好后堂集烟罩内的油污清除工作和日常防火安全工作,防范油、气、电等各类火灾隐患事故的发生。承租方对出租方所配备的消防安全器材,负保管和维护的责任,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3、承租方须承担其所使用的电路开关、插座等各类用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对房屋的电路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以确保线路用电安全,一旦发现电路出现安全故障时,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立即予以更换和维护,并及时将更换维护情况告知出租方,以便于出租方备案。

八、卫生管理:

1、本酒店及后堂及洗手间均设有地下排水管道,承租方在日常使用时,负责消除其所造成的下水管道油污及杂物,确保下水管道保持持久畅通。如遇下水管道阻塞,2日内应及时派人进行疏通,不得将污水流入出租方的院内,疏通费用自理,超过期限未清理每次罚款500元;

2、本合同期满终止时,承租方须将其各处经营场所清扫干净后移交出租方。如承租方不及时清运其所丢弃的杂物,则出租方对随后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一并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九、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1、出租方在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时,并未收取承租方的任何房屋转让费用,亦未授权或同意承租方将本门面房进行转让或转租。所以,承租方无权将本门面房擅自进行转让或转租;

2、如承租方私下或擅自将本门面房进行转租转让的,出租方即视同承租方单方面违约,本合同即行终止。出租方有权采取适当紧急措施,以进一步阻止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侵权损害行为;

3、承租方私自将本门面房进行转让或转租并获取不当得利,承租方不仅承担本合同的所有违约责任,更负责将已获取的不当得利全额返还给出租方。除此之外,承租方另一次性无条件赔付出租方合同违约金人民币圆整(¥:),并对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拖欠达一个月的,出租方即视同承租方单方面违约,本合同即行终止。承租方所预付的租赁押金圆整(¥:),出租方不予退还。同时,承租方另行赔付出租方合同违约金圆整(¥:);

5、如承租方在本合同期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承租方所预付的租赁押金圆整(¥:)自动作为合同违约金赔付给出租方;如出租方在本合同期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也适用此条。

6、如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同意擅自改变所承租的房屋结构,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有权收回本门面房的使用权。对承租方已造成的房屋建筑结构发生改变的,除责令承租方立即按照国家房屋建筑相关标准予以恢复外,承租方须另行一次性无条件赔付出租方合同违约金人民币圆整(¥:),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方如拖延交房,或超过三日内仍不与出租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即视同承租方同意按合同约定的双倍月租金续租本门面房,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收;

8、如遇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市政统一拆迁规划等)因素,造成承租方与出租方事实租赁关系终止的,承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他:

1、本合同期满后三日内,出租方必须及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及时与出租方结清各项相关费用。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签订前,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出租方回收房屋,更不得无故拖延交房。

2、承租方如有续租意愿时,可提前一个月主动向出租方递交书面申请,协商续租事宜,经出租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重新签订新的《酒店对外房租赁合同》。

3、承租方对其所租房屋进行装修的一切费用,皆为承租方出于自身单方

面经营需要,与出租方不存有任何关联。出租方与承租方终止本合同关系后,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在其经营期间的所发生的任何装修及其他一切费用。

4、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5、本合同上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6、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章):承租方(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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