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参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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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
指引考试题
一、判断题
1、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所可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冻结。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解锁。

二、单项选择题
1、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计算其可解锁额度.
A、10%
B、15%
C、25%
D、20%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向上市公司报告,上市公司在接到报告后
的(),通过本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本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
信息。

A、一个交易日内、二个工作日之内
B、二个交易日内、二个工作日之内
C、二个交易日内、三个工作日之内
D、三个交易日内、二个工作日之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完整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完整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完整版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10)《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5)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8)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5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7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4)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考试题 (87)关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10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4)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10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5)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106)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8) 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9)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1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考试题 (116)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考试题 (117)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试题 (117)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试题 (11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试题 (12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试题 (126)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131)《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试题 (13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试题 (13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试题 (134)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试题 (13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试题137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参考试题 (138)《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参考试题 (14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参考试题 (145)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参考试题 (15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154)《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试题 (15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参考试题 . 1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试题 (15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参考试题 (1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参考试题(16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参考试题 (166)《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参考试题 (169)《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试题 (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08年4月20日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之间通过采取互保方式建立关联交易关系,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概述第四条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等行为。

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本指引的规定:(一)在关联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亏损、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时,进行关联交易;(二)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三)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转移的行为。

第五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真实、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二)从本质上讲,与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无关;(三)依赖于某种特殊关系;(四)难以保证公平对待所有交易对方;(五)被人为操纵利润;(六)关联交易产生的利益输送缺乏必要性。

第六条上市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本所事前审核:(一)拟与关联人达成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协议或意向,该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且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二)拟与关联人达成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协议或意向,该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且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三)拟与关联人达成债权、债务重组的协议或意向,该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且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四)拟与关联人达成资产租赁的协议或意向,该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且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五)拟与关联人达成企业合并的协议或意向,该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且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第五条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一)公司层面;(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上证公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11〕5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三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制定了本《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二、关联交易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往来、产品销售、资产转让等。

关联方包括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董事会应对关联交易进行详尽的调查和评估,确保交易对价合理、合法,并明确交易对手身份和关联关系。

五、关联交易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中报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手、交易内容等。

对于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还应进行专项披露。

六、关联交易监督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建立全面监督关联交易的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

对于违规关联交易,将依法予以追责,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七、关键问题提示关联交易应确保交易对价合理,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必要时,上市公司应进行专项披露,以保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八、本《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出台,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和监管,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

希望上市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0.16•【文号】上证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0〕7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适应上市公司监管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新《证券法》实施要求,以“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为目标,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相关纪律处分的实施,提升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标准。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相关监管对象包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三)上市公司的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相关人员;(四)存托凭证持有人,存托人或者托管人;(五)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六)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七)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一、《实施指引》的出台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日益频繁。

然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利益输送、财务造假等问题,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为了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这一实施指引。

二、《实施指引》的主要内容1、关联人的界定《实施指引》明确了关联人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界定有助于全面识别和监控可能影响公司决策和利益的关联方。

2、关联交易的类型实施指引详细列举了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担保、资金往来等。

对于每种交易类型,都规定了相应的披露和审批要求,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关联交易的披露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交易的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同时,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还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4、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根据交易金额和性质的不同,关联交易需要经过不同的审批程序。

一般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则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在审批过程中,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以保证决策的公正性。

5、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定价方法可以参考市场价格、可比的独立第三方价格或者合理的成本加成等。

如果定价不公允,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调整。

三、《实施指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实施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防范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关联交易。

简单来说,关联交易就是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这些关联人可能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或者与上市公司存在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其他企业等。

那么,为什么要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呢?这是因为关联交易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监管,可能会导致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问题。

比如,上市公司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或者以高价从关联方购买劣质资产,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指引》对关联交易的类型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对于每一种类型的关联交易,《指引》都规定了相应的披露要求和审批程序。

在披露要求方面,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关联人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的金额、定价政策等。

如果关联交易的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还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也应当对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包括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

在审批程序方面,《指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需要经过不同的审批程序。

一般来说,对于金额较小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即可;对于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审批过程中,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以保证审批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指引》还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进行了规范。

上市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关联交易的定价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或者协议价格等,但应当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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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关键信息项:1、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2、关联人的认定标准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要求4、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5、关联交易的监督与管理11 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本协议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1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11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113 提供财务资助;114 提供担保;11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11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11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118 债权、债务重组;11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1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112 销售产品、商品;11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1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11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1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2 关联人的认定标准12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22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22 由上述第 122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23 由本协议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24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25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231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123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23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234 上述第 1231 项和第 123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1235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在金融的大舞台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像是一位严格又公正的裁判,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就是它手中的那把精准的尺子。

咱先来说说这关联交易是咋回事。

就好比一家公司,它和自己的亲戚公司或者有着特别关系的公司做买卖,这中间的交易就得小心谨慎地衡量和规范。

比如说,A 公司的老板他小舅子开了一家 B 公司,然后 A 公司老是从 B 公司买东西或者卖东西给 B 公司,这里面的价格啊、数量啊、质量啊,都得好好把控,不然很容易出问题。

就像我之前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

有一家上市公司,为了让自己的业绩看起来漂亮,和关联公司搞了一些不太正常的交易。

本来正常市场价格 100 块的东西,它从关联公司那儿 200 块买过来,一下子成本就上去了,利润就下去了。

投资者们一开始被蒙在鼓里,后来发现不对劲,那叫一个愤怒和失望啊!这可把大家坑惨了。

所以啊,这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

它详细规定了什么样的交易算关联交易,怎么去披露这些交易,怎么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比如说,交易金额超过多少就得公告,得让所有投资者都知道;还有,得找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交易价格是不是合理。

这指引就像是给上市公司戴上了一个金箍,让它们不能随心所欲地乱来。

要是有公司胆敢违反,那交易所可不会轻饶,各种处罚措施就会接踵而至。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就像是证券市场的交通规则,让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的道路上有序行驶,不能超速,不能闯红灯,保障了广大投资者能在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里做出投资决策。

6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参考试题

6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参考试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参考试题一、判断题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2、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3、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4、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5、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6、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关联人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7、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

8、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9、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前,提交董事会审议。

10、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监事会审议,并报告董事会。

1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但可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4、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上市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16、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发〔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上证发〔2022〕6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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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参考试题
一、判断题
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2、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3、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4、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5、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6、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关联人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7、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

8、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9、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前,提交董事会审议。

10、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监事会审议,并报告董事会。

1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但可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4、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上市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
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16、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17、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二、单项选择题
1、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的规定。

A、《股票上市规则》
B、《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C、《会计法》
D、《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

A、公司
B、交易所
C、证监会
D、证监会派出机构
3、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

A、监事会报告
B、交易所
C、董事会报告
D、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4、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A、10万元
B、20万元
C、30万元
D、5万元
5、上市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为交易金额。

A、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
B、上年末全部净资产
C、最近一期末总资产
D、上年末总资产
6、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的,应当()根据相关指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
A、三年每三年
B、一年每年
C、二年每年
D、三年每年
三、多项选择题
1、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或()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A、审计委员会
B、战略发展委员会
C、董事会办公室
D、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具有以下哪些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
A、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B、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C、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D、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3、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A、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B、提供财务资助;
C、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D、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F、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等。

A、姓名
B、身份证件号码
C、学历
D、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
5、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A、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B、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C、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D、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6、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A、审议
B、表决
C、披露
D、履行
7、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
A、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B、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工作;
C、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D、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8、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参照下列哪些原则执行:
()
A、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B、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C、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D、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E、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9、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哪些定价方法:()
A、成本加成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D、交易净利润法
E、利润分割法
10、上市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
A、关联交易方;
B、交易内容;
C、定价政策;
D、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E、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1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哪些内容的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A、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B、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C、一方依据另一方账面资产价格购买固定资产;
D、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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