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粤监[2011]21号-附件doc - 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广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罚款解缴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支票罚没收入管理【发文字号】广州银发[2005]64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5.07.29【实施日期】2005.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罚款解缴问题的通知(广州银发[2005]64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的规定,现就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罚款收入解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罚款代收代缴机构由于广东省空头支票罚款收缴涉及面广,本着及时足额收缴,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广东省(不含深圳)空头支票罚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辖属对公营业机构代收,并由罚款代收机构将所收罚款集中后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统一签订代收代缴协议,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对协议的执行和罚款的解缴情况进行监督。
二、罚款收缴采取就地缴入国库的办法(一)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缴纳空头支票罚款时,应在划款凭证“备注”栏内注明“空头支票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市中心支行).[×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宇样。
(二)划缴罚款所需的《代收罚款收据》及《一般缴款书》由代收机构省分行统一向广东省财政厅领取,各地代收机构则向其省分行领取。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8.12.18【实施日期】2008.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为加强广东省彩票公益金的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征收工作程序和省级彩票机构的申报缴纳行为,建立广东省(包括深圳市)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监管机制,保障中央级彩票公益金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办制定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请你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东专员办”)对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明确广东专员办对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广东专员办对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征收工作程序和省级彩票机构的申报缴纳行为,保障中央级彩票公益金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财驻粤监[2011]53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现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2008〕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广东境内驻粤(不含深圳,下同)的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所兴办的投资实体)。
第三条按照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督促其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参与监督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促进金融企业改进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二)督促政策性金融企业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对财务制度、财务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按比例控制的费用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对申报的非常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签署意见。
(三)监督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呆帐各项准备提取及余额变动情况,不定期检查金融企业各项准备提取比例是否适当、是否按规定范围计提及使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财驻粤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基金正文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驻粤监〔2012〕3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物价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各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为了做好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缴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缴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本规程所表述的“征收”是指“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5.07•【文号】财工字[1996]85号•【施行日期】1996.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6年5月7日财工字[1996]85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便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机构)指导督促中央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建帐、依法理财,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就专员办事机构监督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和财政登记根据(91)财工字第519号文件关于中方投资者在合营项目批准后,须到财政部门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的规定,各地专员办事机构按文件规定具体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并督促企业进行相应的财会处理,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统一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根据财工字(1995)223号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须持企业设立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中方财产转移证明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在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财政登记的规定,各地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企业财政登记表及有关资料。
二、督促并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的规定,各地专员办事机构负责指导企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好财会人员,督促企业按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5]11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5〕1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清产核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
目前,中央各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质量和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现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做好对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审核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的精神,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是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既要配合做好对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各阶段工作结果的初审,又要认真开展对各中央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将做好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审核监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力量,切实做好对所在地中央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的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对申报的有关清产核资材料进行审查,认真把好关。
三、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积极主动帮助所在地中央企业、单位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经常深入有关企业、单位了解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督促指导。
对领导重视不够、行动迟缓的企业、单位应予以协助推动,促进其按规定的进度开展工作,严防拖延和走过场。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库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驻粤监[2010]8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10.12.10【实施日期】2010.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驻粤监[2010]84号)有关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为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碰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不含深圳,下同)及有中央直接支付项目的地方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含拨付,下同)资金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财政直接支付是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一种支付形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财监[2005]86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5.07.18【实施日期】2005.07.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国家税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粤财法[2009]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通知(粤财法〔2009〕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深圳),各有关退税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财驻粤监〔2008〕9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及审批程序凡符合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以正式公文形式,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省财政厅进行复审,省财政厅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将复审意见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广东专员办进行终审,广东专员办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请作出批复。
二、申报资料企业申请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须提供以下资料(均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单位印章):(一)退税申请文件(带文号),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申请退税的依据,即企业依据某具体退税政策的文件规定申请退税。
2.退税款所属期间的可退税项目的“销售收入、税率、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应缴税金、应退税金”等内容。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巡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财驻粤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巡查工作的通知(财驻粤监〔2011〕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力度,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企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的有关规定,我办决定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巡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巡查对象(一)广东省(不含深圳)上市公司;(二)中央驻粤企业;(三)证劵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单位;(四)享受一般增值税退税企业;(五)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
二、巡查内容(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账、账外资产;(二)是否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四)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五)是否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六)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七)各项税款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
三、巡查方式和时间巡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函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重点检查通知另行下发。
检查年限为2010年会计年度。
四、巡查要求为保障有效实施会计监督,如期圆满完成巡查工作,提出几点工作要求:1、请接到通知的各有关单位对巡查工作予以重视和支持配合,结合我办巡查工作,认真开展财会管理工作自查,确保报送我办的资料真实可靠。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财驻粤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关税正文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财驻粤监[2009]8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申报及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为规范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申请及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办制定本规程。
一、审核工作内容和范围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广东省境内(深圳除外)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
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二、审核工作依据(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三)《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09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及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巡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09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及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09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及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巡查的通知广东省各有关企业:我办是财政部派驻广东省履行中央财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主要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就地开展对中央财政收入、中央财政支出、会计秩序、金融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促进企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执行好国家财税政策情况,我办将于2009年3月16日起对部分企业2008年执行会计制度、税收政策情况及积极财政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巡查,请你单位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并认真填写会计信息基本情况巡查表(附件一)、2008年度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巡查表(附件二)、积极财政政策落实情况巡查表(附件三)、企业执行税收政策情况巡查表(附件四),盖章后于2009年4月17日前报送我办。
我办将根据报送的函查情况选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对2008年度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会计准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单位及检查组成员另行通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17号鸿翔大厦邮编:510620联系人:汪洋、李晗联系电话:38762077、38762082附件: 1、会计信息基本情况巡查表2、2008年度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巡查表3、积极财政政策落实情况巡查表4、企业执行税收政策情况巡查表5、填表说明二○○九年三月十二日附件1:会计信息基本情况巡查表填表人:联系电话:附件2:2008年度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巡查表填表人:联系电话:附件3:积极财政政策落实情况巡查表填表单位:(加盖公章)上级主管单位(或企业类型):填表人:联系电话:附件4:企业执行税收政策情况巡查表填表单位(盖章):单位:万元存在欠税原因说明:备注:如同一税种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可加行分别说明。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广东省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广东省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财驻粤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广东省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驻粤监〔2012〕21号)广东省(不含深圳)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切实加强对广东省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及时掌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2〕6号)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财驻粤监〔2009〕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基本信息年度报备。
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指注册地在广东省(不含深圳)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地在外省(市)而在广东省(不含深圳)设立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广东专员办报送以下书面材料,并附电子版。
(一)2012年2月底前报送201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客户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情况。
(二)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下列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证书复印件;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500字以内);4、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2011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表2);5、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的分所可用财务报表替代),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6、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7、2011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附表3);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6,上市公司客户请排列在前,并在“客户名称”一栏中标注上市公司字样)9、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10、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1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7);1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8);13、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9);14、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境外业务情况表(附表10);15、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结构表(附表11);16、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最高决策机构人员结构表(附表12);17、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表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粤保监办发[2011]275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粤保监办发[2011]275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全部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现予公布:
一、我局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共计345件(目录见附件1)。
二、本次清理共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29件(目录见附件2),上述文件除特别标注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广东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12月31日)
2、广东保监局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
广东保监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12月公布)
附件2:
备注:《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持续监管方案>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56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失效。
其余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驻粤监[2004]15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4.09.14【实施日期】2004.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粤监〔2004〕153号)各承储、代储单位:为规范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的就地申报和审核监督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知》(财监[2001]53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监[2002]428号)及《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11号)等规定,我办制定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细则二○○四年九月十四日附件: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的就地申报及审核监督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监[2001]53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监[2002]428号)及《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1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中介机构的选取、资产评估过程。资产公司应按财政部和总公司有关规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资产公司备选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双方的工作职责,简化申报审批程序,确保资产公司积极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以及近年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经验,制定《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五)财政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为规范监督及申报审批行为,财政专员办及资产公司应遵循以下条款所列管理要求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章 资产拍卖监管
第五条资产公司在组织拍卖不良资产时,应当事先通知财政专员办参加。财政专员办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的选取、资产评估过程、拍卖底价的确认及拍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附件: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监督和申报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资产公司的经营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广东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
广东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服务机构与业务管理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驻粤监[2009]4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9.07.07【实施日期】2009.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驻粤监[2009]49号)广东省(不含深圳)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切实加强对广东省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我办制订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1、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二○○九年七月七日附件1: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广东省(不含深圳)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收缴的财政收入缴库等问题的通知-财监[2002]13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收缴的财政收入缴库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收缴的财税收入缴库等问题的通知(财监[2002]13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适应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收入管理,经研究,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收缴的财政收入缴库等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一、专员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违反税法规定应予补缴的税款和补缴税款后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字[1995]46号)的规定执行,即由专员办依法下达《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该项收入的原缴款方式补缴入库(缴款书上注明"专员办查补"字样),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被查单位所在地国税局。
二、专员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应予补交的非税性财政收入,按照该项非税性财政收入的原缴款方式补缴入库。
三、专员办在监督检查中依法对有关单位违反《会计法》、《预算法》等财经法规问题处以的罚没款,作为中央收入,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以4350款"其他罚没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四、我部监督检查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监督检查收入过渡账户,自发文之日起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结束——。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落实积极财政政
策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处(室)、服务中心:
为加强对积极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中央政策在广东的贯彻落实,经办党组2008年12月24日会议研究确定,成立广东专员办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专项监督领导小组,党组书记、监察专员江龙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副监察专员匡邀仁同志和党组成员、专员助理陈红雄同志任副组长,一、二、三、四处负责人和陈敏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漆爱功、程蕴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办公室工作职责包括: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负责政策宣传,建立工作台帐,负责外部协调,草拟检查计划安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对项目实施动态监管,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等等。
陈敏、漆爱功、程蕴等三名同志将集中办公,原负责的日常工作由所在处重新安排人员交接,2009年元旦后正式办公。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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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主任会计师(签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未跨省迁移所不需填。
**人数以填表日为准。
***上年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本栏填写各次处罚时间、原因、种类。
- 1 -
附表2
2010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月日
注:1、应当按照担任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取得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顺序填写。
2、执业时间精确到月。
3、本表行数不足,请自行添加。
- 2 -
附表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主任会计师签名(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月日
注:1、审计报告指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2、企业类型指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五种类型。
3、完成的业务项目,若当年涉及法律诉讼的,需在“备注”栏予以说明。
- 3 -
附表4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主任会计师(签章):事务所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
*本表以填表日为基准填写,可另附页;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填本表。
**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股东)请填写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名称一栏。
4
附表5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
主任会计师(签章):事务所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 5 -
附表6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
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
主任会计师(签章):事务所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
*设立时间具体到年月
** 主要业务需按项目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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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
主任会计师(签章):事务所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
*根据境内事务所与境外事务所的关系填写:①联系所②同为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③其他,可填写关系对应代码如①。
**海外上市业务需按项目填写完整。
***其他业务应概述客户名称和业务项目种类,如某公司某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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