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财产的法律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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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捐赠行为,加强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管理,提高捐赠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捐赠活动。

捐赠人、受赠人和捐赠受益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捐赠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捐赠和摊派。

第四条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用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二章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捐赠人有权了解受赠人的资质、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以及捐赠受益人的受益情况。

第六条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提供捐赠资金和物品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对使用不当的行为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捐赠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赠人捐赠资金和物品的来源、数量、质量等情况,确保捐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擅自撤销捐赠。

第三章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受赠人有权对捐赠资金和物品进行合理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十条受赠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捐赠资金和物品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捐赠资金和物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受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向捐赠人提供捐赠资金和物品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资金和物品用于非公益事业,不得挪用、私分捐赠资金和物品。

第四章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管理第十三条受赠人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受赠人应当对捐赠物品进行分类、登记、保管,确保捐赠物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受赠人应当定期对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民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捐赠人、受赠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震救援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地震救援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地震救援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常常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地震救援工作,并在此过程中设立了地震救援资金。

为了合理、高效地使用和管理这些资金,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就地震救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资金使用原则地震救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救灾至上原则:地震救援资金的首要目的是用于抢险救灾工作,必须以救灾为核心,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安全需求得到满足。

2. 公平公正原则: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受灾地区各方面的需要都能得到合理的满足,不偏袒任何一方。

3. 学科协同原则:地震救援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性工作,资金使用时应充分利用各个学科、专业、机构的力量,互相协同配合,提高救援效果。

二、资金使用范围地震救援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抢险救灾工作:资金可以用于抢险救灾过程中的紧急物资采购、医疗救治、灾后重建等相关费用。

2. 救援人员支持:资金可以用于救援人员的食宿、交通、装备和岗位津贴等支持费用。

3. 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可以用于提供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如提供食品、饮用水、临时安置等。

4. 科研与技术支持:资金可以用于地震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以及技术支持和装备更新等费用。

三、资金管理措施为了高效、透明地管理地震救援资金,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资金专款专用:地震救援资金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区分开来与其他资金相互独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 审计监督:对地震救援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避免违规行为。

3. 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地震救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4. 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地震救援资金使用应急预案,明确资金使用程序、权限和责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响应。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地震救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1. 政府监督: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救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和监管机制。

公益募捐监管保障措施

公益募捐监管保障措施

公益募捐监管保障措施引言:公益募捐活动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帮助有需要的人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分子的存在,公益募捐活动常常被滥用,使得公众对于公益机构的信任度下降。

为了保障公益募捐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公益募捐监管的保障措施,以期促进公益募捐事业的发展。

一、立法与政策支持要加强对公益募捐的监管,首先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

相关部门应制定出明确的募捐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公益募捐的行为准则、组织形式和资金使用要求等,以确保公益募捐活动在法律框架下开展。

政府也应出台相关激励政策,支持公益机构的运作和发展,给予公益组织税收减免、经费保障等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

二、监管机构与资质审核为了保障公益募捐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需要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该机构应拥有相应的执法权威,负责对公益募捐活动进行监察、评估和监督。

同时,公益机构的资质审核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监管机构应对公益机构的资质进行认证,要求公益机构拥有合法的注册证书、真实的募捐目的和清晰的资金用途计划。

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取缔,避免虚假募捐和非法募款行为的发生。

三、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对于公益募捐监管至关重要。

监管机构要求公益机构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使得公众能够了解募捐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募捐结果以及公益机构的管理情况。

此外,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对募捐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可以通过举报机制、监督电话等途径向监管机构反映问题,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公益机构进行举报,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和保障公益募捐的合法性。

四、技术手段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手段在公益募捐监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监管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公益机构的资金流向进行追踪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并及时处理。

同时,使用智能监测装置对募捐活动场地进行监控,预防恶意涂改、盗窃等行为的发生。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3•【文号】民救发[1999]7号•【施行日期】1999.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1999年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提高救灾款(含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下同)的管理水平,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理顺救灾款管理体制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负有救灾责任,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应主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和灾区广大干部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各地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根据上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执行中要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

各地向中央申请救灾款的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地方政府已投入和准备投入的救灾资金数额,不得虚报。

二、严格掌握救灾款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其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一、救灾资金的筹措1.政府预算拨款:各级政府要根据灾情和需求,合理安排救灾资金,确保灾区的基本生活和重建需求得到满足。

2.社会捐助:鼓励全社会积极捐款捐物,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到救灾工作中来,起到补充和强化救灾资金的作用。

3.保险赔付:对于已购买相关保险的个人或单位,要及时进行理赔,以减轻灾区救灾资金的压力。

4.国际援助:根据需要,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和支持,以提供更大程度的救灾资金和物资。

二、救灾资金的管理1.建立专门机构:各级政府应建立统一的救灾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2.制定管理规定:制定明确的救灾资金管理规定,明确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等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救灾资金的合理、透明和规范使用。

3.拨付程序:各级政府应按照救灾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拨付救灾资金给灾区,并确保拨付程序的公开和透明,避免出现滞后或乱拨等问题。

4.救灾资金专户:建立救灾资金专户,将救灾资金单独存放,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性,防止滥用或挪用救灾资金。

三、救灾资金的使用1.按照需求优先:救灾资金的使用要根据灾区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优先满足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重建工作。

2.公开透明: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3.合理使用:救灾资金的使用要科学合理,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防止操作不当等问题。

四、救灾资金的监督1.内部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防止滥用救灾资金。

2.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媒体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报道,倡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举报。

3.审计监督:加强对救灾资金的审计监督,定期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

五、追责机制对于滥用、侵占或挪用救灾资金的行为,要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法追回被滥用或挪用的救灾资金。

捐赠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捐赠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捐赠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 捐赠财产的法律规定的背景介绍捐赠财产作为一种慈善行为,旨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和社会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为了规范捐赠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捐赠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并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捐赠财产的法律规定。

2. 捐赠财产的定义及要求根据《慈善法》第十一条,捐赠是指个人、组织将自己合法所有或者合法支配权益内的财产无偿转让给接受方,并接受方同意接受、使用、管理和报告有关情况。

这一定义明确了捐赠行为中主体、客体以及相关要求。

3. 捐赠财产行为应具备合法性根据《慈善法》第十二条,个人或组织进行捐赠时应当具备合法所有权或者支配权益,并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海关等法律法规。

这一规定保证了捐赠财产行为的合法性,防止了非法行为的发生。

4. 捐赠财产的受益人资格审查为了保证捐赠财产能够真正用于慈善事业,相关部门对受益人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慈善法》第十四条,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具备一定规模、合法注册、具备资格等条件。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虚假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并确保捐赠能够真正发挥社会效益。

5. 捐赠财产的方式和形式《慈善法》对于捐赠财产的方式和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十三条,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形式进行捐赠,并可以选择直接向受益人提供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

这一规定保障了个人或组织在选择捐赠方式和形式时的自由性。

6. 捐赠财产应当公开透明《慈善法》强调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个人或组织在进行捐赠财产时应当向社会公开捐赠财产的来源、用途、管理和分配情况。

这一规定有利于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防止捐赠财产被滥用或挪用。

7. 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为了鼓励慈善捐赠,中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八条,个人或组织进行捐赠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包括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这一鼓励了更多人参与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捐赠资金使用有什么规定

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捐赠资金使用有什么规定

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捐赠资金使用有什么规定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物资,是指由各村(社区)接收国内捐赠的资金物资。

第三条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捐赠自愿、无偿、合理、守法;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有效使用,公开透明,同步监督”。

第四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国内救灾捐赠,应报县级 ___门备案。

第五条建立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机制。

在村(社区)资金物资监管领导小组下,设立由乡(镇)负责人为组长,村(社区)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统筹协调指导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村(社区)接受的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的资金都需先上缴财政相关账户,经乡(镇)报经县财政审核后拨回村(社区)账户。

第七条非定向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民生项目,且不低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总数的80%。

防止资金挪用、浪费。

第八条定向捐赠资金由接收捐赠村(社区)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

重复集中于同一组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遵循先捐者优先的原则,由受援地村(居)委会与捐款管理单位共同提出调整意见,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调剂使用;难以联系到捐赠人的,由受援地所在村(社区)提出调整方案报乡(镇)批准。

非定向捐赠资金在各级指导协调组指导下,按相关规定报批使用。

第九条捐赠资金捐建项目原则上不冠名,可采取立碑等方式留名纪念。

捐赠人单独或主要出资的捐建项目,如捐建人提出冠名要求,应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批。

第十条捐赠物资接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款物相符,并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统一票据。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制度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制度

2023-11-08CATALOGUE目录•引言•捐赠主体与程序•救灾捐赠资金管理•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救灾捐赠信息公示与宣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附则与解释权归属01引言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给受灾地区带来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提高捐赠资金使用透明度和效益,促进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暂行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救灾捐赠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捐赠范围与方式、捐赠资金使用及监管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背景与目的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参与的救灾捐赠活动。

救灾捐赠对象为受灾地区的人民群众,重点是灾区困难群众、伤病员及家属。

适用范围与对象本暂行制度包括总则、管理机构、捐赠范围与方式、捐赠资金使用及监管、附则等五部分内容。

总则部分明确救灾捐赠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

管理机构部分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职责和协调机制。

捐赠范围与方式部分详细规定救灾捐赠活动的范围、捐赠方式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捐赠资金使用及监管部分详细规定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附则部分对救灾捐赠活动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制度框架与内容02捐赠主体与程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自主捐赠,包括现金、实物等财产。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各类法人可以以单位名义捐赠,也可以通过其内部机构或员工进行捐赠。

其他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也可以进行救灾捐赠。

03捐赠主体资格与条件0201捐赠程序与流程捐赠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表达捐赠意愿,包括电话、邮件、在线平台等。

意愿表达救灾捐赠管理机构或组织对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确认和受理,并告知捐赠者后续流程。

确认与受理救灾捐赠管理机构或组织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捐赠财产。

签订协议与交付救灾捐赠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及时公开捐赠信息,包括捐赠主体、捐赠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接受社会监督。

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第一条管理原则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资金管理体制,立足于增强灾区自身经济活力和内在的抗灾能力。

第二条救灾款物来源财政预算自然灾害救济款,上年结余的财政预算救灾资金和募捐款物,上级分配、补助的救灾款物以及当年向社会募集的救灾款物。

第三条救灾款使用原则、范围及申请1、救灾、救济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重点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的特困灾民、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钱(粮)劳挂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2、救灾款使用范围分别是:(1)救灾救济资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在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2)春荒、冬令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冬令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

3、救灾款的申请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灾损,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灾害及灾区的详细资料;受灾村(居)委会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社会赈灾募捐款物的管理1、募捐款物的筹集原则因灾需开展社会募捐时,必须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民政部门设立赈灾募捐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赈灾募捐所筹集的救灾款物统一归民政部门设立的赈灾募捐办公室管理。

2、募集资金的管理分别设立捐款者填写的单位、个人捐款登记簿;赈灾募捐办公室经手人统一开具(一式三份)合法收款收据,并将收据联交给捐赠者;赈灾募捐办公室在银行设立“赈灾募捐款专户”;对通过邮局、银行汇入募捐办公室或专款帐户的募捐款,募捐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及时查收,并负责将收据、感谢信、证书邮寄或派专人送给捐赠者,对用匿名、化名捐赠或捐赠者联系地址不详的,要设立专册登记;县民政局设立“赈灾募捐”财务专帐,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

应急救灾资金管理制度

应急救灾资金管理制度

应急救灾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救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保障灾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救灾机构和涉及应急救灾资金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应急救灾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合规合法。

第四条应急救灾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按照本制度制定。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政府应急救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预算并保障足额。

同时,可以通过募捐活动、社会捐款、其他资金渠道筹集资金。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数额应当有一定比例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应急救灾开支的,可以通过临时筹款等方式获取资金。

第八条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合规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强制捐款。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应急救灾资金使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救灾资金使用应当经过审计,明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应急救灾资金使用项目一般包括灾区救援、灾区恢复重建、灾后民生保障等方面。

第十二条应急救灾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合理利用每一分钱,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三条应急救灾资金使用由应急救灾部门牵头,相关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助。

第四章资金监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救灾资金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应急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由政府参事室或者独立审计机构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灾情报告和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应急救灾资金的监督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加大对灾区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资金结余第十八条灾后剩余的救灾资金应当及时归还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剩余资金可以用于设立灾后救助基金,作为下次灾害救灾的初期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滥用、挪用、浪费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捐赠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资金来源及用途1. 捐赠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

2. 捐赠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支持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环保、扶贫、救灾等公益事业。

三、捐赠资金接收与管理1. 捐赠资金接收(1)捐赠人应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金额、用途、使用要求等事项。

(2)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捐赠资金管理(1)设立专门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四、捐赠资金使用1. 使用原则(1)公开透明: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2)专款专用:捐赠资金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效益最大化:确保捐赠资金用于最需要的领域,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2. 使用范围(1)直接用于资助公益项目。

(2)支持与捐赠资金用途相关的公益活动。

(3)捐赠资金管理及监督费用。

五、捐赠资金监督与评估1. 定期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 定期向社会公示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建立评估机制,对捐赠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金使用方向。

六、法律责任1. 捐赠人、受赠方及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捐赠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捐赠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捐赠资金管理方所有。

3.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八、捐赠资金申请与审批1. 申请流程(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受赠方提交捐赠资金申请,包括项目名称、目标、预算、实施计划等。

(2)受赠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符合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和捐赠人要求。

救灾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救灾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救灾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监管水平,保障救灾专项资金的安全性、专项性和合规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捐赠的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涉及救灾专项资金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和管理,确保救灾款物的合理使用,提高救援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章救灾专项资金的保管和监督第四条救灾专项资金的保管和监督由受助方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受助方应当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的保管和监督制度,明确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受助方应当将救灾专项资金存放在专用账户,并将专用账户作为会计基础建立、使用和监督。

第七条受助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对救灾专项资金进行清查,确保救灾款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受助方应当将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受助方应当依法合规管理救灾专项资金,确保救灾款物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条受助方应当按照受灾情况和救援需求,制定救灾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救援对象和救援范围。

第十一条受助方应当依法合规使用救灾专项资金,严禁挪用、私分或滥用救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受助方应当依法合规采购救灾物资,确保救灾款物的品质和用途。

第十三条受助方应当依法合规设置救灾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救灾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制度,加强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挪用、私分或滥用救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防灾减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防灾减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防灾减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防灾减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政府在年度预算中拨出的专门用于防灾减灾的资金;2. 捐赠款:社会各界或者国际组织捐赠的资金;3. 债券发行款:地方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发行的债券资金;4. 其他来源: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方式取得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1. 防灾减灾资金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防治工作;2. 涉及到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抢险救灾、灾后重建、应急物资储备、设备采购及维护、科研项目等;3. 资金使用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灾减灾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资金使用管理1. 法定责任人(1)地方政府:主要负责防灾减灾资金的申请和使用;(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拨付和使用监督;(3)相关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申报和实施;(4)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2. 资金申请和拨付(1)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国家政策要求确定资金需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2)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相应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3. 资金使用(1)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实施需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的合理和安全使用;(2)对于使用资金的项目,需要进行严格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4. 资金监督和审计(1)监督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协助解决问题;(2)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监督审计部门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五、资金使用报告1. 资金使用报告(1)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对防灾减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向财政部门和监督审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报告;(2)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备案,并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一、引言自古以来,灾害无常,人间有爱。

在面对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时,社会的爱心和捐赠行为成为了重要的力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分配灾害捐赠,确保捐赠能够最大限度地惠及灾民,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研究分析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指导原则、具体实施措施,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救灾捐赠的重要性1.帮助灾民:灾害捐赠是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向受灾地区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的重要手段。

通过捐赠物资、资金和技术,可以帮助受灾人员解决紧急需求,使他们早日摆脱灾害的困境。

2.减轻政府压力:在灾害面前,政府通常会面临巨大压力。

通过引导社会各界的捐赠行为,可以分摊政府的救灾负担,提高救灾效率。

3.弘扬社会正能量:救灾捐赠是社会爱心的体现,传递着社会团结、互助和友爱的精神。

通过积极参与救灾捐赠,可以弘扬社会正能量,调动全社会的参与热情。

三、救灾捐赠管理的指导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捐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捐款流程和公开制度,确保捐款的来源和去向清晰可查。

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增强捐款人对捐赠管理机构的信任,并减少潜在的腐败问题。

2.科学合理原则:捐赠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灾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规划。

在灾后重建和救援工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捐赠物资和资金的使用,确保资源的最大化效益。

3.权威专业原则:提供救灾捐赠的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救灾能力和经验。

他们应当承担起搜集、管理和分配救灾捐赠的责任,确保捐赠物资得到科学合理的配置,并在救灾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救灾捐赠管理的具体实施措施1.建立统一的捐赠管理机构: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设立统一的捐赠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灾害捐赠。

该机构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对捐赠资源进行统筹和合理配置。

2.制定明确的捐赠政策和规范:捐赠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捐赠政策和规范,规定捐赠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等,明确捐赠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流程,确保捐赠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保障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法在总则中对捐赠财产的监督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本章是对这些原则性规定的细化。

关于捐赠财产的使用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法定使用,二是协议使用。

关于捐赠财产的监督管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赠人的管理,二是政府监督,三是捐赠人监督,四是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出具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的规定。

一、出具收据和登记造册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的收据既是捐赠人享受优惠的凭证,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受赠人进行监督和审计的主要依据。

收据的出具应符合两个方面的要求:1合法性。

是指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出具收据,不得开具本单位的收据,不得打白条。

2有效性。

是指收据应具备全部的形式要件,未经签字盖章的收据无效。

受赠人应按照受赠财产的性质、种类等登记造册并制作会计帐簿。

目前多数地方都规定,受赠人对受赠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开具有效收据,并向审批机关和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的地方还规定大额捐款,应当向主管部门申报。

捐赠财产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受赠财产的妥善保管受赠人对受赠的外汇或人民币,应在银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需要进行外汇调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捐赠物品的,要有专人保管和储存,并不得挪作他用。

捐赠工程项目的,受赠单位一般应当成立筹建机构,并委托建设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建设监理。

第十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规范

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规范

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规范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是社会公益事业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确保捐款物资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达到捐赠者和受助者的预期目标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并实施合理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探讨其中的规范要求以及监督机制。

一、管理规范1. 捐助物资登记记录为了确保捐助物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可追溯,需要建立健全的登记记录制度。

捐赠部门和受助部门应共同编制捐赠物资清单,记录捐赠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相关信息,并在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 资金和物资专人管理捐款物资的管理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捐赠款物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

捐赠款物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遵循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和物资不被挪用或滥用。

3. 资金和物资分类管理根据捐赠款物的性质和用途,建立相应的分类管理制度。

分别设立不同款项和物资专项账户,确保捐赠款物的专款专用,不混淆和挪用资金。

同时,根据需求将物资进行分类存放,方便管理和分发。

4. 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捐助款物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

定期编制和公开捐赠款项的收支情况、物资使用的账目清单,接受监督和审计。

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使其能够为捐助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解释。

二、使用规范1. 用途与受益人明确在使用捐助款物前,需明确物资的使用用途,并确定受益人范围和条件。

这样既能确保款物的合理利用,又能确保受益人的真正需要得到满足。

同时,建立相关的审批制度,确保款物的使用符合规定并得到合理安排。

2. 公平公正的物资分配在物资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受益人都能够平等享受到捐助款物带来的福利。

不因个人好恶、关系和权力等因素而进行不公平的物资分配。

3. 资源优化与持续改进针对捐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评估。

通过评估结果,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效果进行分析,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并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和使用规范。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一、捐赠管理的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捐赠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公益行为。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捐赠行为,提高捐赠资源的有效利用,本文制定了捐赠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捐赠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捐赠资金和物品的合理分配,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捐赠的主体和对象1. 捐赠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民间组织、企业、政府机构等。

2. 捐赠对象可以是公益组织、贫困学生、灾区群众等需要帮助的群体。

三、捐赠方式和流程1. 捐赠方式多样化,包括现金、物品、资产等。

2. 捐赠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受赠人提出捐赠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如捐赠意向书等。

3. 受赠人应当认真审核捐赠人的资格和捐赠物的真实性,以确保捐赠符合相关要求。

4. 审核通过后,捐赠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捐赠物交付给受赠人。

5. 受赠人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的使用情况,并为捐赠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捐赠管理的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捐赠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任何捐赠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 公正公平原则:捐赠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得向特定个人或组织倾斜。

3. 依法合规原则:捐赠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五、捐赠管理的措施1. 建立捐赠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捐赠事务。

2. 制定并完善捐赠管理制度,明确捐赠的操作程序和规范要求。

3. 定期公布捐赠信息,包括捐赠人、受赠人、捐赠物的种类和数额等。

4. 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捐赠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捐赠管理的效果和展望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和提升捐赠行为的质量和效益,加强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形成良好的捐赠生态系统。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捐赠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以上为1500字文章,已根据题目要求进行适当修饰和增加字数限制)。

防汛救灾资金监管工作方案_

防汛救灾资金监管工作方案_

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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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防汛救灾 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和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防汛 救灾资金监管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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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防汛救灾资金监管工作方案评 估与改进
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受
灾群众满意度等,全面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评估方法
02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客
观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评估结果反馈
03
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为改进防汛救灾工作
提供参考。
资金使用违规行为查处
技术保障措施
引入先进技术手段
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防汛救灾资金监管工作的效率 和准确性。
加强技术培训
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应用能 力。
建立技术保障机制
建立技术保障机制,确保在出现技术问题时能够及时 解决,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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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参考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防汛救灾的政策文件,明确防汛救灾资金 监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实际情况
结合当地防汛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防汛救灾资 金监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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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 权 与控 制 权 分 离、 益 主体 虚 拟 化等 特 点 , 而 有 必 要 对 其 进 行 法律 监 管 。在 外 部 监 管 上 , 建 立 受 因 应
统 一 的 业务 监 督 主 体 , 束“ 结 多重监 管 , 管缺 位 ” 象 , 监 现 完善 信 息公 开机 制 ; 内部 监 管 中, 议 在 公 益 在 建
于捐赠人与受益人不 发生直 接转移交付 的关系 , 使
得捐赠财产产权发生 了分离 。首先 , 捐赠人 对慈善 捐赠财产失 去 了事 实上 的控 制管 理权 。在公益 捐 赠过程 中 , 捐赠人 自愿将这 笔财产从 自有财 产 中拿 出, 用于 公益 事 业 。捐 赠 人 已与该 财 产 脱 离 了关 系。其次 , 受赠人对 捐赠 财产享有了一定范 围 内的
文章 编 号 :1 7 —0 5 ( 0 9 0 —0 3 —0 6 3 4 3 20 )2 0 5 4
救 灾捐 赠财产 的法 律 监管研 究
叶 朋
( 江苏 科 技 大学 人 文 社科 学 院 , 苏 镇 江 2 20 ) 江 10 3

要 : 灾捐 赠 财 产 是 Fra bibliotek救 助 灾 区群 众 而 无 偿 给 付 的 财 产 , 于公 益 捐 赠 财 产 范畴 。公 益 捐赠 具 有 救 属
基 金 会 内部 增 设 监 事会 , 力发 展 行 业 自律 组 织 。 大
关 键 词 : 灾捐 赠 ; 益 性 ; 律 监 管 救 公 法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1 2 D 2. 8 文献 标 识 码 : A
20 08年 5 1 月 2日四川 省汶川县发生 里氏 80 . 级地震 , 这场罕见的 自然灾 害给周边地 区造成 了惨 重 的损失 。自地震发生后 , 自海 内外 的捐赠款物 来 源源不 断地流 向灾区 。据民政部 报告 , 截至本文写 作时为止 , 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 赠款物约 全
第 9 第 2期 卷 江 苏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Vo・ N ・ l9 o 2 20 0 9年 0 6月 J u n l f in s ie st o ce c a d o r a a g u Unv riy f S in e n Te h oo y ( o il ce c io ) oj c n lg S ca in eEdt n S i Jn 0 9 u ・2 0
收稿 日期 : 0 8 9 6 2 0 —0 —2
法学传统理论 将捐赠 行为定 性为单 方法 律行
为或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说” 认为 : 捐助
作者 简 介 :叶朋 (97 , , 17一) 女 湖北 鄂 州人 , 江苏 科技 大学 讲 师 , 要从 事 民商 法与 经济 法研 究 。 主
目的 ; 二种为 E、 第 t韩所持 , 列举但并不穷尽 公益 目
的的种类从 而定义 之 ; 第三 种为美 国学 者等 持有 , 概括定义公 益 目的 , 究竟何 为公 益 , 由衡平 法 但 交
官认定 。但 一般 都认 为 下列 事 业 为公 益 事业 : 济 灾、 济贫 ; 宗教 ; 教育 ; 学术 ; 技艺等 。我 国对 于公 ]
同, 救灾捐赠 财产实 为公益 捐赠 。关 于公 益捐 赠 ,
并没有确定统一 的法律定义 。一般认为 , 公益捐赠 是指 为 了公 益 或者 公共 目的所 为 的无偿 给予瞳 。 ] 财产 的无偿让与或者服务的无偿 提供 , 都是我们所
熟 悉 的公 益 性 捐 赠 手 段 。 关 于 公 益 目的 的界 定 , 国学 者 和 立 法 者 根 据 各
二、 救灾 捐赠财产 的法律属 性
救 灾捐赠 财产属 于公益捐赠财产 , 而公益捐赠 财产与一般赠与 物的 区别 要先从 公益捐 赠行 为来 考察 。
( ) 益捐 赠 行 为 的特 殊 法 律 属 性 一 公
侧重点不 同, 形成 以下三种 倾 向 : 一种 为英 国大 第
多学者所 持 , 以详 尽开 列有 关公 益 事项 的清 单 为 准, 行为不符合其 中一项 或几项 者 , 得成立 公益 不
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 ”


救灾捐赠 财产 的法律 界定
救灾捐赠财产是 来源 于政府 、 民间 、 外各 种 海
因此可见 , 救灾捐赠财产是人们为救助灾害 的
赠与, 是符合公 益 目的的 , 以救灾捐 赠财 产为公 所
益捐赠 。 形式的赠与。但 是它 与一般赠 与又有 着 明显 的不
益性 的界定也 采取 了列举加 兜底性 条款 的立法 技
50亿元n 。相 信 这个 数字 还 会不 断 扩大 。这 些 7 ] 数字也再次彰显 出 中华 民族 的团结 与伟大 。但 是
面对 充满热 血与关 爱的“ 爱心” , 时 应该仔 细思考 的 是如何管理和使 用好 这些“ 心” 爱 财产 , 如何将 “ 爱 心” 变成一种长期持久 的行为 , 成为社会 习惯 , 而不 仅仅是在发 生重大灾 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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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科 技 大 学学 报 ( 社会 科 学 版 )
20 09年
是 以设立 财团法人 为 目的而无 偿 出让所有 权 的单 方法律行 为 ; 捐助 对象是 未来 的法 人 , 不属 于合 故 同, 而属 于单方 法律行 为 。而“ ] 双方 法律行 为说”
指 出: 赠 , 捐 是指 为 了社会 公益 事业 或公 共 目的或
术 。《 公益事业 捐赠法 》 3条规 定 :本法 所称公 第 “
益事业 是指非 营利 的下列事项 :1 救助灾 害 、 济 () 救
贫困 、 助残 疾人 等 困难 的社 会 群体 和个 人 的活 扶
动 ;2 教 育 、 () 科学 、 文化 、 生 、 育事业 ; 3 环境 卫 体 () 保护 、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 社会发展和进步 ()
其他特定 目的 , 无偿 地将 其财 产给 予他 人 的行 为 ; 就其无偿性而言捐赠可为一种特殊赠 与 , 因为 即使 在捐赠者主动捐 赠 的情 况 下 , 也须 有对 方 的接 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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