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组 建筑工程物价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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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计划进度日期
取 较 高 者 实际进度日期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工期延误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计划进度日期 取 较 低 者 实际进度日期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按 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 内。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
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合 同约定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
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 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 过5%时,采用方法一或二。
A.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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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 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 行调整。 A1.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 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调整。 A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 人的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 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方法一的 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 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 现行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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