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残废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渝办发[2004]318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4]31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为及时、妥善地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精神,制定本处置程序。
一、适用范围本处置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及相关工作。
二、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四)《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五)《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4号);(六)《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渝府发〔2002〕38号);(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
三、事故分类(一)事故级别分类1.一般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2.重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3.特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
xxxxxx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xxxxxx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事故按其危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4个等级。
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需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的各类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对轻伤事故,应转告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和企业的工会组织;对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对因急性中毒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现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盖印)199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预防、处理和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其职工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第三条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伤亡事故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七条发生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十条企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赔偿与抚恤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制度,对伤亡职工或其家属进行赔偿和抚恤。
第十四条企业应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确保伤亡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_人事政策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 确定事故责任者;(三)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5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1.总则1.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中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1.3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令第____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
2.伤亡事故的统计伤亡事故统计的内容为: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伤亡程度、经济损失。
2.1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实行事故快报制和月报制。
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总公司及当地有关安监、建设等政府部门。
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于___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每月底项目部向区域/专业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____日区域/专业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____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2.2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2.3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为大家演讲。
我叫xx,来自xx分公司,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不断发展壮大,铸就了一支追求理想,奋发向上,忠诚于企业的员工队伍。
他们以主人翁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服务水平,为企业赢得了各种赞誉。
他们以感恩企业、报效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着企业的光荣。
为了让现代电信更好地服务民生,当前我们中国电信人点点滴滴的工作无不充盈着和谐的气息。
员工们时时处处谨记着“责任”、“和谐”与“卓越”,一如既往地努力进取,不断超越,成为卓越品质的创造者,成为和谐之风的舞动者!责任是什么呢?自从我们第一天来到这个世界上开始,我们就活在责任的世界里,因为经常能听身边的人谈起社会责任,企业责任,法律责任等等词汇,但是对于责任我没有一个全面合理的阐释,翻开词典,我得到了责任的准确描述。
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情。
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
责任感是衡量一个人精神素质的重要指标。
责任和自由是对应的概念。
责任是唯独存在于上帝和邻舍的约束中的人的自由。
坚持不懈,刻苦钻研业务技术,认真谦虚求教,积极的探索,实现人生价值,勇无止境的追求自我完善,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相信许多人都在追求。
有句广告说得好,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取决于人生的奋斗目标,他就是人生进步的动力所在,也是我们××号站爱岗敬也的动力所在,一个人的价值靠自己的追求实现,靠别人的评价衡量,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平凡的价值,那么无数个平凡就成了伟大,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为了我们伟大的石油事业,让我们携手共进,爱岗敬业,共建采油××灿烂的明天!(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办计字[1992]2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办计字<1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
现将实施《报表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制度》是按照“既能取得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又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的。
各地区、各部门也要遵循这一原则,认真实施。
二、由于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体制,同时又要对部门进行分级考核。
因此,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基层填报单位和综合填报单位做到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不重不漏,行业不错位,按规定时间报送报表,并保证数据质量,使统计数字准确、及时、规范。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上述工作,搞好地区考核和部门考核。
三、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按《报表制度》的表式及其说明,分别组织实施非矿山(B1表及A表)、矿山(B2表及A表)两个系列的统计工作。
月(年)报告(即C表)的实施,劳动部不再组织,由各级劳动部门按《报表制度》的要求具体实施。
四、省级劳动部门将汇总后的非矿山表(B1)报送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表(B2)报送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两局分别负责汇总B1表、B2表后送部综合计划司。
由综合计划司汇总出C表,报国务院和送有关部门。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三篇)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一、起因与目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实行,是为了全面掌握职工伤亡情况,及时了解各类事故发生的原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控制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依据。
二、范围:适用于全单位内所有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工作。
三、报告程序:(一)事故的报告1、发生事故后,事故人员应立即拨打事故紧急专线,通知安全生产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并现场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2、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部门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并足够了解到事故的具体情况、伤亡人数、伤亡程度等,并在短时间内制作调查报告。
3、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情况、处理措施等。
(二)事故的统计1、每次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整理统计事故的发生次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型等,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统计报告,同时将报告复印件归档保存。
2、单位的统计部门应进行全面统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次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原因等,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给安全生产部门和相关负责人。
四、报告内容:(一)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员。
2、整个事故过程的记录,包括事故的发生原因、现场情况、伤亡情况、急救措施等。
3、事故的类型和严重程度。
4、事故对单位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的影响。
5、处理事故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进行评估。
(二)统计报告的内容1、统计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发生次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型等基本信息。
2、统计报告应从不同角度对事故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统计报告还应分析事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包括财务损失、生产能力提高的潜在危险等。
五、报告的保密性:所有报告资料均为机密资料,未经相关负责人审批,不得对外披露。
六、责任与处罚:(一)事故报告责任1、事故部门责任:负责现场调查和撰写事故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
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
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1 名词、术语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 事故调查程序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
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2.1 现场处理2.1.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
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1.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
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2.1.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2 物证搜集2.2.1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2.2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2.2.3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2.2.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3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2.3.1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a.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b.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c.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d. 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e.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3.2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a.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b. 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c.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d.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e.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f. 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g. 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一、介绍职工伤亡事故是指在工作场所或工作过程中导致职工伤亡的不幸事件。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了解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情况,并通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报告程序1. 发现事故:无论事故的大小和伤亡情况,一旦发现都应及时报告。
任何一个员工或目击者都有责任报告事故。
2. 报告对象:事故报告的对象应包括企业的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等。
3. 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人数、伤亡程度等基本信息。
同时,还应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可能的原因以及紧急处理措施等。
4.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可以通过口头报告、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在紧急情况下,口头报告是首选方式。
三、调查程序1. 确定调查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调查组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调查经验和技能,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调查工作。
2. 收集证据:调查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记录、证人证言等。
同时,还应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工作手册等。
3. 进行分析:调查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
分析过程应严格遵守科学的原因分析方法,如鱼骨图、事故树等。
4. 提出建议: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调查组应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这些建议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并能够有效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处理程序1. 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中存在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责任的追究应坚持公正、严肃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2. 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建议,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整改。
同时,还要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3. 支持与补偿:对于伤亡事故中的受害者,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补偿。
这包括医疗帮助、工伤保险赔付、心理辅导等。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
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_渝劳社办发〔2001〕8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200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处理。
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死亡职工供养直属亲属,可继续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并从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职工本人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
企业所在地尚未具备火葬条件,或者当地是按少数民族习俗安葬的,丧葬费可暂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后,从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他供养直属系亲属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应从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发给。
在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月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六、死者生前供养的直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数和收入状况,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进供养直属亲属50%至75%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府发[2000]4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6.28【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4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修订的《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大事故处理程序的请示的通知》(重府发[1991]287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1991]第75号)和《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2号)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各类伤亡事故现场处置及调查处理程序作出如下暂行规定:一、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一次死亡1-3人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4-9人的重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须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关管理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伤亡情况不明而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除按前述程序报告外,事故。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16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
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职工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我市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待遇在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8号)执行的基础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由260元调整为285元;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由221元调整为242元。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支付渠道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日
——结束——。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2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一、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三、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象。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五、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后重复发生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六、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七、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以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八、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九、项目部应在每月____日前,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送到公司安全科。
十、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2)是企业为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并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伤亡事故而建立的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伤亡事故报告:任何一起工作中的伤亡事故发生后,职工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程度、受伤人员情况等详细信息。
2. 事故调查: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02/22)【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 19910222【实施日期】 19910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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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重办发[1995]1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3.06
【实施日期】1995.03.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
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重办发〔1995〕16号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劳动法》,严肃查外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第75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75号令”)和《四川省长业企业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火灾、道路交通、内河交通及其他事故引起的职工伤亡,按其相关法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现任分明,处罚适度。
第二章事故报告和现场勘验
第四条凡企业在劳动过程中履珠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伤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千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按市有关部门管辖分工,报告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条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事故现场受到厂破坏。
除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外,事故现场未经批复结案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除。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企业职工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尽快派员进入事故现场会同企业进行勘验。
事故现场勘难事要求如下:
(一)事故现场的拍照或录像并大量有关数据,做好文字记录;
(二)查明事故发生时的活动情况、相互关系,做好笔录;
(三)查清作废人员的状态、伤害程度、伤害方式、致害物、个人防护及防护设施状况等;
(四)收集、记录并保存现场的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起因物等物证;
(五)绘制事故现场图,表明事故现场环境、空间几何尺寸及相关物件的有关情况以及相互关系;
(六)勘验人员应如实填写现款勘验记录、注明勘验时间,有关当事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