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之差额征收的一种税收,适用于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中取得的销售额。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境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随便翻票,否则将受到处罚”的要求,正确开具、托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纳税主体和课税范围第六条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境内增值税纳税人。
第七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清单及备查资料。
第八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
第九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为购货额(含税)和应税劳务费(含税)之和。
第十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国外或中国境外地区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按照进口环节征税标准在我国境内申报纳税。
第三章税率和计税方法第十一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
第十二条一般税率分为17%和11%两档。
第十三条简易税率适用于农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税率为13%。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纳税。
第四章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第十七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1.农林牧渔业纳税人购进农、林、牧、渔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残疾人就业单位销售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不征收增值税。
3.科学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城镇低保供养对象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5.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销售自产文物和用于保护、研究文物的科研单位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会计经验:异地之间移送货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异地之间移送货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异地之间移送货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一、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处理1、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站在总机构角度来看,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增值税应税货物,如果是用于销售的目的的,则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移送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视同销售),其计税价格按照移送时的账面价格确定;如果是用于非销售的目的,则在移送环节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视同销售)。
比如,移送用于非销售目的的办公车辆、办公家具等,无须视同销售。
站在分支机构角度来看,如果接受移送的货物在销售时符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两个条件,则分支机构应该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两个条件是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2、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的发票开具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在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模式下,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移送,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也不收取款项,因而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发票开具条件。
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行为,符合条件的,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 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 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的当天;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
【发布文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50号
【发布日期】2008-12-15 【生效日期】2009-01-01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 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 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 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 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货物的销售额: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
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 应纳税额。
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
增值税规定
增值税规定增值税是指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活动中,按照价值增加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税种,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对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对增值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得到了明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转让不动产等行为征收的。
销售货物是指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购买者,并且将货物的占有权交给购买者。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服务、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取得劳务费用的行为。
转让不动产是指将不动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行为。
其次,增值税的税率设置符合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大部分行业,税率一般为17%。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一般为3%或5%。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领域特点,税率得到了灵活的调整,既能满足税收的需求,又能适应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发展需求。
此外,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得到了加强。
为了更好地推进税收征管工作,我国建立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对纳税人的开票、报税等行为进行全面监管。
同时,加强了税收征管的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提高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税务机关还加强了税收宣传和政策解读,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准确的税收知识,促进了纳税人的自觉遵法和义务履行。
最后,增值税的征收和使用得到了合理的规划和利用。
我国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增值税征收方式和政策,实现了税收的均衡和合理利用。
同时,将部分增值税用于公共领域和民生事业的发展,为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提供了更多的财政支持。
这既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福祉,实现了税收的多赢。
综上所述,我国的增值税规定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征收范围明确,税率设置合理,征收和管理得到加强,利用得到合理规划和利用。
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增值税政策解析
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增值税政策解析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也就是说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在增值税处理上要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而且,从文件的内容来看,这一项规定强调只适用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也不包括非用于销售的货物。
这里所说的用于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做了进一步补充,即:“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那为什么要对相关机构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征税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操作指南解读
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操作指南解读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金额计算的消费税,被广泛运用于许多国家的税制体系中。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发展的加速,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增值税,我们有必要了解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操作指南。
本文将对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操作指南进行解读,并对其重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增值税的法规依据增值税的税务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该法规规定了增值税的基本原则、计税方法、纳税义务和税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除此之外,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还需遵循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定。
这些法规依据对纳税人和相关执法部门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为增值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增值税的操作指南为了更好地推行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一系列的操作指南,以指导纳税人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纳税和办理相关手续。
这些操作指南主要包括增值税核定申报指南、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税务登记和变更手续指南等。
通过详细解读这些操作指南,纳税人能够更准确地了解和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同时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增值税的操作指南中,对于纳税人需要填写的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示范,包括每一栏应填写的内容和填写要求。
同时,操作指南还涵盖了纳税期限、纳税申报方式、纳税票据管理等重要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了一揽子的税务操作指南。
三、违规行为的惩罚和风险防范在增值税的征收中,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必须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风险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的违法责任和罚款额度都有明确规定。
同时,针对涉税事项的查核、审计和风险防范,税务机关还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举报奖励制度,以确保增值税的征收顺利进行。
四、增值税的优化和改革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地方税务局持续不断地优化和改革增值税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12月3日国税函〔1998〕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该通知执行时间,并提出应采取措施以利于查处与此项移送货物行为有关的偷税问题。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但由于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
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1998年9月1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
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998年9月1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为了有助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这一决定,并有利于查处纳税人是否有瞒报应税销售额行为,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应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纳税销售额等有关资料,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定。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教学文案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2012-07-31 14:59:08| 分类:管理咨询|举报|字号订阅对于总公司、分公司而言,货物相互移送的现象非常普遍,相关涉税事项颇受纳税人和会计人员的关注。
特别是对于实行连锁经营模式的公司而言,所经营的商品由全部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在同一县市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销售和使用,下面就总分机构涉税事项分析如下: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述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个县或者在同一个县级市。
9 w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统一核算?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2012-07-31 14:59:08| 分类:管理咨询|举报|字号订阅对于总公司、分公司而言,货物相互移送的现象非常普遍,相关涉税事项颇受纳税人和会计人员的关注。
特别是对于实行连锁经营模式的公司而言,所经营的商品由全部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在同一县市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销售和使用,下面就总分机构涉税事项分析如下: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述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个县或者在同一个县级市。
9 w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统一核算?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增值税的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
增值税的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是一种按照商品增值额计算和征收税款的一种税种。
在当代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被广泛应用于很多国家和地区。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公平,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
一、增值税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或服务增值额计算和征收的税款,它与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有直接的联系。
增值税是以一种逐级扣税的方式征收,即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扣除之前支付的增值税,只需缴纳销售额与购买额之间的差额。
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原则、统一性原则、综合征税原则和税务透明度原则。
普遍性原则指的是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应该纳税,不存在豁免的情况。
统一性原则要求增值税税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不得因地区或行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综合征税原则要求增值税应该作为企业的税负,应该由消费者最终承担。
税务透明度原则则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增值税税务政策1. 税法的制定与修订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主要是由税收法律法规来规定和约束的。
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增值税法律法规,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的需要。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增值税法、增值税实施条例等,其中详细说明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税务登记、税率的确定和调整、发票的开具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纳税人的登记和纳税义务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按月或按季度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同时,纳税人还需要开具合规范的增值税发票,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
3. 税率的确定和调整增值税税率是由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和调整的。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税收的金额和企业的经营成本。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公平,政府会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性,制定不同的税率标准。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智能化税收管理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税收管理将更加智 能化,实现自动化申报、风险评估、数据分析等功能。
跨部门协同监管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监管,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提高税收 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际税收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合作将更加紧密,共同打击跨国避 税行为,维护国际税收秩序。
登记注册流程
申请登记
纳税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
记证件。
提交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 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 情况相应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审核发证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税务登记 证件。
变更、注销等事项处理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03
应纳税额计算与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组成要素
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扣除项目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07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
本次细则修订背景和意义
1 2
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增值税条例已 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进行修订和 完善。
办税指南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简而言之,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货物移送不用于销售的,不需做账。
但若货物是用于销售情形的,送出方需向送入方开具发票,为便于记录增值税计缴情况,企业应做会计分录。
因该货物移送属于企业内部流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
如前所述,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接收方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办税指南总分机构无偿划拨行为的增值税规定
总分机构无偿划拨行为的增值税规定总分机构无偿划拨行为的增值税规定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未向对方收取价款的,比如,总分机构间无偿划拨货物行为,属于总分机构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对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总分机构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按如下顺序规定:(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但是,若移送货物属于固定资产,销售额的确认则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来确定,即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向对方收取价款,包括相互间挂账方式。
对于移送货物方而言,属于有偿转让货物,为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由于总分机构属于关联方,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如何纳税问题
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如何纳税问题目前,有些企业存在这样的疑问: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销售是否需要申报纳税?对此问题,我们作如下解释:首先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包括“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其中“用于销售”的概念,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作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进一步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销售是否需要申报纳税”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解释(前提条件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1、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仓库如果只负责配送货物给客户,不收取货款,不开发票,则不具备“用于销售”的条件。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分支机构通常是总公司异地经营为减少管理成本而设立的营业分部,是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与总公司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
本文将总分支机构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常见问题汇总如下,供实务中参考。
1、“营改增”后,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之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全文废止]航空业规定——财税[2013]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后续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2、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另有销售货物业务的,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答: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对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的增值税,按上问汇总计算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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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简而言之,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
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货物移送不用于销售的,不需做账。
但若货物是用于销售情形的,送出方需向送入方开具发票,为便于记录增值税计缴情况,企业应做会计分录。
因该货物移送属于企业内部流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
如前所述,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接收方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送出方的视同销售情形,应向接收方开具普通发票。
企业需作如下分录:
货物作调库处理
借:库存商品——XX机构(接收方)
贷:库存商品——XX机构(送出方)
凭开出发票的记账联
借:其他应收款——XX机构(接收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此处金额为视同销售应计缴的增值税。
凭开出发票的客户联确定视同销售应计缴的增值税,并将金额结转到货物成本中。
借:库存商品——XX机构(接收方)
贷:其他应收款——XX机构(接收方)。
注:此处金额为视同销售应计缴的增值税。
此时,货物的成本将增加,增加额为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二)统一核算且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
实行统一核算且处于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行为,不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对于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由于总分机构为一个会计主体,货物移送仅涉及存放位置的改变。
若货物为固定资产,不需做账务处理;若货物为存货,则借记“库存商品——接收方”,贷记“库存商品——发出方”。
另外,所述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个县或者在同一个县级市。
比如,A公司下设A1、A2两个分支机构,A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A和A1设在同一个县,A2设在另一个县。
A负责生产产品,A1、A2负责销售。
A将生产的货物移送给A1时,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A将货物移送给A2用于销售时,需要视同销售。
A将外购的固定资产(如电脑)移送给A1、A2使用,则不需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