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用户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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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气)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液气的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液气是指在常温下具有一定蒸气压的石油产品,包括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

第四条液气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液气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标准。

第二章液气生产与销售管理第五条液气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建立健全液气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液气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并对液气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

第七条液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建立健全液气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液气销售企业应当对液气产品进行标识,明确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等信息,并保证产品的真实性。

第九条液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制度,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液气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液气产品的知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第三章液气储存与运输管理第十一条液气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液气储存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液气储存设施应当设置完善的泄漏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液气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运输许可证,并建立健全液气运输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液气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

第十五条液气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液气运输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液气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使用液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了解液气的特性和安全使用知识,按照规定使用液气产品。

第十七条液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液气使用的管理制度,制定使用液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第十八条液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液气泄漏报警器材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关于瓶装液化气换气点的规定

关于瓶装液化气换气点的规定

关于瓶装液化气换气点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将液化石油气灌装进专用的钢瓶内,供客户使用的一种供气形式。

液化石油气是石油提炼后的副产品。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优点是:较为安全、环保清洁、使用方便。

家庭通常使用的是YSP-15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即每瓶内最多充装液化气15kg。

液化石油气的特性主要成分丙烷、丁烷、丙烯、丁烯。

状态: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灌装在专用钢瓶内为液、气两种相态。

使用时,则挥发成约250倍的气体。

易燃、易爆,遇明火或火花极易发生爆炸。

在一定范围内,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的浓度达到1.5~9.5%时,遇到明火或火花会爆炸。

一、供应站1供应站设置(一)供应站按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名称气瓶总容积(m3)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注:气瓶总容积1 m3折合YSP—15型重瓶28只;YSP—50型重瓶8只。

(二)Ⅲ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1. 由具有资格的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2.设置应符合燃气规划布点的要求;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4.有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上岗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5.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记录台帐;6.有值班人员;7.配备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8.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只;9.供应站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0.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1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房和瓶库房;站内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供应站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8米,与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5米;12.供应站的瓶库房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2)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3)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4)地面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5)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液化石油气以其清洁卫生和方便的特点而被广泛使用,但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性质,加上瓶体本身承受较高压力,使用不当,容易发生安全检查事故。

为保证我处餐厅用气安全,使用液化气瓶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 、应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民用气瓶,自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为三年。

使用期超过15年的气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依法予以销毁。

3、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

4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禁止使用。

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6、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7、夏季应防止曝晒。

8、严禁敲打、碰撞气瓶。

9、严禁在气瓶上电焊引弧。

10、严禁用温度高于40℃的热源给气瓶加热。

11、液化石油气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次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严禁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铅印和颜色标记。

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81209【实施日期】 19981209《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钢瓶安全使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一、根本要求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的单位(个人)必须到当地消防部门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运输气瓶的车辆应配置危险品标志灯和标志牌,司机和押运人员应接受消防监视部门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平安培训证(有的地区称上岗证)。

运输时,司机应随身携带两证,车辆配置两标志,依照车型大小还应配带1至2具干粉灭火器。

汽车进出液化气站应在排气管上安装防火帽(阻火器),防火帽可由车主配置,也可由液化气站配置。

二、装车要求装车时应做到五不装,一是漏气瓶不装,二是超重(超装)瓶不装,三是超期使用的气瓶不装,四是汽车超载不装,五是不混装其他物资,尤其不能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

另外,15kg气瓶立放装车时不能超过两层,保证上层的瓶体横向中线在汽车厢板上沿以下,并进展必要的捆扎,防止运输中气瓶滚落。

三、运输要求运输主要留意以下三点,一是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二是不要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三是行驶中尽量不要急刹车。

四、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置液化石油气运输意外主要有漏气和着火两种情况。

漏气又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角阀关闭不严,从瓶嘴漏气;二是角阀盘根没能压紧,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三是由于阀座、阀芯或阀杆有缺陷,使角阀不能关严而漏气,四是角阀与瓶体紧固不严而漏气;五是体侧钢材或焊缝有缺陷有砂眼或裂缝而漏气。

关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的漏气只要关紧角阀漏气就能够制止。

漏气制止后,可接着运输,不过第二种情况的漏气气瓶不能送至用户使用,应将其返回液化气站,由液化气站处置。

关于第三至第五种的漏气,运输人员不得自处置,应迅速将车开至就近液化气站,请液化气站的专业人员处置,此种情况下的行车更要避开车流和人流密集区。

着火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角阀出口的漏气着火,二是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着火,三是从瓶体或其他处漏气着火。

前两种只要关严角阀、切断气源,火就自灭。

假设是角阀不能关闭,或者是第三种着火,应将车就近停放在宽敞的地点,将着火气瓶从车提出,千万不要灭火,使气瓶处于火焰上喷或侧喷的位置,用少量水不时的冷却,让其燃尽即可。

烟台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

烟台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

烟台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烟台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经营、储存、运输、配送、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规定,以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T 5842)规定的气瓶为包装物,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混合物。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发展、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安全用气宣传和教育。

第四条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相关工作。

液化石油气用户须知

液化石油气用户须知

液化石油气用户须知
液化气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气,可用肥皂水喷刷软管及连接处等部位检测,严禁明火试漏;如漏气立即关闭气瓶阀门;要定期检查胶管是否老化破损;胶管连接处必须使用卡箍紧固。

使用时应先点火后开气,人不离开燃气设施;不用时关闭气瓶阀门和灶具开关。

如发现漏气,应关闭气瓶阀门,打开门窗,熄灭火源,严禁开关任何电器,不要在现场拨打电话。

使用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禁止使用非法气瓶。

禁止倒置或倒放气瓶;禁止对瓶体加热、摔砸、曝晒;禁止瓶对瓶倒气和私自倾倒瓶内残液。

二、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长度超过2米的连接管。

三、禁止使用可调压的减压阀。

四、禁止使用不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

五、禁止餐饮场所使用50公斤规格的气瓶。

六、禁止软管穿墙、私接三通。

七、禁止一个房间存在双火源或多火源。

八、禁止未签订供气协议而供气。

九、禁止在高层楼房、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等封闭空间使用;禁止在用餐区域直接使用。

报警器使用规范:餐饮等行业必须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报警器需距地面不超过30厘米,保持24小时通电。

厨房通风规范:厨房必须实现底部强制通风!通风孔位置离地不超过30公分,孔径20公分以上,至少打两个洞,保持与外部联通,必要时需安装排风扇。

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常识

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常识

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常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告知书作为承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如果在保管、放置、移动、用气等环节处置不当,可能引发气体或钢瓶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特做出如下安全提示:一、购买气体时,注意检查钢瓶的“检验标志环”、“ 出厂钢印标记”、“注册登记钢印代码”,不符合要求的钢瓶应拒绝接收。

在用气过程中,如果钢瓶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报废期限,应及时交回送气单位。

二、应配合充装单位进行钢瓶出、入登记工作。

三、不得对钢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钢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不得将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不得人为加热钢瓶;瓶内气体不得用尽。

四、钢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曝晒。

五、移动钢瓶时,禁止拖拽、滚动。

六、液化石油气会导致橡胶和塑料老化,应使用专为液化石油气而设计的专用软管,软管和减压阀上的密封垫应定期更换。

七、遇到液化石油气泄露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消除所有明火,不要操作或动用任何电器或电子设备,打开所有门窗,保证足够的室内通风,较大的气体泄漏或着火,应立即疏散所有室内人员,并向119报警。

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定方法一、查看气瓶检验标记(检验标志环)上的检验日期经过检验的钢瓶,在瓶阀下方有检验标志环。

按照标准的要求,50Kg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其他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

二、查看出厂钢印标记钢瓶出厂时,在瓶阀护圈或瓶身上,均有钢瓶出厂日期钢印标记,新出厂的钢瓶,按照出厂日期计算,50Kg钢瓶使用不到3年或者其他钢瓶使用不到4年的,无检验标志环。

上述两项检查内容涉及钢瓶安全性能,必须严格检查。

三、查看注册登记钢印代码:在钢瓶瓶阀护罩或底座上,应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注册登记钢印代码,代码共有12位数字,编号形式如下:XXX 38 XXXXXXXXX钢瓶(排序)编号液化石油气代码充装站代码(各充装站代码不一样)四、不合格钢瓶处理方法通过检查,凡不合格钢瓶,应要求送气单位予以更换。

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场所的规范要求

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场所的规范要求

一、高层建筑不允许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4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2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3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4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5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6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

12.0.5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房间,应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

12.0.5本条规定的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的房间,包括地上房间和地下、半地下房间。

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的措施主要为加强和保证室内通风或排风。

二、高层建筑应使用管道供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5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2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修订版)3.1.3条文解析:3、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15%;三、>25Om主体不能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公消〔2018〕57号)第十三条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

四、地下建筑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8.4.7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8.4.8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LO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2应通风良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门;3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4室温不应高于45C。

液化气使用常识

液化气使用常识

液化气、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常识一、液化气主要成份液化气一般叫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为:乙烯、乙烷、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

外观与性状:无色气体或黄棕色油状液体,有特殊臭味。

为了提醒人们及时发现液化气是否泄漏,加工厂常向液化气中混入少量有恶臭味的硫醇或硫醚类化合物,也就是特殊臭味的来源。

二、液化气使用时注意事项液化气是城乡居民广泛使用的主要能源之一,每公斤液化气燃烧热值为11000大卡,气态液化气的比重为2.5公斤/立方米,每立方液化气燃烧热值为25200大卡,这样可看出一立方液化气燃烧热值是天然气的三倍。

目前每瓶液化气充装重量为13±0.5公斤,总计燃烧热值159500大卡,相当于20立方天然气的燃烧热值。

生活中一般使用瓶装液化气和管道液化气两种。

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应科学安全地使用瓶装液化气,并要注意以下几点:1.液化气钢瓶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未经检验的不能充装使用。

换气时应对钢瓶进行安全检查并协助服务站对钢瓶角阀进行动态试漏。

2.液化气钢瓶要远离明火和高温,严禁液化气与其他火源同室使用。

3.连接钢瓶与灶具的胶管两端必须用喉箍箍紧,燃气灶摆成水平状,钢瓶与灶具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

4.燃气灶具点火时,先全部打开钢瓶上的角阀,再点燃灶具。

使用完毕后,应关闭燃气灶具和液化气钢瓶角阀。

5.换气时,装卸调压器要仔细检查调压器前端的密封胶圈应完好,否则不可使用,安装调压器时,应拧紧调压器手轮,并应打开钢瓶角阀检查各接口是否漏气。

6.液化气钢瓶因瓶内液体减少,压力小,火焰不旺时切勿用火烤或用热水等加热液化气钢瓶。

当液化气压力不足不能正常燃烧时,要将钢瓶送到供气单位处理残液,用户不得自行将残液倒在室外或下水道,这样做很容易发生火灾事故。

7.要经常检查钢瓶、灶具等是否漏气,可将肥皂水涂在钢瓶的角阀、调压器、灶具开关和胶管等处检查,如果涂抹处冒出气泡,应立即关闭钢瓶角阀,并向供气单位报修。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
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二、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
(2)摔、砸、滚动、倒置气瓶;
(3)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4)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5)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三、用气来源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本市供气企业购买,并与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

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含),应设蛋独立的气瓶间。

气瓶间与相邻的建筑用防火墙隔离开。

五、气瓶间设灵敏有效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为防爆型。

开关装在室外。

六、气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倾倒气瓶内残液或加热使用;无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行为
七、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气瓶与灶具之间连接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长度应控制在1.2-2.0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使用的燃气软管未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八、禁止在地下空间及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九、无违规使用压缩天然气行为。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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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5篇)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5篇)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为保证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以及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1、严禁在液化气站停车场和站内吸烟,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进站。

2、零瓶用户必须持液化气票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整车用户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票证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不得随意停放,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3、停车场以及液化气站内不得排放液化气和倒残液,不得拖滚、敲打液化气瓶;停车场内不得摆摊设点,修理车辆。

4、凡是拉运液化气的车辆,进站时必须向门卫监测人员提供有效证件,槽车充装应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押运证、从业资格证);拉运钢瓶的车辆应提供(从业资格证、押运证、道路运输证)和液化气票据,不得无证进站和无票进站。

5、凡进出站门口的钢瓶,必须经监测岗位人员清点,核对后方可出入。

6、所有进站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好我站提供的阻火器,佩带好____个以上消防灭火器、危险标志灯具;进站车辆限速不大于五公里/小时;不得将杂物带进站内。

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停放,停稳后必须熄火;严禁在站内检查、加油、调试和修车;严禁随意使用非防暴工具;不允许打开喇叭、开放收录机。

7、充装人员必须穿戴我站提供的防静电服装,用户不得随意进入工作间;进站后必须关闭手机等其他通讯工具。

8、拉运钢瓶车辆的车厢底部必须垫衬木板或胶皮。

钢瓶最多只能装两层需用木板或胶皮隔离,严禁钢瓶碰撞。

9、液化气钢瓶和槽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不得有鼓包变形,部件要齐全完好,检验时间要清晰,不得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钢瓶必须按规定戴好两道橡胶震圈。

液化气槽车的压力表、液面仪和安全阀等附件要齐全完好。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钢瓶或槽车,本站拒绝充装。

10、进站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兰州石化油品储运厂液化气站的各项有关制度,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章违法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本站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兰州石化公司油品储运厂液化气站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2)液化气站的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设施设计与建设:液化气站的设计与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设备选用、布局设计等方面,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公布日期】1982.03.17•【文号】•【施行日期】1982.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1982年3月17日)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经营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或用户。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有毒气体。

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液化石油气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对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做到由城建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以是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技术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基本要求。

在执行本规定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一章储存第五条储配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

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必须制定和执行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安全防火制和巡回检查制等;建立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以保证各类设备和监测仪表的完好工作状态。

第七条储罐必须设有安全阀。

大于100立方米的储罐宜设有两个处于工作状态的弹簧式安全阀。

凡在安全阀与罐体间设置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并应有铅封。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

安全阀应每年检验一次。

第八条储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如平板玻璃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尺。

每次充装完毕,必须检查液面计的准确性。

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6篇)

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6篇)

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一、液化石油气属易燃、易爆气体,使用人员应掌握液化气安全知识,遵守液化气管理规定。

二、禁止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气体和气瓶,禁止私自倾倒和处理液化气钢瓶内残液或放空钢瓶内余压。

不得私自拆修气瓶角阀等,在使用液化气瓶时,如果发现角阀、减压器等部位有故障,不得私自拆卸和维修。

三、严禁明火试漏,当有人员闻到有液化气味时,可能是气瓶或管线的某一部位出了问题,正确的方法是用肥皂水涂沫,冒泡的地方就是漏气的部位,同时要立即打开门窗使室内通风,此时切忌各种火源和开启电器等。

四、液化气瓶放置地点远离可燃物、易燃物、易爆物品,必须设置遮阳棚且通风良好。

气瓶存储点与灶头分间存放,使用硬管连接,距离不小于____米,存放数量不得超过2瓶。

五、禁止摔、砸、碰、撞、磕敲打钢瓶,在灌气、搬运和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要随意用铁器敲打阀门等。

六、禁止将钢瓶卧放或倒置,用火、开水和其它热源对钢瓶加热,因为随着温度的升高,瓶内液体迅速气化,压力急剧增加,如果温度高于60℃时,气瓶有爆炸危险。

七、液化气起火处置方法。

保持冷静,立即关闭角阀,如角阀处有火焰,则用湿毛巾等裹手关闭,或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泄漏严重时立即拨打119。

八、食堂灶台及液化气使用结束后必须检查,确认液化气钢瓶角阀及总管阀门关闭。

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化气使用管理,保障液化气使用安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液化气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主要任务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液化气使用管理,确保供应、储存、运输、加工、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基本要求液化气使用单位应制定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液化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液化气供应管理第五条液化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液化气供应资格证书;(二)建立并执行供应计划,确保供应充足;(三)建立健全液化气供应、存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024年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2024年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2024年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规范化燃油、液化石油气使用行为,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燃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四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公开相关安全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企业应当获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按照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和监测。

第九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进行必要的更新和改造,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公开相关安全信息,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警示和预防。

第三章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储存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单位应当设置火灾报警器、泄漏报警器等安全设备,并进行定期测试和维护。

第十六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七条燃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进行演练。

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告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气瓶超期不检、报废气瓶继续使用,对充装和使用环节埋下极大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气瓶管控,强化经营、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安全监管,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严防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气瓶使用者要对气瓶出厂日期和上次检验日期进行认真自查。

检验期满4年的交由充装站统一送检。

凡满15年或年2月1日之后生产满8年的气瓶应送交充装站,由充装站按规定程序统一报废。

上次检验日期模糊不清的均视为超期未检气瓶;出厂日期无法辨别的均按报废气瓶处理。

对自查中发现的.超期未检气瓶要及时送往气瓶检验单位并作好记录;对报废气瓶应送交检验单位,经焚烧或蒸汽吹扫干净后采取压扁或钻孔等手段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任何充装站或个人非法处理报废气瓶。

三、加强对各液化气经营门店监管,发现有超期未检、报废气瓶,责令退回产权所有单位;对超年限或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充装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充装。

对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造册建档,做好出站气瓶进行检斤检漏,粘贴充装合格标签后准予出站。

严禁充装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严禁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或个人的气瓶,不得为非本充装站设立的配送站(点)的气瓶进行充装。

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充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气瓶、报废气瓶。

五、充装单位要严格实行换气实名登记制度。

对换气用户信息、气瓶编号等进行详细登记,向用户宣传气瓶安全使用常识,并及时告知用户定期更换胶管及存在质量问题的灶具,确保使用安全。

六、对在用气瓶安装激光二维码,利用监管平台进行气瓶信息化管理,严厉查处气瓶在经营、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确保气瓶规范有效管控,严防被暴恐分子获取利用,实现从严管理常态化。

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及规定三篇

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及规定三篇

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及规定三篇篇一:XX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液化石油气是指居民、餐饮服务业作为燃料使用的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气体。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以及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和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经营和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省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民用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和安装单位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全监察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的质量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民用液化石油气的运输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液化石油气和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服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承担保证公共安全的责任和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民用液化石油气使用者享有获得符合安全标准和足量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各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将民用液化石油气作为气体燃料的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燃气总体发展规划。

第八条民用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项目)应当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其中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建设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九条承担民用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到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其中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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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用户“八禁止”
1、禁止、并遵守不在当地(乡镇为单位)向无液化气经营《工商营业执照》和液化石油气《配送资格证》经营户购买液化石油气。

并拒绝未着公司防静电工作服、公司上岗证、公司配送回执单的人员配送液化石油气。

2、禁止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签、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或充装标签、钢瓶号码与公司不一致的钢瓶。

3、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超过正常使用期限5年、密封圈超过正常使用期限3年的气瓶附件。

确需继续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这些附件到期应当进行更换并作记录。

4、禁止在卧室内、地下室使用和存放液化气,以及摔、碰、撞、或卧放、倒置钢瓶。

5、禁止在液化气厨房内使用其它火源。

6、禁止使用明火检查漏气以及将钢瓶放到日光下暴晒和靠近热源。

7、禁止用火焰、蒸气、热水及其它任何热源加热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

8、禁止擅自拆卸角阀或倾倒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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