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流程及相关文件全资料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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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机组启动并网验收流程及相关文件汇编
一、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在移交生产单位投入初期商业运行前,应进行启动试运行和验收。

(一)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已按设计文件基本建成,或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已能满足初期发电的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库水位已蓄至最低发电水位以上。

待验机组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

2、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其他未安装机组的尾水已用闸门或闷头可靠封堵;尾水围堰和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

3、厂房土建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基本建成,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各层交通通道和厂照明已经形成,能满足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厂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已作安排,能保证汛期运行安全。

4、待验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包括风、水、油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调试和分部试运转,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全厂共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经投入,能满足待验机组试运行的需要。

5、待验机组相应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经检查试验合格,动作准确、可靠,能满足升压、变电、送电和测量、控制、保护等要求,全厂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

机组计算机现地控制单元LCU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投入及与全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通信的条件。

6、升压站、开关站、出线站等部位的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满足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需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并经系统调试合格。

7、厂区通信系统和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通信可靠。

8、消防设施满足防火要求。

9、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制定,配备的有关仪器、设备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

10、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

(二)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机构组成
1、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

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应在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2、试运行指挥部由安装机组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负责编制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等工作。

3、验收交接组由项目法人担任组长,生产单位、主要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检查,以及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的整理及随机机电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清点等交接工作。

(三)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听取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报告,设计、施工、生产单位报告,以及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的汇报。

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形象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机组启动要求。

2、确定验收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

3、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 6.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查批准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程序大纲和试运行计划。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机组能否启动的结论,提出机组启动前必须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确定第一次机组的启动时间。

(四)机组启动试运行
1、机组启动试运行应按照DL507和经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的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进行。

2、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启动试运行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专门制定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交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

3、机组启动试运行中全部规定试验项目完成后,试运行指挥部应编写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附测试记录,分送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

(五)机组72h带负荷连续运行及可靠性运行
1、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应在机组开始72h带负荷连续运行之前,听取试运行指挥部和监理单位的汇报,审查试运行工作报告,研究试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机组能否进入72h带负荷连续运行的决定。

在机组完成72h带负荷连续运行后应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主要容包括:验收委员会审查情况,对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意见,并附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和验收移交工程项目清单。

2、按合同规定有30d可靠性运行要求的机组,30d可靠性运行考核完成后,运行单位应提交可靠性运行工作报告,送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单位备案。

30d可靠性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按机组设备合同文件的规定处理。

3、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的试运行考核为30d可靠
性运行,应列入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审查、验收工作围,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应在完成30d可靠性运行后提出。

(六)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由项目法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主要出资方备案。

副本若干份,分送地方政府、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八)说明
1、机组启动验收应对每一台机组均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但除首、末台机组外,中间过程的各台机组投产与启动验收,除特殊情况如发现设备或安装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机组试运行的正常进行等之外,均可以将启动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从简安排,由在现场工作的委员会委员或正、副主任代行启动验收委员会职责进行启动验收工作,但本章的各项要求不变。

2、机组启动对水工建筑物的要求主要是大坝挡水和引水发电系统的形象面貌,尤其是首台机组启动验收,水工方面问题较多。

对未安装机组尾水的设防和下游围堰或集渣的清除同时提出要求,当然在实际工程项目检查中还不仅仅是这些容,作为宏观上应具备的条件,6.1提出相应的要求。

3、待验机组的计算机现地控制单元LCU是机组启动试
验的主要控制系统,全部开、停机试验操作及数据采集均要通过它进行,并与全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通信、将信号、参数和操作等传送至电站中央控制室。

所以修订后的本标准增加这部分容。

4、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主要是启动试运行程序大纲和试运行计划,由试运行指挥部提出,经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5、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报告,除对机电安装工程的质量提出评价外,还应对未完工程项目进行清理和提出是否影响机组启动验收的意见。

6、DL507是指导水电工程水轮发电机组成套设备启动试运行试验的电力行业标准,是编制具体电站机组启动试运行程序大纲的基础和依据,一直在较好地执行过程中,但它不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启动试验的容。

近十年来,我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速度发展较快,先后建成十三陵、抽水蓄能、天荒坪、家口等多座大型抽水蓄能水电工程,均采用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

本标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围和本节的容应增加对抽水蓄能可逆式机组的要求,故增补对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应遵照的标准的规定。

7、机组72h带负荷连续运行能否开始,应在启动验收委员会听取了试运行指挥部和监理单位的汇报、审查试运行工作报告后作出决定。

在机组完成72h带负荷连续运行后,
启动验收委员会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则本台机组的启动验收工作基本结束,可以转入办理移交。

近年来我国几座大型电站从国外引进的机组设备在合同文件中有30d可靠性运行的规定,可靠性运行在程序安排上是在72h带负荷连续运行以后,对于常规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不对30d 可靠性运行进行审查和验收,本节仅规定试运行指挥部(或运行单位)应向启委会提交30d可靠性运行工作报告为备案。

8、对于抽水蓄能电站的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以30d 可靠性运行作为工程和机组综合性能的考核验收依据,取消72h的连续运行(抽水蓄能机组也不可能进行连续运行)。

所以对于这类工程的机组启动验收,应将30d可靠性运行列入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审查、验收的工作围。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应在30d可靠性运行完成之后提出。

附录A(标准的附录):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标准的附录):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水电站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A1 工程简况。

包括工程名称、所在位置、主要建筑物名称和综合经济效益(具体指标)。

各阶段验收应有侧重:工程截流验收,主要介绍导、截流工程;
工程蓄水验收,主要介绍挡水、泄水建筑物和水位、库容及库区工程等,安全鉴定结论;
机组启动验收,主要介绍引水、尾水系统、厂房和机组设备、电工一次和电工二次设备、送出工程及电力系统情况。

A2 阶段验收的围和建设情况,包括主要建设经过,关键里程碑的时间,质量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不作质量等级评定)。

对重大质量问题和未达到设计形象面貌的需加以说明,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A3 对能否截流(蓄水、启动)作出明确结论。

A4 附件。

如有保留意见,由提意见的委员签字。

附录E(标准的附录)
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表E1 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注:表中“√”表示必须提供,“*”表示库区县以上政府的代表汇报材料,“○”表示需要时提供。

二、电网新设备投运前期工作
1.1拟并网的发电厂、地方电网、220kV 用户变电站应在并网调试 90 天前与省调签订《电网并网调度协议》。

签订《电网并网调度协议》的条件如下:
a) 发电厂(网)已经与省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b) 220kV 用户变电站已经与属地电业局(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c) 发电厂(网)以及 220kV 用户变电站已于计划并网的
90 日前向省调提供电网调度运行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技术资料与图纸(包括水库部分);
d) 发电厂(网)以及 220kV 用户变电站正常生产运行的条件均符合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1.2 拟并网的发电厂、地方电网、新建的输变电工程应在首次并网日的 6 个月前,向省调提交有关参数(设备实测参数应在首次并网日的 10 日前提供,并网调试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应在并网后 30 日提供)、图纸以及说明书等并网资料。

1.3 省调在新设备启动调试 60 天前确定调度管辖围和设备命名编号。

划归地调调度管辖的 220kV新建变电站及220kV 线路的命名由省调负责。

1.4 拟并网的发电厂、地方电网、新建的输变电工程应在首次并网日的 30 日前,向省调提交新设备投入申请书(格式见附录 B)。

1.5 新设备投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1.5.1 设备验收工作已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有关运行单位向省调已提出新设备投运申请并经批准。

1.5.2 申请并网发电机组经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影响电网稳定的发电机励磁调节器(包括 PSS 功能)、调速器、安全自动装置、以及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等技术性能参数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其技术规满足所接入电网的要求。

1.5.3 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并报送有关单位(如需要在投运过程中测量参数者,应在投运申请中说明)。

1.5.4 投产设备已调试合格,按调度规定完成现场设备和调度图板命名编号,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已按给定的定值整定。

1.5.5 已与省调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1.5.6 调度通信、自动化设备投产手续完备,安装调试
完毕。

1.5.7 完成计划检修、水库调度、市场报价、经营结算等相关专业人员业务培训。

1.5.8 完成运行值班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及考试,运行值班人员取得《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

1.5.9 生产准备工作已就绪(包括厂站规程和制度已完备、运行人员对设备和启动试验方案及相应调度方案的熟悉等)。

1.5.10 相关厂、站及设备具备启动带电条件。

1.5.11 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方案已获批准。

1.5.12 启动委员会同意投产。

2 新设备启动投运
2.1 新设备启动前调度机构应制定调度启动方案。

下级调度机构管辖围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可能对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系统安全产生较大影响时,调度机构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上级调度机构,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后,方可进行启动投运操作。

2.2 新设备在启动时应根据调试计划完成规定的所有试验,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为并网调试安排所需的运行方式。

2.3 新设备应按调度启动方案规定程序进行启动,如临时更改启动程序,应经启委会同意;若启动过程中发生电网
事故或重大运行方式变化,值班调度员可中止新设备启动投运操作,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继续进行。

2.4 新设备只有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征得其许可后方能投入系统运行。

值班调度员必须得到启动委员会的许可后才能进行启动。

2.5 新设备启动工作全部结束,由启委会同意新设备试运行。

2.6 新设备试运行结束、设备运行正常具备正式运行条件,由启委会同意新设备正式进入商业运行。

2.7 新建发电机组应完成一次调频、PSS、调峰、机组性能、进相、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参数实测等系统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和相关参数报省调审核,有关功能正常投运后,才能进入商业运行。

2.8 新设备并入电网正式运行后,需定期按要求向省调报送各开关月电量数据和母线电量平衡报表、日生产统计数据等各类报表。

附录一: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相关规定
附录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相关规定
附录三: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规程
附录四:新建电厂(机组)接入系统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的资料
附录五:新建电厂(机组)并网继电保护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附录六:新建电厂(机组)并网通信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附录七:新建电厂(机组)并网自动化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附录八:新建电厂(机组)并网调试项目
附录九:新建电厂(机组)并网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附录一: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相关规定
1、《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监委办市场〔2007〕40号),
2、关于省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3、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试行)(省电力公司)附录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相关规定
1、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监委电监安全〔2007〕45号)
2、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
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登记表
4、关于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通知(成电监[2008]63号)
5、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附录三: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规程
1、《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
2、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507—2002)
附录四
附录五: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继电保护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1、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2、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含线路纵联保护通道加工设备)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完毕、调试项目符合相关检验规程的要求,并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

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二次回路正确,母差及失灵保护对每一个控制单元至少进行了1次整组传动试验。

3、电厂已按要求落实各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措要求。

4、机组的高频率保护、低频率保护、过电压保护、低电压保护、失磁和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的整定已报电网调度机构审核批准,其它有关保护的定值已报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5、线路纵联保护装置已完成通道对调试验,并已将通道测试数据报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6、稳措装置及远切、远跳装置已完成整组传动试验、通道联调试验,并已将调试报告报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7、电厂已核对互感器变比,其伏安特性满足规程要求。

8、电厂已完成故障信息处理系统与主站(或分站)的联调。

9、电厂已具备全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现场运行规程,运行人员已熟练掌握全部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操作方法。

10、电厂具备全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施工图纸。

附录六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通信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1、设备配置
1.1新建电厂所用通信设备,应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与电网通信网协调一致,满足所接入系统的组网要求。

1.2 新建电厂通信机房至少要有一路可靠的交流电源输入,且站连续停电时间小于12小时。

1.3 通信直流电源设备应选用性能好、运行可靠的设备;通信高频开关电源整流模块应按N+1原则配置,能可靠地自动投入,自动切换。

1.4备用蓄电池容量,应能独立维持负载容量连续运行24小时以上。

1.5通信机房的动力电源、设备电源、维护检修及仪表电源,必须由各分开关控制。

1.6 承载同一220KV及以上线路的两套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业务的电厂通信站,应实现通信电源双重化配置。

1.7 已配置必要的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及工具。

1.8 无24小时值班的通信站应配置监控系统。

2、机房条件
2.1机房必须有良好的防雷接地设施,应满足部颁SDJ8-19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DL548-1994《电力系统
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

2.2通信机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湿、防尘、防高温、防虫鼠等安全要求。

2.3通信机房温度、湿度应满足设备运行规定的环境条件要求,机房温度为10~30℃,湿度为30%~80%。

2.4 进、出机房的电缆沟和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进行堵塞。

3、运行管理
3.1电厂通信设备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已接入电力通信网。

3.2新建光缆线路已按图施工完成,并按要求对所有纤芯进行全程测试,测试资料已报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3.3电厂至电网调度机构已具备两种不同路由的调度通道,并开通邮电长途。

3.4传输同一输电线路的两套继电保护信号或安全自动装置信号的两组通信设备,应分别接入两套不同的电源系统。

3.5同一条线路的两套主保护,应采用两条完全独立的传输通道。

3.6已按电网要求开通到电网调度机构和所属地调的调度自动化信息、电力调度数据网等通道。

3.7 电厂通信机房动力环境及通信设备运行状态应处于24小时有人监视状态。

无24小时值班的通信站,各通信设备
主告警信息应接入电厂综合监视系统,纳入电厂电气运行统一监视与管理。

3.8 电厂已配备必要的通信专责人员,已将人员和联系方式报电网调度机构,并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

3.9 电厂已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附录七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自动化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1、电厂远动设备或监控系统须符合《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 516-93)等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省电力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

2、电厂至电网调度机构已具备两条不同路由的远动传输通道。

3、远动信息已按电网要求配置,经过测试表明遥测精度、遥信可靠性达到设计要求并能正确传送至电网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能正确接收电网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下发的遥控/遥调命令。

4、电厂AGC、AVC具备与电网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联合调试的条件。

5、电能计量装置已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设计要求进行配置,并通过由电厂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电厂的关口电度底码已记录。

6、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国家电监会第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网调度机构有关规定的要求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

7、电厂机房符合《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GB/T
2887-2000)的要求,配备UPS,其容量能独立维持负载容量连续运行4小时以上。

8、电厂已配备必要的自动化专责人员,并已将人员和联系方式报电网调度机构。

9、电厂已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附录八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调试项目
一、发电机性能试验项目:
发电机短路试验;
发电机空载试验;
变压器冲击试验;
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PSS试验;
发电机进相运行试验;
发电机甩负荷试验;
二、二次系统(专业)试验项目:
(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的各组成部分(含开关)整组的电气性能试验;
2. 故障录波装置的电气性能试验;
3. 继电保护整定试验;
4. 纵联保护双端联合试验;
5. 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接入设备通讯调试;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主站联合调试;
6. 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主站和子站间及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主站和子站间联合调试;
7. 线路故障测距装置电气试验以及与对侧的通道联
调。

(二)、调度自动化系统
1. 厂站4.
2.9.1条 b)项中所列的相关系统和设备的现场测试;
2. 厂站远动通信通道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测试;
3. 厂站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与调度联调试验;
4. 厂站遥测、遥信、遥调、遥控准确性、可靠性、实时性试验;
5. 发电厂、机组AGC控制系统现地试验及与EMS主站闭环联调试验;
6. 厂站电能计量装置检验及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电能量计量主站系统的联调试验;
7. 厂站相量测量装置(PMU)与电网实时动态监测主站系统联调试验;
8. 主网直供用户电力负荷管理终端与电力负荷管理主站系统的联调试验;
9. 厂站与AVC主站的联合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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