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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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7•【文号】证监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6〕20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事处:为规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申请使用程序,保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合规使用和安全,现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证监会二○○六年三月七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被处置证券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称“托管清算机构”)负责提出使用保护基金申请,并按规定承借和使用保护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履行保护基金的发放和管理职责。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负责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护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严禁将保护基金挪作他用。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保发[2007]7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07.08.07
【实施日期】200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
事项的通知
(证保发[2007]79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7]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268号)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现将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时间、路径、材料报送等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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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确定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8•【文号】证监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一)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二)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三)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二、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三)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四)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五)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七)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三、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一)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以及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与传真:公司总部:************************(传真)上海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深圳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为做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各证券公司: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

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证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7]56号)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披露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处理、利润分配行为,保障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稳健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依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二)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三)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初始成本、期初公允价值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披露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四)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审慎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事项,如实予以确认;对各项应收款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禁止变相不计或少计坏账准备。

(五)对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以及营销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预计损失,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2007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各证券公司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全面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配套工作,规范账户管理不仅是全面实现第三方存管的前提,也是提高证券公司投资者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增强监管工作有效性和落实《反洗钱法》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统一安排、分散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现将账户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激活规范后恢复使用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沉积了一批账户资产低于交易要求、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

这些休眠账户不仅挤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系统资源,制约市场运行效率,还直接影响了第三方存管工作的推进。

为合理使用系统资源,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全面推进第三方存管工作,需要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妥善处理,即让休眠账户暂时退出交易领域,单独存放管理,待投资者申请使用时,经核实并规范账户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恢复使用。

(一)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休眠账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另库存放的时间期限、具体方式、实施程序和恢复使用的激活流程,并及时向市场公告。

另库存放的休眠账户,投资者可按现行做法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查询手续;经投资者申请并规范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次日应可恢复使用。

(二)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休眠账户明细资料,在交易系统中做相应的技术处理。

休眠账户激活后应及时恢复交易功能。

(三)各证监局要督促指导证券公司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休眠账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以及第三方存管的有关要求和工作进度,制定休眠账户另库存放、规范激活后恢复使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休眠账户另库存放的时间安排及恢复使用的激活方式等内容及时公告。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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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2014年12月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3号)6.证券公司检查办法(2000年12月12日;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二、组织管理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8]42号)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实施2010年5月14日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09年5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09]12号;2010年5月14日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7号)5.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2011年10月27日;证监会机构部部函[2011]553号)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17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7日;证监机字[1998]19号)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三、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12月11日;证监会[2012]41号)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修订)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12]37号)5.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7月14日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30号)6.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0年12月29日;中证协发[2010]203号)7.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2011年3月23日;中证协发[2011]46号)8.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2012年2月12日;中证协发[2012]027号)四、人员管理与资格管理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2007年12月26日;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5.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的公告(2008年1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08]3号)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10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08]40号)7.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3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8.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五、业务管理(一)证券经纪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0]11号)2.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8号)3.证券账户管理规则(2014年8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5.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2013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2002年4月4日;证监发[2002]21号)7.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9月30日;中证协发[2010]157号)(二)证券自营1.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三)固定收益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1号发布施行;*注:(1)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2)本篇法规中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9日)取消)2.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7月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3.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18日;银发[2008]18号)7.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2008年6月13日;中汇交发[2008]182号)(四)资产管理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29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3〕28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30号)4.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3]10号)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2012年10月19日;中证协发[2012]206号)6.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7月19日;中证协发[2013]124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8.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11月26日;上证发[2014]80号)9.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6号)(五)融资融券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公布)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2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并发布)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令第7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证监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5]51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

第四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诚守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股份回购事宜出具专业意见。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证券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行为,保证及时、足额筹集保护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基金是指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原则筹集的,由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缴纳保护基金。

第四条 保护基金收取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

第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开立专用账户,负责收缴和管理证券公司缴纳的保护基金。

第二章 缴纳比例第六条 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营业收入是指在利润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

第七条 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

保护基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第三章 缴纳方式第八条 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保护基金。

第九条 证券公司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次年1月15日之前补充缴纳全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证监会【发布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发布日期】 2007-6-13【生效日期】 2007-6-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规范性文件【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年6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

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其份额、净值、持有人人数在判断基金合同是否生效及基金合同生效后是否达到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条件时不得计入在内。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在允许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前完成将有关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相关工作并在备案后严格加以执行。

五、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记录,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6•【文号】证监法律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证监法律字[2007]5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在废止前五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58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17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75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此外,在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后明令废止、在《立法法》施行前发布的行政法规有4件,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3.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三月六日附件1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部门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证监发字〔1996〕54号│1996年4月22日│││、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2│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证监基金字〔1999〕21号│1999年7月12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证监发行字〔2000〕5号│2000年2月13日│││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证监机构字〔2000〕85号│2000年4月30日│││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5│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证监基金字〔2000〕34号│2000年5月18日│││事项的通知│││├───┼──────────────┼────────────┼─────────┤│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发〔2001〕36号│2001年3月6日│││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发〔2001〕42号│2001年3月15日│││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发〔2001〕66号│2001年4月26日│││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证监会计字〔2001〕16号│2001年6月29日│││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10│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1〕37号│2001年8月21日│││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11│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证监发行字[2002]14号│2002年1月24日│││请材料的通知│││├───┼──────────────┼────────────┼─────────┤│12│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证监发行字[2002]54号│2002年5月20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3│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证监发行字[2002]122号│2002年10月29日│││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证监会计字[2003]2号│2003年2月9日│││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发行字[2003]26号│2003年3月24日│││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16│关于证券交易所核准企业债券上│证监发行字[2004]150号│2004年9月15日│││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17│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证监机构字[2006]226号│2006年9月27日│││问题的通知│││└───┴──────────────┴────────────┴─────────┘附件2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 序│行政法规名称│文号│发布部门│├──┼───────────────┼───────────┼─────────┤│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16号│证券委│├──┼───────────────┼───────────┼─────────┤│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81号│证券委│├──┼───────────────┼───────────┼─────────┤│ 3│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号│证监会│├──┼───────────────┼───────────┼─────────┤│ 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证监会│││││财政部│└──┴───────────────┴───────────┴─────────┘附件3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部门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 1│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证监发字〔1996〕21号│1996年1月25日│││知│││├──┼───────────────┼───────────┼──────────┤│ 2│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证委发〔1996〕18号│1996年6月17日│││法│││├──┼───────────────┼───────────┼──────────┤│ 3│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证监发字〔1996〕169号│1996年8月22日│││为的通知│││├──┼───────────────┼───────────┼──────────┤│ 4│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证监发字〔1996〕423号│1996年12月26日│││定│││├──┼───────────────┼───────────┼──────────┤│ 5│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12号│1996年12月26日│├──┼───────────────┼───────────┼──────────┤│ 6│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1997年3月3日│├──┼───────────────┼───────────┼──────────┤│ 7│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证监〔1997〕13号│1997年9月10日│││知│││├──┼───────────────┼───────────┼──────────┤│ 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证监基字〔1997〕3号│1997年12月12日│││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9│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1997年12月16日│├──┼───────────────┼───────────┼──────────┤│ 10 │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证监机字〔1997〕4号│1997年12月29日│││销股票的通知│││├──┼───────────────┼───────────┼──────────┤│ 11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证监〔1998〕8号│1998年3月17日│││通知│││├──┼───────────────┼───────────┼──────────┤│ 12 │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证监发字〔1998〕259号)│1998年10月6日│││行调查的通知│││├──┼───────────────┼───────────┼──────────┤│ 13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证监机字〔1998〕46号│1998年12月11日│││格管理暂行办法│││├──┼───────────────┼───────────┼──────────┤│ 14 │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证监发〔1999〕4号│1999年2月4日│││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15 │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证监机构字〔1999〕54号│1999年7月5日│││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16 │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 │1999年9月8日││││号││├──┼───────────────┼───────────┼──────────┤│ 17 │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2000年6月23日│├──┼───────────────┼───────────┼──────────┤│ 1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公司字〔2000〕53号│2000年5月18日│├──┼───────────────┼───────────┼──────────┤│ 19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证监机构字〔2000〕199 │2000年9月5日│││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号││├──┼───────────────┼───────────┼──────────┤│ 20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证监发行字〔2000〕131 │2000年9月22日│││等问题的通知│号││├──┼───────────────┼───────────┼──────────┤│ 21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证监机构字〔2000〕223 │2000年9月23日│││的通知│号││├──┼───────────────┼───────────┼──────────┤│ 22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证监机构字〔2000〕240 │2000年10月27日│││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号││││知│││├──┼───────────────┼───────────┼──────────┤│ 2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证监发〔2000〕76号│2000年11月2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证监发〔2000〕76号│2000年11月2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25 │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证监发行字〔2001〕12号│2001年1月10日│││公司推介的通知│││├──┼───────────────┼───────────┼──────────┤│ 26 │关于查询从事证券交易当事单位和│证监发[2001]12号│2001年1月19日│││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 27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证监发〔2001〕43号│2001年3月15日│││通知│││├──┼───────────────┼───────────┼──────────┤│ 28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2001年3月28日│├──┼───────────────┼───────────┼──────────┤│ 2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1〕52号│2001年4月2日│││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30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证监会令第2号│2001年4月26日│││办法│││├──┼───────────────┼───────────┼──────────┤│ 3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1)64号│2001年4月26日│││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32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证监发行字〔2001〕115 │2001年12月25日│││发行工作的通知│号││├──┼───────────────┼───────────┼──────────┤│ 33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证监发[2002]55号│2002年7月24日│││通知│││├──┼───────────────┼───────────┼──────────┤│ 3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2002年9月28日│├──┼───────────────┼───────────┼──────────┤│ 35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证监会令第11号│2002年9月28日│││理办法│││├──┼───────────────┼───────────┼──────────┤│ 36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证监机构字[2002]312号│2002年10月14日│││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3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证监会令第12号│2002年11月5日│││管理暂行办法│││├──┼───────────────┼───────────┼──────────┤│ 3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3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4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43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2002年12月26日│││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4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行字[2003]27号│2003年3月24日│││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4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行字[2003]28号│2003年3月24日│││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6 │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证监公司字[2003]16号│2003年5月20日│││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47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2003年9月19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4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证监会令第16号│2003年12月5日│││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4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证监发[2003]88号│2003年12月11日│││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5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证监公司字[2004]1号│2004年1月7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5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监发[2004]41号│2004年5月12日│││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52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证监期货字[2004]44号│2004年7月19日│││题的通知│││├──┼───────────────┼───────────┼──────────┤│ 53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4号│2004年10月9日│├──┼───────────────┼───────────┼──────────┤│ 54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监机构字[2004]129号│2004年10月11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证监公司字[2004]96号│2004年11月29日│││引(试行)│││├──┼───────────────┼───────────┼──────────┤│ 56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证监发行字[2004]162 │2004年12月7日│││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号││├──┼───────────────┼───────────┼──────────┤│ 57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证监发[2005]32号│2005年4月29日│││关问题的通知│││├──┼───────────────┼───────────┼──────────┤│ 58 │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证监发[2005]42号│2005年5月31日│││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7•【文号】证监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7日证监发[2006]48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事处:为规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的管理,维护保护基金合法权益,现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的管理,维护保护基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是指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后,依法形成的保护基金公司对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

第三条保护基金公司管理受偿债权,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最大限度保全债权,减少损失。

第二章受偿债权确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受偿债权确认,是指按照国家政策使用保护基金偿付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人、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后,保护基金公司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托管清算机构确定依法取得的债权,并向负责被处置证券公司债权登记机构申报债权。

第五条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受偿债权确认。

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6(000)007
【摘要】&lt;正&gt;2006年7月12日证监发[2006]78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主承销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总页数】3页(P17-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相关文献】
1.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J], ;
2.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J],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的通知 [J], ;;
5.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实施办法》,按照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所有“投资收益”(含“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均应计入“营业收入”项下,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检查证券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证券公司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且被投资证券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证券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含长期投资处置收益)。

证券公司持有期货公司股权,自被投资期货公司按规定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之日起,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期货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含长期投资处置收益)。

四、证券公司2007年、2008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包含按本规定应予扣除的股权投资收益的,于200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汇算清缴时一并申报抵扣应缴纳金额。

五、证券公司申报规定扣除事项时,须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1页。

公务员考试必备: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公务员考试必备: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年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等,确定不同级别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5%、1.75%、2%、2.5%、2.75%、3%、3.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A级以上(含)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级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7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三、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在10%-30%(含)之间时,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2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四、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超过30%时,所有证券公司按照0.5%的最低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五、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含)以下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1%、1.5%、2%、2.5%、3%、3.5%、4%、4.5%、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六、证券公司亏损面的认定以证监会CISP系统查询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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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证监发[2007]5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证监发[2007]50号)
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证券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行为,保证及时、足额筹集保护基
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基金是指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原则筹集的,由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缴纳保护基金。

第四条保护基金收取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

第五条保护基金公司开立专用账户,负责收缴和管理证券公司缴纳的保护基金。

第二章缴纳比例
第六条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营业收入是指在利润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

第七条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

保护基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第三章缴纳方式
第八条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保护基金。

第九条证券公司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次年1月15日之前补充缴纳全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

第十条证券公司在预缴保护基金时,应当按照当年半年或全年营业收入及核定的缴纳比例计算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附件1)及中期财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按照年度审计报告或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营业收入及核定缴纳比例确认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于次年4月30日(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前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汇算清缴,保护基金公司应于5月31日(汇算清缴核实工作结束日)前完成汇算清缴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在申报汇算清缴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保护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附件2);
(二)年度审计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三)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审计报告;
(四)保护基金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报送的《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保护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以上人员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申报汇算清缴时,对于少缴的部分应当同时补缴;对于多缴的部分,证券公司可申请退回或抵缴下一年度保护基金,未提出退回要求的视为同意抵缴。

对于申请退回的,保护基金公司应在收到《保护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后,于汇算清缴核实工作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多缴资金退回证券公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按时、足额缴纳保护基金。

汇算清缴申报截止后,未足额缴纳保护基金的,保护基金公司对其欠缴金额从滞纳日(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后的第一个自然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比例计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对证券公司保护基金预缴、汇算清缴和报送资料的情况进行核查。

对报送资料不真实完整、不及时缴纳保护基金、预缴金额与汇算清缴金
额差异较大的,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报证券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保护基金公司对不及时缴纳保护基金、欠缴金额较大、报送资料不真实完整的证券公司,可报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或接受中国证监会的委托进行审计检查,核实报表。

保护基金公司可在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网站公布拒不缴纳或长期欠缴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名单,并要求其按时、足额缴纳保护基金。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证券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保护基金及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对违反本办法的证券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保护基金公司应当与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保护基金公司通报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信息及相关资料。

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保护基金公司可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机构监管信息系统获取证券公司向证券机构监管部门定期报送的有关信息。

保护基金公司可在其网站上披露证券公司法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和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保护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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