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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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用工年龄

劳动法规定用工年龄

劳动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劳动法律法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文件。

劳动法对用工年龄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合理的年龄范围内参与劳动活动。

以下是有关用工年龄的劳动法规定的知识材料。

一、法定用工年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被雇佣,不得参加劳动。

这是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保护性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和教育权益。

在特殊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劳动,但条件较为严格。

例如,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劳动部门的批准,且参加劳动时间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每周15小时,并且不得从事禁止的危险性劳动。

二、禁止的危险性劳动劳动法还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的禁止的危险性劳动,以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这些禁止的危险性劳动包括:1.高空作业: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超过2米高度的高空作业,如搭建脚手架、上下爬梯等。

2.有毒有害物品操作:未成年人不得从事接触、贮存、搬运有毒有害物品的工作,如化学品、农药等。

3.高温作业:未成年人不得从事高温环境下的作业,如锅炉房、铸造车间等。

4.强度较大的体力劳动: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强度较大的体力劳动,如长时间搬运重物、进行剧烈运动等。

三、职业学校实习劳动对于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参加由职业学校组织的实习劳动。

这种实习劳动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学习和掌握一些职业技能,为今后从事相关工作做好准备。

在实习劳动中,职业学校应当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权益,合理安排实习劳动时间和内容,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四、劳动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责任更加重大。

用人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其身心健康。

若发现未成年劳动者工作时出现身体不适或健康问题,用人单位应立即停止劳动,及时送医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此外,未成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也受到严格保护。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定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定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主要场所,有义务制定并执行相应的保护工作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介绍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定。

一、建立健全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一个优秀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定必须要有健全的制度作为后盾。

学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政策和具体操作规程,并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分工。

制度建设需要充分考虑校园特点和学生需求,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规范师生行为准则学校应当建立师生行为准则,明确规定师生在校内的行为规范。

师生应当互相尊重,禁止侮辱、暴力等行为。

学校还应规定师生相互之间和师生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和交往方式,明确禁止不当的言行举止。

三、教职员工的培训和选拔要求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员工的培训和选拔要求,确保教职员工具备必要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教职员工培训要注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教会教师如何正确对待学生,并培养其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的能力。

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校园安全教育要贯穿学生在校期间的各个阶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等。

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学校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保护机构要负责监督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情况,并及时报告学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六、建立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保护工作监督机制,保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监督机制要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七、强化家校合作学校应当积极加强和家长的合作,充分倾听家长的需求和意见。

学校要定期组织家长会,向家长详细介绍学校的保护工作规定,并接受家长的监督和建议。

八、建立学生投诉机制学校需要建立学生投诉机制,方便学生和家长反映问题和意见。

学校要认真对待学生的投诉,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为了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法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和生产工作场所,以及可能的对外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3.1 童工:指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3.2未成年工:指任何年龄在16~18周岁的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4、规定内容4.1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禁在任何岗位范围内使用童工,遵守用人程序。

人力资源部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验证,即核对身份证及相片,必要时核对户口,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

4.2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如确有必要招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及复印件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4.3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合法终止了劳动关系,主管及特殊岗位应聘者必须出具前任公司的离职证明,且应按公司规定真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公司将以《员工入职登记表》所收集的员工信息加载公司《员工名册》备案。

4.4 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最高学历证明;4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等;5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或《健康证》;6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7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

注明:第5项和第7项公司视情况而定。

4.5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利对员工提交验证相关证件进行复印存档备案。

员工应保证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否则公司将不予录用或实时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童工,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成为劳动主体。

我们国家制定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特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还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以下三类劳动: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法律已经明文禁止,但是使用童工的现象屡禁不绝,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因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因素而使用童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

此外,寒暑假期间常常成为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峰期,主要原因是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学生进厂实习时,让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也从事生产劳动。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管理者应当树立合法用工的意识,坚决不使用童工,否则会招致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

这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也就是这部分未成年人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

这与《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关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未成年工”就是童工,这是一种误解,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但是,未成年工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为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rba劳工行为准则标准

rba劳工行为准则标准

RBA劳工行为准则标准本准则由美国责任制商业联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RBA)制定,旨在为全球供应链中的劳工权益保护提供规范。

RBA劳工行为准则标准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1. 确保不雇佣童工,即未满15岁(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最低合法工作年龄)或当地法律定义的最低合法工作年龄的员工。

2. 确认员工年龄,避免雇佣未成年工。

若雇佣未成年工,需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并确保他们接受合适的教育和培训。

二、强迫劳动和安全卫生1.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囚犯式劳动、抵押劳动等。

员工应自愿加入公司,并可自由选择离职。

2. 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健康与安全。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员工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三、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1. 鼓励员工自由参与结社活动,不受任何不当干扰或威胁。

员工有权建立或加入工会、集体谈判单位或其他自愿组织。

2. 支持并尊重员工代表的集体谈判权,确保他们能够就工资、福利和其他工作条件与雇主进行公平谈判。

四、歧视和不公正待遇1. 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国籍、年龄、残疾等。

2. 确保所有员工受到公平待遇,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不公正待遇。

五、工资和福利保障1. 支付员工公平合理的工资,满足或超过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 提供合法的福利待遇,如加班费、年假、带薪休假等。

3. 确保员工工资和福利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遵循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标准。

若需要加班,需支付加班费并安排合理的调休时间。

2. 确保员工有权获得足够的休息时间,以保持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七、环境和健康保护1. 遵循当地环境法规和标准,确保公司的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2. 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培训,以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若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章制度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章制度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章制度一、背景及目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少年有权受到特殊保护。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政策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司特制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确保员工队伍的合法性和纯洁性,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定义及范围1. 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及临时工、实习生等各类员工。

3. 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得到落实。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1. 公司招聘员工时,必须严格审查求职者的年龄、身份等信息,确保录用人员已年满16周岁。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身份、年龄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不得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公司各级管理层应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监督,发现使用童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

4. 公司不得安排童工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未成年人身体成长有害的高强度工种。

5.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6. 公司应加强对未成年员工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故意录用、使用童工的责任人,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 对涉及童工的投诉和举报,公司将认真调查,核实后予以严肃处理。

五、培训与宣传1.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

2. 公司应通过内部宣传栏、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3. 公司应将本制度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内容,确保新员工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六、监督与检查1. 公司设立禁止使用童工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禁止使用童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公司各级管理层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检查。

保护未成年员工的特殊规定

保护未成年员工的特殊规定

保护未成年员工的特殊规定未成年员工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年龄限制下,在职场中从事工作的青少年。

由于他们年龄小、经验少、心理脆弱,需要特殊的保护。

为了保证未成年员工的权益和安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

首先,世界各国普遍规定,雇佣未成年员工需符合特定年龄要求,通常为十六岁以上,且必须完成义务教育。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员工的学习权利,确保他们在进入劳动市场之前获得基本的教育。

其次,雇主对于未成年员工必须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这包括对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限制。

为了防止过度劳动和损害未成年员工的健康发展,许多国家规定未成年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过长,通常限制在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此外,为了保证未成年员工能够获得足够的休息和休假时间,通常规定未成年员工每天工作时间起码要有一定的间隔,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用于学习和休息。

进一步保护未成年员工的措施包括对于一些高风险行业的限制。

例如,对于那些可能危及未成年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业,通常禁止雇佣未成年人从事此类工作。

这一措施旨在保护未成年员工远离危险,防止他们在缺乏足够安全保障的环境中受伤。

另外,雇主对未成年员工还要承担一定的教育和培训责任。

他们应该提供相关的工作培训,帮助未成年员工适应工作环境、了解工作职责和安全要求。

此外,雇主还需要派遣专门的监管人员,监督未成年员工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他们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保护未成年员工的特殊规定还体现在雇佣合同和福利待遇方面。

未成年员工的雇佣合同通常要经过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签署,并且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雇主还要支付未成年员工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工资,不得因为其年龄而降低工资水平。

此外,还应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保未成年员工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未成年员工的权益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学习和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特殊的规定。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愈加重要。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场所,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的责任。

为了确保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施性,学校应制定并实行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一、明确保护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目标,以全面发展为原则。

其中,保护身心健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保障其身心健康,才能促进其全面发展。

此外,要坚持“人人责任、人人参与”的原则,全社会都应当积极参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明确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学校,但不仅仅是学校的教职员工,同时也包括学生家长。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

教职员工应当时刻保持警觉,发现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立即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家长应当在孩子的教育与成长中起到主导作用,时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与学校密切配合和合作。

三、明确保护工作的措施和规范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护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首先,学校应当开展全员培训,提高教职员工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教育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培养正确的教育观念。

其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预控、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规范,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

此外,学校要建立健全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有针对性的保护。

四、明确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是制度实施的保障。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和规范的有效性。

同时,学校要建立学生和家长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保护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学习权、生活权和参与权。

五、明确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机制学校应当积极开展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主题班会、讲座、专题活动等,加深学生和家长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懈努力着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童工问题无疑是一个全球性挑战,不仅涉及到孩子们的健康和教育权益,还是人权问题的一部分。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贫困和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童工问题依然存在,并且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

因此,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防止童工现象的发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本文将探讨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一、童工问题的严重性童工问题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于一些发达国家。

童工是指不满足法定劳动年龄要求的未成年人在工作场所从事劳动活动。

童工主要由贫困、教育程度低、就业机会匮乏、文化传统以及家庭因素等多方面原因引起。

首先,童工受到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由于童工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权益保障,他们往往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下从事劳动,长时间进行重复性工作,容易导致身体损伤和健康问题。

同时,童工也容易受到精神伤害,由于缺乏正规的教育和娱乐活动,他们的心理状态常常不稳定,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其次,童工持续从事非正规劳动,影响他们的成长和教育。

童工缺乏接受正规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他们无法获取必要的知识和技能,限制了他们的人生发展。

在童工问题上,教育是最重要的环节,只有通过提供优质的教育,才能让童工摆脱贫困,实现自身的价值。

最后,童工问题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童工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和教育,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童工的存在会拉低整体劳动力市场的薪酬水平,增加社会的就业压力,导致社会贫富分化和不公平现象的加剧。

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为了消除工作场所童工问题,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政府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以保障未成年人在劳动中的权益和健康。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已修改)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已修改)

湖北远成鄂弓弹簧悬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ND50001-1-2015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湖北远成鄂弓弹簧悬架有限公司发布Q/ND50001-1-2015前言本程序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根据GB/T 28001-2011、GB/T24001-2004标准,并参照国家标准GB/T 15496-2009《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编写。

编写方法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本标准由生产部提出本标准由生产部归口本标准起草人:刘浩杰本标准审核人:张义明本标准批准人:张彦妮湖北远成鄂弓弹簧悬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Q/ND50001-1-2015 1.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女职工与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远成鄂弓弹簧悬架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

本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程序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2013年7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颁布)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GB3869-19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2011年12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赣府发[1989]101号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3.定义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岁,未满18周岁的职员。

第三级体力劳动与第四级体力劳动:按GB3869-1996《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来界定。

4.职责4.1 生产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4.2其他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5.培训与资格程序涉及的相关人员,须接受本文件的培训。

6.管理内容及要求6.1女职工劳动保护6.1.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幼儿园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公告 幼儿园法规

幼儿园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公告 幼儿园法规

幼儿园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公告一、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幼儿园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幼儿园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内发生的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

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未成年学生及其家长应遵守本制度。

三、未成年学生权益保护1. 未成年学生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身体条件等而受到歧视。

2. 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教育权、健康权、受护权等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3. 未成年学生的个人信息应得到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泄露或侵犯。

四、未成年学生生活照料1. 幼儿园应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保障未成年学生的饮食、起居和卫生。

2. 幼儿园应定期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处理未成年学生的健康问题。

五、未成年学生安全保障1. 幼儿园应制定安全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2. 幼儿园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六、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1. 幼儿园应组织针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活动,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 幼儿园应指导未成年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培养其独立自主的个性。

七、责任追究和处罚1. 对违反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违反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解雇等。

八、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监督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的督查和检查。

2. 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监督幼儿园的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九、法律条款本制度所称未成年学生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十、本《幼儿园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由幼儿园负责人负责解释,并于制定时公布施行。

以上即为《幼儿园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希望全体工作人员、未成年学生及其家长共同遵守并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青人社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未成年工使用范围。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任何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规范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用人单位住所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办理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时,应提交录用未成年工情况报告(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拟录用未成年工人员基本情况、拟录用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检查情况、拟安排工作岗位等),并填写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后,对用人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登记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制度。

对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列出的项目进行,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个案服务规范化要求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个案服务规范化要求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个案服务规范化要求1. 简介本文档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个案服务规范化要求的指南。

旨在提供一套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要求,以确保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工作能够规范、有效地开展。

2.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个案服务适用于以下情况的未成年人:- 被虐待、遗弃或失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孤儿或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或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

3. 个案服务要求3.1 信息收集- 针对每个个案,必须全面收集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家庭和社会背景信息;- 信息的收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个案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3.2 需求评估- 对每个个案,应进行全面的需求评估,包括未成年人的生活、心理、教育等方面的需求;- 需求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3.3 制定个案计划- 根据需求评估结果,制定符合未成年人需求的个案服务计划;- 个案计划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4 个案服务实施- 根据个案计划,提供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心理支持、教育辅导、法律援助等;- 服务实施过程中应与未成年人及其相关利益关系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互动,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

3.5 个案记录和沟通- 在个案服务过程中,必须详细记录每个环节的工作进展及相关信息;- 与未成年人及其相关利益关系人之间的沟通应及时、准确、透明。

4. 资源支持-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个案服务应得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支持和协调;- 各级政府应加强资源投入,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

5. 监督和评估-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个案服务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机构,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和改进服务质量。

6. 法律法规依据本文档的规范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等。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幼儿园法规规定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幼儿园法规规定

幼儿园是孩子学习成长的重要阶段,保护幼儿园中的未成年人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幼儿园中每个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各种法规和规定被制定并严格执行。

本文将针对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和幼儿园法规规定展开讨论,以便深入了解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和责任。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人身安全保护幼儿园应当确保每个孩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任何可能危害孩子安全的行为发生。

对此,在幼儿园中工作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人身安全保护培训,了解并掌握如何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危险情况。

幼儿园应当设置门禁系统,保证未经授权人员无法随意进入,确保校园的安全。

2. 心理健康保护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也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保护。

幼儿园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孩子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

对于存在心理问题的孩子,幼儿园应当与家长积极沟通合作,制定针对性的帮助计划,确保孩子能够得到及时的心理支持和辅导。

3. 饮食安全保护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直接影响每个孩子的健康。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还包括对饮食安全的严格要求。

幼儿园食堂应当符合相关的饮食安全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的来源和加工过程,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幼儿园还应当向孩子和家长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培养孩子正确的饮食习惯。

4. 身体健康保护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还包括对孩子身体健康的保护。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跟踪每个孩子的健康状况,对疾病和传染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幼儿园还应当定期组织体检活动,关注孩子的身体发育和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孩子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

5. 性教育和防护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还应包括对孩子性教育和防护的要求。

幼儿园应当配备专业的性教育老师,向孩子传授正确的性知识和性保护意识,预防性侵犯和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幼儿园还应当建立性侵犯和性骚扰事件的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可能发生的相关问题。

《2024年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的价值根据与规范适用》范文

《2024年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的价值根据与规范适用》范文

《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的价值根据与规范适用》篇一一、引言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

从业禁止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预防和减少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的价值根据以及规范适用的相关内容。

二、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的价值根据(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从业禁止通过限制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从而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稳定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实施从业禁止,可以有效遏制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促进法治建设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原则。

它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程,使社会更加公正、公平、和谐。

三、规范适用的相关内容(一)明确适用范围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应明确界定,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的行业、领域以及从业人员等。

同时,应考虑到不同行业、领域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禁止措施。

(二)严格实施程序在实施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时,应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

包括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行为监督、违规处罚等环节,确保从业禁止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监督机制为确保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的有效实施,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管、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确保从业禁止的落实和执行。

四、结论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具有重要的价值根据和规范适用。

它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还促进了法治建设。

在实施过程中,应明确适用范围、严格实施程序并强化监督机制,确保从业禁止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们还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于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工作守则

关于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工作守则

关于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工作守则
1. 前言
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场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制定本守则,明确学校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规范和原则。

2. 教职员工的责任
- 教职员工应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切实履行教育保护职责。

- 教职员工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体罚、虐待或侮辱等行为。

- 教职员工应倾听未成年人的声音,关注他们的需求和心理变化,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帮助。

- 教职员工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 保护措施
-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明确教职员工的工作职责和义务。

- 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教育保护意识和能力。

- 学校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 学校应与家庭、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

4. 监督与评估
- 学校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教育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 学校应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5. 处罚与奖励
- 对于违反教育保护守则的教职员工,学校应依法进行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对于表现优秀的教职员工,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本守则的制定和落实,旨在加强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规范未保工作总结报告

规范未保工作总结报告

一、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为了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我单位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核心任务,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二、工作内容1.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我单位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各类讲座、培训班、宣传活动等,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等,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章可循。

4. 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

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关爱困境儿童”等活动,为困境儿童提供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的帮助。

5. 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积极处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案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6. 加强与各部门协作。

与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

三、工作成效1. 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明显提高。

通过宣传教育,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不断提高,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逐步完善。

各部门协作机制逐步建立,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 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困境儿童得到有效关爱,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4.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案件得到及时处理,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存在问题1.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投入不足,影响了工作的深入开展。

2. 部分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薄弱,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3.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有待提高。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1. 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投入,为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2.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3. 深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

4. 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关注困境儿童需求。

特殊群体管理规定[模板]

特殊群体管理规定[模板]

特殊群体管理规定1. 概述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特殊群体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及条件,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2. 目的为保护特殊群体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规范公司特殊群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3. 术语4. 内容4.1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特殊群体的生理特点和特殊性,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及条件,切实加强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4.2“三期”及经期女工管理:4.1.1“三期”女工是指处于孕期、产假期及哺乳期的女性员工;4.1.2公司禁止安排经期女工从事以下劳动范围:a: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b: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c: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d: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4.1.3公司禁止安排孕期女工从事以下劳动范围: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b: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c: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d: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e: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f: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g: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h: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i: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j: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1.4公司禁止安排哺乳期发工从事以下劳动范围: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b: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c: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d: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16岁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16岁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在我国,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明确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就有特殊规定。

那么,16岁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呢?本文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

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想要参加工作,首先需要确保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符合国家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我们来探讨16岁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了解相关政策首先,我们要了解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就业的政策。

根据《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称作未成年工。

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但同时对其予以严格保护,对招用行为实施严格限制。

这些保护与限制,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甚至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特点,目的是防止其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

主要体现在就业岗位与工种的限制、健康保护、招录程序的特别要求及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

二、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工种对于16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在选择工作时,要尽量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未成年人身体成长有害的高强度工种。

根据相关规定,允许未成年工从事的工种主要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工种,如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营业员、简单的办公室工作人员等。

在选择工作时,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同时也要考虑到工作的安全性和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三、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虽然16岁的未成年人可能无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还是有必要的。

劳动合同通常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尽量了解这些内容,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注意签订实习协议对于16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想要参加工作,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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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专门爱护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爱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专门爱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同意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专门劳动爱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刻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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