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律与意志自由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大家好,这里是小播读书,今天我们继续分享《道德哲学》这本书。
前面一篇文章,我们分享了道德哲学中主流的一种思想英国哲学家边沁和穆勒提出的:“功利主义”,接下来,我们今天分享另外一派观点,那就是大哲学家康德的“义务论”。
如果说功利主义是注重结果的话,那么康德的义务论就是更注重:动机。
每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个起点。
前我们介绍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始于“善理论”,也就是幸福或快乐是至善,不幸福或痛苦是至恶。
这个理论与结果主义的对理论,也就是对的行为总是会将善最大化,它们结合在一起,便产生了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
而康德的“义务论”的起点是什么呢?在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善良意志”。
那什么是“善良意志”呢?其实我们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善良的初心”,或者“善良的动机”。
和功利主义以结果论英雄相比,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是道德的,就因为它本身就是善的,而是获得了善的结果。
所以,其实康德的善良意志其实区分了:道德是好的,和道德上好的结果。
但其实康德的道德感也广受质疑,比如后来的卡尔·马克思就指责康德,将道德简化成了“区区的意志”,忽略了这种意志对世界是否造成了任何影响。
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内容,显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善良意志”,而是一种几乎完美的善良意志,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说:很多人极富同情心,以至于在没有任何额外的虚荣或自利动机的情况下,他们也心满意足地向周围的人传播着快乐,而且只要这快乐是他们传播的,他人的满足感便能让他们感到欣慰。
但我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种行为与义务多相符,有多友好,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而是同其他倾向有着一样的地位。
显然,在康德眼里,如果一个人享受向他人传播幸福、为他人做好事,换句话说,他在行善的同时,获得了某种满足感和自豪感,这样的行为都不是纯粹道德的行为,所以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是一种纯粹的“善良意志”,不含有任何私欲的动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甚至将“同情”视为“次等级”的道德。
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
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康德哲学中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揭示其深层含义和哲学价值。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其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由概念作为康德哲学的核心,体现了其对人的理性、道德和自由的追求。
通过对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康德的哲学思想,并探讨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意义。
在康德看来,自由不是简单的无拘无束,而是与理性、道德紧密相关的概念。
他认为,自由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人类超越自然、追求更高境界的动力。
因此,康德将自由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认识自由,即人类通过理性认识世界、把握规律的自由;其次是道德自由,即人类在道德实践中遵循自己内心的法则、实现自我完善的自由;最后是实践自由,即人类在实践中运用自由意志、实现自我决定的自由。
本文将从这三个层次出发,详细阐述康德自由概念的内涵和特征,并分析其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和启示。
通过对康德自由概念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自由的本质和价值,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二、康德自由概念的第一层次:先验自由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自由概念的第一层次被称为先验自由(transcendental freedom)。
先验自由是康德整个道德和形而上学体系的基础,它首先被理解为纯粹理性的自由,是一种不受任何经验条件限制的自由。
先验自由的核心在于其绝对性,即它不依赖于任何经验世界的现象,也不是自然法则的一部分。
这种自由超越了因果关系的束缚,意味着理性主体能够不受外在强制和内在必然性的限制,独立地做出选择。
在康德看来,先验自由是纯粹理性的一种本质属性,它保证了人类思维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先验自由的提出,旨在解决传统形而上学中关于自由与决定论之间的困境。
康德认为,如果我们完全受自然法则的支配,那么我们的行为就无法真正称得上是自由的。
相反,如果我们拥有先验自由,那么我们就能够在认识世界的同时,保持对世界的超越性,从而真正实现自由。
浅析康德三大道德律令
综合论坛新教师教学一、第一律令——普遍立法对康德而言,只存在唯一的定言命令式,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这就是康德三大道德律令中的第一律令——普遍立法。
由于普遍立法是纯粹形式的,看起来似乎很空泛,又因普遍立法是先天的,因而只能是纯粹形式的。
虽然普遍立法并非为作出具体行动而存在的,但其关涉到后果。
这是因为普遍立法是从源头上来约束行为,并且保证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康德哲学意义上道德价值,并且这种后果必须体现于经验世界。
简言之,康德认为,必须是“出于义务”(纯粹动机)而不是仅仅“合乎义务”(巧合或投机)才是符合哲学上道德理性的行为。
按照一般的道德原则,后者值得赞颂并被鼓励,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角度而言,“合乎义务”未必值得被高度推崇,这取决于行为是否是“出于义务”。
例如有些人在生活中为了长远利益做好事,有些是为了自己的慈善事业,有些是出于本能或爱好,有些人为了享乐而追求幸福。
这些对于康德而言并不算是道德的,于其而言,只有出于义务,不为私利的帮助别人,恪守诚信,纵然在他们极其艰难的处境也不会轻易放弃生活,这种行为才能上升到哲学上的道德理性的层次。
若以康德的定言命令式而言,即:“你要这样行动,正如你行动的准则应是出于自身意志而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
”二、第二律令——人是目的第二道德律令是出于和第一律令不同的角度——目的这一角度来表述的。
在人格中,人性的欲求对象是理性的存在。
目的有这两个方面,其一是形而上的目的,其二是形而下的目的,后者是感性偏好或构成幸福的各种事项;而前者就是所谓的尊严,只有人格才具有这种道德上尊严。
康德的第二道德律令——人是目的意味着,唯有人格的目的才能起到指导并规范其他感性目的功能。
换言之,只有将人格视为无条件的尊重目的本身,那些构成感性幸福的各种目的才是我们在具体追求中配享的。
事实上,基于人格人格目的同第一律令一样,是纯粹形式的,因为人格只要求尊重。
亦即是说,尊重作为一个理性者的尊严脱离了感性而只存在于理性本身。
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
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2002-11-21 09:16前言这篇论文是我的毕业论文,我个人认为康德这些道德理论和观点对律师的自律执业具有指导意义。
为此我把它整理出来,供律师朋友一起赏阅要点: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在其先验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道德哲学,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详细阐述了自律和他律的区别,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等学说。
意志自律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
康德的自律其实是一个道德规律,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
康德还认为责任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
十八世纪下半叶,当以感性论为依据的利己主义伦理学风靡莱茵河西岸之时,我们已年逾花甲的“矮小的哲人”——康德,却在其先验哲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德性论伦理学。
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人之所以得以崇高和尊严并不是他获得了所追求的任何目的,满足了自己的任何的爱好,而是由于他的德性。
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得到的最高的东西。
康德在他的德性论伦理学中,系统地阐述了善与恶,责任与爱好,幸福与痛苦,意志自律与他律等重要道德问题。
而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的学说,又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意志自律性又是道德的最高原则。
他说:“道德法则就不表示别的,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即表示自由的自律,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方面的条件,一切准则唯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符合最高实践法则。
”⑴准则只有在自律原则下,才被理性规定为与主观条件相符合的实践法则,服从这个道德法则,也就是服从真正的“自我”,道德活动也就是“自我”最纯粹的自律活动。
自身作为最高实践法则的意志,把来自意志准则的一切都看作是一个自身普遍立法的意志所制作的,不以任何兴趣和关切为依据,因而它对命令的服从是无条件的,这就是意志自律。
一、“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
反之,任意选择一切的他律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相互反对。
论道德自律及其现实意义
论道德自律及其现实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滑坡、诚信缺失、权力腐败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这提醒我们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也须大力推进社会的道德建设。
本文着重关注提升社会和个人道德的内在机制,论述道德原则对社会和公民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意义,并通过探讨道德自律与当代社会的自由、责任、宽容、诚信的内在关系,强调道德自律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阐述其作为提升社会和个人道德的实现机制的意义。
一、道德自律及其必要性任何社会的经济政治发展决定着这一社会思想观念的形成,而作为观念形态的社会道德以它特有的方式影响着社会的经济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日常行为方式。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社会生活中却出现了道德滑坡、诚信缺失、权力腐败等现象,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顺利发展。
古人云:“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
”社会在大力推进社会道德建设的同时,必须倡导社会公民道德自律的提升,只有社会成员将社会道德转化为内心的道德自律,社会才能真正和谐健康地发展。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的结论中谈到:“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己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1](P177)在康德这段名言中涉及两个重要的概念:自然的法则和人类的道德法则。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康德用自然规律和自由规律分别代替它们。
康德之所以将自然规律与道德法则并列,因为在他看来,它们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需要通过个人的探索和实践去发现的。
在康德看来,对星空或自然规律的探索可以扩大人类对外在世界的感知,但是这种探索却受到人的生物特点的局限;而对道德法则的探索和实践则不然,它可以“通过我的人格无限地提升我作为理智存在者的价值”[1](P177-178)。
康德在探索道德法则后指出,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而“自律原则就是: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2](P94)。
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自由”概念
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自由”概念摘要:康德的“自由”包括人不受感情欲望奴役的选择自由这一消极层面的自由,和对客观道德法则的遵循、对绝对命令的服从的自由即自律这一积极层面的自由。
自由是人们拥有意志的前提条件,也是独立于自然规律的、不受自然规律支配的、由意志决定自己的一种东西。
自由是阐明意志自律性的关键。
道德律是一个决定意志的规律,它首先具有普遍性,不是从经验中得来,而是先天就有的,只有纯粹的规律形式才能成为普遍规律,才能够决定每一个意志。
关键词:康德;自由;意志;道德律“自由”是康德道德哲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康德看来,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东西,其本质就是自由,自由使得人的意志不受自然规律的影响而对自身意愿作出选择,“只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道德本身不是自足的教条,而是要由自由来建立、并由自由的规律来判断的法则。
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自由才是自明的。
自由也有可能导致不道德,但自由本身的规律(自律)则必定是道德的”[1]。
本文将对康德的“自由”概念展开论述。
一、自由概念的消极和积极层面康德认为,人的世界是由现象世界和本体世界共同组成,现象界构成了人们的认知,人们所有的活动都不能超出现象界,否则便无知识意义,因此,在只有自然的必然性的现象世界很难或者可以说根本不可能有自由。
然而,构成人们的实践行为的本体世界却与此不同,人在本体世界里是存在自由的,它的必然性就是自由的必然性,即自律。
他认为,一切无理性的东西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是自然的必然性,而具有理性的、有生命的东西的一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就是自由,它不受自然必然性的控制,独立地起作用,但是却和自然必然性一样,在外来原因的影响下被规定,也就是说,自由是一种欲望。
这是康德“自由概念”的消极层次。
之所以说是消极的,是因为它是通过与自然必然性的对比关系而推导出来的,只是在于摆脱现象界的束缚,对经验说不。
尽管自由的消极概念不能深入到自由的本质,但是却可以因此而引出自由的积极概念——“一个更富于成果的概念”[2]69。
康德哲学三原则
康德的道德哲学三原则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理论
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理论康德是德国启蒙哲学家,也是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重要代表。
他的道德自由意志理论是他众多哲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解人类道德行为的本质和人的自由意志的意义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认识康德康德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欧洲哲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他推崇理性,强调普遍性和必要性的道德准则。
他认为,道德行为的根源在于自由意志的行使,人类不应受到外在因素的束缚和干预,而应该按照理性的准则自主选择行动。
二、自由意志与道德选择康德强调道德自由意志的重要性,认为人的道德选择应该基于理性、自主和自由的意志行使。
他反对盲目的顺从和从众行为,主张每个人都有独特的理性和判断能力,应该通过自由意志来判断和选择道德行为。
三、道德法则的普适性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应该具有普适性和普遍性。
他提出了“虚拟王国”的概念,即所有理性的人都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
康德认为,只有符合理性要求的行为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而非基于个人欲望或外在利益的行为。
通过普适性的道德法则,人们能够超越个人利益和感性冲动,树立起公正和普遍化的价值观。
四、道德的绝对性和人的尊严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理论中,道德具有绝对性。
他认为,道德法则是普遍和必然的,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变化。
人类在行使自由意志的同时应该遵守这些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生命体的人,具有尊严和独特的价值。
五、康德的道德感召与自律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是一种自律的行为。
他称这种自律为“道德感召”,即通过内在的理性和自由意志选择做出道德行为。
康德强调,人类自由意志的行使不应该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驱使,而是由个体主动选择和遵循道德法则。
六、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与个人幸福康德认为,个人的幸福与道德自由意志是相辅相成的。
他反对盲目追求个人欲望和个人利益,主张通过道德行为来实现个人的幸福。
他认为,道德行为具有普遍性和普适性,只有通过道德的自由意志行使,人们才能达到真正的幸福。
七、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在现代社会的意义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理论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谈谈康德的自由意志思想
谈谈康德的自由意志思想(2004)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是德国十八、十九世纪伟大的哲学家,在哲学史上,他被人们寄予很高的评价。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说过:“如果一个人不懂康德,他还算是一个小孩子。
”可见康德在哲学史上的地位之高。
康德是启蒙运动时期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总结经验和理性主义,重新为哲学理出新方向及模式,奠下现代哲学基础。
他是公认的近代西方哲学的集大成者与德国古典唯心哲学的开创者。
康德的哲学思想主要包含了“先验论”,包括“先验感性论”、“先验知性论”、“先验理性论”与“自由意志论”等。
康德所具有的人本精神,源于他的“自由意志”。
因此,个人不受知识与欲望所影响的自由意志,乃是康德式人本的重要基石。
康德用狭义的实践概念来讨论人类道德活动的基础。
他认为,道德实践的基础是纯粹理性,而不是经验论者和启蒙学者所说的感觉或情感。
对于康德而言,理性是一种自发的能动力量,如果理性能够不受任何外在于自身的因素约束,这样的理性就是纯粹的,而纯粹理性的意义就是自由。
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自由就是不受任何外在东西决定的存在。
康德指出:在自然领域,一切都是被决定的,理性只能服从决定论和自然规律;但在实践领域,理性是自由的,不为任何外在东西决定的。
他还指出,人是理性存在者,不受经验的因素所决定,因此是自由的。
自由是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惟有自由的人才能自主自觉地、而不是被迫地行善;惟有自主自觉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被迫做出的事情,即不是善,也不是恶。
康德认为,人生是痛苦的经线,纬线编织成的地毯,只有不死的精神和绝对的自由意志,才是值得追求的至善和人生境界;尊重每一个人的本身,永远不要将他人视为手段,要永远视其为目的。
“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是只供这个或那个意志利用的工具。
人,就是现世上创造的最终目的,因为人乃是世上唯一无二的存在着能够形成目的的概念,是能够从一大堆有目的而形成的东西中,借助于他的理性,而构成目的的一个体系。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意志自由与道德自律
哲学家对 于意志 自 由的探 究。 意志自由作为哲学史上最为 和支配 的, 没有也不 可能有绝 对的意志 自由。 他们认 为, 当今 错综复杂 的一个古老和深 远的问题 , 长久以来被许 多哲学家们 社会 中, 各种关 系错 综复杂, 在千丝万缕 的社会关 系中, 人 的 所关注。 从古希腊到近代哲学史 的发展过程 中, 哲学家对意志 活动会受 到外在环 境和因素的影 响和制约, 或受到其他强制 自由基本上持肯定态度 , 并特 别强调意志对于理性的选择和强 性力量的干涉 , 所 以很难 说我们是真正自由的。 如果 我们完全 化, 保护和服务的作用。 没有主体 自我的自由意志 , 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放弃我们从某些
【 关键 词 】 意志自 由 道德自 律 道德弱化 道德建设 和谐社会
意志自由:“ 意志” 和“ 自由” 的融会贯通
自由会是一个完美融合 的过程, 并达到最终 的和解和统一。 意志 自由最基 本 的问题 。 意志是否能够获得真正 意义上 意志自由的基本 概念。 意 志自由, 究其字面含义 来说, 就 的 “ 自由”?意志是否能够符合我们关于 自身欲 望和 要求 的自 是人类本身具有的一种 自我选择、 考虑、 推 断和决定 的自由。 由?意志是否可 以脱离外界种种因素, 从而获得真正遵循 自我
要说 提出 “ 意志 自由”理论 的元老级人物, 古希腊哲学家 个人的关 系中得到的那种 满足 感, 因为在那种情况下, 我们 的
柏 拉 图当 之无 愧 。 他 最 先 对 意 志 自由做 了较 为 明 确 的解 释 。 柏 言语 、 思想 , 情感和身体 的运动就算不上是对我们 自己的自由
和拓展机会是否得以体现。 其次 , 意志 自由从 总体上来说是属 决定。 主观唯心主义者往往坚持此种理论, 肯定人对于 自己行
对柏林《自由论》中“两种自由概念”的反思
对柏林《自由论》中“两种自由概念”的反思作者:段俊沽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1期段俊沽【摘要】柏林是二十世纪英国最杰出的哲学家之一,也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哲学家,其对两种自由观念的阐释,对西方传统自由理论的批判和继承,多元论价值观的整合与创新。
他对两种自由概念的提出,在当代自由主义思想中引起强烈的反响,开创了新的自由主义时代。
自由概念的理解问题是自由主义基本价值观念的争论焦点之一。
【关键词】柏林自由论消极自由积极自由自由一、自由与不自由1、什么是自由。
“自由”是建构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石,它是西方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受到人们的普遍的关注。
柏拉图认为,自由是理性驾驭灵魂中的激情和欲望,康德认为,自由是指意志除了道德法则以外再不依靠任何事情而言的,“自由就是自律”是康德的核心思想之一。
贡斯当界定古代的自由是指公民能够取得什么样的自由,以及个人自由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赋予。
柏林最重要的贡献则在于其细致地划分与阐述了自由的概念,其最核心的含义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免于……”的消极自由,而是“去做……”的积极自由。
2、什么是不自由。
柏林认为,“消极自由”的核心含义是不存在外在干涉与强制。
“消极自由”的人可以被理解为“在不侵犯别人权利的前提下,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的行动,并且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以及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
密尔以及洛克也说到,“必须确保存在一个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否则人的自然能力将得不到正常的发挥”。
柏林在《自由论》中指出,有些人将自由与实现自由的能力相混淆。
只有当你被人为地阻止达到某个目的的时候,才能说缺乏政治权利或自由。
纯粹的没有能力达到某个目的不能叫缺乏政治自由的牺牲品。
二、柏林的自由观——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柏林在表达消极自由时,消极自由的概念就是个体自由的做他想做的事情,不被别人或别的群体的干涉,个体的行动范围和他的行动的目标不受别的力量的干涉和挤压。
消极自由强调的是选择自由,个人自由的权利需要得到国家的保障和个人的承认,国家赋予个人的权利的大小和执行程度等,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接受和开化的程度等都决定了消极自由的范围。
康德道德哲学的三条律令问题
康德道德哲学的三条律令问题
康德的道德哲学提出了三条绝对律令,它们分别是:
1. 普遍立法: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可以成为普遍规律。
这意味着道德准则应当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仅是个别人或特定群体。
2. 人是目的:人的行为必须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工具。
这意味着人应该被尊重和珍视,而不是被利用或视为达成目的的手段。
3. 意志自律: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即道德主体不受外界因素制约,为自己规定法则。
这意味着人们的行为应该是基于自我理性的驱使,而不是受外界因素的制约。
这三条绝对律令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强调了道德的普遍性和独立性,以及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性。
然而,康德的道德哲学在实践上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这些律令可能会导致道德困境或难以实施。
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和解决需要进一步的哲学思考和探讨。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道德自律与意志自由
道德自律与意志自由导读:本文道德自律与意志自由,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只要我们认真考察一下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便可以发现道德自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道德主体的意志是自由的,他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和权利。
罗尔斯指出:“自律的行为是根据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将会同意的、我们现在应当这样去理解的原则而做出的行为。
”(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3页。
)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总是个体出于明确的理性意识而自觉自愿选择的行为。
道德行为要求自觉,即要遵循理性的原则,按照理性认识来办事;同时又要求自愿,即要出于意志的自由,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那就谈不上道德责任。
在西方伦理史上,康德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律概念,并把它确立为伦理学的基础。
自由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拱心石。
康德的自律概念正是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的。
在康德看来,人作为理性存在物,其意志应当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一种天赋权利,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一个人只有作为纯粹的意志存在物而不是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物,他才是自我决定的,才能“自己为自己立法”,才能在立法时不服从异己意志。
(注:参见《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
)由此,康德把意志自由看成是阐明道德自律性的关键,从而高扬了道德的主体性,在伦理学上实现了所谓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马克思充分肯定了康德的自律概念对道德的宗教基础的消解,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但马克思对自由自律的完整理解并不限于形式,还涉及其丰富的、现实的内容。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作为“人的类的特性”,是人类与动物界揖别和分野的根本所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但一个人的意志自由能否得到发展和发挥,在多大的程度和什么方向上得到发展和发挥,总是要受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制约。
道德经中的自律与自由意志之辩
道德经中的自律与自由意志之辩道德经是中国古代哲学经典之一,被广泛视为道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其中,关于自律与自由意志的辩证关系是一个重要的主题。
在这篇研究心得中,我将探讨道德经中关于自律与自由意志的观点,并探索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道德经强调了自律的重要性。
自律是一个人内在力量的表现,它使个体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欲望。
道德经中的自律并非是外部规则的强加,而是源自于内心的追求。
道德经中有一句著名的话:“治大国若烹小鲜”,这句话强调了自律的重要性。
一个国家的治理,就像烹饪一样,需要恰到好处的调控。
自律能够使个体和社会达到和谐的平衡状态。
其次,道德经也提到了自由意志的价值。
自由意志是人类的独特能力,使人能够自主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道德经认为,人应该具备自由意志,而不是被外界因素所束缚。
自由意志使人能够超越自身的局限,实现个体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然而,道德经并不认为自律与自由意志是对立的。
相反,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自律是自由意志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通过自律,个体才能够真正地实现自由。
在道德经中,有一句话:“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
这句话强调了自律的力量和重要性。
只有通过自律,个体才能够战胜自己的欲望和冲动,实现内心的自我控制和自我超越。
同时,自由意志也是自律的目标和动力。
自由意志使个体能够自主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而自律则是个体自主选择的结果。
自由意志使个体能够超越自身的局限,而自律则是个体超越自身的手段。
在道德经中,有一句话:“知足不辱,知止不殆”,这句话强调了自律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自律,个体才能够知足常乐,避免过度追求和贪婪,实现内心的平衡和满足。
自律与自由意志的辩证关系在道德经中得到了深入的探讨。
道德经认为,自律与自由意志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
自律是自由意志的前提和基础,而自由意志则是自律的目标和动力。
只有通过自律,个体才能够真正地实现自由,超越自身的局限,实现内心的平衡和满足。
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道家是中国古代哲学学派之一,其法律思想深受其哲学理念的影响。
道家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对治理、社会秩序、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独特观点和原则上。
本文将从政治哲学、社会伦理和个体自由等角度分析道家的法律思想,并探讨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启示与价值。
首先,道家的法律思想与其政治哲学密不可分。
道家强调“无为而治”,认为政治与社会管理应以自然的方式进行,强调无为而道。
他们主张政府应当以柔性的方式治理社会,遵循大道自然的原则,允许事物自然发展,而非以强制手段干预。
道家认为政府过度干预容易破坏社会的自由与平衡,倡导“无为而治”的理念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道家的法律思想与社会伦理有着密切关系。
道家注重个体的修身养性,追求自我完善与内心的和谐。
在道家看来,人应当遵循道德法则,以修身为本,从而达到社会法律所追求的秩序与和谐。
道家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倡导情感的理性运用和礼仪的重视。
在社会伦理方面,道家强调“礼乐无为”,即强调适度行为、内外有别、顺应自然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社会行为、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了一种思考方式。
再次,道家的法律思想对个体自由的关注也是其独特之处。
道家主张“随天而明,堪与乎上帝”,倡导人们遵循内在的道德准则而非被外力束缚。
他们主张个体的自由和自主选择,反对过度约束和强制,主张尊重个体独立性与自由意志,强调道德自律与自生成长。
这种关注个体自由的观点,在现代法律中也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现代法律体系也强调个体权利和自由,强调个体的自主选择和尊重,让个体在法律框架下充分发展、实现自己的价值。
从政治哲学、社会伦理和个体自由等角度来看,道家的法律思想展现出独特的魅力和深远的影响。
道家的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与其他法律思想不同的思考方式,为我们理解和构建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当代社会,尊重个体自由、注重和谐与平衡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受到重视,与道家的法律思想不谋而合。
因此,我们有必要充分理解并吸收道家的法律思想,使之成为现代法律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条道德原则
康德的道德律令体现在“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三大道德法则之中。
(1)“普遍立法”,即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可以成为普遍规律;(2)“人是目的”,即人的行为必须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工具。
康德提出人是目的,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_它体现了康德道德的人道主义和人文情怀。
(3)“意志自律”,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即道德主体不受外界因素制约,为自己规定法则。
善良意志作为自己的主人服从自己的立法,从而实现真正的自由。
道德律在西方,智者安提卡、西塞罗以及托马斯,阿奎那等对此都作过探讨。
早期称为“未写出的法律”,主要表现为“黄金定律”,即《圣经》中耶稣的箴言:“你们愿意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法国伏尔泰认为,根据道德的自然规律制定的道德律是: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
圣多玛斯以为,自然道德律的最基本内容和原则是“行善避恶”,这是人类原始而基本的伦理经验。
除此之外,自然道德律也包括人类一些生存上的基本需要,例如:生活、繁殖、理性的生活、社会生活、基本人权等。
台湾当代学者王臣端认为:伦理生活的最大规律,就是以人性作基础根据理智指导生活,并认为道德律的最大原则是“行善避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马克思主义反对从抽象的人性中引申出“共同”、“永恒”的道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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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我们认真考察一下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便可以发现道德自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道德主体的意志是自由的,他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和权利。
罗尔斯指出:“自律的行为是根据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将会同意的、我们现在应当这样去理解的原则而做出的行为。
”(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3页。
)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总是个体出于明确的理性意识而自觉自愿选择的行为。
道德行为要求自觉,即要遵循理性的原则,按照理性认识来办事;同时又要求自愿,即要出于意志的自由,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那就谈不上道德责任。
在西方伦理史上,康德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律概念,并把它确立为伦理学的基础。
自由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拱心石。
康德的自律概念正是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的。
在康德看来,人作为理性存在物,其意志应当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一种天赋权利,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一个人只有作为纯粹的意志存在物而不是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物,他才是自我决定的,才能“自己为自己立法”,才能在立法时不服从异己意志。
(注:参见《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
)由此,康德把意志自由看成是阐明道德自律性的关键,从而高扬了道德的主体性,在伦理学上实现了所谓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马克思充分肯定了康德的自律概念对道德的宗教基础的消解,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但马克思对自由自律的完整理解并不限于形式,还涉及其丰富的、现实的内容。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作为“人的类的特性”,是人类与动物界揖别和分野的根本所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但一个人的意志自由能否得到发展和发挥,在多大的程度和什么方向上得到发展和发挥,总是要受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制约。
个人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才有可能发展和发挥自己的意志自由,实现自己的目的。
因为人“是只能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页。
)“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其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因而,自由总是具体的历史的。
从总体上看,从原始社会一直到资本主义社会诞生前夕,由于自然的因素在人的生存、生活中占居着支配地位,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直接依赖外部世界,因而,尽管人们也崇尚自由,但人对自身命运的认识处在比较幼稚、笼统的阶段,并且逐渐形成了以“他律”为基本点的命运观。
西方从古希腊神话直到16世纪的宗教改革,人们对自己命运的主流性看法是神学命运观,把人的命运看作是他主、他律;一些具有无神论或泛神论思想的人们以自然法则、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的命运,其基本倾向也仍然是他主、他律。
只有到了近代,人们关于人的命运的看法才逐渐摆脱了神学命运观,提出了人的实践活动的自由律。
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思想家们在批判封建专制和宗教神学对人的束缚时,高唱自由的赞歌,用人性来反对神性,认为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
在历次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始终是资产阶级思想体系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
如果说把自由视为一种崇高价值是人类有史以来就有的,那么把自由视为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则是近代以来西方资产阶级所确立的。
把自由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础。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市场交换以其持有的方式抹去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和等级意识,客观上要求交换各方权利是平等的。
同时,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出市场,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各种选择,无疑意味着他的活动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103页。
)据此,马克思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
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7页。
)“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01页。
)只有当资产阶级无情地斩断束缚人的各种“封建羁绊”,将“温情脉脉”变成“冷酷无情”的交换价值和现金交易时,人才从他人情感与权力的束缚和奴役中解放出来,人才获得了对于他人的独立性和自由,在客观普遍的物面前,人与人才首次获得了平等。
因此,马克思把商品交换领域称为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认为在这个乐园中占充分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
(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9页。
)把自由视作一种个人权利看待,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和根据,否则它不容许被任何人或政府侵犯的思想,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里程碑,也为人类道德由他律走向自律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道德力量与行政力量高度融合、渗透,共同作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精神生活。
因此,传统的似乎井然有序的道德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全是道德发生自律作用的结果,不是道德独立作用的结果,而是道德与政治原则、政治手段合而为一作用于经济生活和社会日常生活的结果。
虽然在政治、伦理互动的体制下,也形成了一整套有关道德修养的理论,但道德自律的实际作用很小。
与传统社会以政治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相适应,道德依靠良心、舆论发挥作用的“软约束”功能通常凸显为一种必须如此的“硬约束”原则。
在特权、等级制度下,个人没有自由意志可言,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
只有当人的自由权利得到法律保证、人们有了一定自由的社会背景下,普遍的道德自律才有可能。
因而,自由是自律的前提,没有自由也就无所谓自律。
同时自律也是自由权利得到保障的理性基础,没有自律也不可能有普遍的自由。
普遍的自律只有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现代社会才有可能,同时普遍的自律也是市场经济的理性运行对于个体理性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是一种理性的秩序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是理性的自律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市场主体的自律,就不能保障市场秩序,就不可能有效(马克思语),率,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如果说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王权是一种任性”社会的运行很难是理性的,从而使自律行为成为一种个别的偶然的行为;那么,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理性的秩序经济,它所要求的自律是一种普遍的自律。
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所要求的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自由自觉的选择,而不是盲从;是理性对欲望的引导,而不是“存天理灭人欲式”的压抑;是道德主体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主动选择,而不是被迫遵循。
这种自律是需要制度安排来保障的,是需要制度安排给人以普遍的预期来养成的。
三中国社会正在走向市场经济,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的基础正在改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基础尚未完全形成和真正确立。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道德自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其作用显得尤为明显。
如何培育理性自律的经济主体、促使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尽快形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
我觉得,在当前加强道德建设中,既要加强人们的道德自律意识,更要致力于培育理性的社会运行机制。
1.必须切实保障人的自由权利。
市场制度是建立在个人的自由独立和平等权利得以明确确立和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的。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只有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对权利的约束和矫正机制。
只有当个人权利有了合法保障,并且有了一个合理的制度环境,道德理想才真正有了发展和升华的可能。
为此必须健全法制,明确一个人的基本自由空间,这个空间以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为边界,其衡量的标准就是一个人的自由能够与其他人的相同自由共存。
自由是人作为社会主体在社会中从事各种活动以及发展自己的基础,法律对它的确认,对于保证人们的主体性,对于促进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必须从民主的性质出发,对国家的权力作出合理的安排。
在社会管理中,国家权力是最强大和最具普遍性的,它一旦得到正确运用,就将有效地和普遍地造福于社会成员。
而一旦不能得以正确运用,则将大力度和大面积地损害社会成员利益。
在这一方面,任何社会个体的善举或恶行都不能与之相比。
正因为国家权力在运用上有这一特殊性,所以,法律对于国家以保护个人自由为由而干预个人自由的授权应附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或原则。
对国家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的授权,以及国家对于这种干预权的运用,应当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及伴有有效的监督。
由此才能保证授权的正当性和权力不被滥用。
3.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市场化的推进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创设自由。
这是我国的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了的真理。
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存在着影响人的自由和权利的种种因素,根本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传统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还处于退出和进入的交叉状态。
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基本和基础性的工作就是深化改革,推进市场化进程,在市场化过程中逐渐收缩行政主导的领域,同时扩大社会主导(如社会保障体系)的领域。
惟有如此,社会体制运作制度才能走向规范化、理性化,才能使人们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获得充分的体制性保障,并促使社会道德伦理关系格局趋向有序化,进而建立一个主体之间相互平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经济和社会伦理秩序。
4.必须把道德自律与建立法治秩序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现代社会里,道德自律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依赖个人的修养,而是人们在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相互制衡的制度环境中通过博弈而养成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并不是政府设计和创造的,而是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互动和博弈中形成的。
只有努力创造适当的社会氛围和制度条件,大力建立和健全法制,并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对个人正当的自利行为加以支持和保护,对不正当的逐利行为给以彻底否定和严厉打击,道德宣传和道德教化才能真正收到成效,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合作博弈比不合作博弈更有利的普遍预期,人们才会对那些不道德和不正当的盈利行为形成自律和自我约束,诚实、信任、善良的社会道德和道德社会才能最后形成。
总之,个人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现代社会道德秩序的根本依据和核心内容。
离开了这一基点,我们既不可能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也不可能形成现代社会的道德秩序。
因此,我们在强调道德自律的同时,必须高扬人的自由,致力于培育理性的社会运行机制。
只有这样,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